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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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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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可以尝试着把其中有关广告宣传的文字删除,并完善该词条—我不叫王大锤(留言) 2014年4月2日 (三) 08:18 (UTC)
- 请自行重建。--广雅 范★ 2014年4月2日 (三) 10:2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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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为什么就认定绿梦鸭是广告呢?应该怎么编辑才不算?绿梦鸭现在是个公益组织。已注册,有机构代码的。请求恢复。—哟哟哟切克闹(留言) 2014年4月2日 (三) 10:09 (UTC)
- WP:SPAM。--广雅 范★ 2014年4月2日 (三) 10:27 (UTC)
- (!)意见 这不是“绿梦鸭”的问题,而是“如何去介绍绿梦鸭”的问题。请参考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及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2日 (三) 10:32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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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在准备翻译英文维基百科条目en:BIRT Project时,发现其对应的中文维基百科条目BIRT于2008年6月13日被人以G11标记并被快速删除。从我仅能接触到的原文的前一两句来看,该文应该是从英文维基百科翻译而来的,而我目前正想要把en:BIRT Project翻译成中文。
- 如有可能的话,我希望在原有条目的基础上进行维基化,并以英文维基百科中的内容对条目进行扩充。否则我将于今晚或明早(UTC +8)把这个条目重新创建一遍。-DukeAnt(留言) 2014年3月29日 (六) 13:20 (UTC)
- 有没有人来给个明确点的答复?--DukeAnt(留言) 2014年3月30日 (日) 02:16 (UTC)
- 原本的删除理由是G11 (广告)。你重建的内容不是广告便成了--Nivekin※请留言 2014年3月30日 (日) 03:16 (UTC)
- @nivekin:我原打算把en:BIRT Project翻译成BIRT的,但似乎2008年之前就有人这样做过,然后条目被人挂模板速删了。我觉得6年前英文维基百科上的该条目和今天差别并不大,如果有前人已经翻译好了,那我维基化一下就好。--DukeAnt(留言) 2014年3月30日 (日) 03:58 (UTC)
- 或者说:我怀疑BIRT不满足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DukeAnt(留言) 2014年3月30日 (日) 06:47 (UTC)
- 你可以请求管理员把原有的文字EMAIL给你--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2日 (三) 09:35 (UTC)
- 或者说:我怀疑BIRT不满足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DukeAnt(留言) 2014年3月30日 (日) 06:47 (UTC)
- 已恢复,请进行相关清理及维基化工作。--Jimmy Xu 论 2014年4月2日 (三) 17:08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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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原因,所有关注度的分类页面都被User:Lanwi1以O4: 空的类别为理由删除。包括Category:自2014年3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4年2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4年1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3年12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3年11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3年10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3年9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3年8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Category:自2013年7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等等--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3:00 (UTC)—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3:00 (UTC)
- (~)补充 昨日Category:自2014年3月主题关注度不足的条目中还有超过200条被挂上关注度模版的条目,而且条目上的分类模版仍存在,见今日提删的小卡比兽等--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07 (UTC)
- (:)回应 由于那个时候,我看到的分类是空的,被机器人挂上速删模版,而那时被机器人挂上速删模版的空分类已超过500个,所以我全部都删了。--Lanwi1(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10 (UTC)
- (?)疑问:那些条目是否被人恶意从该分类中剔出,然后提出速删申请?--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3日 (四) 04:13 (UTC)
- (:)回应不可能是空的,我每天都是按这些分类找出到期的关注度条目,除非有人在关注度模版的源码上倏了手脚。恐怕那500多个空分类中也有些是有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15 (UTC)
- (:)回应 一向挂了关注度模板后,条目就被自动归类。我们应该找出那里被人改动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3日 (四) 04:20 (UTC)
- (:)回应 由于那个时候,我看到的分类是空的,被机器人挂上速删模版,而那时被机器人挂上速删模版的空分类已超过500个,所以我全部都删了。--Lanwi1(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10 (UTC)
- 已恢复。--铁铁的火大了 2014年4月4日 (五) 04:1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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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真的有这运动,又称为反反服贸,Google中也可查询到多项资讯,特此请求复核....—♠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4月1日 (二) 16:20 (UTC)
- A5无误,请自行建立重定向。--广雅 范★ 2014年4月2日 (三) 10:26 (UTC)
- 看到之前别人创的条目了....但原本的A5是与其他现有条目内容相同:太阳花学运...这来乱的喔=A=♠小威♥·★来杯咖啡★ 2014年4月5日 (六) 00:00 (UTC)
- A5无误,请自行建立重定向。--广雅 范★ 2014年4月2日 (三) 10:2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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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人忝为板桥国小资讯组组长,经授权在Wikipedia建立“板桥国小”,然多次因侵犯版权遭删除内容。对于该项作为,本人深感不解,本校网页资料为本人所编辑,本人亦得到学校授权得以在Wikipedia建立“板桥国小”资料,无侵犯版权之虞。
