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日本)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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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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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 | |
編號 | 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 |
種類 | 知識產權法 |
效力 | 現行法 |
內容 | 著作權的內容、發生、效力 |
相關 | 知識產權基本法、伯爾尼公約 |
鏈接 | e-Gov條文頁面 |
著作權法,是對日本的著作權立法的總稱。日本有關著作權的法律規範主要由兩部分組成:著作人權利和鄰接權。
著作權人權利
[編輯]著作權之客體
[編輯]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物是指「用創作來表現思想或情感並屬於文藝、學術、美術或音樂領域的原作」。而著作人則是指創作著作物的人。
人格權利
[編輯]日本《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三項人格權利:發表權(日語:公表権)、署名權(日語:氏名表示権)、保持作品完整性權(日語:同一性保持権)。
按照該法律的目錄結構,該法所稱的「著作權」不包括前述著作者人格權而僅包括著作財產權。
修改
[編輯]1899年(明治32年),日本政府簽署伯爾尼公約;同年3月4日,日本政府首次頒布《著作權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號)。1970年(昭和45年)5月6日,日本頒布新的《著作權法》(昭和45年5月6日法律第48號),該法律是對舊版《著作權法》(明治32年3月4日法律第39號)的全面修改。
2018年12月30日,隨着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PP11)生效,日本《著作權法》的修改也告生效[1]。此次修改包括:保護期限從原則上的「作者死後50年」延至「死後70年」,將部分侵害著作權罪由原來的親告罪改為公訴範圍,侵權額度計算細則增設對著作權集體組織適用授權費的規定,不當規避訪問控制仿照不當規避複製控制列入制裁,有權對網播音源的二次使用索取報酬[1]。[2][3]
參考資料
[編輯]- ^ 1.0 1.1 岡本健太郎. 日本著作权法:打造既保护作者又促进作品合理利用的制度. nippon. 2019-08-01.
- ^ 为什么日本年轻人不读名著了?. 鈍角網. 2019-01-06 [2020-12-24].
- ^ 《法律適用》2016 蔡玫. 论日本修改著作权法的新动向及其特点. 中國法學網.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 [2020-12-24].
外部連結
[編輯]- 日本著作權法中文譯本(舊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