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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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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領地英語federal territory),簡稱領地,是指聯邦制國家中直接從屬於最高政府(聯邦政府司法管轄權下的行政區 ,包括聯邦授權的自治區直轄區屬地。聯邦領地屬於聯邦成員,但不像聯邦州那樣在憲法上享有與聯邦政府共同的主權。與受直轄的聯邦地區federal district)不同,領地雖在憲法和預算上依屬聯邦政府,但仍可能擁有相當程度的自治權,至於自治程度取決於聯邦願意分權多少。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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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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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除了六個以外共擁有十個領地,其中三個是與澳洲本土相連的內部領地(internal territory),其餘七個是離岸的外部領地(external territory)。

內部領地
外部領地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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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人口主要定居在北緯60度線以南的十個,剩餘的廣大北部地區由三個領地組成。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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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置立法議會
未設置立法議會

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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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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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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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的聯邦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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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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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聯邦憲法雖然提及領地,但是現今並沒有聯邦領地。直至1988年,巴西曾有過三個領地——費爾南多·迪諾羅尼亞(現在是伯南布哥州的一個直轄區)、阿馬帕羅賴馬,現在都是被全權承認的。在1943年到1982年之間,朗多尼亞州也曾是個聯邦領地。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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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爾薩斯-洛林紋章仍在德國國會大廈的最頂部

德意志帝國是個王室城邦國組成的聯盟。在普法戰爭之後,德意志吞併了阿爾薩斯洛林的大部分地區。雖然這兩個法國地區大多是德語區(都曾是神聖羅馬帝國的領土),但是大部分人口都反對併入德國。這也就是說,如果給這兩個不習慣當時德意志法律和政治體系的新地區賦予聯邦州的地位,就可能會助長分裂主義;而像德意志統一戰爭中將石勒蘇益格-荷爾斯泰因合併入普魯士那樣去處理新領地,又會招致不甘居於普魯士之下的南部諸州的反對。將新領地的併入巴伐利亞巴登的議題又遭到了軍方的反對,認為治理如此重要的邊境地區必須由柏林發號施令。作為妥協,俾斯麥成功提出將阿爾薩斯和洛林建制成一個由帝國政府直轄的領地——阿爾薩斯-洛林帝國直轄領 (德語Reichsland Elsaß-Lothringen)。這在當時的德國很是另類,因為所有的德意志邦國都是自治。

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法國重新併吞了阿爾薩斯-洛林地區。至此之後,除了中央集權納粹德國政府外,德國國家政府再也沒有控制過任何一個領地。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也沒有提供可以合法建立聯邦領地(包括首都領地)的途徑。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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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的許多在獲得聯邦州地位之前都是領地或其它領地的一部分,比如路易斯安那領地密西西比領地俄勒岡領地阿拉斯加領地夏威夷領地。在成為州之前,這些領地通常被證實定義為「合併建制領土」,也就是說政府的司法管轄權在正式組織上和聯邦標準相符並不可分割,而不是保護國屬性。合併領地並不隸屬任何州,也不可以像「非合併」屬地 那樣可以隨意買賣和割讓。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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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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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Territories of Australia. australia.gov.au. The Department of Infrastructure, Transport,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Communications. [2021-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3). 
  2. ^ States and Union Territories. India.gov.in. Technical Team National Informatics Centre. [2021-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