敬请查察,恢复本人建立之“板桥国小”。谢谢!— (代IP163.20.73.119排版[2]--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17 (UTC))
- 君请依程序授权使用,唯须知《收录准则》有定本站不收广告,遂请多阅他文,并修善该文,以合众规,得以收录,免于向隅。现鉴无授权,亦广告貌,遂予驳回。--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4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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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人为板桥国小资讯组组长,取得板桥国小合法授权编辑板桥国小Wikipedia。请回复本人编辑的内容,谢谢!—Suted(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6:53 (UTC)
- (:)回应 1. 要证明你是板桥国小资讯组组长;2. 要证明你取得板桥国小合法授权编辑板桥国小Wikipedia。请参考维基百科:捐赠版权材料/捐赠流程--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7:09 (UTC)
- 同上,结。--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45 (UTC)
- 状态: 推翻前决,改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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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08没有人投保留;条目完全没有任何来源;提删以来没有一人作过补充。不知管理员是根据什么作保留决定?—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3:33 (UTC)
- (×)删除 寻找不到第三方的有效介绍。--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3日 (四) 04:02 (UTC)
- 无和议而留之,亦实可理解。现既有附议,乃翻前决,并改判删除。--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5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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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你好!我是海山国小资讯组长,本校 钧长授权由我编辑学校资料,不知该如何恢复页面?感谢协助!—Sco1114(留言) 2014年4月4日 (五) 02:00 (UTC)
刚看了一下相关讯息,是不是要在本校页面的下面加入“授权声明”?如果是,那可否先恢复本校页面,让我在下面加入授权声明?
- (:)回应 是要在原来的有版权页面(可能是贵校网页)加入“授权声明”,不是在维基上。另按删除纪录,新北市板桥区海山国民小学及板桥国小两条目除了版权问题,也有广告宣传问题--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4日 (五) 04:11 (UTC)
- 君请依程序授权,唯须知《收录准则》有定本站不收广告,遂请多阅他文,并修善该文,以合众规,得以收录,免于向隅。现鉴无授权,亦广告貌,遂予驳回。--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58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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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金老师是我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需要的话可以提供证明—Laserbee14(留言) 2014年4月4日 (五) 18:48 (UTC)
- 请阅《关注度指引》,结。--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3:02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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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 核理由:管理员Mys_721tx在二个星期前把在下正在编辑和修改的并完全够不上被全部删除条例的“神灵主义”条目全部删除,在删除前和删除后,他即没 有给编辑者留言,也没有与编辑者讨论。如果不是一个用户通知我,还不知道此条目飞到了哪里。此条目的绝大部分为wikipedia意大利文版 “spiritsmo"和英文版“spiritism"的综合性翻译。在被删除之前已有用户给在下提出意见,在下完全接受了他的意见,并想删除不合乎规定 的部分和尽量使语言中立(见“神灵主义”talk栏)。在下是个新手,犯错误并不属非正常之事。当在下想修改时,发现条目完全被删除了。这是在下第三次申 请恢复此条目,前两次申请是在管理员Mys_721tx的“talk" 栏中提出的。多谢!User:Lucy007留言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4年4月4日 (五) 14:42 (UTC)之前加入的。
- 无志删,遂恕难效劳。敬请诸位多加沟通。--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3:0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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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条目被删除前已经添加了更深入的信息来源。在删除这个条目管理员也没有在我对话页留言说明理由,直到我问出理由为止。首先我对管理员刚刚回复的内容比较满意,但是如线路走向和运营班次等等,我很辛苦才找到的深入来源,请管理员审阅。—xinzi2010 2014年4月6日 (日) 02:34 (UTC)
- 来源未符《关注度指引》,遂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3:20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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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删除理据只有“已有分类”和“有宣传成分”,但均未成立。—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3月26日 (三) 16:32 (UTC)
- 如何未成立?不明所以。--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32 (UTC)
- 删除理据一:已有相关分类。但此列表有简略介绍各项目,因此即使有分类亦不应删除此列表。
- 删除理据二:列表中多为不知名人物。但事实是列表中有14名有条目的人物。
- 删除理据三:有宣传的成分。即使如此亦可改善条目,无须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6日 (日) 10:08 (UTC)
- 鉴于《列表指引》已述列明确客观存废准则,社群应予遵循,而可见此表附备列项简介,有别于分类,遂翻前决,并加复还,唯请改善段首,以符《收录准则.不收广告》及《快速删除守则》款G11。--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11:30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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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支持保留者连最起码地提供来源也欠奉。现条目内只有以卫斯理系列本身当来源,完全不能证明关注度。保留方只说“相信关注度不成问题”便成?—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6日 (日) 06:28 (UTC)
- 既为无共识保留,则未如留待适当时机再列存废议。--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11:50 (UTC)
