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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bercavalier 03:36 2006年3月23日 (UTC)


 您好,Blackjack! 歡迎加入維基百科!多謝您對台灣相關條目的貢獻。

我是歡迎您的維基人:

--Ellery 07:59 2006年5月18日 (UTC)

個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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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的罷免行政員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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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r:blackjack 申請罷免管理員 User:Koika 理由: 1.以「僅供參考」的翻譯作為刪文依據。 2. 以英文版本已不用的「規定」,做為刪除我連結的理由 3. 根據眷村的歷史,第一位創作者是Winertai,Koika居然自稱是「「此條目的創始人」」,本人假設Koika沒有公開說謊,根據wiki的英文正式方針「en:Wikipedia:Sock puppetry」,如果Koika有兩個帳號,他應該公開連結! 其餘理由見: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9965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7164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5080

wiki管理員Koika究竟有幾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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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頁面的歷史,第一位創作者是Winertai,Koika居然自稱是「「此條目的創始人」」,Winertai是不是Koika只有兩種可能: 1. Koika公開說謊 2. Koika有兩個帳號

假設Koika沒有公開說謊,根據wiki的英文正式方針「en:Wikipedia:Sock puppetry」,如果Koika有兩個帳號,他應該公開連結!

替幾個台灣維基人免費上一課--這難道不是「政治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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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說了「台灣眷村的錯誤論述-並論台灣維基百科的政治審查」,有一些台灣維基人很不爽,主要是針對我說了「政治審查」這4個字,今天,我公開回應,並指出這些人的明確錯誤。

事實:

在當時,我認為Koika以「具政治味」刪我的連結是「亂刪」,是「政治審查」。

後來有一堆人忿忿不平,他們的主張是「個人網站和部落格不能當作來源,除非它們是由某些名人或者某領域的專業記者或研究者架構的。」(見Wikipedia:可供查證- Wikipedia),他們聲稱這是wiki的「方針」。

首先,根據該頁面一開始就說明「本頁在英語維基百科的對應頁面是一項正式方針,但在中文維基百科尚未達成共識,僅供參考。」

如果這些人不懂什麼叫做「僅供參考」,我替這些台灣維基人免費上一課,那就是這些規則不對我有約束力,而且,你們也不可以據此刪文,你們根本沒有這種權力!

我們再看英文版本是怎麼說的:「This Wikipedia page has been superseded by Wikipedia:Attribution (a combination of this page and Wikipedia:No original research). It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policy or guideline, and it is retained primarily for historical interest.」

看到沒有「 It should not be considered a policy or guideline, and it is retained primarily for historical interest.」

這不是政策,且wiki人只需依一般Attribution的規則去寫作(著作權、新聞來源,詳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Attribution )

換句話說,這些人那麼生氣,可以說是毫無道理。因此,我要公開要求這批人解釋: 1.為什麼該頁面說的是「僅供參考」,你們卻雞毛當令箭?為什麼你們濫權?我要向wiki檢舉你們! 2.為什麼英文頁面已說「這不是政策」,你們卻連英文頁面也不看,又扭曲中文頁面的意義? 3.在該中文頁面,對這個已被英文wiki不認為是政策的頁面中,還有許多並沒有翻譯: Self-published and dubious sources in articles about themselves Material from self-published sources, and published sources of dubious reliability, may be used as sources in articles about the author(s) of the material, so long as:

it is relevant to their notability; it is not contentious; it is not unduly self-serving; it does not involve claims about third parties, or about events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subject; there is no reasonable doubt as to who wrote it. 依此,我不過張貼了兩個連結,違反了上面的哪個規定?

簡而言之,這批人以「未成立生效」的「草案」,以英文版本已不用的「規定」,做為刪除我連結的理由,這合理嗎?

只有無法無天的國家,才會用「不存在的法律」約束人民!只有強盜,才會說「此路是我開,留下買路財」,為什麼這個「不存在的規定」可以限制我?Koika為何要說「「我是此條目的創始人」」然後刪文。

更可疑的是,根據該頁面的歷史,第一位創作者是Winertai,Koika居然自稱是「「此條目的創始人」」,Winertai不是Koika,Koika,你為什麼要說謊?

Koika寫的條目內容一大堆錯,我好心留給他面子,讓他自我改文,現在變成讓我全改,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其次,Koika說「所以結論是維基百科從來就沒有政治審查,對吧?我們只關心這個問題。」

從來就沒有政治審查?

那「有政治味」是什麼意思?

之前一個維基百科的管理員,直接封鎖我編寫的條目,還編了個「違反著作權法」的理由,明明未違法卻說違法,這是怎麼回事?

Koika說我的文「有政治味」,然後以根本未通過生效的「wiki政策」約束我,我在wiki編的條目也不過那麼幾個,這樣難道不足以讓我產生合理懷疑認為台灣維基有「政治審查」?

真的「很巧」,這兩個人都是「管理員」。

第三,有幾個網友不斷衝過來問我「是不是新手」,我請問你們,難道「老手」可以把「尚未達成共識,僅供參考」的「翻譯」當成「維基方針」嗎?

難道「老手」以為怎麼做,別人都不會吭氣嗎?

第四,一位很不爽的台灣維基人nowhereman在我的blog留下幾句話,我提出來讓大家公評並回覆之: 1. 維基百科的重要方針是可供查證…麻煩你多看看維基百科內的規定! 再怎麼自由也是要有規範的!... 我的回應: 該頁說『本頁在英語維基百科的對應頁面是一項正式方針,但在中文維基百科尚未達成共識,僅供參考。』,我勸你們,再怎麼「愛刪文」也是要有規範的!

