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
中英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是《中英联合声明》的一部分[1],透过两国协议解决香港英国属土公民在香港不再是英国属土后的国籍问题。
英方探讨选项
[编辑]1982年,英国著手准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商解决香港问题。为此英方起草了多个公民身分和国籍选项,以供研究:[2]
选项一
[编辑]继续保留英国属土公民身分直到永远。当时在香港,大约250万没有联合王国居留权的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即将成为英国属土公民。英方认为,此举不会减损港人权利,也不会让英方承担新的移民责任。可是,与中方达成协议之后,香港未必算是“英国属土”,“属土公民”一词又可能会让中方反对。[2]
选项二
[编辑]变更为英国海外公民身分。这是由没有联合王国居留权或与联合王国或任何现有殖民地没有任何联系的联合王国及殖民地公民所拥有的剩馀地位。英方认为,如果中方完全收回香港,而中方又认可香港某程度同英国的关系的话,这是个合适的地位。如果英方能保留管治权的话,由英国属土公民身分转换为英国海外公民身分,则会被视为降级而遭港人厌弃。[2]
选项三
[编辑]变更为受英国保护人士身分。这是由英国管治的外国领土的居民的通常地位。英方认为,港人和中方都不会同意。[2]
选项四
[编辑]变更为英籍人士身分。这仅限于1949年前属于英籍人士的某些剩馀类别的人。英方认为并不适合。[2]
选项五
[编辑]设立“英国管治地区公民”新身分。英方认为港人会视之为比英国属土公民身分次一等。[2]
选项六
[编辑]设立香港公民身分。英方认为,中方会视为港独迹象而坚决反对,港人也会视之为减弱与英国的联系。[2]
选项七
[编辑]变更为中国公民身分。英方认为,终止英国的公民身分会导致港人失去信心,大量香港英国属土公民在没有联合王国居留权的情况下仍将会寻求进入英国。[2]
选项八
[编辑]双重公民身分。[2]
结论
[编辑]英方认为,任何关于公民身分的安排都必须调和英、中、港三方的矛盾。英方希望有关安排是可行的并确保港人信心,表示英方的对外责任;同时又能令英方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第三国保障,表示保留某种形式的公民身分;从而不增加,甚至尽可能减少移民需求,而且防止没有联合王国居留权的港人因信心崩溃而进入英国。英方评估,中方为了彰显主权,会要求终结任何形式的英国公民身分;如果英方能保留管治权的话,港人会希望当时的公民身分维持不变。[2]
英方作出结论,保留英国属土公民身分(选项一)是最能够保障英方利益和港人信心的选项。如果中方反对,可以设立一个新的地位例如“英国管治地区公民”身分(选项五)或者香港公民身分(选项六),但这会比较难以维持信心或者减低移民压力。双重公民身分(选项八)则是更退一步的选项。变更为中国公民身分(选项七)会严重损害信心,导致逃难潮,使英国面临严重移民后果。[2]
争取换汤不换药
[编辑]1984年上旬,随著中英双方确定英国不再保留管治权,英方起草了关于国籍的工作文件,供中英双方讨论。当时香港英国属土公民的权利有三点:
- 一、根据本地法律拥有香港居留权;
- 二、英国属土公民地位可凭世系传一代,符合若干情形可以传更多代;
- 三、有资格在第三国接受联合王国领事保护。[3]
英方明白国籍和公民身分是敏感议题,《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使港人感到不满。尽管他们受联合王国入境管制的情况没有改变,设立多种公民身分取代联合王国及殖民地的单一公民身分仍被视为将香港英籍护照持有人降级。香港行政局非官守议员向英方强调,如进一步侵蚀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必将遭到港人坚决反对。他们要求英方向中方争取延续香港英国属土公民权利至1997年后;即使香港将不再是英国属土,也要向中方争取保留“香港英国属土公民”的称号。中方当时还没有正式立场,但曾经表示反对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地位。[4]
英方决定以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地位(包括权利及称号)为叫价,以向香港行政局表明英方会尽力帮助香港。英方也计划以换上新称号(例如“英籍:中国香港公民”)但拥有英国属土公民的权利作为退一步的叫价,也会向中方提议让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享有中国香港的居留权,并在他们的英籍护照上注明这项权利。[3]
香港行政局认为“英籍:中国香港公民”的新称号混淆了国籍和公民身分两种概念,他们又特别不喜欢“中国香港”这个词,于是向英方提出改为“英国国民:香港公民”,其次为“英国国民:英联邦公民”或“英国国民:中国香港公民”。英方认为没有“中国”这个词将严重冒犯中方,影响英方向中方推销其国籍方案。英国外交部请示英国首相戴卓尔夫人后,决定使用“英国国民:中国香港公民”。[5]
无论方案为何,英方的内部共识是不让外界期待英方产生新的移民承诺。[6]
