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性 (佛教)
在印度諸宗教中,自性(梵語:स्वभाव,svabhāva,巴利語:sabhāva,藏語:རང་བཞིན,威利轉寫:rang-bzhin),舊譯自然[1][2],又稱自體、法體、體、實性,是個哲學術語,指所有事物(法)自身擁有、自體形成、自身決定存在形態的性質,是常住的、不變的、獨立,不依緣起而變化的;其外在特徵,則為自相。這個概念在不二論、毘濕奴派中是個重要的課題。佛教也接受了這個概念,在部派佛教時期發展出自己的論述。在大乘佛教中,也是很重要的理論之一。對於法體和時間的關係,以及法體是真實有或假名有,各派發展出不同的見解。
在佛教文獻中,它與本性(prakṛti)或我(ātman)經常被視為同義詞[3],但自性的起源較晚,直到部派佛教的論藏中才使用這個術語。
概論
[編輯]梵語:svabhāva,由स्व(sav-,自己的)與bhāva(有)所組成[4],這個術語源自古印度哲學,原指法(dharma)存有自身的性質。與古希臘形而上學中的本體、本質、實體,及康德哲學中的物自身(德語:das Ding an sich)的意義接近。
大乘佛教將諸法自性劃分為兩種:地之堅性、水之濕性等事相特徵,稱為「事法性」(或世俗自性);諸法平等之真如實性,稱為「理法性」或「實法性」(或勝義自性)[5][6]。勝義自性被視作與真如、法性(實法性)、實際、法界(清淨法界)、空等詞同義,唯有覺悟聖者才能了知。所謂「自性本自清淨」、「自性本不生滅」之類,指的都是勝義自性。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中,對世間事物界定出來的種種諸法,則被大乘佛教稱為「事法性」(世俗自性)。世俗自性是隨緣起變化的有為法,大乘佛教稱為自性空、無自性。
大乘佛教的不同學派中,對勝義自性的性質為何,見解不一。對於「勝義自性」和「萬法」的關係,不同學派也有不同的觀點和闡述方式。
各派學說
[編輯]說一切有部與俱舍論
[編輯]說一切有部主張,三世實有,法體恆存[7][8]。意思是:有為法的「法體」,在有為法的過去位、現在位和未來位都存在,法體永恆存在[9]。說一切有部用「法體恆存,法性變異」來解釋「無常」,指「有為法行於世時,不捨自體,隨緣起用」。有部主張法體(svabhāva)雖三世恆有,其性(bhāva)變異的緣故,所以符合無常之理。
俱舍論在法體論上,支持經量部現在實有,過未無體的主張。意思是:法體只在現在一剎那中存在,有為法的未來位和過去位都沒有法體[9]。俱舍論批評有部的「法體恆存,法性變異」說,認為其性、體無別,不符合無常之理。
般若經與中觀學派
[編輯]公元前1世紀般若經文獻中已言諸法無自性、諸法空,甚至如《般若波羅蜜多心經》中的五蘊皆空性。
公元2世紀中觀學派的祖師龍樹,上承般若思想傳統,繼續發揚無自性的空義。他認為般若文獻的空只是對宇宙與人生的深刻觀察,但並未提出嚴密論證去證立空的本性,因而只有空的思想,而沒有空的哲學及空的理論。
龍樹以論證來說明般若經的「空」。在《中論》中,龍樹並不是正面證明事物的自性空。相反,他採用反證法,先假設事物有自性,分別從四方面(因果關係[10]、同一性與別異性[11]、運動與時間[12]、作用者與對象[13])去導出種種矛盾(亦即事物之自性,將會破壞世間法),去反證事物不擁有自性。
按龍樹的主張,一切法的自體是空的,在世俗諦中三世之法體如幻而有,勝義諦中三世之法體畢竟為空[14][15][16]。說一切有部的勝義諦中,法體於三世為實有、恆存,其世俗諦則是指一般人對世俗事物的認識。
如來藏學派
[編輯]參考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空の論理 中観 〈仏教の思想3〉』 梶山雄一、上山春平共著、角川書店(全10巻)、初版1969年
- Richard H. Robinson, "Some Logical Aspects of Nagarjuna's System." 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Jan. 1957, pp. 291-308
註釋
[編輯]- ^ 黃國清. 竺法護譯《正法華經》「自然」譯詞析論.
許多不同的梵文詞語如「svabhāva」(自性)、「prakṛti」(本性)、「nirvāṇa」(涅槃)、「svalakṣaṇa」(自相)、「asaṁbhūta」(無生)等,竺法護都譯為「自然」,僅透過漢譯本的文句必然無法對其意義作正確的解讀……第1、2、3、4、9例對應的梵文都是「svabhava」(自性),其中1、2、4例羅什譯作「實相」,指法的真正本質,若依《般若經》,「諸法自性」就是「無為法性」。第3例羅什譯為「(如是)性」,是指一一法的自體,《法華經論》即譯為「體」。第9例「svabhāva-dharma-samanvāgatāś ca te sattvā veditavyaḥ」,照字面翻譯是「應知這些眾生是具足自性法者」,羅什譯作「是人心意質直」,是帶解釋性的譯法。
- ^ 蔡振豐. 魏晉玄學中的「自然」義 (PDF).
