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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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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状态:施行中
别名宪诉法[1]
施行日期1958年7月21日
修正次数2
最新修正2019年1月4日
法规类别
母法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司法
院本部
释宪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宪法诉讼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1957年11月5日由立法委员仲肇湘以《司法院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条例草案》之名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第四七七号
  • 法制委员会于1958年1月14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1958年7月8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1958年7月11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1958年7月21日由总统蒋中正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1958年7月21日起施行
相关资讯
相关法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调度司法警察条例行政诉讼法民刑事诉讼卷宗灭失案件处理法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已废止)
相关诉讼案111年宪判字第1号释字第748号释字第734号释字第656号释字第644号释字第603号
备注上开所提之大法官解释,非属狭义之诉讼,唯于2022年1月4日后,将改以诉讼形式进行宪法审查,故亦列于此。

宪法诉讼法》(简称宪诉法[1]),旧称《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大审法[1])、《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为中华民国之一部程序法[2],主要规范“法规范宪法审查及裁判宪法审查案件”、“机关争议案件”、“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件”、“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案件”前开六类宪法诉讼之程序[2]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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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全文20条。同年7月21日,总统令公布施行[3]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称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并修正全文35条。同年2月3日,总统令公布施行[3]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称为《宪法诉讼法》,并修正全文95条。2019年1月4日,总统令公布,并自公布后三年施行[3]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宪法诉讼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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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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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行宪之初,有关大法官之职权行使,主要法源规范为1948年,司法院自行订定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然于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组织法》,明文“大法官会议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4]

该法于《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时期,仅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注 1],规范司法院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以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事宜[5]

《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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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华民国正值第二次宪法增修时期。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职权[注 2]。1993年,该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将名称改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并进行修正[4][5]

2005年,中华民国宪法迎来其第七次增修。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弹劾案之职权[注 3]。唯是次宪法增修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总则及附则外,尚仅明文规范“解释案件之审理”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之审理”[4][6]

《宪法诉讼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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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该法迎来重大变革,并更名为《宪法诉讼法》(于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变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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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范,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或宪法法庭以行使职权。然是次修正后,《宪法诉讼法》明文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行使职权,审理结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最显而易见的,原先大法官会议是以合议制进行“解释”,且不同意和协同意见书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为宪法法庭后,将会以诉讼形式对案件进行“判决”,且必须完全公开并详实记录每一位参审大法官之判决立场,亦或检具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6][7][8][9]

裁判宪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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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该法规范人民仅得就抽象法规申请释宪,然参考德国裁判宪法审查制度修正后,人民若对法院之确定终局裁判有违宪之虞,得向宪法法庭声请为违宪宣告之判决。唯宪法法庭独立于三级三审制之外,为特殊司法救济制度,绝非所谓之“第四审”[6][7][8][9]

法庭之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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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上开所提及,宪法审查乃特殊司法救济制度,在参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实务运作后,新增“法庭之友”制度。宪法审查绝非仅及止于法律问题,其尚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领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后,民间若对特定案件有意见,可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或资料,以供宪法法庭为日后判决之参考[6][7][8][9]

明文规范总统、副总统弹劾案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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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七次宪法增修后,该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备。是次修正为《宪法诉讼法》即明文规定相关审理程序,包含弹劾案审理期限、言词辩论期日等事项[6][8]

门槛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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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该法就法规范宪法审查之部分,规定应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实务上难以达到2/3之门槛。是次修正后,除特别规范外,经大法官总额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总额1/2(8席)以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为合宪/违宪判决[6][8][注 4]

除判决门槛外,立法委员就其行使职权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部分,声请门槛亦从原先总额1/3(38席)以上,调降至总额1/4(29席)以上[6][8][注 5]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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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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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民国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
  2.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民国81年)第13条第2项: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3.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4项: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4.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1项: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5. ^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1项: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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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大法官书记处. 108年度司法業務年報 - 第一篇:大法官審理案件部分. 司法院. 2020-11 [2021-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9). 
  2. ^ 2.0 2.1 大法官书记处. 憲法訴訟是由哪個機關負責審理?審理哪些案件?憲法訴訟法何時開始施行?(111年1月4日施行). 司法院. 2019-12-17 [2021-1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5). 
  3. ^ 3.0 3.1 3.2 沿革 - 憲法訴訟法. 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9-01-04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4). 
  4. ^ 4.0 4.1 4.2 张嘉尹.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制度的歷史發展與憲法基礎 (PDF). 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 (台北市: 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 2013-09-27, 8: 115–174 [2021-1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1-24). 
  5. ^ 5.0 5.1 王韵茹. 裁判憲法審查之裁判結果、宣告方式與效力 (PDF). 司法院大法官108年度学术研讨会. 司法院大法官 (台北市). 2019-12-07 [2021-11-1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3-27). 
  6. ^ 6.0 6.1 6.2 6.3 6.4 6.5 6.6 大法官书记处. 憲法訴訟新制簡介(111年1月4日施行). 司法院. 2020-09-04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2). 
  7. ^ 7.0 7.1 7.2 刘昌坪; 李剑非. 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修正重點摘要介紹. 理律法律事务所. 2021-09-23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8. ^ 8.0 8.1 8.2 8.3 8.4 8.5 Huang, Abby. 釋憲進入新時代:除了人民可以提「個案」釋憲外,一張表看懂《憲法訴訟法》改了什麼. 关键评论网. 2018-12-19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 
  9. ^ 9.0 9.1 9.2 蔡正皓. 《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憲法解釋法庭化與新制的兩大疑慮. 关键评论网. 2019-01-09 [2021-11-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