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分类索引
特色内容
新闻动态
最近更改
随机条目
帮助
帮助
维基社群
方针与指引
互助客栈
知识问答
字词转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百科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维基百科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维基百科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条文内容
2
争议
3
参考资料
开关目录
私与外国订约罪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条目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上传文件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私与外国订约罪
是
中华民国
的一条法律,属于
刑法
第113条
[
1
]
。
条文内容
[
编辑
]
“
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争议
[
编辑
]
“外国政府”的定义:
本条文的其中一个争议,在于对“外国政府”的定义,特别是当条约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时,中共政府应否被视作“外国政府”处理。在2005年4月,时任国民党副主席的
江丙坤
就曾因为代表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签署
九加一项协议
,被民众以这条罪告发。
参考资料
[
编辑
]
^
张信义.
馬英九觸犯刑法第113條?
. 自由新闻网. 2010-01-06
[
2010-01-08
]
. (
原始内容
存档于2012-01-21).
这是一篇关于
犯罪学
、
刑罚
、
罪案
与
罪犯
的
小作品
。您可以通过
编辑或修订
扩充其内容。
查
论
编
分类
:
中华民国刑事法律
隐藏分类:
全部小作品
犯罪小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