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Copyright notes
外观
根据美国著作权局循环引用文件38a,以下国家并未参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并且没有基于对美国国民或居住者所作作品的互惠待遇,而做出总统宣言决定恢复这些国家境内作品在美国的著作权保护:
因此,这些国家公民在这些国家境内制作的作品通常不在这些国家以外受著作权保护,也因此这类作品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
概要
[编辑]补充某些许可证标签的注释,表明以上国家境内由其公民发表的作品,在包括美国在内绝大多数其他国家不受版权保护而处于公有领域。
参数及使用方法
[编辑]{{Copyright notes |1= |header= |hide_us_warning= }}
(本说明文件的该部分只有有限数量的语言版本。)
如果在File命名空间中使用,消息将尽可能翻译成用户的首选语言。在任何其他命名空间中,消息被翻译成页面语言。
模板参数
[编辑]参数 | 描述 | 默认值 | 状态 | |
---|---|---|---|---|
1
|
国家的名字。选项是:
|
empty | 可选 | |
header
|
header=yes 在消息框之前呈现标题:
|
empty | 可选 | |
hide_us_warning
|
将此设置为任何值以禁用有关需要美国许可证的警告。因为警告只出现在File命名空间中的页面上,所以这在其他地方没有影响。 | empty | 可选 |
范例
[编辑]根据美国著作权局循环引用文件38a,以下国家并未参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并且没有基于对美国国民或居住者所作作品的互惠待遇,而做出总统宣言决定恢复这些国家境内作品在美国的著作权保护:
因此,这些国家公民在这些国家境内制作的作品通常不在这些国家以外受著作权保护,也因此这类作品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伊朗制定了版权法律,于1970年1月12日生效,并于1970年4月20日将官方英语翻译送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
注意事项
[编辑]根据共享资源方针,此标签不足以单独对文件授权。您也应该选择一个标签以描述为什么此文件在其来源国属于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