2. nowhereman說「麻煩你若懷疑自己有被迫害妄想症時趕快去看精神科醫師尋求治療. 現任中心診所也是前北投國軍醫院的精神科醫師李光輝先生是這方面的權威, 你可以參考看看」 我的回應: 哈,一笑置之^0^

3. nowhereman說「綜合以上三點, 吾人覺得你這篇部落格實在是不及格. 連花點功夫去深入維基百科是什麼, 該怎麼寫等等都不願意. 就算研究眷村這麼多有什麼用呢. 如果新浪網址有PTT BBS的推噓文系統的話, 恕吾人不客氣的說, 會被噓到爆」 我的回應: 你打幾分不重要,我寫blog不是為了任何人的「分數」,我倒是希望nowhereman能都多多研究一下「僅供參考」四個字是什麼意思。還有,這個翻譯中所謂的「本頁在英語維基百科的對應頁面是一項正式方針」,現在仍然是嗎?

Koika在該頁面連續犯了許多錯誤,我稍微點了一下,就以「具政治味」為由刪我的連結,等到我公開指控「政治審查」後,就提出一個「僅供參考」的規定,就提出一個「未達成共識,僅供參考」的規定把我的連結刪了。

事實上,Koika當初的刪文理由只有「具政治味」,說那是我的blog之文,並沒有提出這個「未達成共識,僅供參考」的規定。

換句話說,這就像戒嚴時期隨便找個理由把人殺了之後,很久以後再告訴家屬「其他罪行」,而這個「其他罪行」並不是當時槍殺的理由!

總而言之,我再次公開指出幾位台灣維基人的濫權行為,並向維基管理員要求解釋。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3/2

相關人士到本人blog的發言連結: 替眷村人講解一下「何謂眷村」-回答wiki眷村編輯者之質疑兼論寶藏巖是眷村嗎?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7164 台灣眷村的錯誤論述-並論台灣維基百科的政治審查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5080

替眷村人講解一下「何謂眷村」-回答wiki眷村編輯者之質疑兼論寶藏巖是眷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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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ika針對我的台灣眷村的錯誤論述-並論台灣維基百科的政治審查表示兩個意見,第一個意見是「你知道我為何要刪除嗎?因為你引用資料是自己的網誌」,第二個意見是「題外話,寶藏巖我自然去過。事實上,我家就在眷村裏,最上面永康警南新村那張照片還是從我窗台拍出去的。」(見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article.php?pbgid=19586&entryid=355080#comment_792409 )

OK,我公開請求你把我的意見列入「外部連結」,我強烈建議的是『台灣眷村的錯誤論述』及本篇(http://blog.bcchinese.net/blackjack1/archive/2007/02/27/105383.aspx )。

其次,「我家就在眷村裏」並不能代表你很了解「眷村」。你在條目一開始把所有外省人「眷村化」的錯誤不明顯嗎?

明明只有少數不到六分之一的人享受到眷村的「權利」,卻說成國軍為照顧『所有外省人』的「政策」,這未免太嚴重的背離事實了吧!

其次,去過寶藏巖,覺得那裡有外省人,覺得那裡房子建築不整齊,「很像」早期眷村,然後就把照片拿來用??

我就公開質問Koika,請問你,寶藏巖居民適用「眷村改建條例」嗎?我看你也不知道吧!

「去過寶藏巖」不代表什麼,很多觀光客也去過,如果你不知道寶藏巖的法律屬性,怎麼能隨意比附援引?(我去過也問過居民,還知道市政府封鎖的詳細處理過程、抗爭者的理由)

順帶一提,你所說「所以你說我的修改是政治審查,我覺得很無奈。若您有確實之佐證,請你寫在百科上,不然誰都會刪除。」,我看你原始的也沒有寫每個來源嘛!不要要求我你沒做到的事,難道要我把論文那套貼在網路上?

既然如此,我就替眷村人講解一下「何謂眷村」。

現行法律唯一承認的眷村為民國96年01月24日修訂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 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我再告訴你,所謂「寶藏巖」或「14、15公園」的外省軍眷,國防部的說法是「根本不算眷村」,請見《國軍眷村發展史》第7頁,國防部,1995年。

換句話說,你在下筆前,你是根據什麼寫的?哪一本書告訴你該這麼寫?是民間觀點嗎?難道你以為他們與你有相同的權利嗎?

拜託!

又,我提過的書你看過哪一本?

我再質疑,你所謂『都市計畫方面-昔日之市郊成為市區,眷村妨礙都市規畫與更新。但在拆遷過程中,特別是原屬社會地位較差的居民,往往特別難以另覓居所,抗爭有時非常激烈。』

提的該不會是「寶藏巖」或「14、15公園」的外省軍眷吧?哪個眷村改建是這種情形?

如果是,又是你的一個「誤解」。

眷村改建的紛爭有的是「分配不公」、「補償不公」,有的甚至於是「弊案」。有位網友追「正義國宅弊案」很久了,我把他的連結附上,你該不會刪吧!?還有貽笑台灣學術界的「蠹蟲專案」的新竹市第十七村、第十八村、第十九村統包工程弊案呢!!

