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统主义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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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使用“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与 “血统法则”皆使用
只使用“血统法则”
血统主义(拉丁语:Jus sanguinis)又称属人主义,自然人原始国籍确定的原则之一,指以自然人的血统关系(即父母国籍)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是由亲子遗传而取得国籍的法律原则。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出生地主义也称属地主义。血统主义又分为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
两系血统主义(又称双系血统主义)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依照各地的法律不同,可能是取得父母所有国籍中的一个或多个。
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指优先采用父亲国籍,只有在子女是非婚生时随母亲。
还有一种是“血统法则”(拉丁语:Lex Sanguinis),指以一个人的祖宗的血统,来决定国籍。无论父母有国籍或否,只要能证明血统,都能获得国籍。这通常是为一个民族的流散人口而设[1]。
采用父母两系血统主义的国家/地区
[编辑]亚洲
[编辑]欧洲
[编辑]冰岛、意大利、奥地利、荷兰、希腊、瑞典、西班牙、斯洛伐克、丹麦、挪威、匈牙利、芬兰、捷克、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法国、德国等
非洲
[编辑]美洲
[编辑]萨尔瓦多等
采用父系优先血统主义的国家/地区
[编辑]亚洲
[编辑]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拉克、叙利亚、黎巴嫩、阿曼、科威特、伊朗、斯里兰卡等
非洲
[编辑]采用两系血统主义、有条件的属地主义的国家/地区
[编辑]采用两系血统主义、无条件属地主义的国家/地区
[编辑]采用血统法则的国家/地区
[编辑]阿富汗 (普什图人)
亚美尼亚 (亚美尼亚人)
保加利亚 (保加利亚人)
克罗地亚 (克罗地亚人)
芬兰 (芬兰人)
德国 (德意志人)
希腊 (希腊人)
爱尔兰 (爱尔兰人)
以色列 (犹太人)
义大利 (意大利人)
基里巴斯 (密克罗尼西亚人)
利比里亚 (尼格罗人)
立陶宛 (立陶宛人)
缅甸 (缅甸民族)
葡萄牙 (葡萄牙人)
卢旺达
塞尔维亚 (塞尔维亚人)
西班牙 (西班牙人)
韩国 (韩族)
土耳其 (土耳其人)
其他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国籍新生儿的户口登记采取属人主义,无论其出生地为何,须在父亲或母亲的户籍地进行户口登记办理落户。
相关条目
[编辑]- ^ Agterhuis, Sander. The right to Return and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PDF). [2023-11-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