- “以上页面暂时保留,先改挂其他维护模板”?--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6日 (日) 11:52 (UTC)
- 结案者总结为无共识,模板易误,理当手写为实。--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11:59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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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当时提删的时候我不在,没有参与讨论。我已经不记得条目里写没写来源,但应该是有的。另外还有至少两篇有效地介绍这部小说的第三方文章[3][4]。此外《壮族百科辞典》有这个词条。因而是符合关注度标准的。-Syaunhaj(留言) 2014年4月6日 (日) 08:26 (UTC)
- 既有新来源,乃还。--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11:57 (UTC)
- TOJ.: 以上两个结链都不能打开--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6日 (日) 12:04 (UTC)
- 尝寻于此站,有所得也。--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15:12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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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1/13没有保留票,只有书生质疑其关注度。不应作无共识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8日 (二) 15:0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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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首先,目前不存在任何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空难列表”;其次,创建(或恢复)此页面的原因为:目前几乎所有的空难相关词条都有链接到本“空难列表”词条,而非“商业客机事故列表”词条,直接删除“空难列表”会给用户在使用其他词条参考链接的时候造成极大不便(所链接页面成为不存在页面),因此在其他词条中的多数将参考链接由“空难列表”改为“商业客机事故列表”词条前,应当保留“空难列表”,以为阅读者提供方便。—Tenasama(留言) 2014年4月8日 (二) 01:41 (UTC)
- 可用重定向代替吧?--广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09:2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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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您好! 我创建的“万希泉”因被质疑包含广告成分而快速删除。 但我的内容是参照另一词条“鸡仔唛”,叙述其品牌的理念及展览馆的基本内容;而两者﹐甚至其他品牌﹐都出现“在2011年度香港名牌选举得奖名单”这词条之上﹐但其他品牌都拥有其词条并作出介绍。 我希望管理员能说明它们的差异在哪﹐并提供一些建议﹐谢谢!—Tyt00336(留言) 2014年4月8日 (二) 02:12 (UTC)
- 差别在于语调。具体可参见WP:SOAP。--广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09:2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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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来源[5][6],具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9日 (三) 10:13 (UTC)
- 请自行添加来源。--广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10:1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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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们是一间针对幼儿感官、触觉与统合能力教育发展的公司,由于很多学校的建教合作与民众都会寻求相关的资讯,因此希望可以在维基百科上明确阐述对于幼儿学龄前的感觉统合发展相关教学概念,再麻烦贵单位协助审核复原。由于刚开始使用此模板,因为不太熟悉所以在编辑上较为缓慢,导致系统审核机制判断为广告宣传,再麻烦协助恢复。谢谢您。—Kiddies(留言) 2014年4月9日 (三) 09:12 (UTC)
- 确为宣传。--广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09:35 (UTC)
- 请问要如何调整内文才能够放上来呢?Kiddies(留言)
- 不好意思我不太清楚广告宣传的定义,因为搜寻了几家大厂都有类似的内容,但为何可以通过呢?(例如:https://zh.wikipedia.org/wiki/華碩 Kiddies(留言)
- 您好,我很遗憾您的条目被删除,由于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加上条目内容皆为广告等宣传内容,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因此无法在此同意您的条目复核请求,推荐您阅读小周的维基攻略再来思考为何维基百科不接受广告内容。--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4月9日 (三) 16:27 (UTC)
- 请问要如何删除账号呢?Kiddies(留言)
- 不好意思我不太清楚广告宣传的定义,因为搜寻了几家大厂都有类似的内容,但为何可以通过呢?(例如:https://zh.wikipedia.org/wiki/華碩 Kiddies(留言)
- 状态: 维持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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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怀疑删除有误,已获维基数据ID。近几日,在其他资深维基人的帮助以及参考其他人物类条目编辑的基础上,条目得到了很大改进与完善,现该条目清楚,结构明朗,参考资料齐备,且条目人物在最近一次中央级出版集团的竟猜问卷调查中得到破万人次提名,可见在严肃文学作家群有一定影响力,应符合收录 ,特提请存废复核。--京城(留言) 2014年4月8日 (二) 04:08 (UTC)
- 我很遗憾您的条目被删除,由于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加上条目内容皆为广告等宣传内容,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因此管理员无法在此同意您的条目复核请求,推荐您阅读小周的维基攻略再来思考为何维基百科不接受广告内容。--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4月9日 (三) 16:31 (UTC)
- 状态: 翻原决,予另立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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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根据ja:安井谦太郎#出演,此人物除了是Johnny's Jr.的一员,亦曾出演多套映视及舞台作品,如BAD BOYS 搞怪少年和49(相关记述有NTV的来源支持,应当可靠),因此有独立关注度,不应合并。—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6日 (日) 14:17 (UTC)
- 如是者,则符《人物收录准则》,乃翻原决,准另立为文。--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2:0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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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有效介绍[7][8],具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7日 (一) 11:32 (UTC)
