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簡稱特區,是指一個國家內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自治地方或地區行政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級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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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省級行政區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創建時間 | 1997年 |
數量 | 2個[1](1999) |
下級 | 區(香港)、堂區(澳門)(非政權性區域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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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登記行政區劃層級 |
行政級別與其他術語 |
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自治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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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兩個相當於省級的特別行政區,即香港及澳門。澳門原為中國明朝領土,後被葡萄牙所佔領;香港則原為中國清朝領土,後被英國先後割讓(香港島、九龍半島)及闢為租界(新界)。兩地與中國本土分治的政治格局維持至20世紀後期。
由於香港新界地區的租期至1997年屆滿,衍生了香港前途問題。此時英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故藉兩者之間開展了香港前途問題的談判。根據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和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香港主權由英國交還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2]。中國政府並在澳門回歸後,使用同樣的方法,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有: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語: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澳門特別行政區 (葡萄牙語: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於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其國內法律基礎是基本法、國際法律基礎為《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
高度自治
1981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應因台灣問題,提出統一台灣後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構想。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該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憲法中保持不變,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的法源。
根據香港、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特別行政區是在必要時得設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中國省級行政單位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目前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 [3][4][5][6]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稱作為行政長官(俗稱「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港澳特區的官員必須分別由港澳出身的人士擔任。
國籍
根據香港法例及澳門法例,香港人和澳門人不一定是中國籍,而可以是英國籍、葡萄牙籍或其他國籍。任何國籍人士只需要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或澳門、通常居於當地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或澳門為永久居住地,即可以成為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7]
香港、澳門與中國內地的比較
縣級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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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林業行政管理機構 |
位置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創建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創建時間 | 1968年 |
數量 | 1個(2015) |
應用範圍 | 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
本級政府 | 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
下級 | 臥龍鎮、耿達鄉 |
除了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中國內地在地方行政上也具有名為「特別行政區」的單位,但其性質則與前者甚為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還設有縣級的韶山特別行政區、廬山特別行政區、雙湖特別行政區。
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與保護區管理局合署辦公。臥龍特別行政區是四川省的一個特殊政區,現有人口5343人,由臥龍鎮和耿達鄉組成,行政區劃屬汶川縣,由四川省人民政府管轄,但實際管理則是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臥龍特別行政區的轄區與四川臥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完全重合。
六枝特區
