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面曾于2024年5月10日被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请求理由消失。
提删者说“快速删除与存废讨论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不能混为一谈”,但我的认知是,两种系统的目的都是删除,而且快速删除情况比存废讨论更严重。既然上次存废讨论是没共识不予删除,而该讨论也没有人认为该条目符合快速删除条件,那么就不应直接提快速删除。至于条目本身,原编者的行文已经剩下很少甚至没有宣传的成份(顶多只是第二段部份用词要修一修),而且资料是有正式媒体报导作来源,除非说那篇文章是我们香港常说的“鳝稿”吧。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6月17日 (一) 03:2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