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正
外觀
準正係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結婚,法律上將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者[1][2][3],也就是若子女出生時,母親並未與生父締結婚姻關係,但嗣後生母與生父結婚,則子女在法律上即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4]。準正與認領都是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其生父之婚生子女法律地位之方法。不過該名子女必須由生父受胎(也就是具有真實血緣連繫),生父與生母所締結之婚姻也須為有效之婚姻,僅僅是形式上有戶籍之登記卻未具備前述要件,仍然不發生實體上準正之效果。
立法上係參考中國過去習慣,正妻過世後,妾或其他女子若生下男子,而夫願使其扶正,其子即取得嫡子身分,使本為非婚生子也能取得婚生子女之身分,也被認為係兼顧婚姻正式性及保護非婚生子女之便宜性作法[5]。
要件
[編輯]中華民國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故須具備如下要件[6]:
- 須血統上有父母子女之血緣關連
- 須生父與生母合法結婚
- 須被準正者為非婚生子女
相關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頁296
- ^ 羅鼎,《親屬法綱要》,頁184
- ^ 林秀雄,《親屬法講義》,頁239~241,2011年7月,ISBN 978-957-41-8156-8
- ^ 陳惠馨. 民法親屬編理論與實務 初版第1刷. 台北市: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16年3月: 250. ISBN 978-986-255-718-1.
- ^ 戴, 炎輝; 戴, 東雄; 戴, 瑀如. 親屬法. 台北市: 作者自版. 2014: 365.
- ^ 高, 鳳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 2013: 268–270. ISBN 978-957-11-7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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