1964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設立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負責六枝、盤縣、水城等地的煤炭勘探、礦區建設工作。1965年4月29日,成立六枝礦區,礦區人民委員會駐六枝,歸貴州省管轄。1966年2月22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66)第119號文批准,六枝縣、普定縣和鎮寧縣劃出八個公社設置六枝特區,六枝縣復名郎岱縣。1967年底,西南煤礦建設指揮部從六枝遷到水城,將指揮部改為六盤水地區革命委員會籌備領導小組,六枝特區劃歸六盤水地區領導。
台灣特別行政區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兩岸分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放棄對中華民國實控地區的主權主張。該地區以台灣島、澎湖群島為主體,有金馬、東沙等外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行政區劃體系中,大體沿用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的劃分。法理上,台灣島、澎湖列島嶼為台灣省。其餘分屬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
1981年9月30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發表談話,進一步闡明解決台灣問題的方針與政策。表示「國家實現統一以後,台灣可以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建議由兩岸執政的國共兩黨舉行對等談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就葉劍英的談話指出:這實際上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國家實現統一的前提下,國家主體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從憲法層面對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
1983年6月26日,鄧小平在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薛頓賀爾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提出[8]:
“ | 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擁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 ” |
1992年10月12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指出:「我們將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即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們再次重申,中國共產黨願意同中國國民黨儘早接觸,以便創造條件,就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逐步實現和平統一進行談判。在商談中,可以吸收兩岸其他政黨、團體和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9]
鄧小平對於未來兩岸統一以後的政治構想,是以省級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管理台灣,但台灣比香港和澳門更具有自治權,如軍隊、外交、司法、政治制度等,被歸為鄧小平理論的一部份。確立政府的態度,首先尊重維持現狀,其次統治為基本路線。但這種構想當前則不為台灣民眾所廣泛接受。而依據2011年國立政治大學和2013年TVBS等機構所做的民意調查,皆顯示大部分台灣人支持「維持現狀」[10][11]
2017年,根據台灣自由時報引述香港傳媒報導,有學者建議在廈門設立「台灣特別行政區籌委會」,來作為試驗「台灣特區護照」,以此開始漸進式的解決台灣問題。[12]
直至2022年4月,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顯示有52.8%民眾認為要台灣獨立,另有22.4%民眾是期盼「維持現狀」,僅11%民眾認為要「兩岸統一」。
中華民國
曾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曾設置若種特別行政區,通常作為行政區預備改制前的過渡性區劃。大致可歸類為:
- 建省前的行政區劃單位:如民國初年所設察哈爾特別區、綏遠特別區、熱河特別區、川邊特別區等四特別區,或1949年的海南特別行政區。
- 外國歸還領土:威海衛行政區、東省特別區等。
- 地方武裝割據區域:陝甘寧邊區等。
- 風景名勝或地理位置特殊地區:陽明山管理局等。
- 歷史文化或地理環境特殊:蒙古地方等。
抗日戰爭期間,日占區的日偽政權亦有設置特別行政區劃。如偽河北省設置的真渤特別行政區、真定行政區。此類行政區隸屬於省,下轄縣。有當代研究者認為,「與道相比,軍事色彩更濃」[13]:147。
特別行政區 | 性質 | 後繼建制 | 設置年份 | 所在位置(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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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爾特別區 | 建省前行政區劃 | 察哈爾省 | 1914 | |
綏遠特別區 | 綏遠省 | 1914 | ||
熱河特別區 | 熱河省 | 1914 | ||
川邊特別區 | 西康省 | 1914 |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不適用[註 1] | 1949 | ||
威海衛行政區 | 外國歸還領土 | 抗戰勝利後改為威海衛市,為山東省省轄地區 | 1930 | |
東省特別區 | 九一八事變後,中東鐵路沿線地區被日軍及滿洲國占領 | 1924 | ||
陝甘寧邊區 | 地方武裝割據區域 | 1947年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國民政府認定為非法叛亂區域 | 1937 | |
蒙古地方 | 歷史文化或地理環境特殊 | 不適用[註 2] | 1928 |
未設立的特別行政區
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未來規劃走向中,曾出現六星計畫。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候選人謝長廷認為各縣市的國際能見度都很低,依各地的行政區編制,地方的人才以及能力也不足,主張將臺灣分成六大地區(省或州),再加上澎金馬合併為離島特別行政區,中華民國的國際競爭力才能大幅地躍升。而另外前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提出過「四省兩特雙首都」的規劃,其中也包括澎金馬離島特別行政區。但最終並未實現該計劃。
山地特別行政區:前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曾提出「四省兩特雙首都」主張,是以河川流域劃分為北、中、南、東四個行省,設置山地與離島兩個特別行政區。但最終皆未實現該計劃。
