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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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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標題[編輯]

一、行政立法很正常,各國都有,《電信條例》也不像《勞教條例》超越了立法權限,沒必要強調「尚未經立法機構批准」。二、Google退出,跟電信條例真沒什麼關係。蒹葭蒼蒼留言2012年11月2日 (五) 02:0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