双重国籍问题
[编辑]1984年3月27日是中英第十一轮会谈的第二天,英方将其国籍方案交付讨论。中方代表周南在会上反对方案,表明中方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他说,1997年以后,不能再有英籍护照发出给香港特区的中国公民,但他没有直接回应让英国属土公民保留一个类似英国属土公民的国籍的问题。他又指,中方一贯主张英国属土公民地位与中国国家主权相矛盾,英国属土公民地位不能在香港特区存在,中方也不会在香港特区里把英国属土公民视为海外英国人,英方不能在1997年以后发出英国属土公民护照。[7]
双方代表会后一起吃饭。中方代表透露,中方虽然不承认双重国籍,但他们可以允许双重国籍存在(例如允许香港居民使用其他国家的护照去旅行)。[8]
两局议员不满
[编辑]香港行政局对英方的一直以来的谈判表现非常不满,锺士元在行政局会议上形容中方立场是致命一击(锺:“the last nail in the coffin”),狠批英方在谈判上成果欠奉,更败退连连。议员认为国籍问题至关重要,如果持有英国属土公民身分的人不能继续保留地位和权利,也不能自由地使用英籍护照旅行,这些人将迁怒于英国政府,香港在未来13年将难以管治。[9]
1984年4月6日早,戴卓尔夫人在伦敦会见行政局非官守议员。谈到国籍问题时,邓莲如在会上忆述同夫人第一次就香港问题会面时,夫人曾说中方信奉马列主义,不可信任。邓莲如认为目前谈判的进展揭露了中方不可信任。她举例,鲁平曾表示中方反对维持英国属土公民的称号而不反对维持其权利,罗嘉驩认为双重国籍可以接受,但中方现在却不同意永续英国属土公民的权利。罗德丞批评,《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通过时,没有港人想像到中英谈判会导致英国联系的终结,如果共产中国拒绝在协议里承认英国属土公民将来仍是英国国民,趁著现在还有言论自由,他们将强烈要求英方保护他们免受共党影响。他警告,英方绝不能在与中方的协议上削减或侵蚀英国属土公民的权利和地位,否则香港将不能管治。锺士元请夫人谈谈对国籍的看法。夫人说,这是英方需要在谈判上加把劲的议题。英国外交大臣贺维补充,一如其他议题,英方将视乎中方给出甚么,再看看整体上是否足够。邓莲如警告,即使侵蚀微不足道的权利,也会导致人心惶惶。[10]
领事保护问题
[编辑]1984年4月16日,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在北京会见贺维,贺维向吴学谦介绍英方的国籍方案。贺维说,香港许多人拥有英国国籍,目前叫做英国属土公民,但是1997年后将不适合如此称呼。英方在政治上不能剥夺英国属土公民作为英国国民,在英国法律上的权利。英方想换汤不换药,使用一个没有殖民地含义的称号。贺维表明,这是一个过渡性安排,一般来说,英国国籍只能传一代。吴学谦回应,他知道五百万港人里边有三百万英国属土公民,如果这三百万人可以接受领事保护,未来英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的规模将和香港特区政府一样大。他希望英方重新考虑此问题。[11]
1984年4月19日晚,贺维在港会见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议员质问英方打算如何在1997年后履行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的责任,他们能否继续持有英籍护照,那些不愿在共产主义下生活的能否得到英国的定居权?贺维回应称,英方正在争取一个达到大家目的和让港人接受的协议,其中的元素是给予港人一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单独地位,可自由进出香港,及继续英国属土公民在第三国接受领事保护的权利。要求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在港的领事保护并不实际,香港的根本自由需要由基本法建立。中方拒绝双重国籍使情况变得困难。贺维强调,谈判正在进行,各项议题须谨慎处置。给予若干或所有英国属土公民在英国的定居权,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状况,贺维表明他不能这样做。议员听毕均无奈接受。[12]
中方评价方案
[编辑]1984年4月28日是中英第十三轮会谈的第二天,英方代表伊文思向中方表示,英方不打算寻求在1997年后,在香港或者中国其他部分向前香港英国属土公民提供领事保护。周南明白,但他表示英方方案不可行,里边有几点抵触了主权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精神:
- 英国国籍可由后代继承,即使只能传一代;
- 要求中方明确承认1997年后的双重国籍;
- 港人持有的英籍护照载明持证人拥有中国香港的居留权。
周南说,中方理解英方的难处,但英方仍须找到不抵触中方原则的办法。他希望英方继续探索并祝愿英方成功。[6]
伦敦游说团
[编辑]英国国会将在1984年5月16日辩论香港议题,两局非官守议员为此组成伦敦游说团,并制作一千份立场书派发给国会议员和英国传媒。立场书提出六项疑虑、两个问题和四项建议,其中:
- 疑虑六:在港出生的英籍人士的命运如何?他们的权利如何得以保存?假如他们不愿留在香港,英国应否帮助他们作移民的安排?
