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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鎮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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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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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兩篇文章都很小,建議像英文維基一樣將鄉與鎮合併為鄉鎮 (台灣),得以改善品質。—Jerrypp772000 2007年12月2日 (日) 17:08 (UTC)[回覆]

我持反對態度,因為鄉和鎮本來就是不同的行政單位,而且還有鎮大於鄉的情況。假如列為鄉鎮豈不是有"鄉大於鎮"的味道,對於不明白台灣行政規劃的人來說反而是個誤導。我甚至認為鄉的英文和鎮的英文應該要區分開來,不然通通都叫鎮,或者就叫鄉就好了。不過這又是政府的問題了。231 (留言) 2008年6月17日 (二) 00:51 (UTC)[回覆]
英文的條目會在一起是因為鄉與鎮的英文官方名稱都是「Township」,若是單純以條目的品質來講,兩個合併真的事比較好。若是怕搞混只要在條目內說清楚即可。--Jerrch (留言) 2008年6月19日 (四) 19:37 (UTC)[回覆]
中文條目自當以中文為準。雖然目前的鄉和鎮已經無大區別,但糾其歷史仍不相同,且目前也不能稱為過小。沒有合併的必要。正文開頭那一句可以刪去。Dzochithin (留言) 2008年10月26日 (日) 06:56 (UTC)[回覆]

  暫時有兩位支持合併,兩位支持不合併,未有共識,歡迎繼續討論--210.6.97.50 2009年5月31日 (日) 12:54 (UTC)

( ✓ )同意 我同意合併,但合併之條目應命名為「鄉級行政區 (中華民國)」等,條目內容尚需增加縣轄市和市(直轄市)轄區的內容,再將「鎮 (中華民國)」和「鄉 (中華民國)」重定向至該條目。如此可解決中文內容分散於兩個條目(尚未計入縣轄市、市轄區等條目)的現象,又可解決「鄉鎮 (中華民國)」無法說明鎮人口門檻高於鄉的情況。 Chaokang (留言) 2010年3月20日 (六) 18:10 (UTC)[回覆]
  1. (-)反對:我同意 Dzochithin 所說的--Honmingjun (留言) 2010年6月4日 (五) 12:17 (UTC)[回覆]

而立法院並於2014年1月,着手審查《地方制度法》的相關條文修正,希望能將升格鎮的人口門檻,下修到5萬人即可。

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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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升格為鎮5萬-10萬 人口0以上-未滿5萬人不夠人口,設郷 人口5萬人以上未滿10萬人,升格為鎮。 人口10萬人以上未滿30萬人,升格為縣轄巿。 人口3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升格為省轄市 125萬人升格為直轄市 縣200萬人升格為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