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師
訟師又稱狀師,有時被貶稱為訟棍,是中國古代社會中扮演訴訟的代理人,可說是類似於律師角色的文化人。
訟師的工作是代寫訴訟用的書狀[1](俗稱「狀紙」),書狀有一定之格式[2]。古時,一般老百姓多為文盲,就算懂得文字,也多半不通曉法律,故亦寫不得。如要訴訟,多靠出身科舉不得意的士人代勞。王鳳生稱:「且州縣判斷之功在於看卷者十之七,在於聽言者十之三。間有供卷不符,是則訟師之播弄鄉愚,更不難一鞫而伏矣。」[3]
春秋時代的鄧析被視為訟師鼻祖,史稱其「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可與不可日變。所欲勝因勝,所欲罪因罪」。中國古代地方官對訟師絕無好感,並有諸法法律對其嚴加規範,如《唐律·斗訟》規定:「諸為人作辭諜,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對地方官來說,訟師的介入只會造成大量積案,讓衙門承受了巨大壓力[4]。訟師為取漁翁之利,往往刻意拖延案情,甚至「被唆之人不願終訟而訟師迫之不使休歇,貽害兩造,以供胥役之魚肉,可恨已極」[5]。
在士大夫的觀念中,訟師地位低下,被人輕鄙,沒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負面的,與今日之律師天差地遠。《清稗類鈔》記載訟師楊某「陰險而多謀,凡訟事,他人所不能勝者,必出奇計勝之。」清朝的謝方樽被稱為惡訟,謝方樽僅一失意的讀書人,久試不舉於科場,為三餐考量,只好當一名訟師糊口,但最後卻成為鉅富。朝廷官員為穩定社會秩序,都會刻意打擊訟師,《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詞訟》「乾隆元年定例」規定「訟師教唆詞訟,為害擾民,該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緝者,如止系失於覺察,照例嚴處。若明知不報,經上司訪拿,將該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議處。」1907年林紓翻譯了英國莫里森著的偵探小說《神樞鬼藏錄》。譯序文中寫道:「中國無律師,但有訟師;無包探,但有隸役。訟師如蠅,隸役如狼。蠅之所經,良肉亦敗;狼之所過,家畜無免!」
注釋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書目
[編輯]- 梁治平:《法意與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