- 非有效介绍。--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2:14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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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有效介绍[9],具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7日 (一) 11:32 (UTC)
- 符指引,乃还。--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2:17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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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没有保留票;没有来源;没有补充;没有解释保留理据—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9日 (三) 15:28 (UTC)
- 留而乏据,诚然欠妥,乃发还之。--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2:2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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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此页面并无任何广告嫌疑,却被删除,据我查询可能是他歌手官方网站被怀疑成了垃圾网站而已,但是它确确实实是中国非常有名的说唱歌手,百科百科都有:http://wapbaike.baidu.com/view/5055732 而且网上一搜非常多,不应该删除,求重新审核。—Purpledrankking(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01:53 (UTC)
- 观其遣词用字、语调,确为广告,乃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7:06 (UTC)
- 状态: 翻前决,予另立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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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有来源可以映证关注度,应该可以独立成为条目,参见:NMB48薮下柊が覚醒?関东大箱で魅せた画期的公演,センターは13歳・薮下柊!NMB48チームB2お披露目,NMB薮下柊、初めてのラジオMCで息継ぎが変に!?—HydeTseng(留言) 2014年4月9日 (三) 18:27 (UTC)
- 既有新来源,乃翻前决,并予另立为文。--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7:03 (UTC)
- 请管理员帮忙按一下恢复好吗? 我做不到Tiensing(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1:31 (UTC)
- 状态: 改判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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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没有墓志可作第三方来源的理由吧?—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9日 (三) 15:30 (UTC)
- 依照关注度指引的说明,只提及一个条目至少提出两篇参考文献,因此不管是现代的书籍还是古籍都算在内,但是墓志的话我认为这也算是一种记录的方式,不过使用与否我的建议还是提到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当中进行讨论会比较恰当,毕竟这超出我的认知范围,因此定夺于否必须视社群而定。--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4月9日 (三) 16:16 (UTC)
- 墓志铭是由其后人所立,歌功颂德的文章,而且只要是达官贵人家族便可立,没有中立性、独立性吧?--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9日 (三) 16:23 (UTC)
- 整个条目除了这位女士的生、嫁、死外,说的全是她父、夫、子、孙,只是名人亲属--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04:09 (UTC)
- 对墓志铭有疑问,可读《出土文献研究方法论文集》,墓志铭的缺点是会以文字溢美,但对于出生去世时间、亲属家人、历练官职等都可用作史料。你与可问维基上对中国历史有研究的人,如星光下的人、周子仪等。那照你只是名人亲属说法,其他国夫人也可合并了。--Outlookxp(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04:51 (UTC)
- “其他国夫人”如无其他事迹的关注度,也应合并,正如各国现今官员的夫人(或夫君)。另新加的来源〈欧楷遗珍:长安新出唐贞观年间三方墓志考释与书者辩证〉,重点是欧阳询的书法而不是这位女士吧?--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06:26 (UTC)
- 《关注度指引》定曰关注度乃独立,无可上伸继承。然而,观乎现时多国夫人或夫君均有另文介绍。另,既为宰相夫人,当有更多来源,乃改判无共识,以期择日再议。--J.Wong 2014年4月10日 (四) 06:59 (UTC)
- 很怀疑在中国古代“宰相夫人当有更多来源”的说法--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4:59 (UTC)
- 依照关注度指引的说明,只提及一个条目至少提出两篇参考文献,因此不管是现代的书籍还是古籍都算在内,但是墓志的话我认为这也算是一种记录的方式,不过使用与否我的建议还是提到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当中进行讨论会比较恰当,毕竟这超出我的认知范围,因此定夺于否必须视社群而定。--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4月9日 (三) 16:16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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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1.快速删除通知未注明提请删除的理由;2.经自查,认为没有符合快速删除的理由。—昰荃(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4:00 (UTC)
- 现时而言,注明理由并非必须,而察其内容,又确符《快速删除守则》款A2,仅有模板,然鉴于并非言而无物,亦非纯粹表列资讯可比,乃酌情复还之。不服者,请交存废议,待社群定夺。--J.Wong 2014年4月12日 (六) 02:5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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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是小说桑梓荒原记中的虚构地方。根据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中“派生条目”一节,此应与其他同类条目归入《桑梓荒原记用语列表》,而非删除。如果接纳此建议,模板:桑梓荒原记中的各条目亦应恢复。我认为可参考ONE PIECE的做法,将无独立关注度的各虚构事物归入《桑梓荒原记用语列表》、《桑梓荒原记角色列表》等等。—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4:01 (UTC)
- 分类的详情仍待诸位讨论。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4:05 (UTC)