由「自然」與「真性」、「實相」之不同翻譯,可知「自然」可同時作為「自性(svabhāva)」、「無自性(asvabhāva)」或「真如(tathatā)」的意思,這是由於「自性」的意義可分為二類……上文所舉《正法華經》所譯的「自然」,鳩摩羅什有改作「實相」「(如是)性」者,此乃着眼於「自性」一詞有時指為「世俗自性」,有時指為「勝義自性」或「無為法性」之故。「自然」之譯同時指為「世俗自性」與「勝義自性」……然而「自然」作為「自性」與「勝義自性」之譯名,難免引起誤解,故鳩摩羅什將舊譯「自然」之「勝義自性」改譯為「真性」。
- ^ 《大毘婆沙論》卷76:「如說自性,我、物、自體、相 、分、本性,應知亦爾。」
- ^ 瞿曇留支譯龍樹《壹輸盧迦論》:「凡諸法,體、性、法、物、事、有,名異義同。是故,或言體,或言性,或言法,或言有,或言物,莫不皆是有之差別。正音云私婆婆,或譯為自體體,或譯為無法有法,或譯為無自性性。」
- ^ 《大智度論》:「諸法如,有二種:一者、各各相,二者、實相。各各相者,如地,堅相;水,濕相;火,熱相;風,動相,如是等分別諸法,各自有相。實相者,於各各相中分別,求實不可得,不可破,無諸過失。……是法性亦有二種:一者、用無著心分別諸法,各自有性故;二者、名無量法,所謂諸法實相。……自法,名諸法自性。自性有二種:一者、如世間法,地堅性等。二者、聖人知如、法性、實際。」
《菩薩地持經》:「云何真實義,略說二種:一者、實法性;二者、一切事法性。此二法性以種分別,復有四種:一者、世間所知;二者、學所知;三者、煩惱障淨智所行處法;四者、智障淨智所行處法。」(《大乘義章》:「言法性者,論釋有二。一、事法性,謂地堅性水濕性等。故論說言:用無著心分別諸法,各各自性,名事法性。二、實法性,諸法實相,名實法性。此二法性,與地持同。」)
《瑜伽師地論·菩薩地》:「云何真實義,謂略有二種:一者、依如所有性,諸法真實性;二者、依盡所有性,諸法一切性。如是諸法,真實性(bhūtatā)、一切性(sarvatā),應知總名真實義。此真實義品類差別,復有四種:一者、世間極成真實性;二者、道理極成真實性;三者、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四者、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瑜伽論記》:「諸法真實性者,即是二空所顯真如,即是諸法本性,故云如所有性,諸法真實性也,後辨四真實中開為二,後二障淨智,所行真實是。言盡所有性,諸法一切性者,即是因緣所生世諦事法,其後四中,開為前二,即世間道理,極成真實也。」)
《止觀輔行搜要記》:「真諦是理,名理法性。俗諦是事,名事法性。二並法性,故俱稱諦。」 - ^ 印順. 空之探究-七 自性空與無自性空.
- ^ 《大毘婆沙論》卷21:「諸法實體,恆無轉變,非因果性故。」
- ^ 《大毘婆沙論》卷76:「三世諸法,因性果性,隨其所應,次第安立。體實恆有,無增無減,但依作用說有說無。諸積聚事,依實有物,假施設有『時有時無』。」
- ^ 9.0 9.1 陳世賢. 「法體」與「時間」關係之研究----以《俱舍論》與《順正理論》對「三世實有」之論辯為主.
- ^ 《中論》(章:偈頌) (1:3) 果為從緣生?為從非緣生?是緣為有果?是緣為無果? (1:4) 因是法生果,是法名為緣。若是果未生,何不名非緣? (1:5) 果先於緣中,有無俱不可。先無為誰緣?先有何用緣? (1:6) 若果非有生,亦復非無生,亦非有無生,何得言有緣? (1:10) 略廣因緣中,求果不可得.因緣中若無,云何從緣出? (1:11)若謂緣無果,而從緣中出;是果何不從,非緣中而出?
- ^ 《中論》(章:偈頌) (1:1) 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是故知無生。 (18:8) 一切實非實,亦實亦非實,非實非非實,是名諸佛法。 (20:19) 因果是一者,是事終不然。因果若異者,是事亦不然。 (20:20) 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20:21) 若果定有性,因為何所生?若果定無性,因為何所生?
- ^ 《中論》第2章第1偈頌至第9偈頌,第18偈頌至23偈頌。
- ^ 《中論》(章:偈頌) (10:1)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 (10:2) 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 (10:3)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 (7:10) 燈中自無闇,住處亦無闇;破闇乃名照,無闇則無照。 (7:11) 云何燈生時,而能破於闇?此燈初生時,不能及於闇。 (7:12) 燈若未及闇,而能破闇者,燈在於此間,則破一切闇。
- ^ 中觀論頌講記 (PDF).
- ^ 釋印順. 《大智度論》之作者及其翻譯.
- ^ 釋惠敏. 印順導師之部派佛教思想論(I) ──三世有與現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