更多國家的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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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國家 | 政治體制 | 特別行政區 | 擁有的特別行政區現況 | 區旗 | 區徽 | 地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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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一黨執政共和制 | 新義州特別行政區 | 新義州於2002年9月12日設立了新義州特別行政區。後降格為北韓內閣轄下的經濟特區。 | |||
古巴 | 社會主義共和制 | 青年島特區 | 位於阿爾特米薩省(原哈瓦那省的一部分)正南,距古巴島100公里,青年島及附近小島屬青年島特區管理,不屬於任何省(青年島特區轄區除青年島本島外還包括附近的一些小島如南長島等)。該特別行政區屬於古巴共和國政府直轄。 | |||
印度尼西亞 | 總統共和制 | 亞齊特區 | 印度尼西亞的高度自治的自治地方。 | |||
日惹特區 | ||||||
雅加達首都特區 | ||||||
巴布亞省 | ||||||
西巴布亞省 | ||||||
馬來西亞 |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 吉隆坡 | 聯邦直轄區是馬來西亞由聯邦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由吉隆坡、納閩、布城三個地區組成。吉隆坡聯邦直轄區於1974年成立;納閩和布城隨後於1984年和2001年相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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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閩 | ||||||
布城 | ||||||
老撾 | 社會主義共和制 | 賽宋本行政特區 | 老撾東北部的一個省。首府班蒙查。下分5縣。1994年自萬象省和川壙省分出,2006年解散該省,復歸兩省。 2013年12月31日復設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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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 | 單一制總統共和制 | 緬甸撣邦第一特區 | 緬甸聯邦共和國的自治區,撣邦和果敢、佤邦享有高度自治權。 | |||
撣邦東部第四特區 | ||||||
內比都聯邦區 | ||||||
佤自治州 | ||||||
大韓民國 | 總統制單一制共和國 | 濟州特別自治道 | 2006年韓國政府首次向市、道一級地方政府之一的濟州道賦予高度自治權,並廢除各種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把濟州道建設成為東北亞中心國際城市。 | |||
俄羅斯 | 聯邦制半總統制共和國 | 加里寧格勒州 | 俄羅斯聯邦的外飛地,享受特別稅務政策和入境政策。 | |||
克里米亞共和國 | 2014年克里米亞歸屬公投後加入俄羅斯聯邦,享受特別稅務政策和入境政策。成為經濟特區。烏克蘭對該地聲稱擁有主權 | |||||
烏克蘭 | 單一制半總統制共和國 | 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 | ||||
美國 | 聯邦制總統共和制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特區直屬美國聯邦國會,不屬於任何美國州份。 | |||
伊拉克 | 聯邦制議會共和制 | 伊拉克庫爾德斯坦 | 該地區包括艾比爾、蘇萊曼尼亞、代胡克省及哈拉卜賈四省,東鄰伊朗,西鄰敘利亞,北接土耳其,南接伊拉克其他地區,位於整個庫爾德斯坦地區的南部。 該地區由庫爾德斯坦自治區政府管轄,首府設在最大城市艾比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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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赫 | 聯邦制委員會制共和國 | 布爾奇科特區 | 是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一個聯邦特區,名義上屬波黑聯邦和塞族共和國共同管轄,但是事實上該區的地位卻等同於第三個政治實體,因為該區具有等同於其他兩個政治實體的相同權力,並且直屬於波斯尼亞政府和黑塞哥維那政府主權所管轄。 特區設立於2000年3月,該區面積493平方公里,波斯尼亞內戰前人口有87,332人(1991年)。首府布爾奇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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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 |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 澳洲首都領地 | 澳大利亞首都領地的政府首腦是首席廳長,相當於各州的州長(總理)。 和澳大利亞其他領地不同,首都領地不設代表聯邦總督的領地行政官,而由聯邦總督直轄。與其他聯邦州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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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丹 | 總統制共和國 | 達爾富爾 | 由蘇丹共和國達爾富爾地區權力機構負責管理,實行自治,管轄東達爾富爾、西達爾富爾、南達爾富爾、北達爾富爾、中達爾富爾五個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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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多瓦 | 議會共和制單一制 | 德涅斯特河沿岸自治領土單位 |
摩爾多瓦單方面設立的行政區劃並對該地聲稱擁有主權,實際上從未統治該地區(詳見德涅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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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告茲自治區 | ||||||
奈及利亞 | 聯邦制共和國 | 聯邦首都特區 | 是奈及利亞首都阿布賈所在的首都區,1976年成立時是納薩拉瓦州、尼日爾州和科吉州的一部分。聯邦首都區位於奈及利亞的中心地區。不像該國各州一樣首腦是選舉出來的州長,聯邦首都區由聯邦首都區政府管理,其首腦是由奈及利亞總統直接任命的部長。 |
