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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士文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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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法案
提出於1993年10月6日
判決於1995年12月15日
案件全名比利時足球協會ASBL訴尚-馬克·波士文案, RFC列日隊訴尚-馬克·波士文和其他案, 以及歐洲足球協會聯盟訴尚-馬克·波士文案
案件編號C-415/93
案件類型Reference for a preliminary ruling
出席狀況Full chamber
雙方國籍 比利時
過程歷史Cour d'appel de Liège, 9e chambre civile, arrêt du 01/10/1993 (29.426/92)
法院組成
影響法例
Interprets Article 48, TEEC

尚-馬克·波士文(Jean-Marc Bosman)是比利時足球乙組聯賽列日隊的一名普通隊員。在1990年合約到期時,博斯曼打算轉會到法國敦刻爾克隊。然而敦刻爾克隊提供不出列日隊所需的轉會費,所以列日隊不讓他轉會。

同時,由於博斯曼不再是甲隊球員,所以收入大為減少。然後他在盧森堡公國的歐洲法院起訴轉會的貿易限制。經過了長期艱苦的訴訟之後,博斯曼終於贏得官司,並且在1995年12月15日法庭裁決:博斯曼以及歐盟的所有球員在合約期滿之後,可在歐盟成員國內自由轉會。

「博斯曼法案」同時禁止歐盟成員國本地聯賽及歐洲足協在比賽限制非本地球員的數目,但不包括非歐盟的球員在內。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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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聯對球員合同期滿的轉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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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足聯的《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則》(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第十八條「職業球員和俱樂部合同的特殊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contracts between professionals and clubs)的第三款規定:如果一家俱樂部試圖與一名球員簽訂合同時,必須在協商前先出具書面文書通知他現有的俱樂部。只有在自己與原俱樂部合同已經到期或者只有六個月的情況下,一名職業球員才能自由地與其他俱樂部簽訂合同。任何對此款破壞的行為都應該得到適當制裁。

中國足協的球員合同期滿的轉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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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協2008年下發的《中國足協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中,在第四章「國內職業運動員轉會」 第十一條對「自由人」做出了定義:三十個月以上未參加任何俱樂部比賽或從未隸屬於任何俱樂部的運動員,應在屬地會員協會註冊為「自由人」;

第十二條規定,運動員變更所屬俱樂部或代表其他俱樂部比賽、「自由人」代表俱樂部比賽,均需辦理轉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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