- 建议四:应保证维护英籍人士的权益。
贺维知道后大感头痛,认为两局议员知道太多关于中英谈判的内幕,若他们公开质疑谈判,必造成社会动荡。贺维又担心中方误以为英方为了搞乱香港而策动此事,急令香港总督尤德阻止。尤德找来锺士元晓以利害,希望他按下不表。锺士元拒绝,表示立场书已经寄出。覆水难收,贺维唯有叫伊文思先行向中方解释一番。[13]
1984年5月15日,戴卓尔夫人在伦敦会见游说团。根据事前准备的谈话要点,如果游说团问起国籍问题,夫人将表示英方不能开空头支票,空头支票不能维持信心,也会被视为承认谈判失败。如果中方指控英方破坏协议,将减少中方遵守协议的诱因。英方理解两局议员的忧虑,将加强施压中方,达成一个保留英国国籍精粹的协议。[14]会上,张人龙说他刚随新界乡议局代表团访华完毕,他忆述中方描述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为持有属土护照的人,当中方恢复行使主权以后,这些护照将会无效。中方表示港人可以在1997年前,要求英方给予海外公民身分。张人龙提醒中方,其《国籍法》禁止双重国籍。中方表示可作适当修改,以容纳一代英国属土公民。代表团问中方可否容纳两代,中方仅隐晦地表示可以。代表团问中方将怎么看待这种新护照,中方说可以拿来旅行。中方透露,英方正打算发新护照,著代表团回去问英方。[15]
英方起草协议附件
[编辑]经英国外交部、内政部、香港政府和驻华大使馆紧密沟通,在1984年7月13日起草了一份符合英方要求,且考虑到中方关切的关于国籍的协议附件。[16]
双重国籍
[编辑]草稿首两段由中方同英方分别作出单方面声明。借此,英方可以宣告香港英国属土公民可以在1997年后继续持有英国国籍,而中方无须对此作出正式同意,或者同意双重国籍的概念。中方将宣告这些人都是中国公民。如果他们当中有人以他们的英国国籍为理据,追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的话,英方可以引用中方的宣告予以拒绝,贺维表明此宣告特别重要。[16]
可继承性
[编辑]虽然中方表示不能接受英国国籍在1997年后的可继承性,英方认为中方也许会允许英方以单方面声明的形式来实现英国国籍的可继承性。为此英方设计了五个版本来规定新国籍的可继承性。行政局一致支持第一个版本,即维持现行无限继承的做法。但是贺维担心中方不会同意这个无限制的做法,于是设计第二个版本,即只能传一代。贺维认为这只是一个小变化,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只有极少数英国属土公民地位能传予第二代。如果中方还是不同意,英方可提出第三个版本,即只能在1997年后的五十年内传一代。这符合英方要求“五十年不变”的立场。[16]
贺维认为争取一个相对优厚的可继承性条款对英港关系十分重要。英方提出减少继承权至一代将使行政局失望,如果再调低目标,将会让行政局觉得英方背信。由于中方强烈反对可继承性,英方很可能需要再调低目标。这样的话,由于英方同行政局的关系早已脆弱,必须要让行政局看见英方这样做是因为中方强烈反对而不是因为英方重新考虑其政策。由于本附件列明,在1997年后保留了某种形式的英国国籍的人,将同时获得中国国籍和香港居留权(英方将在协议发表时,另行表明他们没有联合王国的居留权),贺维认为,已经不需要让任何对移民的焦虑去限制英方在这个重大范畴上给予港人最大的心理支持。[16]
与香港居留权挂钩
[编辑]中方似乎拒绝在前香港英国属土公民的新英籍护照上,载明他们拥有中国香港居留权。如果没有这句批注,他们可能会被遣返英国而不是香港特区。英方建议在附件里列明,任何国家如批准一名中国香港人士使用该国签发的护照,可在该护照载明,该人持有证明其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中国香港身分证。[16]
有关问题最终在1985年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会议上解决:
“ | 和现时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不同,新的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并无直接加上“本护照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的批注,这是令人对新护照的效用产生怀疑的地方。新护照上缺少这项批注的原因是英国由1997年7月1日起将不再拥有香港的主权和治权。所以由该日起,英国政府不宜在新护照上注明持有人有权在香港居留。要使英国国民(海外)护照在1997年以后获得接受和承认,则护照上有关持有人居留权的批注,必须与中英联合声明中有关宪制安排的协议配合。相信各位议员亦知道,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次官杨格女男爵昨日在英国上议院答复议员的问题时指出,中国方面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会议上,已原则上同意新护照上的批注所用字眼应为“本护照持有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第(某某)号,该身份证注明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这些字眼清楚显示,护照持有人有权在港居留而注明其居留权的是其身份证而非英国政府所发的证件。 | ” |
