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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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 | AFP 聯邦警察 |
成立時間 | 1979年 |
國家/地區 | 澳洲 |
性質 | |
駐地/總部 | 坎培拉艾德蒙·巴頓大廈 |
管理體系 | |
管理機構 | 澳洲政府 |
聯邦機構 | 澳洲 |
前身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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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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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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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 |
內政部長 | 凱倫·安德魯斯 |
專員(局長) | 里斯·克肖 |
人員裝備 | |
年度預算 | A$17.5億(2017–18)[1] |
職員數 | 6,695(2019年4月)[1] |
誓約職員 | 3,951(2019年4月) |
非誓約職員 | 2,744(2019年4月)[2] |
分局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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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 | https://www.afp.gov.au |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英文: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縮寫:AFP)是澳洲政府的主要聯邦執法機構,承擔着調查犯罪和保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聯邦警察隸屬於總檢察長部門,向總檢察長負責,並對澳洲議會負責[3]。截至2019年10月,聯邦警察局長為里斯·克肖,他此前曾擔任北領地警察局長[4][5]。
聯邦警察專注於預防、調查和瓦解跨國、嚴重、複雜和有組織犯罪,包括恐怖主義、極端暴力行為、網絡犯罪、兒童剝削、毒品走私以及人口販賣等。
此外,聯邦警察還負責為首都領地提供社區警務,為其他附屬領土提供安保,在主要機場提供安全措施,為重要人物如澳洲總理和外國外交使團提供貼身保護,為亞太地區夥伴機構提供執法培訓,作為澳洲國際執法和警務代表發揮作用,並在全球範圍內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
同時,聯邦警察也是國家情報共同體的一員,與澳洲安全情報組織、邊境部隊以及犯罪情報委員會緊密合作。
歷史
[編輯]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成立的原因之一是1978年2月13日發生的悉尼希爾頓酒店爆炸事件,該事件發生在第一次英聯邦國家政府區域會議期間。希爾頓爆炸案被認為是澳洲本土發生的首次重大恐怖主義事件,促使了聯邦在警務、情報和安全領域的系列改革。
希爾頓爆炸事件之後,英國倫敦大都會警察局前局長羅伯特·馬克斯爵士受命對英聯邦的警察、保護性安全及反恐資源進行審查。根據這次審查的結果,議會通過了《1979年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法》。這使得政府創建單一聯邦警察機構的政策得以實施,將現有的聯邦警察(英文:Commonwealth Police)、澳洲首都領地警察及聯邦毒品調查局合併[6]。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於1979年10月19日在其首位局長科林·伍茲爵士的領導下開始運作[7]。
1984年,聯邦警察的保護服務部門分離出來,成立了澳洲保護局。不過該機構在2004年重新劃歸至聯邦警察,現在被稱為「聯邦警察專業保護司令部」,在警隊內部被簡稱為「制服保護」。
監督
[編輯]議會執法聯合委員會作為澳洲眾議院和參議院成員組成的聯合委員會,負責監督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和澳洲犯罪委員會[8]。另外,國家反腐敗委員會負責調查聯邦警察及其它聯邦機構中的系統性腐敗問題[9]。
職責和職能
[編輯]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的職責是執行澳洲刑事法律,參與打擊影響澳洲國家安全的複雜、跨國、嚴重和有組織犯罪,並保護聯邦利益免受在澳洲國內外的犯罪活動侵害。
聯邦警察向總檢察長部負責。總檢察長通過依據《1979年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法》發佈的「部長指令」[10],設定聯邦警察的關鍵優先事項。
行動重點領域包括:
其他職責還包括:
- 根據合同安排向澳洲首都領地、聖誕島、科科斯(基林)群島、諾福克島和傑維斯灣領地提供社區警務。
- 提供國家保護能力,確保澳洲政府認定處於風險中的特定個人、設施和活動得到保護。
- 提供側重於航空安全(包括空中警察)及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的國家反恐第一響應能力。
警銜
[編輯]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在首都領地警務、外部領土、航空和國際部署小組(任務組成部分)執行任務的成員使用制服與社區警務職級。其他所有成員則使用「聯邦探員」這一頭銜。在適用的情況下,符合條件的成員也有權使用「警探」頭銜。
根據《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長1號(行政)命令》規定,每名警隊成員都擁有一個明確的職級(如下所示),並具有對應的頭銜和職責[11]。
制服與社區
警務職級 |
寬帶職級 | 職責 | 全國行動
頭銜 |
---|---|---|---|
警員 | 警員 | 隊員 | 隊員、
聯邦探員 |
一級警員 | |||
高級警員 | |||
資深高級警員 | |||
警長 | 警長 | 隊長 | 隊長、
聯邦探員 |
警督 | 警督 | 負責人 | 負責人、
聯邦探員 |
警司 | 警司 | 協調員 | 協調員、
聯邦探員 |
警監 | 警監 | 管理員 | 管理員、
警監 |
助理局長 | 助理局長 | 全國管理員 | 全國管理員、
助理局長 |
副局長 | 副局長 | 副局長 | 副局長 |
局長 | 局長 | 局長 | 局長 |
一級警員表示其已服役四年。高級警員至少需要服役六年。資深高級警員則代表至少有12至15年的服務年數。從這個職級開始,晉升為警長等更高職級,則需通過申請、業績考核等方式進行。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AFP Staff Statistics. [2021-12-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9).
- ^ AFP Staff Statistics. [21 September 2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29).
- ^ Agency, Digital Transformation.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 directory.gov.au. directory.gov.au. [2022-0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30) (英語).
- ^ James, Felicity. Australia's new police commissioner: Who is Reece Kershaw?. ABC News (Australia). 24 July 2019 [6 January 2020].
- ^ Reece Kershaw to be sworn in as AFP Commissioner (新聞稿).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2 October 2019 [6 January 20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8).
- ^ 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Documenting a Democracy, Australian Government, (原始內容存檔於16 July 2005)
- ^ AFP governance framework. [25 August 20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9 August 2007).
- ^ History of the Committee. [2024-04-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10)., Parliamentary Joint Committee on Law Enforcement, Parliament of Australia.
- ^ What can the NACC investigate. 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12 December 2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8-30).
- ^ Ministerial Direction - AFP. [2009-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1 October 2009).
- ^ The Australian Federal Police Commissioner's Order on Administration (CO1) (PDF). afp.gov.au. [3 November 2022].[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