簡而言之,在法律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才是「眷村」,也只有這批人享有眷村改建的權利。

OK,簡單說到這,我就幫你講解至此,順便再修改一下你的文了(詳細比對在本文後段)。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2/27

相關連結: 釋字第 485 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85 看看檢調人員如何對台北市正義國宅舞弊案圍事! http://tw.myblog.yahoo.com/q12300036/archive?l=f&id=5 新竹眷村工程弊案偵結起訴四名大學教授(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7/1/16/n1591877.htm

我的修改部份: 1.原文: 而為了解決150萬以上的居民帶來的居住問題,中華民國政府不得不加以介入安排。而安排的方式,是以興建房舍或安排宿舍,並將新住民加以群聚於一定範圍。因此,1949年後,各大城市出現了一座座類似小型移民村的「眷村」。但六分之五以上之外省第一代無眷村居住。 修正: 中華民國政府宣稱為了解決150萬以上的居民帶來的居住問題,以興建房舍或安排宿舍,並將新住民加以群聚於一定範圍,即為現在所知的「眷村」。但在實際執行上,六分之五以上之外省第一代無眷村居住。

2.新增: 國防部唯一認可的「眷村」,亦法律上唯一享有眷村權者,係根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政府興建分配者。 二 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 三 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3. 新增: 違憲爭議在釋字第485 號中,大法官認為眷村政策為社會福利之一環,但以軍階為區別改建後分得國宅之唯一標準為違憲。

4. 原文: 都市計畫方面 昔日之市郊成為市區,眷村妨礙都市規畫與更新。但在拆遷過程中,特別是原屬社會地位較差的居民,往往特別難以另覓居所,抗爭有時非常激烈。 修正: 本段刪除。

5. 新增: 眷村改建爭議由於眷村改建為重大工程,亦牽涉巨額經費。近年來除有補償費、自備款的爭議外,尚有弊端發生,如被列為「蠹蟲專案」的新竹市第十七村、第十八村、第十九村統包工程弊案。


6. 新增: 外部連結

台灣眷村的錯誤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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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未回到台灣維基百科,回去後發現我設立的許多條目被修改,這沒什麼。但我許多的連結都被刪除,刪除理由不一而足,但我並不認為我的連結不能刪,而是必須刪的合理。

在2006/5/20,我在眷村- Wikipedia新增兩個連結,分別是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論台灣外省人之特權(眷村是不是特權?)、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但眷村條目的作者認為「不妥」,因而移除。原因是他認為有「政治味」,且他是「此條目的創始人」。

基本上,Koika原始的條目內容有許多錯誤。但我予以尊重,並以一些不同意見並陳,既然這位網友不允許我的意見以這樣的形式存在,我就明確指出該文的錯誤並改正(有學術論證佐證),也請相關人要修改我的「更正」時,請提出相似或更強有力的論證反駁,不要以「刪文」做為壓制我言論的手段。以下先談維基百科的錯。

維基百科的第一個錯:

第一段:眷村在台灣通常是指1949年起至1960年代,於國共內戰失利的國民政府為了安排被迫自中國內地各省遷徙至台灣的60萬中華民國國軍及其眷屬所興建的房舍。

更正: 我以學術論著反駁:配有眷舍住進眷村的第一代外省人遠低於60萬大軍的六分之一,請看「新竹市眷村田野報告書」第28頁以下,1997年出版,林樹等人著。若不相信,你也可看國防部的相關報告。

維基百科的第二個錯: 在第二個圖片「寶藏巖」中,作者表示「缺乏規劃的現象是眷村典型特色(寶藏巖)」。

更正: 眷村有「軍建」與「自建」,絕大多數在軍方用地,還有軍方承諾的問題。細的我就不多談了,但「寶藏巖」是群聚部落,份子組成複雜。我不曉得這位網友有沒有去過「寶藏巖」,但我在封鎖前與封鎖後都去過。「寶藏巖」的歷史並不可以用來當眷村的代表,故本人將該圖刪除。

維基百科的第三個錯: 為什麼低階軍人不像外省教師有房舍分配?為什麼低階軍人不像外省軍官有房舍分配?到底有多少人沒分配?這位網友也不知道吧?

更正: 如果Koika網友有心,請你去「田野調查」,我可是訪問過不少人。事實上,當時國防部對眷村配給的「宣傳」與「實際分配」是有落差的,越高階之人越能分配到眷村,此正與國防部當時的宣傳「剛好相反」。其中的不公與人謀不臧,一言難盡。但一竿子把所有外省人「眷村化」,這是絕對違反事實的。事實上,也有軍官未分配到眷村。並請你看另一本研究,目前老榮民生活照顧及婚姻問題因應對策專案調查研究報告. 編/著/譯者:, 林秋山,黃勤鎮,黃守高,詹益彰,李伸一. 出版機關:, 監察院. 出版年月: 民國94年01月01日。

其他小錯,我不予改正,基本上,我認為不是太偏離事實的描述,我不會更改。至於網友要持什麼意識形態去寫文,我予以充分尊重。

現在來談「廣泛的」「台灣眷村的錯誤論述」。

住在台灣眷村的外省人與未住眷村的外省人的差距在哪?

