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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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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組織示意圖

聯合國系統是對聯合國及其關聯機構的總稱,其中部分機構在聯合國成立前就已存在。包括:

聯合國主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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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系統的主要機構是聯合國本身。它是由《聯合國憲章》設立的六個主要機關組成:

聯合國大會
- 聯合國成員國合議性團體-
聯合國秘書處
- 聯合國的行政機構 -
國際法院
- 國際法法院-
聯合國大會廳
聯合國總部
國際法院
  • 行政支持其他聯合國機關,例如組織會議、撰寫報告與研究以及準備預算案
  • 行政首長為聯合國秘書長,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是聯合國實際上的領導人。
  • 解決國與國之間爭端,做出裁決及提供司法建議
  • 15名法官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九年。以相對多數為原則進行裁決。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國際安全問題 -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 -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管理託管地(暫停)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託管理事會
  • 負責國與國之間經濟和社會領域的合作
  • 協調聯合國專門機構之間的合作
  • 54個成員,由聯合國大會選舉,任期三年。


除了獨立的組織外,聯合國的各機構還經常下設機構負責專門事務。

聯合國大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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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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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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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理事會(首協會)成員。

研究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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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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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國際貿易中心外,均為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理事會(首協會)成員。

相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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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加*號者為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理事會(首協會)成員,IAEA和OPCW同時向安理會和大會報告,世貿組織對大會沒有報告義務,但不定期為大會及經社理事會開展有關工作。

另外單設建設和平委員會英語Peacebuilding Commission(同時屬於安理會)、可持續發展問題高級別政治論壇英語High-level Political Forum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HLPF,同時屬於經社理事會)。

安全理事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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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相關組織見上。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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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基金和方案研究和訓練其他實體見上。

職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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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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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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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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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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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為聯合國系統行政首長協調理事會(首協會)成員,這些自治組織的工作在經社理事會和首協會之間協調。

註: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和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儘管同樣屬於世界銀行集團組成部分,但根據《憲章》第57條和63條,兩者不屬於專門機構序列。

聯合國秘書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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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設區域委員會見上。

秘書處還包括以下非建制的辦公室:道德操守辦公室、聯合國監察員和調解事務辦公室及內部司法辦公室英語United Nations Office of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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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本機構的秘書處屬於聯合國秘書處一部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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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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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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