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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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定義[編輯]

決水,即放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故意決水,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決水,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決水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