- 请问桑梓荒原记的虚构事物内容有很多吗?如果有才需建立《桑梓荒原记用语列表》、《桑梓荒原记角色列表》,若内容不多则直接并入桑梓荒原记即可。另外,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只是论述,而且里面不少内容都还没有共识,我并不完全认同。--M940504(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4:50 (UTC)
- 分类的详情仍待诸位讨论。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4:05 (UTC)
- (!)意见:不应恢复缺乏关注的条目。--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1:46 (UTC)
- 引《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对于不符合要求(指独立关注度)的一系列条目,(如果所归属的作品具有关注度,)可以将其进行适当的裁剪,使其只包括基本的描述(例如可以参考六何法的模式),然后将其合并入其所属条目,或整理到其专门的列表中,譬如‘某某作品角色列表’、‘某某作品设定列表’等,着重保留相应事物的介绍,而非简单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3:56 (UTC)
- 你可以要求管理员发还条目原码供制作列表之用,但直接恢复条目,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有效介绍,似乎理据不足。--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04 (UTC)
- 我正是在提议制作列表,从没有说要直接恢复条目。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30 (UTC)
- 制作列表无须在这里申请。--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35 (UTC)
- (?)疑问:不是要管理员裁定可否制作列表,并发还条目原码吗?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5:15 (UTC)
- 制作列表几时都可以,原码亦不一定从管理员那里得来,楼上不是已经指出你可以在维基遗珠那边取得内容了吗?--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6:23 (UTC)
- 桑梓荒原记本身并不长,角色直接简单在主条目中介绍即可,不要为分拆而分拆_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1日 (五) 10:41 (UTC)
- (?)疑问:不是要管理员裁定可否制作列表,并发还条目原码吗?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5:15 (UTC)
- 制作列表无须在这里申请。--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35 (UTC)
- 我正是在提议制作列表,从没有说要直接恢复条目。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30 (UTC)
- 你可以要求管理员发还条目原码供制作列表之用,但直接恢复条目,如果没有第三方的有效介绍,似乎理据不足。--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04 (UTC)
- 引《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对于不符合要求(指独立关注度)的一系列条目,(如果所归属的作品具有关注度,)可以将其进行适当的裁剪,使其只包括基本的描述(例如可以参考六何法的模式),然后将其合并入其所属条目,或整理到其专门的列表中,譬如‘某某作品角色列表’、‘某某作品设定列表’等,着重保留相应事物的介绍,而非简单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3:56 (UTC)
- 存废讨论议决当须遵从,而要推翻,或另作他理者,则应此请,莫为例外。呈请所言不无道理,请修善以后,并入“桑梓荒原记”,唯此前,请亦获取其他主编者同意,以免争拗。--J.Wong 2014年4月12日 (六) 03:1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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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据韩语版条目,此人曾出演剧集,如IRIS 2(演宋永珉一角),具独立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4:45 (UTC)
- IRIS 2的宋永珉算不上重要配角吧?--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5:02 (UTC)
- 为什么?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5:29 (UTC)
- 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中,““重要配角”是可以分摊主角戏份、互动密切的角色;可参考各影视颁奖礼最佳男/女配角的提名的分量(指戏份, 不是指演技),及官网角色介绍”;而按IRIS 2条目,宋永珉此角只是“国家安全局要员之一”的角色,不会是一二线的重要配角--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5:54 (UTC)
- 为什么?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5:29 (UTC)
- IRIS 2的宋永珉算不上重要配角吧?--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5:02 (UTC)
- Nivekin所言有理,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12日 (六) 03:17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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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是漫画五星物语中的虚构人物。根据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中“派生条目”一节,此应与其他同类条目归入《五星物语角色列表》,而非删除。如果接纳此建议,于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12/06被通过删除的同类条目(千妲娜、雅达、芭可丝琼、安卓美达和克拉肯培尔·梅优优)亦应恢复。—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0日 (四) 15:27 (UTC)
- 自行于五星物语角色列表条目加入此等角色资料即可。文字资料可向管理员索取--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5:58 (UTC)
- 原有条目内容位于User:Cwek/工作室/五星物语/帕尔提娜。Cwek处理了不少五星物语的条目,不少被删除的条目已移至User:Cwek/工作室/五星物语--M940504(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16:02 (UTC)
- 感谢告知。此处所提及的条目已悉数从User:Cwek/工作室/五星物语回复至五星物语角色列表,但列表显得有点混乱,望有心人可稍作整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18 (UTC)
- 阁下并入的内容已远超基本的描述,请留意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关于虚构作品情节的介绍应该尽量简洁。--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31 (UTC)
- 感谢告知。此处所提及的条目已悉数从User:Cwek/工作室/五星物语回复至五星物语角色列表,但列表显得有点混乱,望有心人可稍作整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4:18 (UTC)
C&G LED Lighting Group Established in 2008, on the basis of purchase Shenzhen Minglianxin Co.,Ltd, Established and do LED business on 2001.
Invested by National Capital of China related government, with Registered Capital of 32 millions USD and Net Asset of more than 60 millions USD.
