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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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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
起草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提请审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 国务院提请审议:2006年6月
  • 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紧急状态法》)
  • 一审:2006年6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二审:2007年6月24日-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三审:2007年8月24日-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人大常委会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8月30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公布)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草案审定[编辑]

本法原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全文共七章、62条、一万多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自2004年后屡经修改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6月24日召开第22次会议,开始审议该草案。条例将规管四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手法,当中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草案规定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备、及时公布疫情发布,但亦指明若讯息不利于应急工作,可获豁免。草案亦提出,若传媒擅自发布公共卫生、政府对应方案、或报道虚假等,一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被罚款5至10万元,该条例内容引起民间争议。

法律内容[编辑]

本法全文共七章、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