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政府
大韓民國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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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體 | 總統制 |
憲法 | 大韓民國憲法 |
組成日期 | 1948年8月15日 |
國家元首 | |
韓國總統(大統領) | |
現任 | 尹錫悅 |
立法機關 | |
韓國國會 | |
類型 | 一院制 |
議事場所 | 國會議事堂 |
國會議長 | 金振杓 |
行政機關 | |
韓國國務會議 | |
現屆 | 尹錫悅政府 |
首長 | 國務總理:韓惪洙 |
總部 | |
閣員 | 18 |
司法機關 | |
大法院 | |
首席法官 | 曹喜大 |
地址 | 首爾特別市瑞草區 |
大韓民國政府 | |
諺文 | 대한민국 정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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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大韓民國 政府 |
文觀部式 | Daehanminguk Jeongbu |
馬-賴式 | Taehanmin’guk Chŏngbu |
韓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第六共和國 · 憲法 |
大韓民國政府(韓語:대한민국 정부/大韓民國政府),通稱韓國政府,是大韓民國的國家機構的統稱,大韓民國政府實行基於民主共和制的三權分立制度,政府以單一制存在,共包涵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體系。大韓民國政府根據大韓民國憲法設立,憲法自1948年韓國建立以來經過多次修改,但一直保有相對獨立的總統制或單一元首負責制度。大韓民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為實際上的政府首腦,大韓民國國務總理與各部委負責人組成中央政府。政府中的行政與立法分支一般以施行國家權力為主,部分部委有地方性職能,而地方政府相對於中央政府則處於半自治與行政立法獨立的關係,司法分支則同時跨越地方與中央,為獨立架構[1]。
由於韓國政府以三權分立制度為核心,韓國憲法法院法官部分由行政機關任命,餘下部分由立法機關任命。與之相對,當立法機關通過彈劾決議時,該決議將送交司法機關進行核准並做出最終決定。然而,在韓國歷史上真正實行三權分立的時期僅在當代,自1948年至1997年中的大部分時間,韓國政府一直處於專制或軍人獨裁的狀態,前後分別經歷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煥等獨裁者;在此期間,韓國公民自由,尤其是言論同結社自由受到嚴重限制,反對政權者常常遭到酷刑、監禁及處決[2]。
政府構成
[編輯]總統
[編輯]大韓民國政府由大韓民國總統領導,總統任期為五年,不得連任;總統為國家元首、國務會議議長及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官,具有在和平時期的軍事行動指揮權,法定上具有宣戰權,亦可向國會提交立法提案行使。總統擁有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戒嚴令的權利。立法層面上,總統可以否決法案並將其退回國會,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總統無權解散韓國國會,該制度因第一、第三和第四共和國專制政府的經驗所設立。
國務總理
[編輯]國務總理與總統秘書室協助總統履行其職責,總理由總統提名並由國會批准認命,並有權建議認命或罷免內閣閣僚。總理機構協助總理履行職責,其機構設有國務調整室(국무조정실/國務調整室)與總理辦公室(국무총리비서실/國務總理秘書室)等組成,前者由內閣級部長領導,後者則由副部長級事務官領導。在總統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總理將接管總統權力並統領國家,直至總統恢復其履行職責之能力或新總統就職為止。
政府部門
[編輯]韓國目前共有18個部委,部長皆有總統任命並向總統報告,其中一些部門設有附屬機構,同時向總理和附屬部委部長報告。每個附屬機構由一名副部長級專員領導,大檢察廳由一名檢察總長領導。企劃財政部與教育部部長依法自動成為副總理。如若總統不能履行其職責,且總理不能擔任總統職務時,以下列表內的部長按順位依次繼承總統職務,大韓民國憲法規定僅有總理和17名部長可以代理總統職務。此外如若總理不能履行其職責,則有副總理代行,如果總理和副總理同時失去履職能力,則總統需要在17為部長中選擇一位就任。韓國國稅廳廳長在法律上是副部級官員,由於國稅廳的重要性,習慣上視同部級官員。 例如,機關副專員參加其他機關派駐專員的會議,機關專員參加部長級官員召集的會議。
參考文獻
[編輯]- ^ What Type Of Government Does South Korea Have?. WorldAtlas. 28 March 2019 [2020-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2) (英語).
- ^ Park, Chong-Min. Authoritarian Rule in South Korea: Political Support and Governmental Performance. Asian Survey. 1 August 1991, 31 (8): 743–761 [7 December 2021]. JSTOR 2645227. doi:10.2307/26452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