C&G was founded and invested by Yangtse Communication Group (Shanghai,Public Listed Company), Hubei Economic Development Group, and other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focuing on LED Lighting, and the products include LED Tube Light, LED Panel Light, LED Track Light, LED Down light, LED Dimmer, etc.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醉以小楼(对话|贡献)于 2014年4月11日 (五) 17:27加入。
- 驳回,确为广告。--J.Wong 2014年4月12日 (六) 03:25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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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分类有时候是空的,但作用仍然存在。请求恢复并加{{empty category}}。—HYH.124(留言) 2014年4月11日 (五) 15:31 (UTC)
- 维护用,复还。--J.Wong 2014年4月12日 (六) 03:28 (UTC)
- 状态: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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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内容并不是广告, 而只是阐述了有关的资料—203.210.5.122(留言) 2014年4月1日 (二) 06:46 (UTC)
- 等待CV结果。--广雅 范★ 2014年4月2日 (三) 09:48 (UTC)
- 版权持有人已经授权使用版权资料。[10]. Bluedeck 2014年4月6日 (日) 11:31 (UTC)
- 即便无版权问题,也会由于授权文字内容来自于官方(或利益相关方)网站的宣传说明页面尔被视作广告宣传之嫌,另需考量编者与条目表述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并进行避嫌。--JuneAugust(留言) 2014年4月9日 (三) 18:41 (UTC)
- 的确,直接来自官方的文字应被特别检视以确保利益冲突不影响中立、非原创及可查证方针。此例中我认为官方描述尚显合适,并无特别的self-promotion,所以没有再度提删。Bluedeck 2014年4月13日 (日) 12:4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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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填写的内容均有详细的参考资料,并内容公正—东南亚(留言) 2014年4月12日 (六) 11:09 (UTC)
- 再次审核,虽然有参考链接提供,但确认页面内容为明显的广告宣传,故驳回请求。Bluedeck 2014年4月13日 (日) 13:0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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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参演新动画 ハナヤマタ—64.71.151.8(留言) 2014年4月13日 (日) 06:08 (UTC)
- 仅为重定向,存废议无误,且复还无义,驳回。--J.Wong 2014年4月13日 (日) 13:45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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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参演新动画 ハナヤマタ—64.71.151.8(留言) 2014年4月13日 (日) 06:08 (UTC)
- 仅为重定向,存废议无误,且复还无义,驳回。--J.Wong 2014年4月13日 (日) 13:5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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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名侦探柯南》经典人物:灰原哀·宫野志保,人民网娱乐频道。《名侦探柯南》人物资料简介少年侦探团,腾讯动漫。那时候没有人提出来源就合并。—Cwhsspgps(留言) 2014年4月14日 (一) 07:13 (UTC)
- 与议所言无误,查此文内容匮乏,实未足以分文录之,遂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18日 (五) 04:23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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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在存废页面投票中,是一个争议性项目,作者要求给予宽限时间,以便完善; 但是未经讨论直接删除了; 删除后 经联系管理员, 做【hangon】, 但是被未了解情况的同志,快速删除了包括模板。—Yzyzyz1979(留言) 2014年4月8日 (二) 03:29 (UTC)
- 暂时保留七天,七天之后会重新提交存废讨论以交由社群验证修改情况。--广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09:31 (UTC)
- wiki创建者为我单位同仁,兹证明并非原创或广告宣传,并2013年冬参加某(希赛)培训公司项目管理研讨班,有相关文档资料在会上传播发放。 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有一篇关于系统开发的新成果介绍, 有通栏介绍了相关内容。--Wkp2000wkp(留言) 2014年4月10日 (四) 06:39 (UTC)
- 补充一下来源:1、2013年冬,希赛软件项目培训会,会上所发电子版、和印刷材料。 2、《卓望》杂志2013年第4期(总第39期) 《采用六段式管理ESOP开发刍议》。 3、wap.cmread.com 科技文库。 所以,并非什么原创研究;指我意图独吞为自有、或贪功贪利更是“莫须有”。 我个人也认为知名度不够高,感谢大家指出;但,把之当成广告、宣传推广,言过其实。 --Yzyzyz1979(留言) 2014年4月11日 (五) 13:23 (UTC)
- 期届,承决发还再议。--J.Wong 2014年4月18日 (五) 05:24 (UTC)
- 状态: 翻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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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非小小条目,因此并非“太短”。另本站一向有多条“旅游景点列表”[11],英文版也同样[12],不知为何是“无意义列表”。更不知如何把那些英文原名写入分类之中。—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1日 (五) 05:47 (UTC)
- 这是因为之前中文版和英文版没有在维基数据列出。--HYH.124(留言) 2014年4月11日 (五) 15:33 (UTC)
- 内容未符《列表指引》,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12日 (六) 03:22 (UTC)
- 已重新建立此条目,冀符指引。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14日 (一) 14:38 (UTC)
- 如今,可以。--J.Wong 2014年4月18日 (五) 05:2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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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植物提取物是一个很好的科目介绍,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118.250.158.66(留言) 2014年4月18日 (五) 09:16 (UTC)
- 谒非所虞,驳回。--J.Wong 2014年4月19日 (六) 02:36 (UTC)
I am writing to you to appeal for a copyright complaint on the entry above on Wiki.
