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律 簡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古希臘亞里斯多德的經典邏輯 [1] [2]只明確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個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提出[3] [4], 並由德國哲學家亞瑟·叔本華在1813年發表的博士論文《論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英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進一步闡述[5]。 叔本華還將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並列,把它看成經典邏輯的第四個思維規律公理。
公式化陳述
[編輯]充足理由律具有多種表達方式,以下幾個表述也許是所有這些表達方式最好的總結:
- 對於每個實體X,如果X存在,那麼對於X存在的原因有足夠的解釋(sufficient explanation)。
- 對於每個事件E,如果E發生,那麼都有充分的解釋說明為什麼E會發生。
- 對於每個命題P,如果P為真,那麼對於P為什麼為真有足夠的解釋。
可以用推理(reasons)或原因(causes)來理解「足夠的解釋」的含義。 但與該時期的許多哲學家一樣,萊布尼茲也沒有仔細地區分兩者。 但是,根據給出的解釋,得出的充足理由律表述方式也大不相同(請參見: 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Payne's summary)[5]。
萊布尼茲的觀點
[編輯]叔本華的四種形式
[編輯]德國哲學家亞瑟·叔本華在1813年發表的博士論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進一步闡述了「充足理由律」的四種形式。
叔本華首先對充足理由律的本質作出了描述,他說在他之前這條定律的被不明其理的人們濫用了,從而常常使人陷入謬誤和混亂。在他看來,充足理由律的兩種基本性質被混淆了,一是將它用於判斷,即判斷為真的理由,其次是將它用於對象的變化,即事物變化的原因,這兩者實質上是不同的。事實上,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有四種不同的意義,即一切表象都可以從四個層次上進行解釋,從而將這四種意義比喻為「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在叔本華那裏具有一種先驗的地位,即它是不能證明的公理。」叔本華認為康德等人試圖證明它是徒勞無功的,因為為了證明一個特定命題,就必須假定一個給它正確的理由,而這個理由卻正是充足理由律。為了證明它,就必須假定它成立,所以證明這個命題將陷入不可避免的循環論證。他的這種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維特根斯坦。此外,叔本華將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並列,把它看成第四個思維規律公理。
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的四種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是:因果律,邏輯推論,數學證明,行為動機。這四種形式並不作為證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而是充足理由律在這四者中表現其自身。
- 叔本華認為因果律只作用於表象之間而和物自體沒有絲毫聯繫,而且一切表象間都受到因果律影響,任何事物的變化都有其先前的一個原因。像上帝這樣一個不動的動者或者不存在的東西進入存在被叔本華認為是絕對不可能的。基於這個立場,叔本華既是個堅定的無神論者又是一個完全的宿命論者。
- 邏輯真理的成立必然存在一個先驗的、在它之前的真理,這是充足理由律的表現形式的第二個形式。叔本華將引導至真理的途徑分為邏輯的,經驗的,先驗的,超驗的。這四種理由和根據證明真理本身的同時也表現了充足理由律。
- 因果律中的表象被認為是時間和空間中純粹直觀的表象,而時間和空間本身是在對表象觀察中被感性地連續知覺到的表象,兩者間的本質區別是物質。這裏叔本華沿用了康德的看法,時間和空間分別對應於數學和幾何。時空中的表象是數學證明的前提而不是它可證明的依據。
- 人的行為動機被叔本華認為是充足理由律第四種形式。也就是說,人的每一個行為必有其動機上的原因,並從動機上得到解釋。事實上這一看法引出了他的另一部著作《作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也奠定了它的倫理學說。
充足理由律是經典邏輯基本公理之一
[編輯]經典邏輯建立於四個基本公理:同一律, 排中律, 無矛盾律(也被稱為矛盾律),和充足理由律。[1] 古希臘亞里斯多德的經典邏輯只明確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個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提出[4], 並由叔本華將充足理由律進一步分析和闡述,並將其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並列,把它看成經典邏輯的第四個思維規律公理。[5]
- 同一律:事物只能是其本身。符號化為 A = A。
- 排中律:對於任何事物在一定條件下的判斷都要有明確的「是」或「非」,不存在中間狀態。符號化為 (A ∨ ¬A)。
- 矛盾律:在同一時刻,某個事物不可能在同一方面既是這樣又不是這樣。符號化為 ¬(A ∧¬A)。
- 充足理由律:任何判斷都必須有充足理由。人們最容易忽略的就是充足理由律,沒有充足理由,整個演繹推理的結論就不牢固。
參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Smith, Robin, "Aristotle's Logic",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all 2020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2021-05-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3).
- ^ 亞里士多德 著; 余紀元 等 翻譯. 工具论(上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051185, 出版时间: 2003.
- ^ 王自貴. 论莱布尼茨充足理由原则的哲学意蕴. 中國社會科學網. 中國大陸: 中國社會科學院. 2012-07-15 [2020-10-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4) (中文(簡體)).
- ^ 4.0 4.1 From Hamilton 1860:67" In modern times, the attention of philosophers was called to this law of Leibnitz, who, on the two principles of Reason and of Contradiction, founded the whole edifice of his philosophy.3 3 See Théodicée, § 44. Monadologie, §§ 81, 82. —ED."
- ^ 5.0 5.1 5.2 Schopenhauer, Arthur (1974) 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 Open Court Publishing Co., ISBN 0-87548-1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