眷村改建後,只有「一人」能夠繼承。因此有些眷村人會認為他們與無眷村外省人差距不大。

事實上,住在台灣眷村的外省人在其父親退伍後,「仍然持續住在眷村」。無眷村外省人則要「自己想辦法」,因為政府不會補助他們。只要眷村第一代多活一天,眷村第二代就多佔一天居住利益。

其次,住在台灣眷村的部份外省人本身已遠比無眷村外省人具高度經濟社會優勢了,但他們仍然有眷村住。

舉例來說,無眷村外省人退伍後可能去當60歲的臨時工,眷村的部份外省人退伍後則當公務員、教師,更有不同的社會網絡支持。

至於繼承眷村改建國宅,只有「一人」有資格。按此邏輯,某些嫁出去的眷村女兒也無資格繼承時,她們跟無眷村外省人一樣嗎?

父母經濟優勢對子女的教育幫助,台灣及世界研究早已汗牛充棟。而住在台灣眷村的外省人無須付房貸房租,這也是經濟優勢。在台大教授駱明慶所指導的一篇論文中也提到了「眷村效應」,駱明慶本人則強調「國語優勢」。國民黨的外省人政策只有一個結果-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蔣介石從中國拉伕來的軍人多數教育程度不高,只有小學。娶妻對象為台灣本省人時,此「眷村效應」與「國語優勢」反而成為其後代的學習障礙,這更有時代差異的問題。

至於眷村的法律問題我已在由憲法之平等原則論台灣外省人之特權(眷村是不是特權?)、不要利用眷村改建條例仇恨弱勢外省人用「非常隱諱」的手法談過了,許多眷村外省人與本省人對無眷村外省人的仇恨與歧視,本文暫且不提。蔣介石與台灣本省及外省人聯手侵害中國農民人權的事,本文也暫且不提。

這些都是眷村隱藏的不公。

我建議,相關論者應該先看看相關論著,監察院有出了幾本榮民調查報告。或是請去做田野調查。許多外省學者為了掩飾其利益與眷村分配的不公,進而學術造假,這些事必須被揭發。然而,台灣維基百科的某些使用者不應因對本人言論的排斥而刪除,或是亂說我違反著作權法就亂刪,事後又拿別的理由做為前行為的理由,這對嗎?

台灣維基百科現在某些條目甚至於有政治人物的文章連結,我自知我的言論「非主流」,但當國民黨文傳會主委楊渡的文章連結出現在wiki,當批評國民黨文傳會主委的文章連結出現也在wiki,未擔任任何黨職的我,未曾是任何黨黨員的我,卻被刪文?

台灣維基百科自命「自由的百科全書」,但對我居然有「政治審查」,我實在難以接受!!

現在,我修改了「眷村」條目,我再重申一次,要刪文當然可以,但請你至少拿出相對份量的論述來刪文,不要因為不喜歡我的文就刪文。我認為,這樣的行為對台灣民主、言論自由無疑是具大的諷刺。

我希望我不要落到向美國wiki申訴的地步。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2/26

學術研究參考: 1.駱明慶,誰是台大學生? — 性別、省籍與城鄉差異 2.黃毅志,社會階級、社會網絡與主觀意識:台灣地區不公平的社會階層體系之延續,1999 3.監察院,目前老榮民生活照顧及婚姻問題因應對策專案調查研究報告,2005 4.林樹等人著,《新竹市眷村田野報告書》,1997年

相關連結:


對wiki維基百科的不滿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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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在wiki編的條目被刪除了,我非常意外,居然說我違反著作權法。

這位維基人Ellery說我侵害釋字580號解釋的著作權,因此把我創立的條目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刪了。 中華民國、台灣的著作權法(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規定 I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II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請看清楚,釋字580號解釋是憲法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屬第9條第1項第1款的規範,退萬步言,亦屬第二項之公文,而且我千辛萬苦創立的條目只用了立法的過程一段與事實部份,結果一句話就刪了。

有任何理由刪文嗎?沒有!刪我文的人懂著作權法嗎?

沒有指出我侵害著作權的地方,隨便貼個連結就刪文?

但由此看來,wiki維基百科給予管理員封鎖他人新條目的權力,我仔細檢視了台灣的管理員,只有虎兒是台灣的法律人,但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工作卻交由一堆人處理?

我是沒什麼大意見,但在請各管理員在使用你們權力時應該慎重,至少,當一堆人以某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名刪文時,居然不懂著作權法的規定!?

wiki維基百科的方針是這樣嗎?

即使不是身為法律人,如果警察不懂法律卻要執行法律,如果法官、檢察官不懂法律卻要適用法律,我相信任何人都無法接受!

在此,我要對wiki維基百科關於著作權法的執行執強烈懷疑態度,其次,我要向虎兒申訴,請你用著作權法告訴我我哪裡錯。

最後,我強烈要求wiki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執行法律該懂法律,這個要求不過份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19

blackjack 11:39 2006年5月19日 (UTC)Blavkjack


抗議!

[編輯]

我創立的條目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被刪的莫名其妙!

根據台灣著作權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大法官解釋屬第9條第1項第1款的規範,無著作權可言,我引用的亦為事實,我所貼的文亦是中立性質的,如果wiki與任何人要以著作權法刪文,至少該多參考一些專業見解,請有空的人到著作權筆記一覽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末端也有相關標示!


抗議!

[編輯]

我創立的條目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被刪的莫名其妙!

根據台灣著作權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大法官解釋屬第9條第1項第1款的規範,無著作權可言,我引用的亦為事實部份,而且本人是描述法規變動過程,以事實為刪文依據,那每則新聞報導都只有一個人能寫了,懂了嗎?