Mr. Weisheng He is my grand father.
I noticed that there is one entry on Mr. Weisheng He at zsbeike. I also noticed there are a few corrections need to be made for this entry. I contacted zsbeike in March 2014 and got their reply as follwos,
何先生: 您好 ,很高兴收到您的留言,谢谢您对我网站的关注和支持! 该网站就是一个知识百科类的学习个人网站,目前供用户上次和修改的功能还在开发中,请把您要修改的内容回复邮件给我吧,我给您先修改一下!(另外请确保您内容的正确和真实性,原文地址:http://www.zsbeike.com/rw/8130266.html ) 谢谢!
知识贝壳 2014-3-23
I don't know who feedin the information to zsbeike (my best guess is from a relatives of Mr. Weisheng He, though not confirmed yet). I have no intention to violate the copyright of anyone's writing.
Could you please advice me the best possible way to move forward on this issue. Kind regards, Yang He—Alberthe58(留言) 2014年4月18日 (五) 10:17 (UTC)
察知识贝壳“会员注册协议”,可知此站内容归其所有,其所据未合本站,即两站不通,恕难效劳。--J.Wong 2014年4月19日 (六) 03:17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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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为何又被重定向至所属团体,先前已附上理由证明其曾主演连续剧、发行个人专辑,并获得可独立页面的决定,未知如今又被重定向的原因何在?—123.193.182.34(留言) 2014年4月19日 (六) 16:15 (UTC)
- 已解决,结。--J.Wong 2014年4月20日 (日) 02:36 (UTC)
- (!)意见管理员复核后请在讨论页纪录,否则很容易搞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22日 (二) 03:2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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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请告知被删除的理由及广告宣传的要素在哪里?我最后更新的版本没有提及任何公司名称,只是一个游戏而已?请问删除原因是什么?—木子坨坨(留言) 2014年4月22日 (二) 07:03 (UTC)
- 遣词乏中立,语调欠客观,符《快速删除守则》款G11,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22日 (二) 07:21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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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网络上有关“牛树才”的生平信息都来自于1990年4月10日河北日报在牛树才逝世后的纪念文章(悼词),该文章较长,是由牛树才子女及有关人员共同完成,本人(南下)为牛树才之女,参与了纪念文章的写作,因此南下提供的“牛树才”条例,应不属侵权—南下(留言) 2014年4月22日 (二) 18:07 (UTC)
- 非DRV请求。--广雅 范★ 2014年4月23日 (三) 10:22 (UTC)
- 首先你要证明自己是版权持有人,对维基来说你只是一个匿名的账户。另外牛树才的关注度亦有问题,维基不是放悼词纪念先人的地方--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23日 (三) 10:2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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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有称不是广告。—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3:35 (UTC)
- 后有侵权之虞。--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2:4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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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明的删除理由。此模板对应en:Template:MNRR style。—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3:44 (UTC)
- 同上。惜迄今未见该文得建,否则当还。--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0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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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来源[13],足证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5:01 (UTC)
- 其真伪得证,唯关注度未得,驳回。--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27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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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日语对应条目的参考文献中,《东宝特撮メカニック大全1954-2003》、《ゴジラ大辞典》等书似乎是独立于作品的第三方来源,条目不是如Nivekin所说“拿剧集本身作来源”。—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05:10 (UTC)
- (※)注意:删除日志有误,存废讨论应在本年1月2日。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05:24 (UTC)
- 还。--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4:08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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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提供有用资科—Theodoreianmo2(留言) 2014年4月26日 (六) 07:40 (UTC)
- 澳门巴士MT1︰存废议所提来源之二,符《关注度指引》,乃还。
- 澳门巴士MT2、澳门巴士6A、澳门巴士6B及澳门巴士37U,查无其志,结。
- 利息计算︰既移往维基教科书,无误。
- 以上。--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4:3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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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来源[14]。—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04:50 (UTC)
- 未符《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46 (UTC)
- (▲)同上,所提网页应算是“相关的咨询类门户网站”,何以不符《指引》?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5:2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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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社评使用此语[15][16],可证其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12:59 (UTC)
- 驳回,此条有违《收录准则.非词典》。--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5:59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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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明的删除理由。此模板对应en:Template:MNRR Hudson style。—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3:44 (UTC)
