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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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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霍布斯利維坦的卷首插畫

國家,又稱,現代多指主權國家。廣義而言,國家是指擁有共同的語言文化種族宗教領土政權歷史之社會群體;狹義而言,國家為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一般國家以行政管理當局為其象徵,係擁有社會治理權力的國家機構,在一定的領土內擁有內外部主權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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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人口」,即常住於該國的人。
  • 領土」,由國家持有並管理之地理位置,包含固定領土(例如土地)和浮動領土(延伸領土,例如隸屬於該國的船舶航空器)。
  • 政府」,代表國家行事的機構體系。
  • 主權」,對內擁有統治權,對外具有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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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漢語中原有「國」或「邦」的單字,原義為城市或城市領土邊界,為封建制下諸侯的封地。因為領土採世襲傳承,與「家」結合,成為複合詞「國家」,意為由某個家族建立的世襲王朝。在中國清代之前,認為世界所有領土皆由皇帝擁有,因此沒有明確的國家概念,古漢語中的「國家」不完全與現代一致。現代漢語所說的國家,其意義主要起源於歐洲16世紀至19世紀間的各種政治學說,在19世紀中後期由歐洲國家與美國陸續傳入中國。

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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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中「國家」一詞,上古稱為甲骨文本字為(後來發展為字),象徵執武器守衛領土。在金文中加入「囗」(即「圍」),象徵城牆,形成現在的,有城邦、城市、都城之意[1]。域也是由此分化出來。另外又有字,與國同義,甲骨文本義為在田野疆界上種植的樹木,金文轉變為丰加上邑,強化領土與邊界的概念,後轉化為指諸侯的封地[2]

漢語古代「國」的涵義類似但不等同於現代觀念中的「國家」,而「國」與「家」在最初是有區分的[3]。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國」從部落聯盟的氏族土地,至商周成為對其諸侯封地[4][5][6]以後以一國而統天下,由於儒家文化強調「家國同構」,家又指家庭、家族,從而形成了「家」「國」並提的條件,「國家」指一國整體,如西漢劉向說苑》:「苟有可以安國家,利人民者」,《明史》:「國家正賴公耳」。但是中國古籍中出現的「國家」指由某個姓氏家族形成的王朝[7],並非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在西學東漸時,才用「國家」一詞附會西方的state[8]

歐洲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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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語中,有數個單字可以對應到漢語中的國家。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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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是country ,本義為一塊有特定範圍的土地,類似於羅曼語族的法語:pays、西班牙語:País,皆是領土的意思,與漢語「國」的原始意義接近,這個單字可以指在主權國家之下的一個特定區域,也可以指獨立國家(sovereign country)的領土,經由引申,成為國家的意思[9]。country一詞並不只代表主權國家[10][自述來源],在形容主權國家時,翻譯為國家;而在用於形容爭議地段或者無主權地區時,翻譯為地區[11][自述來源]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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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同義字英語:state,是政治學上常用的術語。歐洲語言中,英語state、法語état、德語Staat、西班牙語estado等是政治學詞彙,有多重意義,可以指在一套政府下的政體[需要解釋][12][13][14]。 最早來自於意大利思想家馬基雅維利所用的意大利語statos一詞,該詞來自於拉丁語status,本義為「現狀」。State政府一般化形式,指的是一個在法理上如同一個單一整體運作的組織群體,這個組織中的成員有共同的認同,採取共同行動。State得用以指稱地方政府,如行省,可以指聯邦制國家下的個別成員,也可以用來指一個國家。一個擁有主權的國家,稱為主權國家。一些state是有主權的(稱為主權國)。而另一些state則受外部主權霸權的約束,其中最高權力在於另一個國家[15] ,例如構成國諸侯國。蘇聯內的state,有俄羅斯、白俄羅斯與烏克蘭等多個國家,他們也都是聯合國會員,使得蘇聯一國具有聯合國的三票。此外,state也可以指政區[14]聯邦制中,state一詞有時被用來指組成聯邦成員政體(此類中使用的其他術語可能包括「」、「地區」或其他術語)。 「state」這個詞以及它在其他一些歐洲語言中的同源詞(意大利語中的stato,西班牙語和葡萄牙語中的estado,法語中的etat,德語中的Staat)最終來源於拉丁語「status」,意思是「條件(condition)、環境(circumstances)」。