——律政司唐明治议员,于1985年12月4日的香港立法局会议上[17] |
中方再谈立场
[编辑]1984年7月30日,贺维再次访华。中方向英方重申反对任何英国国籍在1997年后的可继承性,但中方也暗示了英籍护照的持有人可以用该护照在1997年后离开香港特区,返回时只须出示特区身分证。也就是,1997年后拥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将无需使用中国护照进出香港。英方认为,如果能和中方在后续会谈里确认此立场,将解决香港居民其中一个的重大关切。[18]
开始终局谈判
[编辑]1984年8月24日,英揆外事顾问柯利达就国籍问题,认同由中英双方互换一份联系到中英协议的备忘录。备忘录应当以换名字的方式保存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而不给予下一代的继承权。[19]
中英双方组成的特别小组在1984年8月底紧密工作。英方同意中方的办法,以互换备忘录的形式处理国籍问题。中方仍然拒绝考虑一代人的可继承性,英方终于意识到这是不可谈判的。中方又在1997年后发出英籍护照给前英国属土公民的议题上刁难英方。[20]
尤德向英方建言,国籍问题对社会大部分人的后果尤为突出。丧失可继承性(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儿童只会是中国公民),将推动部分中产阶级离港,为他们的后代取得其他国籍。留下来的,将极其关注他们使用英籍护照自由旅行的能力。他们不会接受摸棱两可的权利。尤德认为,若英方让渡可继承性,则中方必须同意这些人在1997年后使用英籍护照旅行及取得护照的权利。[21]
1984年9月6日,贺维准备发信息给吴学谦,其中就三项国籍议题阐述英方主张:
可继承性
[编辑]剥夺大量香港人在现行法律上的权利是英方的政治难题。英方已同意没人会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由于同香港的关系,取得任何形式的英国国籍。英方要求的是,那些在1997年前拥有国籍的,能保留他们现有的,由下一代继承的权利。[22]
新护照的发出限期
[编辑]中方要求所有新护照在1997年前发出完毕,这将制造大量问题。设定发出限期,将使原本不会申请的人,也会一窝蜂的申请。即使设立特别机制,其申请规模也会造成难以承受的行政负担。[22]
护照提述
[编辑]英方建议在英方备忘录里,列明有关人士可使用英籍护照旅行。[22]
1984年9月8日晚,伊文思致电周南安排收取贺维的信息。周南说,如果中方严格执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在1997年后,香港中国居民将不被允许使用外国政府发出的旅行证件。可是中方灵活处理,同意英方把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换成新证件用来去海外旅行。如果英方不在1997年更换完毕,某些英国属土公民将在1997年后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旅行,这将产生本地和国际上的政治问题。至于英方提出的行政负担问题,英方有13年的实施时间。周南认为很多合资格申请的都不会去申请。周南说,中方或许会考虑英方的建议,在英方备忘录里列明“护照”一词。可是可继承性是一个比更换证件更大的问题,中方绝对不会在任何情况接受可继承性。[23]
发出限期的争论
[编辑]以1997年6月30日为限
[编辑]1984年9月11日晚,伊文思致电吴学谦。吴学谦说已经看过贺维的信,并向中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等汇报。他说中方将在1997年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如英方未及时发出全部新旅行证件,部分中国公民将继续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抵触了中方的主权原则。他认为1997年前发出新旅行证件的行政负担问题只是技术问题。如果英方不再坚持国籍的可继承性,不再坚持在1997年后发出新旅行证件,以及不再要求中国公民可以在1997年后使用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证件去旅行,中方将准备同意英方在备忘录里以“护照”一词指称该新证件。[24]
伊文思表示,英方的理解是,如果有资格申请但没有申请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200万人需要在1997年7月1日前取得新式护照的话,英方将肩负重担。伊文思重申他不是在讲100万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而是讲200万没有申请此种护照的人。当然,英方同意已经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需要在1997年7月1日前更换护照。伊文思认为,中方的意思是那些没有申请护照的人应该在那天之后仍可以取得新式护照。这一点有可能出现了误会。[24]