我所貼的文亦是中立性質的,如果wiki與任何人要以著作權法刪文,至少該多參考一些專業見解,請有空的人到著作權筆記一覽吧!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末端也有相關標示!

請勿侵權

[編輯]

您好,感謝您撰寫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條目, 歡迎參與中文維基百科。您所發表的條目可能轉貼了未經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FDL)協議下發佈的網站內容,由於這有可能侵犯版權,內容已經隱藏了。即使已標明出處,但如未獲原作者授權以GFDL轉載內容,仍是屬於侵犯版權的。維基百科不能收錄侵權內容,請您理解。

不過您還是能夠挽救那篇條目的。您可以在「臨時子頁面」用自己的話改寫文章內容。如果您是文章的原作者,您可以到文章的討論頁、或當天的侵權審查頁提出說明。希望您下次創建新條目時能秉持原創翻譯其他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來作為編寫守則,切勿抄襲。謝謝您的參與,也期待能再次見到您的貢獻。--Ellery 07:59 2006年5月18日 (UTC)

對wiki維基百科的不滿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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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在wiki編的條目被刪除了,我非常意外,居然說我違反著作權法。

這位維基人Ellery說我侵害釋字580號解釋的著作權,因此把我創立的條目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刪了。 中華民國、台灣的著作權法(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9 條規定 I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II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請看清楚,釋字580號解釋是憲法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屬第9條第1項第1款的規範,退萬步言,亦屬第二項之公文,而且我千辛萬苦創立的條目只用了立法的過程一段與事實部份,結果一句話就刪了。

有任何理由刪文嗎?沒有!刪我文的人懂著作權法嗎?

沒有指出我侵害著作權的地方,隨便貼個連結就刪文?

但由此看來,wiki維基百科給予管理員封鎖他人新條目的權力,我仔細檢視了台灣的管理員,只有虎兒是台灣的法律人,但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工作卻交由一堆人處理?

我是沒什麼大意見,但在請各管理員在使用你們權力時應該慎重,至少,當一堆人以某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名刪文時,居然不懂著作權法的規定!?

wiki維基百科的方針是這樣嗎?

即使不是身為法律人,如果警察不懂法律卻要執行法律,如果法官、檢察官不懂法律卻要適用法律,我相信任何人都無法接受!

在此,我要對wiki維基百科關於著作權法的執行執強烈懷疑態度,其次,我要向虎兒申訴,請你用著作權法告訴我我哪裡錯。

最後,我強烈要求wiki維基百科的管理員,執行法律該懂法律,這個要求不過份吧!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6/5/19

blackjack 11:39 2006年5月19日 (UTC)Blavkjack

您好,關於三七五減租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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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 Blackjack您好,首先謝謝您對維基百科的貢獻。很難得啊,終於又多了一位台灣的法律人願意投入維基百科的志業之中,我謹代表中文維基百科的法律社群歡迎您。對於您所貢獻的三七五減租條目被以侵害著作權為由提交刪除一事,請容我向您說明整個的狀況。如您所說,大法官解釋屬於政府公職在職務上所作之公文書,同時具有等同於憲法的地位,依照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易言之,其既屬公有領域之內,自然無所謂著作權受侵害之可能。我必須跟您抱歉,維基的管理員各有專業領域,並不是每一個管理員都非常了解著作權,User:Ellery並不是法律專業因而誤將您的文章提交侵權刪除,但是我想他並不是惡意要刪您的文章,因為維基百科的著作權政策是非常嚴格要求的,大部分的使用者都會幫忙檢查侵權,他只是因為對於著作權法欠缺了解,並不是濫用管理員的權限。另一位User:Ffaarr已將條目回復了,希望您能釋懷。也歡迎您繼續為維基百科貢獻。謝謝。--Theodoranian|虎兒 =^-^= 13:12 2006年5月19日 (UTC)

您好, 關於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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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條目,目前僅因查到侵權來源而提交侵權刪除。至於該不該刪,要不要刪不是我一個人可以獨斷決定的。說我隨便一句違反著作權法云云,似乎太抬舉我了。若是您對這個刪除有這麼強烈到用「抗議」的字眼,那麼請在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那邊提出您的高見。您可以看看該頁的投票,除了惡意破壞及塗鴉等可Wikipedia:快速刪除的標準之外。其他被維基人認為應該刪除的條目都要經過一至兩週(若有爭議時可能更久)的討論才能有下一步的行動的。喔!對了,看您的用戶頁,您應該是個學有專精的法律界人士,恰巧這裡資深的維基人User:theodoranian他也是吃法律這行飯的,建議您不妨與他交流交流,請教他對於此條目的專業看法。

基本上全文從某處copy and paste是會被認定侵權而提交的,很不幸的是您這篇耕者有其田與三七五減租,符合這情形,所以就被提交討論。若您認為您貼的合乎著作權法中不適用保護的公文書、法律條文等,那麼建議您應該貼到維基文庫,那邊收錄了不少法律條文。若您認為這值得大書特書,那麼不應單純某處copy and paste了事。若是我寫這篇條目的話,我會先提及當時的時空背景,再來是政府實施的經過,民間對於此制度的正負面看法,對後世的正負影響,最後給些外部連結以及參考書目,讓有興趣的讀者去深入研究。

最後有幾點與您共勉之:

  1. 在user talk留言時,新留言請一律留在最後面。您可以用上方那列tab,裡面有一個加號,按下去就可以新增留言給用戶。
  2. 在維基百科及其姐妹計劃,基本上大家都是平等的。不會因為某人在現實世界貴為某種職務或只是個平凡人而有所不同,我們不會把某一用戶說的話當成《聖經》那樣即使有錯也不敢動他,也不會特別去找某用戶的麻煩(除非他常找很多人的麻煩)。什麼條目該留、什麼條目該改、什麼條目該刪等等,都已發展出一套標準作業程序。
  3. 維基百科不是法庭,不是街頭抗議。也因此希望您是帶著輕鬆但不隨便的心情來寫寫條目看看條目。不需為了這樣的事大動肝火。對於冒犯到您的地方,在此向您表達歉意,希望您能釋懷。

--Ellery 15:39 2006年5月19日 (UTC)

此投票正在進行中,請您積極投下您手中寶貴的一票,謝謝您。--travel 16:22 2006年5月22日 (UTC)

見到您在眷村條目中添加資料,身為此條目的創始人首先至誠感謝。然而你在外部連結中,放了政治味較濃的二篇評論,另發現是您親筆所寫。我認為較為不妥而先行移除了(維基百科守則中提到:百科不是個人的發表會場)。但仍感謝您對百科的貢獻及宏寬的雅量。--Koika 19:02 2006年5月23日 (UTC)

夏聚的同時同地舉辦發起人會議及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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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kimedia Taiwan的中文名稱已經由投票決定為「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
  • 章程草案於前次投票未能通過,請繼續修訂
  • 臺灣維基人即將在6月24日(星期六)下午舉行2006年夏聚,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發起人將同時舉辦第一次發起人會議,屆時將針對章程草案做最後討論,請至維基百科相關頁面報名。
  • 請參加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第一次發起人會議的夥伴,於當日準備一份身份證影本,並於影本上註明「本證僅供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發起人名冊使用」。--mingwangx (talk) 09:37 2006年5月30日 (UTC)

收集身份證影本西部幹線之旅暨台灣維基人西部幹線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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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台灣維基人:
如果您已經在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發起人名冊填寫資料並簽章,也已經繳交身份證影本,在此向您致上謝意,感謝您對協會籌備的支持。如果您想要加入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的發起人但是尚未填寫名冊及繳交影本,請注意以下訊息:
我將於7月22日至23日展開收集身份證影本西部幹線之旅。請有意願加入維基媒體協會發起人而尚未繳交身份證影本的維基人,請至該頁面簽名;西部幹線各站,只要有1個維基人以上簽名,我就會下車收身份證並提供名冊表格以填寫、簽章。
如果您不在台灣,或者當日無法至臺鐵西部幹線沿線車站,請寫電子郵件與我聯繫,下載發起人名冊填寫,再將名冊及身份證郵寄給我。
如果您對協會的籌備並沒有興趣,也邀請您參加環島列車聚會,歡迎您於該頁面簽名,參與路段隨意,可長可短,和其他維基人一起乘坐火車觀賞台灣西部平原和海岸的風光。--mingwangx (talk) 14:26 2006年7月12日 (UTC)

2006台灣秋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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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Blackjack!我是新來的送報生LittleBot,一個由笨笨的小B操作的機器人。

2006年台灣維基人秋聚已經開始接受報名了,這次的聚會將討論中文維基年會與國際年會參與者的心得、圖像著作權、維基的編輯與維護、以及協會的籌備進度。歡迎您報名參加,也可以到秋聚的籌備頁參與討論。--LittleBot 13:27 2006年9月16日 (UTC)

維基百科不是個人政治立場的傳聲筒,也不是個人網誌的宣傳處。依規定,編寫條目時不得引用個人網誌為資料來源,尚祈注意。此外,外部連結也不宜置放自己的部落格。

在維基百科中,相當要求資料來源-尤其是敏感話題。應規定,任何無法提供可靠來源的文字都要刪除,請不要曲解這是政治審查。

最後感謝您參與維基百科的編輯。--Koika 16:22 2007年2月26日 (UTC)

您好,移去了眷村的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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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維基百科的外部連結不適宜放自己的部落格。感謝您對維基百科政策問題的關注,祝您編輯愉快。--Jasonzhuocn 22:13 2007年3月1日 (UTC)

我沒有2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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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User:winertai眷村的創立者,我寫的是眷村黑話臺灣眷村列表才對,大家都知道我跟他是不同人,所以不必疑神疑鬼了。還有,我已經不插手這個條目了。--Koika 15:35 2007年3月2日 (UTC)

2007年台灣維基人夏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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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您好:

2007年台灣維基人夏聚即將於6月30日在台北市舉辦。這次的聚會將聚焦於8月將在台北舉辦的第三屆維基媒體國際會議(Wikimania)。另外,關係大家深遠的離線版維基百科、自由圖像等議題,也已邀請其他的維基人分享。

誠擎歡迎您立刻報名參加

  • 日期:2007年6月30日(星期六)
  • 時間:下午一點到下午五點
  • 地點:青輔會Youth Hub青年交流中心二樓會議室
    (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2樓,近捷運善導寺站)

(本訊息由User:笨笨的小B的機器人User:LittleBot2007年6月23日 (六) 13:34 (UTC)透過AutoWikiBrowser發送。)[回覆]

Wiki 學術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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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您好:

我是台灣 國立中正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生,目前正在做一份Wiki系統相關的學術研究,有一份調查問卷非常需要您的幫忙,題目並不多,個人填答資料絕不公開,誠心感謝您願意撥空幫小弟填答。

問卷主旨:Wiki 知識分享之影響因素

問卷網址:http://www.my3q.com/home2/215/skyworm/wikiwiki.phtml

問卷有效時間:2008/4/20~2008/6/20

希望此研究能夠對Wiki系統在學術和營運上有所貢獻,幫忙推動Wiki系統在台灣的成長和普及,如對小弟或問卷有任何意見,也歡迎寄信至小弟的信箱:skyworm@xuite.net

在此對您提供的意見和付出獻上十二萬的謝意,如您有一同參與編輯的同好朋友們,也希望您能幫小弟傳遞此問卷。

祝您有個美好愉快的一天!謝謝您!