英語名詞「狀態/國家(state)」在一般意義上「條件,情況」先於政治意義。它從古法語和直接從拉丁語引入到公元1200年的中古英語

隨着14世紀歐洲羅馬法的復興,這個詞開始用來指人的法律地位(例如各種「領域等級」——貴族、普通和牧師),特別是指國王的特殊地位。最高的階層,通常是那些最富有和社會地位最高的階層,是那些掌握權力的階層。這個詞還與羅馬思想(可以追溯到西塞羅)有關「公共事務的重要身份」(status rei publicae)。隨着時間的推移,這個詞不再涉及特定的社會群體,而與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執行機構聯繫在一起[16]

馬基雅維利(尤其是《君主論》)在16世紀早期的著作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使「state」一詞在某種類似現代意義上的使用得以普及[17]教會和政體的對比可以追溯到16世紀。北美殖民地早在17世紀30年代就被稱為「state(州)」。記錄於18世紀晚期的路易十四(Louis XIV)的說法l'Etat, c'est moi(「I am the State」)可能是杜撰的。[18]

在學術界上沒有state最適當定義的共識[19]「state」一詞指的是一套不同的,但相互關聯的,經常重疊的理論,關於一定範圍的政治現象[20]:9-10而定義這個術語的行為會被視為意識形態衝突的一部分,因為不同的定義會導致不同的國家功能理論,並因此驗證不同的政治策略。[20]:10-11佩因特英語Joe Painter的認為:「如果我們在一個地方或時代定義state的『本質』,我們很容易發現,在另一個時間或空間,同樣被理解為state的東西具有不同的『本質』特徵」。[21]

對state的不同定義往往強調國家的「手段」(means)或「目的」(ends)。與經濟狀況相關的定義包括馬克斯·韋伯(Max Weber)和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的定義,他們都根據國家的暴力手段來定義國家。在韋伯看來,state「是一個人類社會,它(成功地)聲稱對特定領土內合法使用武力的壟斷」(《政治作為一種職業》),而蒂利則將它們描述為「使用強制手段的組織」(《脅迫、資本和歐洲國家》)。

與目的相關的定義強調的是國家的目的和目的。馬克思主義認為state的目的是階級統治的永久化,有利於統治階級,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統治階級是資產階級。國家的存在是為了捍衛統治階級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以及以無產階級為代價攫取剩餘利潤的權利。事實上,馬克思宣稱「現代state的執行機構只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共同事務的委員會」(《共產黨宣言》)。

自由思想給國家政體(state)提供了另一種可能的目的論。根據約翰·洛克的觀點,國家政體的目標是「財產的保護」(the preservation of property)(《論政府的第二論》),洛克作品中的「財產」(property)不僅指個人財產,也指一個人的生命和自由。因此,國家為社會團結和生產力提供基礎,通過保障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個人財產,為創造財富創造動力。提供公共物品亞當·斯密(Adam Smith)[22]等人視為國家的核心職能,否則這些產品將得不到充分提供。

大多數人口都在state的體系中存在了幾千年,然而,對於大多數史前時代的人類來說,他們生活在無國籍社會中。第一個國家大約出現在5500年前,伴隨着城市的快速發展、文字的發明和新的宗教形式的編纂。隨着時間的推移,出現了各種不同的形式,為它們的存在提供了各種理由(如神權社會契約理論等)。今天,現代民族國家是人民服從的主要國家形式。

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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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有時被譯為國家的英語單字nation,原是民族的意義,因為民族國家(英語:nation state)的興起,在某些段落中,也被翻譯為國家。如果就「nation」這個字在現代英文中的意義而言,「nation」不僅指涉中文的「國家」(即英文的同義字statecountrycommonwealth),也可以指涉「民族」(即英文的同義字peopletribenationality),而當「民族」以追求獨立自治、建立「國家」為政治目標時,「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國族」或「民族國家」(即nation-statenational state[23]

Polity,源自古希臘語πολις(Polis),原意為由公民組成的共同體,這個單字來自古希臘的城邦國家

另一個同義字commonwealth,又譯共同體或聯合體,源自於拉丁語「公眾事物」(拉丁語Res publica)一詞,指經由人民匯集成的共同財富與力量,是國家形成的基礎。