吴学谦说,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他的声明的意思是所有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或者是想申请英籍旅行证件的人,都应该在1997年更换或者取得新证件,否则将出现政治难题。伊文思重申,英方同意任何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需要在1997年前更换新证件,而且他们在1997年后不能使用英国属土公民护照去旅行。英方的意思是他们想让没有申请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仍可以在1997年后取得新式护照。[24]
吴学谦说,英方在1997年以后发出英籍旅行证件予中国公民在政治上并不合适。他明白设定限期可能造成行政负担,但是这只是技术难题。伊文思解释,他不只在讲100万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人,也包括200万有资格持有但没有持有的人,他们很可能在限期前申请新式护照。[24]
吴学谦说,他明白有持有人和非持有人两种人,那些想要新英籍旅行证件的应该在1997年前申请。也就是说,两种人的工作都要在那个时候完成。中国公民在1997年后申请英籍旅行证件是不可想像的。具体事项可以找周南讨论。[24]
吴学谦确认中方的立场为,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持有人须在1997年7月1日前更换新式护照,那些有资格持有但没有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的,也要在1997年7月1日前申请新式护照。伊文思说,贺维肯定会很失望。[24]
技术细节
[编辑]1984年9月13日,贺维发信息给吴学谦。中方同意了英方发出的新式护照可以在1997年后延长期限和予以更换,也同意为在1997年6月30日前出生的若干类别儿童提供合适安排,细节将在双方的工作小组里讨论。贺维提出在英方备忘录列明,已发出的新式护照可以在1997年后延长期限和予以更换;当在1997年6月30日前出生的合资格儿童长大,而不再适合使用他们家长的新式护照去旅行时,也可以为他们发出单独的新式护照。[25]
人们如要在1997年后继续使用英籍护照,中方要求他们必须在1997年前取得护照。贺维表示,这将刺激大量的护照申请。在1997年前的一段时间,将无可避免出现大量申请,英方实际上不可能在1997年6月30日前处理所有申请。贺维提出,英方将接收英国属土公民的新式护照的申请直至1997年6月30日为止。到时候任何已接收但未处理的申请将尽快处理。紧接1997年7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可获得特别安排,因为他们不够时间在限期前被包括在家长的护照上。[25]
贺维说,这是英方的最低要求。如果英方要原则上接受中方的立场,这些要求有实际的必要。贺维希望中方保证香港中国公民可继续在1997年6月30日后使用尚未过期的英国属土公民护照。[25]
尘埃落定
[编辑]1984年9月16日早,周南会见伊文思,向他传达吴学谦的答复。关于在香港的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护照问题,吴学谦讲过,英国属土公民无论持有或未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他们想自愿地申请新英籍护照,英方必须在1997年6月30日前发出完毕。吴学谦强调这是中方能展示的最大弹性。如果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6月30日前申请,但是发出护照的程序持续到1997年6月30日后,中方将面临极大的政治难题。英方的提议难以接受,希望英方不再坚持。[26]
完成备忘录文本
[编辑]中英双方完成协议文本后,1984年9月19日,戴卓尔夫人在伦敦会见行政局非官守议员。根据事前准备的谈话要点,如果议员问起英方对修订英国国籍法令的安排,夫人将表示协议才刚刚完成,英方将研究如何修订英国国籍法令以落实协议。新国籍的名称还没有想好,英方有兴趣听取议员的意见。所有英国属土公民将有权取得新国籍,但因中方态度,他们须在1997年6月30日前取得护照以确保这项权利。如果议员要求英方单方面继续可继承性,夫人将会婉拒。贺维发给吴学谦的信息里,同意如果中英双方就其他国籍问题达成协议,英方将放弃可继承性。英方反口的话将招致中方的敌对回应,使中方单方面漠视协议的其他部分,英方绝不能给中方这个开口。[27]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實施情況. [2020-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01).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No.10 briefing to MT (“Annex K.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Immigration”) [“The Future of Hong Kong A Special Study” (PDF). 1982-09-12.
