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牙孜會讞
創辦日期 | 光緒五年(公元187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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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 | 習慣法以及伊斯蘭教法 |
結案數量 | 29,329至35,000 |
參與人員 | 俄羅斯帝國官員、 中國官員、哈薩克頭目們以及斷事官「拜依」(бий) |
涉及案件的內容 | 包括人命案、偷盜牲畜、財產、債權、婚姻、繼承、審判程序在內的民事、刑事案件 |
司牙孜會讞(俄語:международный съезд,翻譯為國際代表會,也可以被稱為邊境仲裁會或民間邊界會)是晚清時期至民國初年中國與俄羅斯帝國政府依照哈薩克習慣法以及伊斯蘭教法在中俄邊境地區清理積案的一種特別的審案模式。參與司牙孜會讞的當地居民除了包括哈薩克人、柯爾克孜族、維吾爾人等穆斯林之外,還包括索倫人、錫伯人及漢人等非穆斯林。
背景及建立
[編輯]1758年,清帝國占領了原準噶爾汗國的領土,此舉使得被準噶爾汗國吞併的哈薩克汗國大玉茲、中玉茲臣屬於清政府,清政府對其採取「羈縻服屬」的政策,允許哈薩克牧民進入新疆北部放牧。1762年,大玉茲首領阿布賚汗又與小玉茲首領阿布勒海爾宣布效忠於俄國女皇葉卡捷琳娜二世。至此,哈薩克汗國對清政府和俄羅斯帝國雙重臣屬關係正式形成。19世紀,哈薩克汗國覆滅,俄羅斯帝國逐步控制原哈薩克汗國領土,哈薩克汗國的國民因此被分為「俄屬哈薩克」和「中屬哈薩克」。1851年,《中俄伊犁塔爾巴哈臺通商章程》簽訂,往來商客開始頻繁出現在中俄邊境。隨着貿易的發展,所發生的借貸欠款、綁架、殺人越貨等事件有增無減,面對與日俱增的民事、刑事案件的發生,中俄雙發曾進行過數次實踐但並未形成穩定的能夠解決糾紛制度性機制[1][2]。
1864年底,清政府與俄羅斯帝國簽訂不平等條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後,由於新疆地區正在經歷同治新疆回變、清軍收復新疆之戰、伊犁危機等戰爭或衝突的侵擾,使得西部邊界一直未被正式劃定。這導致了大量因戰亂、放牧、被奪取牧場或者躲避風雪等原因的俄屬哈薩克人可以輕易的進入新疆境內[1]。隨着進入新疆的俄屬哈薩克人增多,他們與當地中屬哈薩克族牧民的衝突逐步增多,其中一些作奸犯科之徒再遇到清軍時自稱良民,沒有遇到軍隊時,便肆意掠奪。因為案件多發生在中俄接壤之處,歹徒在得手後立即逃往俄國境內,中方無法越境緝拿。這種情況導致新疆地區哈薩克牧民間的積案越來越多。着手整治邊防的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英廉多次要求俄方召回俄屬哈薩克,俄方卻未曾回應。1877年6月9日,中方逮捕了俄屬哈薩克搶劫殺人犯卓蘭[a],英廉將其處死,此一舉引起俄方干涉,英廉獲咎卸任。1878年,錫綸接任,並在案牘累累情況下,將兩國邊界多年來除殺人、搶劫等刑事大案之外的民事案件交由新設的營務處與俄方交涉後處理[1][3]。
舉辦
[編輯]1871年至1877年,俄國曾單方面舉辦過四次司牙孜,分別為博羅呼吉爾司牙孜會、特克斯司牙孜會、烏瓦利司牙孜會、賽里木淖爾司牙孜會。由於沒有中方參與,並不與「中俄會讞」性質相同,然而,其使用的哈薩克習慣法清理雙方邊民互控積案的方法被中俄會讞沿用。光緒五年(公元1879年),中俄在塔爾巴哈台地區創辦司牙孜會讞制,雙方均派出官員出席,其中首任中方代表為塔城營務處章京劉寬。另外還有兩方哈薩克公舉出頭目以及斷事官「拜依」(бий)依照哈薩克習慣法以及伊斯蘭教法共同審理邊民積案,這一次共結案76起[4]。