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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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人文地理範疇,國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語言地理區別出來的領土;被政治自治權區別出來的一塊領地;一個領地或者邦國人民;跟特定的人有關聯的地區

依據馬克斯·韋伯的定義,國家擁有合法使用對暴力的壟斷[24]。因此國家包括了一些機構,如武裝部隊公務人員或是國家官僚法院、和警察政府機構。在國際關係理論中,只要一國的獨立地位被別國所承認,這個國家便能踏入國際的領域,而這也是證明其自身主權的重要關鍵。

雖然國家一詞通常廣泛用以稱呼所有政府機構或統治行為——古代或現代皆然,但現代國家制度的許多特色要直到15世紀的西歐才開始出現。

在20世紀後期,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人民和資本的流動性、以及許多國際機構的崛起,使得國家的治理能力受限,不過,絕大多數國家依然擁有着基礎的主權職能。故國家依然是政治學研究裏最主要的領域之一,而國家的定義也經常是學者爭論的焦點。

政治社會學裏,卡爾·馬克思馬克斯·韋伯的理論通常傾向於放寬國家的定義,以增加對於擁有強迫力量機構的重視。

自從19世紀後期以後,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經被各國劃分了;在此之前,大量面積的土地若非無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國家宣稱其主權,又或者只有遊牧民族居住。至2016年為止,全世界已經有近200個國家,其中有197個被普遍承認的主權國家(包括聯合國會員國聯合國觀察員國家),及10個「擁有實際對內主權」但主權具爭議國家[25],其中絕大多數(193)都是聯合國成員[26]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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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納森·哈斯概括了兩種國家起源的模式:一種是衝突論,認為國家的產生源自於解決社會分層制度中的內在衝突的需要;一種是融合論,認為國家的出現是社會協作的需要。[27]

哈斯總結了國家產生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 國家的演進是在環境限制和頻繁戰爭中進行的
  • 國家的演進是在大量基本生活資料要求輸出和交換的基礎上進行的
  • 國家是在大規模水利灌溉工程中演進的

英國哲學家大衛·休謨則認為,歷史上有案可查的國家歷史說明,國家起源於少數人使用武力強行對大多數人施行統治。他否認人們因為簽署社會契約而形成國家。他認為,在遠古的時代,所有人都是沒有文化的粗人,沒有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在那個時候,只有依靠武力才能建立國家。

德國哲學家伊曼紐爾·康德認為,原初分散居住的人為了抵禦游牧民族或遊民的侵擾而集中居住,形成村莊和城鎮,形成社會。這樣, 人們開始為了自身安全而組織建構規模較大的社會。他們將自己武裝起來,自己管理自己。國家漸漸成型。根據這樣的推理,英國社會學家赫伯特·斯賓塞進一步認為,社會裏的戰爭導致形成國家。他聲稱建立所有古代國家的國王原來都是將軍。

卡爾·馬克思認為國家是在原始社會晚期私有制產生之後才出現的,之前只有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部落。根據對古代歐洲和中國的考古學和人類學的一些研究,氏族公社向國家的過渡有兩種模式:直接從氏族社會中演化形成;從氏族社會解體後出現的酋邦中演化形成。[28] 馬克思認為,國家滿足了佔據統治地位的社會階級對其他階級實施統治的需要。

最近,還有一種由海外華裔學者於星創立的新理論認為,人類使用語言導致國家的形成。認為自從人類開始使用語言以來,他們就不斷利用和開發媒介。媒介延長通訊距離。人們在更大範圍通訊,形成更大規模社會。以親屬關係為紐帶形成的原始社會解體,以語言為紐帶建立的文明社會成型。換言之,組成原始社會裏的部落的所有成員必須經由同樣的血緣關係而連接在一起,而組成文明社會裏的國家的所有成員必須使用同樣一種語言。政治語言學採用這個觀點。這個觀點也是學術界建構正在興起的政治語言學的理論基礎。

各個年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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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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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史上首個國家在古埃及,首個帝國則由阿卡德人所建立。而在歐洲,國家歷史起源於古希臘。在古代時,國家有着許多形式,例如希臘時代的國王軍隊,或者是羅馬皇帝貴族。在前4世紀以前的希臘城邦時代,社會自由人會被授與公民權,這些城邦的「民主」一直持續到亞歷山大時代逐漸被各王國攻佔殖民才結束。