- ^ 3.0 3.1 Howe minute to MT (“Future of Hong Kong: working paper on Nationality, Citizenship, Right of Abode, Freedom of Travel, Emigration and Immigration”) (PDF). 1984-02-22.
- ^ Brittan PS letter to Howe PS (“Future of Hong Kong: working paper on Nationality etc”) (PDF). 1984-03-09.
- ^ Howe PS letter to No.10 (“Future of Hong Kong: working paper on Nationality, Citizenship, Right of Abode, Freedom of Travel, Emigration and Immigration”) (PDF). 1984-03-16.
- ^ 6.0 6.1 Brittan letter to Howe (“Future of Hong Kong: working paper on Nationality etc”) (PDF). 1984-03-16.
- ^ UKE Beijing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11th round: second day: comment”) (PDF). 1984-03-27.
- ^ Howe minute to MT (“Future of Hong Kong: Nationality”) (PDF). 1984-07-13.
- ^ Youde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consultation with EXCO”) (PDF). 1984-03-29.
- ^ Howe PS letter to No.10 (“Future of Hong Kong: record of the Prime Minister’s meeting with EXCO Unofficials on 6 April 1984”) (PDF). 1984-05-10.
- ^ Y UKE Beijing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Secretary of State’s discussions with Wu Xueqian on 16 April”) (PDF). 1984-04-16.
- ^ Youde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Secretary of State’s discussion with UMELCO”) (PDF). 1984-04-20.
- ^ Howe PS letter to No.10 (“Hong Kong: manifesto by UMELCO”) (PDF). 1984-05-09.
- ^ Howe PS letter to No.10 (“Hong Kong: manifesto by UMELCO”) (PDF). 1984-05-14.
- ^ No.10 record of conversation (MT, Cradock, Wilson, S.Y. Chung, Lobo, etc) (PDF). 1984-05-15.
- ^ 16.0 16.1 16.2 16.3 16.4 Howe minute to MT (“Future of Hong Kong: Nationality”) (PDF). 1984-07-13.
- ^ 立法局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PDF). 1985-12-04 [2020-09-1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3-09).
- ^ Howe PS letter to No.10 (“Visit of the Foreign Secretary to Peking”) (PDF). 1984-07-30.
- ^ Cradock minute for Powell (“Hong Kong: state of the negotiations”) (PDF). 1984-08-24.
- ^ UKE Beijing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assessment of progress in the working and ad hoc groups”) (PDF). 1984-09-01 [2020-09-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0-30).
- ^ Youde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main negotiations: the end game”) (PDF). 1984-09-03.
- ^ 22.0 22.1 22.2 Howe telegram to Youde (“Future of Hong Kong: message from Secretary of State”) (PDF). 1984-09-06 [2020-09-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0-30).
- ^ UKE Beijing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Secretary of State’s message”) (PDF). 1984-09-08.
- ^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UKE Beijing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reply to your message”) (PDF). 1984-09-11.
- ^ 25.0 25.1 25.2 Howe telegram to UKE Beijing (“Message from Chinese Foreign Minister) (PDF). 1984-09-13.
- ^ UKE Beijing telegram to FCO (“Future of Hong Kong: your second message to Wu Xueqian”) (PDF). 1984-09-16.
- ^ FCO briefing to No.10 (“Future of Hong Kong: Prime Minister’s meeting with EXCO Unofficials, 19 September ”) (PDF). 198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