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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政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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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政务官(日语:大臣政務官だいじんせいむかんParliamentary Secretary, Vice-Minister)是日本内阁府复兴厅与各省设置的官职。通常省略“大臣”简称政务官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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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政务官是依《国会审议活性化及政治主导政策决定制度确立相关法律日语国会審議の活性化及び政治主導の政策決定システムの確立に関する法律》,废除原有的政务次官,与副大臣一同新设的职务。

大臣政务官协助各府省首长大臣(内阁府为内阁官房长官特命担当大臣)参与特定政策及企划与处理政务。其地位由《内阁府设置法》第14条、《国家行政组织法》第17条等规定。各大臣政务官的职务范围由各府省首长大臣决定。大臣政务官的任免由各府省首长大臣提出,内阁决行(与身为认证官日语認証官的副大臣不同,不须受天皇认证)。

大臣政务官在内阁总辞时,与内阁总理大臣等其他国务大臣一样同时失去其职位。是《国家公务员法日语国家公務員法》上的特别职日语特別職,惯例上由国会议员出任[1]

大臣政务官的地位在副大臣之下、大臣补佐官事务次官之上[2]。官职名为内阁府大臣政务官(非内阁总理大臣政务官)、复兴大臣政务官(非复兴厅大臣政务官)、总务大臣政务官(非总务省大臣政务官)等。

大臣政务官与副大臣的不同处是,副大臣是针对该府省的政策进行全面性的辅佐(但内阁府副大臣不处理大臣委员会日语大臣委員会相关事务),大臣政务官是针对特定政策进行协助,副大臣(内阁府副大臣除外)在大臣不在时代行各省大臣职务(但不代行国务大臣职务),大臣政务官则无此权力。

官职名实施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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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府设置法》、《国家行政组织法部分修正法》(平成11年法律第90号)、《中央省厅等改革国家行政组织相关法律整备等相关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02号)最早制定的官名未冠上“大臣”,只称为“政务官”(内阁府政务官、防卫政务官、总务政务官等),之后同月30日公布、施行的《国会审议活性化及政治主导政策决定制度确立相关法律》(附则第7条至附则第9条),将前述三条法律提及的“政务官”改为“大臣政务官”与“长官政务官”,20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

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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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大臣政务官的英文名称是仿效英国译为“Parliamentary Secretary”。

2006年(平成18年)2月下旬,经济产业大臣政务官日语経済産業大臣政務官片山五月的名片将其职称译为“Vice-Minister”。现在部分省将大臣政务官译为“Vice-Minister”。副大臣则译为“Senior Vice-Minister”。

长官政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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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由国务大臣出任首长的各厅(大臣厅日语大臣庁)设有同様职务长官政务官

大臣政务官一覧(计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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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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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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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与国务大臣一样可由国会议员以外人士出任,但目前还未有此情况产生。
  2. ^ 《国家公务员法》第二条之3、《特别职职员薪俸相关法律日语特別職の職員の給与に関する法律》别表第一、《一般职职员薪俸相关法律日语一般職の職員の給与に関する法律》别表第十一、《人事院规则日语人事院規則》九―四二别表。与检查官(会计检查院长除外)、人事官(人事院总裁除外)、内阁危机管理监、侍从长等同等。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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