相較之下,羅馬並沒有採用直接民主,但卻從君王體制發展為共和體制,由羅馬貴族主導的元老院進行統治。希臘城邦促成了直接民主的概念,而羅馬則促成了羅馬法裏的概念,以及區分私人公共領域的概念。

封建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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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帝國土地被各地的貴族所分割,這些貴族在政治上、司法上、和軍事上的角色都與經濟生產的組織一致。在中世紀早期,西歐國家的權力被封建制度化,地方的財產所有人經由向領主宣示效忠而獲得土地和政權。在這種情況下,依據馬克思主義的說法,他們的地產便是社會的基礎經濟單位,也等同一個國家。

封建歐洲的國家制度則是由封建主和君王組成的不穩定架構。君王在形式上是主權的首腦,但實際上卻沒有絕對的權力可以進行統治;相反地,貴族和君王間的關係是由不同程度的從屬關係所調解的,也沒有稅賦的中央制度。這種情況確保了統治者都必須得到領土內每個地主的「同意」。而羅馬天主教教會則擁有與統治者同等的立法權力,而不需附屬於現世的權威。因此「現代國家」的概念在中世紀封建時代仍尚未出現。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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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現代國家」作為由最高政治權力和既定領土所組成的權力架構,一直要到15世紀後期才開始於西歐發展,並且在獨裁主義資本主義的崛起中達到高峰。

幾個歐洲的君王國家—都鐸王朝統治下的英格蘭哈布斯堡王朝統治下的西班牙、和波旁王朝統治下的法國都展開了各種增強中央集權和經濟控制的計劃,他們逐漸發展出許多在今天被稱為「現代國家」的特色。這種中央集權的過程牽涉到政治邊界的劃分,歐洲的君王們逐漸擊敗其他的權力來源—例如教會或小型諸侯。取代了封建統治下分散的制度,改以大規模、統一的國家來統治逐漸浮現的既定領土。這個過程使高度的中央集權得以發展,並逐漸增加專制君王統治的官僚政治形式,在17和18世紀,現代國家制度的基本特徵已經形成,包括常備軍制度、中央的稅賦制度、外交關係和常駐大使館,以及國家經濟政策的發展—重商主義

文化和民族的同質化在現代國家制度的發展裏也扮演了顯著角色。自從專制主義時代以來,國家泰半以民族作基礎所組織的。不過,即使是在種族同質化最深的社會裏,國家和民族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因此國家經常主動促進民族主義,強調國民對共同的象徵和民族的認同。 國家的形成究竟是由內部動力和衝突所推動的,或由國際的動力如戰爭帝國主義、或經濟支配所造成。馬克思主義者通常主張,在這個過程中資本主義的浮現是重要的標誌,這也與民族國家的形成相符合。

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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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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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國家本性的政治哲學對國家的界定,主要分為共同體說和契約論兩大流派。

將國家視為政治共同體,是自古希臘以來就已經形成的古典政治觀念。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是在城邦這個共同體中實現價值的,否則,人只是經濟動物,而不是真正的人。西塞羅,康德等人認為共和國是人們依照法律結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合體[29][30]

契約論者則認為國家是基於個人利益建立的,人們基於某種共同的利益而組成國家,並為實現個人利益而服務。人們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尋求和平,國家是「帶劍的契約」,用以對違反契約的人進行處罰。霍布斯則將國家稱為「利維坦[8]

當代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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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國際政治關係

政治學裏對於「國家的理論」分為三種:馬克思主義、多元論、和制度主義。這三種理論都被用作解釋國家。有幾個問題使得解釋國家變得相當複雜。首先,國家的定義界線並不完整,而且經常改變。第二,國家並非只是不同團體互相鬥爭的舞台,但也是在團體的外部和內部進行衝突的舞台。一些學者經常提起「國家的利益」,但實際上在國家內部有着各種不同的利益團體,這些團體要並非只是單獨的以國家或社會為中心,而是在公民社會裏的不同團體和不同國家參與者之間所發展出的。