主要國家特別行政區、外屬地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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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地和特別行政區 | 所屬國家 | 區域 | 人口[15] | 面積(km²)[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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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亞洲 | 7,304,100 | 1,105.6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亞洲 | 649,100 | 30.4 |
聖誕島 | 澳大利亞 | 亞洲 | 2,205 | 135 |
科科斯(基林)群島 | 澳大利亞 | 亞洲 | 596 | 14 |
奧蘭 | 芬蘭 | 歐洲 | 29,013 | 6,784 |
法羅群島 | 丹麥 | 歐洲 | 49,192 | 1,399 |
斯瓦爾巴 | 挪威 | 歐洲 | 1,872 | 62,045 |
根西 | 英國 | 歐洲 | 66,297 | 78 |
澤西 | 英國 | 歐洲 | 98,069 | 116 |
馬恩島 | 英國 | 歐洲 | 88,195 | 572 |
直布羅陀 | 英國 | 歐洲 | 29,328 | 6.5 |
加里寧格勒州 | 俄羅斯 | 歐洲 | 941,873 | 15,100 |
克里米亞共和國( 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 ) | 俄羅斯( 烏克蘭聲稱擁有主權) | 歐洲 | 1,913,731 | 26,100 |
聖赫勒拿、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 | 英國 | 非洲 | 7,795 | 308 |
安圭拉 | 英國 | 美洲 | 16,752 | 91 |
百慕大 | 英國 | 美洲 | 70,537 | 54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英國 | 美洲 | 34,232 | 151 |
開曼群島 | 英國 | 美洲 | 57,268 | 264 |
特克斯與凱科斯群島 | 英國 | 美洲 | 51,430 | 948 |
蒙特塞拉特 | 英國 | 美洲 | 5,267 | 102 |
福克蘭群島 | 英國 | 美洲 | 2,931 | 12,173 |
阿魯巴 | 荷蘭 | 美洲 | 113,648 | 180 |
古拉索 | 荷蘭 | 美洲 | 149,035 | 444 |
荷屬聖馬丁 | 荷蘭 | 美洲 | 41,486 | 34 |
波多黎各 | 美國 | 美洲 | 3,578,056 | 8,870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美國 | 美洲 | 646,449 | 177.0 |
美屬維爾京群島 | 美國 | 美洲 | 102,951 | 346 |
聖皮埃與密克隆群島 | 法國 | 美洲 | 5,595 | 242 |
聖巴瑟米 | 法國 | 美洲 | 7,209 | 25 |
格陵蘭 | 丹麥 | 美洲 | 57,728 | 2,166,086 |
美屬薩摩亞 | 美國 | 大洋洲 | 54,194 | 199 |
關島 | 美國 | 大洋洲 | 162,742 | 544 |
北馬利安納群島 | 美國 | 大洋洲 | 53,467 | 464 |
法屬玻里尼西亞 | 法國 | 大洋洲 | 285,321 | 3,827 |
新喀里多尼亞 | 法國 | 大洋洲 | 275,355 | 18,275 |
瓦利斯和富圖那 | 法國 | 大洋洲 | 15,664 | 142 |
托克勞 | 新西蘭 | 大洋洲 | 1,337 | 12 |
皮特凱恩群島 | 英國 | 大洋洲 | 54 | 47 |
注釋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門戶網站. [2017-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18).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 中英雙方 , 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北京. 1984-12-19 [2020-05-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9-28) (中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收回香港地區(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以下稱香港)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決定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聯合王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如下:(一)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中國的行政區劃——省級行政單位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人民網
- ^ 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0-27).
- ^ 澳門基本法第十二條. [2015-09-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26).
- ^ 入境事務處:居留權. [2015-09-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5).
- ^ 鄧小平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設想. 1983-06-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3).
- ^ 存档副本. [2019-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8).
- ^ 「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 (PDF).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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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將發行「台灣特別行政區護照」?陸委會駁謬議. 台北: 自由時報. 2017年7月3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8月1日) (中文).
- ^ 傅林祥. 《抗战时期日伪河北省政区变迁》. 歷史地理(現名:歷史地理研究) (上海市: 復旦大學、中國地理學會). 2014, (2014年第1期): 142—153. ISSN 2096-6822 (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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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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