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座標22°39′41″N 120°17′57″E / 22.661370°N 120.299085°E / 22.661370; 120.299085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22°39′41″N 120°17′57″E / 22.661370°N 120.299085°E / 22.661370; 120.29908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Taiwan High Court Kaohsiung Branch Court
設立1990年2月1日
司法管轄權 中華民國臺灣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所在地804614高雄市鼓山區明誠里明誠三路586號
電話:(07)552-3621
設立法源法院組織法
上訴法院最高法院
網址ksh.judicial.gov.tw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長
現任簡色嬌
首長上任時間2022年8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本院通常被簡稱為高雄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高雄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高雄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沿革

[編輯]

本院目前轄區,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初期,原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管轄;後因轄區內工商發達、人口眾多,並由於高雄市升為直轄市後,臨時市議會建議在高雄市設立高等法院之分院,本院遂於1990年2月1日成立,管轄高雄屏東及澎湖地區地方法院之第二審上訴、抗告案件及該地區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案件。

1999年9月15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成立,該院亦成為本院的轄區法院。

為保障澎湖縣縣民之訴訟權益,本院於2013年4月30日設立澎湖庭(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管轄

[編輯]
區域 備註
土地管轄
高雄市
屏東縣
澎湖縣
面積近5,850平方公里,總人口約365.2萬人(2022年1月);轄區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5座。
事務管轄
  1.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2.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 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4. 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1]

組織

[編輯]
  • 院長

審判部門

[編輯]
  • 民事庭(包括選舉訴訟、勞資爭議事件專業法庭;證券期貨、醫療糾紛、家事、原住民族、海商事件等)。
  • 刑事庭(包括性侵害、少年事件、軍事案件、國家機密、通訊監察、重大金融經濟犯罪、醫療、原住民族案件等專業法庭(股))

公設辯護

[編輯]
  • 公設辯護人室

行政部門

[編輯]
  • 書記處
    • 法官助理室
    • 民事紀錄科
    • 刑事紀錄科
    • 文書科
    • 研究考核科
    • 總務科
    • 資料科
    • 訴訟輔導科
    • 法警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統計室
  • 政風室
  • 資訊室

職務評定委員會

[編輯]

法官自律委員會

[編輯]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

[編輯]

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

[編輯]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編輯]

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委員會

[編輯]

[2]

歷任院長

[編輯]
任屆 姓名 就任時間 卸任時間
院長
1 廖維輝 1990年2月1日 1993年10月9日
2 鍾曜唐 1993年10月9日 1995年5月5日
3 金欽公 1995年5月5日 1996年12月5日
4 楊仁壽 1996年12月5日 1997年12月16日
5 劉瑞村 1997年12月16日 2001年11月5日
6 黃文圝 2001年11月5日 2005年6月3日
7 尤三謀 2005年6月3日 2010年9月9日
8 黃金石 2010年9月9日 2013年7月2日
9 劉令祺 2013年7月2日 2015年8月27日
10 張清埤 2015年8月27日 2017年1月16日
11 李彥文 2017年1月16日 2017年12月20日
12 凃裕斗(代理院長) 2017年12月20日 2018年1月16日
13 洪兆隆 2018年1月16日 2019年12月18日
14 莊秋桃 2019年12月18日 2022年8月30日
15 簡色嬌 2022年08月31日

[3]

爭議

[編輯]

2018年8月12日,一名38歲的中國籍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於同月16日晚間6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遭路燈電擊死亡。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2023年2月15日二審判決高雄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判高雄市府國賠463萬元新台幣,維持高雄地方法院於2021年7月9日的一審判決,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原告中國人民與台灣之間成立「國家賠償之法律關係」,引發爭議。大陸委員會於2023年2月17日晚間澄清,此前就該案函復高雄地院的內容從未稱「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國民」;高雄市府也依法提上訴[4][5][6][7]

參考文獻

[編輯]
  1. ^ 管轄範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 ^ 組織系統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3. ^ 關於院長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4. ^ 中國人是中華民國人?路燈電死男判國賠 制憲基金會批荒謬:他們有繳稅?. Newtalk新聞. 2023-02-20 [2023-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22). 
  5. ^ 中國男在台遭路燈電死判國賠463萬 高雄地院:大陸人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自由時報. 2023-02-17 [2023-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0). 
  6. ^ 獨》高雄路燈電死人不只一樁 3年前陸男遭電死家屬跨海提千萬國賠. 中時新聞網. 2021-09-06 [2023-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2-19). 
  7. ^ 陸民國賠案 陸委會:未稱中國大陸人民為中華民國國民. 中央廣播電臺. 2023-02-17 [2023-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28).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