馬克思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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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老年就要死亡,黨也是這樣。階級消滅了,作為階級鬥爭的工具的一切東西,政黨和國家機器,將因其喪失作用,沒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結自己的歷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級的人類社會。我們和資產階級政黨相反。他們怕說階級的消滅,國家權力的消滅和黨的消滅。我們則公開聲明,恰是為着促使這些東西的消滅而創設條件,而努力奮鬥。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專政的國家權力,就是這樣的條件。不承認這一條真理,就不是共產主義者。沒有讀過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剛才進黨的青年同志們,也許還不懂得這一條真理。他們必須懂得這一條真理,才有正確的宇宙觀。他們必須懂得,消滅階級,消滅國家權力,消滅黨,全人類都要走這一條路的,問題只是時間和條件。
毛澤東《論人民民主專政——紀念中國共產黨二十八周年》
(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

在近現代的思想史上,無論在分配問題上持何種態度,右翼左翼經濟學家都極為關注國家的再分配職能,但馬克思或許是重要的例外,他認為國家最終必然消亡。[31]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現代國家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他們在資本主義社會裏的位置所決定的。許多當代馬克思主義者都引述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裏的理論—國家是替資產階級管理一般事物的執政機構。而馬克思主義對國家的經典定義來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32]

國家是表示: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是階級矛盾階級鬥爭不可調和的產物,認為國家是統治階級用來壓迫另一階級、維護自身統治的工具,國家的官方也因此與資本的擁有人享有相同的利益,並藉由政治和人與人之間的綑綁來連結兩者。列寧認為:「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暴力機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階級受一個階級控制的機器。」認為在資產階級統治的國家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民主自由,主張通過暴力革命推翻現階段的資產階級統治的國家,建立由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實現大多數無產階級對少數的資產階級的專政,並認為在此基礎上,國家會逐漸成為一種不需要的東西並逐漸消亡。在這一點上共產主義無政府主義有着共同點,即都主張消滅國家,但列寧批判無政府主義者是要一夜之間取消國家而不採用暴力革命的手段。在一篇同無政府主義者的論戰中,他寫道:

馬克思在駁斥無政府主義者時,僅僅是反對這樣地『廢除』國家!馬克思完全不是反對國家將隨階級的消失而消失,或國家將隨階級的廢除而廢除,而是反對要工人拒絕使用武器,拒絕使用有組織的暴力,即拒絕使用應為『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這一目的服務的國家。

相較之下,其他一些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則聚焦於「誰控制國家才正當」的問題。希臘的新馬克思主義理論家尼科斯·普蘭察斯認為,資本主義國家並非永遠依照着統治階級的利益行動,即使是在這種情況發生時,也並非是國家的官員有意這樣做的,而是因為國家的「結構」位置安排會確保資本的長期利益能夠永遠支配這個社會。普蘭察斯對於馬克思主義作品的主要貢獻是「國家自主性」的概念,國家自主性的概念闡明並且指明了馬克思主義對於國家的概念。他的理論後來被稱為結構功能主義

多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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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歐陸較具影響力,而多元論則在美國較具影響力。多元論學者羅伯特·達爾認為國家既非爭奪利益的競技場,亦非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表機構。權力在社會的架構裏進行競爭,而國家政策則是週期性談判所製造的結果。雖然多元論承認不平等的存在,但他們宣稱所有團體都有機會向國家施壓。多元論認為國家的行為是由多頭政治和各種利益團體的壓力所產生的。

制度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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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和多元論都認為國家是社會裏的團體的行動所造成的,例如階級或是利益團體。故學者批評這兩者是「以社會為中心」來了解國家,這些學者強調國家的自主性,但同時也重視社會的力量。

新制度主義」主張人的行為是機構的基本模型,宣稱國家並非是一種「工具」或是「競技場」,也不會依照某種階級的利益而「運作」。接受這種理論的學者強調公民社會在經濟和國家之間的介入,以解釋國家形式的變化。

新制度主義在國家的理論上,主張國家是具有自主性的。換句話說,國家的公務人員有着他們自己的利益,而他們也會獨立的(也是與之衝突的)在社會裏追求扮演參與者的角色。由於國家控制了強迫的工具,並且使許多公民社會裏的團體必須倚賴着國家,國家的公務人員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會對公民社會施加他們自己的偏好。