此後分別在光緒八年(公元1882年)[b]及光緒十一年(1885年)[c]、光緒十二年(公元1886年)、光緒十四年(公元1888年)、光緒十七年(公元1891年)、光緒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光緒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在伊犁、光緒二十五年(公元1899年)、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光緒三十年(1904年)、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宣統二年(1910年)召開大型司牙孜會讞共16次,其中9次在塔城、5次在伊犁、2次在喀什噶爾。另外,還有若干次範圍有限的「小司牙孜」[4][5]。
雖然一些學者認為司牙孜制度在清廷滅亡之後無以為繼[2],但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中方在承化寺俄兵案後與俄方的交涉中同意與俄方舉辦司牙孜會讞並交由阿勒泰長官與俄商議開辦[6]。而直到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僅塔城司牙孜會讞由塔城道尹汪步端與俄方協商召開並將積案清理,而伊犁司牙孜會讞未被議及,時任新疆省省長楊增新曾照會俄方並擬在民國七年(公元1918年)召開司牙孜會。然而在1917年,俄國二月革命爆發,俄羅斯帝國滅亡[7]。蘇維埃俄國成立後,蘇俄仍希望按照舊時的方法解決兩國邊境的民間糾紛。然而楊增新等新疆政府官員認為司牙孜會讞存在不公平等缺陷,從而不願意繼續按照司牙孜會解決糾紛。1920年5月27日,新蘇簽訂《伊寧會議定案》(又稱《伊犁臨時通商協定》),此後楊增新便以此多次解決中蘇邊民貿易之間的糾紛,司牙孜被新的協定所代替[8][9]。
範圍及意義
[編輯]關於具體的積案數量因記載方式不同,統計起來存在差異,《新疆圖志》記載共有29,350餘起,《中國經營西域史》記載有29,329起,而也有學者通過當時史料匡計不包括小司牙孜的結案數為35,000起左右,撤銷不受理的則是這個數字的2倍[2][4]。司牙孜的原則為不使用中方或俄方法律,但依據哈薩克經典、習之慣法,由其中條例判罰或罰或賠,其中若是有需要增減、修改的地方須同俄方長官擬定,從而使其妥善且容易遵循[10]。每屆司牙孜會讞專章內容包括受理案件的時間範圍、議罰賠償案件的時間範圍、按伊斯蘭教法起誓的規定及免起誓的人員名單、賠償命價的定額及有關內容、作為賠償的牲畜的折價以及有關會議規定的其他問題,後期司牙孜專章被改為26條的定章並「永遵勿替」[3]。關於司牙孜起草的法律條文也有所記載,其中1899年的司牙孜起草的條文共四十六條,2600多字,積案內容包括人命案、偷盜牲畜、財產、債權、婚姻、繼承、審判程序等[11]。司牙孜會讞從開始僅在哈薩克人之間的糾紛,逐步擴大到沿邊信仰伊斯蘭教的柯爾克孜人、維吾爾人以及索倫人、錫伯人和漢人等非穆斯林之間發生的糾紛案例也被納入裁決[2]。習慣法與伊斯蘭教法在司牙孜會讞的召開下,在當時的中俄邊界線上一度擁有了國際法的特權[12],也成為當時各國涉外糾紛解決機制難得一見的成功例子[2]。
司牙孜制度的缺點
[編輯]雖然司牙孜制度解決了數以萬計的積案,但由於其自身特點,也有明顯的弊端。比如其結案後便不可上訴,合計數年間損失數目並且是損失多少便相互賠償多少,一些人就利用這些規則以少報多、憑空捏造被盜竊數量;這也導致了盜賊偷盜後,人們更願意去索要賠償而非緝拿盜賊,這就使得盜賊更加猖狂;雖然案件已結但以後一直會重複發生相同的案件。司牙孜對債務訴訟的案件並不會公平,尤其是有糾葛不清之時,大多是中國民眾吃虧。司牙孜在辦理人命案時也十分含糊,有時不論真假,均賠償命價了事。所以楊增新認為司牙孜會讞「流弊滋多,不可以為法也」[13][14][8]。
注釋
[編輯]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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