--SkyKazuki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11:06 (UTC)[回覆]

201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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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維基百科並感謝閣下的貢獻。惟請注意生者傳記方針,傳記絕不可含有誹謗成份。閣下務須於加入任何關於在世人物的有爭議觀點時,附上可查證可靠的來源。敬希合作。--Techyan留言2017年2月10日 (五) 12:39 (UTC)[回覆]

2017年4月

[編輯]

請立即停止一切擾亂性編輯。如果閣下繼續破壞維基百科,閣下將會遭受封禁。不要再為你自己的部落格作宣傳,如[1]。我會放入spam黑名單。--Outlookxp留言2017年4月18日 (二) 00:50 (UTC)[回覆]

根據維基百科規則,名人條目可用其個人網站、網誌及微網誌作為來源,外連亦可添入其個人網站、網誌及微網誌。你對我在管仁健回退的回退是不當的。--RekishiEJ留言2017年4月23日 (日) 07:35 (UTC)[回覆]

請你在此回應,我已在我的用戶討論頁開頭註明。--RekishiEJ留言2017年4月24日 (一) 06:50 (UTC)[回覆]

好在我先預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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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時我先封了你的部落格[2],一年後你就再用你常用的IP段寫假資料[3]但一天就被發現是假的,後發生了[4]。真是慶幸沒在維基上。—Outlookxp留言2018年4月30日 (一) 14:10 (UTC)[回覆]

你再故意寫假資料,我一定封你。—Outlookxp留言2018年7月24日 (二) 15:37 (UTC)[回覆]

李登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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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確實犯錯,但我也立即更正,你現在只因為反對我而說我「故意寫假資料,我一定封你」 ,你有甚麼特權?

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這樣寫,你為何虛構?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在李登欽條目中,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運用管理者權力封我言,這是特權。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54963。--blackjack留言2018年7月25日 (三) 01:30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關閉重複申訴。
  處理人: Stang 2018年8月20日 (一) 10:17 (UTC)[回覆]

昭和十九年(1944年)7月,李登欽前往菲律賓參與太平洋戰爭,編入海軍第31特別根據部隊。1945年的馬尼拉戰役中,有人主張李登欽於2月15日在??上遭美??斗機?射而死,並???沉入海里,後被追晉?日本海軍機關科上等兵。但陳柏棕的碩士論文根本沒提他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1][2]

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運用管理者權力封我言,這是特權。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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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ookxp封鎖我的發言

但我的主張是"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

結果 Outlookxp認為我對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寫他如何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

可知,Outlookxp濫用權力封鎖本人發言而且違反"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的規定。

向Unblock-zh投訴Outlookxp濫權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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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lookxp封鎖我的發言,並以我在wiki以外的發言作為禁言的理由(事實上本人乃誤寫,發現錯誤後也立即更正)

我的主張是"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

本案主要爭議是「李登欽」條目關於他的死亡爭議

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寫他如何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我因此說他死於馬尼拉大屠殺。Outlookxp主張李登欽死在船上,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

Outlookxp也認為我之前刪改管仁健之父管恩然錯誤,但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例如出身世家還有受白色恐怖之類的話根本沒有證據。

可知,Outlookxp惡意濫用權力封鎖本人發言而且違反"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的規定。

以下是Outlookxp對我的發言

好在我先預防了

去年時我先封了你的部落格[5],一年後你就再用你常用的IP段寫假資料[6]但一天就被發現是假的,後發生了[7]。真是慶幸沒在維基上。—Outlookxp留言2018年4月30日 (一) 14:10 (UTC)[回覆]

你再故意寫假資料,我一定封你。—Outlookxp留言2018年7月24日 (二) 15:37 (UTC)[回覆]

以下是我的發言

李登欽

我確實犯錯,但我也立即更正,你現在只因為反對我而說我「故意寫假資料,我一定封你」 ,你有甚麼特權?