新制度主義者們宣稱擁護馬克斯·韋伯的理論,通常會區分所謂的「強勢國家」與「弱勢國家」,主張國家免於受社會施加壓力的「相對自主性」決定了國家的權力大小—這種理論也在國際政治經濟的領域裏有一些支持者。

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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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通常依賴於一個政治合法性,以保持他們對臣民的統治。[33][34][35]

君權神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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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權神授說是古代以宗教來主導政治時期君主為了鞏固自己的權力而提倡的一種法。即指自己是天神派遣下來凡間管治世人,是神在人間的代表,作為人民只可遵從君主的指示去做,不能反抗。這個說法在世界各地都曾出現過,在啟蒙時代後,人們思想開始由宗教指導中釋放出來,使這個說法的相信者變得越來越少。[36]

法理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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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權威是一種領導的形式。在這種形式下,一個組織的或政權的權威很大程度是與法制上的理性、合法性和科層制度連繫着的。根據這種分類的方法,二十世紀大多數的現代國家,皆以法理型權威的形態實行統治。[37][38]

社會學中,法理型權威的概念來自於馬克斯·韋伯的「三種統治形式」理論(這是其中一種社會學家用以為政府分類的其中一個方法);相比法理型權威,另外兩種則為傳統型權威感召型權威(又稱「卡里馬斯式權威」)。這三種統治形式都是韋伯心目中理型的例子;對他而言,歷史上該些形式都會以混合的情況出現。在傳統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傳統。在感召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來自於統治者個人的人格及領導才能。而在法理型權威中,權威的合法性則來自法制及科層制度。[39][40][41]

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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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國家發展的過程中,各種部分的公民社會擁有越來越多接觸國家機構和發展公共政策的角色,國家的界線也越來越難以區分。國家的界線總是在改變着,舉例而言,如私有化國有化、和新的管制機構的創立。半自治組織的本質經常含糊不清,在判斷他們究竟屬於公民社會還是國家的問題上,也引起政治學家之間的爭論。

尤爾根·哈貝馬斯論述公共領域的概念裏,他將公民社會定義為在國家制度之外的公共利益功能。相較之下早期的西方哲學家,如托馬斯·霍布斯黑格爾,則強調國家超越社會的地位。

一些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家,例如安東尼奧·葛蘭西,則全盤質疑在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區分,他主張國家是由許多社會的部分所結合而成的。而路易·皮埃爾·阿爾都塞則主張公民社會的組織如教堂學校、甚至是工會都是組成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因此,在一個國家的社會裏存在着許多團體,這些團體在原則上是自治的,但仍需依賴國家的支援。


國際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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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國家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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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係理論家通常假定世界上存在着國際系統,國家進行各自的策略盤算,推估其他國家可能採取的行動。從這個觀點來看,涉入國際系統的國家將會面臨外部和內部安全以及合法性的兩難困境。最近以來「國際共同體」一詞被用以稱呼那些建立了國際規則、常規、和制度的國家們,這些國家以此來引導他們之間的關係。國際法、外交、正式政權、和組織的根基也從這裏衍生。

20世紀後期,全球化的現象也引發了關於國家是否能保持主權的行動自由的爭論。全球化限制了國家在某些領域的行動自由,尤其是在西歐國家,最突出的例子是歐盟所進行的整合。

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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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位的法律標準是不明確的。通常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況所左右。不過,在1933年簽訂的蒙特維多公約經常被引述,這份公約的第一項條文聲明:

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實體應該必須擁有以下條件:

  • 固定的人口;
  • 既定的國界;
  • 政府;
  • 與其他國家發展關係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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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尚書》:「天子建國,諸侯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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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徐中舒主編:《漢語大字典》,四川辭書出版社、湖北辭書出版社,1986年版
  6. ^ 《荀子·儒效》謂「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
  7. ^ 顧炎武《日知錄》:「易姓改號,謂之亡國;仁義充塞,而至於率獸食人,人將相食,謂之亡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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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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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鼎新:〈國家合法性和國家社會關係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Ralph Miliband The State in Capitalist Society (1969)
  • Charles 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 Robert Dahl, Modern Political Analysis
  • Theda Skocpol, 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
  • Country from Collins English Dictionary – Complete and Unabridged © HarperCollins Publishers 1991, 1994, 1998, 2000, 2003
  • Nation From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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