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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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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英語:Reprimand)是一種嚴厲或正式的責備,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以不同的形式出現。懲戒可能是由政府機構或專業管理委員會發佈的正式法律行動,也可能是由僱主或學校發出的一種行政警告。如果某人違反了釋放命令或保釋條件,法官可能會在法庭上對其進行譴責,並將其重新拘留。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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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1998 年到 2013 年,英國規定 10 至 17 歲之前沒有受到過譴責、最後警告或被法庭判定有罪的青少年可受譴責。這英國警察對承認自己首次犯有「輕微」罪行的年輕人給予的正式口頭警告。

警方將這些受到訓誡的青少年的詳細情況轉交給當地青少年犯罪調查小組。有時,年輕人會被介紹到青少年犯罪中心參加自願項目,以幫助他們解決犯罪行為。

譴責和最後警告並非對針對者定罪,但屬於受《罪犯改造法》條款的管轄的犯罪記錄。 [1]

1998 年《犯罪與混亂法》第 65-66 條制定的譴責和最後警告,是一項用以警告17 歲及以下罪犯法定處置方式。 [2] 2002 年 11 月內政部/青少年司法委員會發布聯合指南,為警察和青少年犯罪小組提供了有關該計劃的指導。

作為2012 年《法律援助、判刑和懲罰罪犯法案》的一部分,英國當局與2013年重新引入針對青少年的警告制度,不再給予斥責和最後警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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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lifford Williams (2011) "The growth and permanency of Criminal Records" in he Police Journal Vol 84 no. 2 pp. 171–183
  2. ^ 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 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