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這樣寫,你為何虛構?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在李登欽條目中,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運用管理者權力封我言,這是特權。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54963。--blackjack留言2018年7月25日 (三) 01:30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關閉重複申訴。
  處理人: Stang 2018年8月20日 (一) 10:17 (UTC)[回覆]

昭和十九年(1944年)7月,李登欽前往菲律賓參與太平洋戰爭,編入海軍第31特別根據部隊。1945年的馬尼拉戰役中,有人主張李登欽於2月15日在??上遭美??斗機?射而死,並???沉入海里,後被追晉?日本海軍機關科上等兵。但陳柏棕的碩士論文根本沒提他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3][4]

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運用管理者權力封我言,這是特權。

投訴

[編輯]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Outlookxp封鎖我的發言

但我的主張是"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

結果 Outlookxp認為我對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寫他如何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

可知,Outlookxp濫用權力封鎖本人發言而且違反"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的規定。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54963。--blackjack留言2018年7月31日 (二) 04:05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關閉重複申訴。
  處理人: Stang 2018年8月20日 (一) 10:17 (UTC)[回覆]

投訴

[編輯]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Outlookxp封鎖我的發言,並以我在wiki以外的發言作為禁言的理由(事實上本人乃誤寫,發現錯誤後也立即更正)

我的主張是"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

本案主要爭議是「李登欽」條目關於他的死亡爭議

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寫他如何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我因此說他死於馬尼拉大屠殺。Outlookxp主張李登欽死在船上,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

Outlookxp也認為我之前刪改管仁健之父管恩然錯誤,但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例如出身世家還有受白色恐怖之類的話根本沒有證據。

可知,Outlookxp惡意濫用權力封鎖本人發言而且違反"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的規定。


以下是Outlookxp對我的發言

好在我先預防了

去年時我先封了你的部落格[8],一年後你就再用你常用的IP段寫假資料[9]但一天就被發現是假的,後發生了[10]。真是慶幸沒在維基上。—Outlookxp留言2018年4月30日 (一) 14:10 (UTC)[回覆]

你再故意寫假資料,我一定封你。—Outlookxp留言2018年7月24日 (二) 15:37 (UTC)[回覆]


以下是我的發言

李登欽

我確實犯錯,但我也立即更正,你現在只因為反對我而說我「故意寫假資料,我一定封你」 ,你有甚麼特權?

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這樣寫,你為何虛構?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關閉重複申訴
  處理人: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8月21日 (二) 18:20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在李登欽條目中,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運用管理者權力封我言,這是特權。 該封禁的查封ID是#254963。--blackjack留言2018年7月25日 (三) 01:30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基於下列理由,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關閉重複申訴。
  處理人: Stang 2018年8月20日 (一) 10:17 (UTC)[回覆]

昭和十九年(1944年)7月,李登欽前往菲律賓參與太平洋戰爭,編入海軍第31特別根據部隊。1945年的馬尼拉戰役中,有人主張李登欽於2月15日在??上遭美??斗機?射而死,並???沉入海里,後被追晉?日本海軍機關科上等兵。但陳柏棕的碩士論文根本沒提他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5][6]

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運用管理者權力封我言,這是特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Blackjack對話貢獻)於 2018年7月25日 (三) 01:38 (UTC)加入。[回覆]

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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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Outlookxp封鎖我的發言

但我的主張是"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

結果 Outlookxp認為我對管仁健談他父親的資料是自己掰的也無任何資料佐證,李登欽的資料我看了該論文也沒寫他如何死亡,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只有記載死地與死時(菲律賓馬尼拉及2月15日)。Outlookxp主張前哨, Issues 72-83可作為引證來源,但該連結根本沒有資料。Outlookxp以沒有證據的引用說我假造資料…

可知,Outlookxp濫用權力封鎖本人發言而且違反"百科內容須附有來源,以供查證 "的規定。

該封禁的查封ID是#$1。--blackjack留言2018年7月31日 (二) 08:25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此封禁決定的複檢已有以下結論:
本人決定拒絕這位用戶的申訴。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處理人: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8月21日 (二) 18:20 (UTC)[回覆]

柔性政變頁面存廢討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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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先前創建或編輯的頁面「柔性政變」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該頁面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請不要自行移除頁面存廢模板,討論是因為有編者認為頁面不適合維基百科。請參與頁面存廢討論,您亦可以與提刪的維基人進行溝通。在討論期間歡迎繼續完善原先的頁面,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Ghren🐦🕓 2022年8月12日 (五) 08:31 (UTC)[回覆]

  1. ^ 前哨, Issues 72-83. 子博有限公司: 108?. 1997 [2017-02-05]. 
  2. ^ 陳柏棕. 血旗揚帆——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的從軍始末(1943-1945) (PDF) (碩士論文).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41?. 2011 [2017-02-05]. 而報導案例中的岩里武則(李登欽)與林聰明在海兵團受訓完畢隨後被派往菲律賓,兩人分別在1945年2月15日、5月26日戰死,奉獻了他們年輕的生命。參見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手抄本。 
  3. ^ 前哨, Issues 72-83. 子博有限公司: 108?. 1997 [2017-02-05]. 
  4. ^ 陳柏棕. 血旗揚帆——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的從軍始末(1943-1945) (PDF) (碩士論文).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41?. 2011 [2017-02-05]. 而報導案例中的岩里武則(李登欽)與林聰明在海兵團受訓完畢隨後被派往菲律賓,兩人分別在1945年2月15日、5月26日戰死,奉獻了他們年輕的生命。參見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手抄本。 
  5. ^ 前哨, Issues 72-83. 子博有限公司: 108?. 1997 [2017-02-05]. 
  6. ^ 陳柏棕. 血旗揚帆——臺灣海軍特別志願兵的從軍始末(1943-1945) (PDF) (碩士論文).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41?. 2011 [2017-02-05]. 而報導案例中的岩里武則(李登欽)與林聰明在海兵團受訓完畢隨後被派往菲律賓,兩人分別在1945年2月15日、5月26日戰死,奉獻了他們年輕的生命。參見盧金水提供,《海軍特志戰歿者名簿》,手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