- 既无所用,未如留待其文得建之时再立。--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04 (UTC)
- 已建文纽汉堡站,使用了此模板。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6:26 (UTC)
- 既为所施,乃还。--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8:4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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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来源[17][18]。—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04:45 (UTC)
- 未符《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45 (UTC)
- 《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这些虚拟事物在一些主流的媒体网络中进行过单独的介绍和以真实世界的框架进行分析,这些来源应当视为其具备虚拟事物关注度的依据,比如新浪网、腾讯网、雅虎门下的动漫频道,或相关的咨询类门户网站等。”所提网页虽不属于新浪网或腾讯网之类,但应算是“相关的咨询类门户网站”,何以不符《指引》?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5:28 (UTC)
- 该文非指引。--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6:00 (UTC)
- 但阁下应该知悉,有不少存废讨论的先例,保留方贴上类似网页后,条目获保留。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6:38 (UTC)
- 其站广者尚可受以为据,未及者而又援以为据,则势惹争论。论述之所以为论述,而未当立,自有其因。--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9:19 (UTC)
- 站广与否,如何定夺?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11:01 (UTC)
- 请察引文,言之曰“或”,前后则应对等、可比。两者似乎未可比也。况其亦非可靠来源,而《关注度(虚构事物)》亦仅为论述,且未见可酌情之处,总之仍须断以《关注度通用指引》,遂恕难效劳。--J.Wong 2014年4月28日 (一) 01:4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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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来源[19][20],足证独立关注度。—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5:01 (UTC)
- 两者均未符《关注度指引》,前者未绍之以详,后者非可靠。--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21 (UTC)
- 同是新浪网,何以后者非可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5:28 (UTC)
- 后者属网志,难言可靠。--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6:01 (UTC)
- 是“新浪动漫频道”的官方网志,当属可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6:29 (UTC)
- 诚然,两者均未有详细介绍瑟蕾娜,恕难效劳。--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8:56 (UTC)
- 〈通用关注度指引〉:“‘有效介绍’,意味着相关之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编者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来发掘条目的内容。”两者无疑有直接讲解,至于详细与否,似乎没有严格的客观标准。我认为编者只根据两者,加上基本资讯来编写此条目,肯定可超越小作品的标准,因此已达详细介绍。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主观见解,若阁下不同意,也请发还存废讨论,从而就这两篇介绍详细与否达成共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8日 (一) 09:43 (UTC)
- 未详细介绍之外,其所绍者亦非瑟蕾娜,而为“宠物小精灵XY”,请察。--J.Wong 2014年4月29日 (二) 09:20 (UTC)
- 〈通用关注度指引〉:“‘有效介绍’,意味着相关之来源直接、详细地讲解了主题的实体,编者无需通过原创研究来发掘条目的内容。”两者无疑有直接讲解,至于详细与否,似乎没有严格的客观标准。我认为编者只根据两者,加上基本资讯来编写此条目,肯定可超越小作品的标准,因此已达详细介绍。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主观见解,若阁下不同意,也请发还存废讨论,从而就这两篇介绍详细与否达成共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8日 (一) 09:4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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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有新闻作来源,非原创研究。—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3:58 (UTC)
- 来源见存废讨论。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5:03 (UTC)
- (!)意见:虽然这条目确实不是原创研究,不过原有条目内容写得非常差,所以当时我才没有投保留票。建议阁下直接重写比较好。--M940504(留言) 2014年4月25日 (五) 06:21 (UTC)
- M940504君所言甚是,驳回。--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3:14 (UTC)
- 条目质素不佳不应是删除的理由,若复还,我可尝试改善。毕竟,改善一条条目比重写容易。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日 (四) 04:23 (UTC)
- 本人同意M940504君,重撰始为上策。--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4:49 (UTC)
- 来源见存废讨论。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5日 (五) 05:03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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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过多官方网站文字,内容空伐。—Zenk0113(留言) 2014年4月30日 (三) 15:58 (UTC)
- 请迳提删。--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5:0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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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对疑似不中立的部分做修改—114.36.2.139(留言) 2014年5月1日 (四) 12:35 (UTC)
- 存废议未果,请言于彼。--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5:06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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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请问该主题被快速删除的理由是什么。这主题绝对不是恶作剧,亦不是广告!本人在阅读该书之后,整合书中资料而写出来。请告诉我那里不妥,好让我再次创建这主题。—Ma920317(留言) 2014年5月3日 (六) 02:30 (UTC)
- (!)意见这书的关注度是肯定有的,只是你之前写的那些东西却是一点保留的必要都没有--LesleyLai(留言) 2014年5月3日 (六) 03:00 (UTC)
- 请阅其志。--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5:13 (UTC)
- (:)回应被屡次删除也不代表条目不可创建啊。主要还是内容的关系。--LesleyLai(留言) 2014年5月3日 (六) 05:16 (UTC)
- 阅其志则可悉所虞。仅此而已,并无他意,君过虑。--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5:23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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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新闻报导[21][22],以及访谈节目[23],关注度得证。—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3日 (六) 02:55 (UTC)
- 末项符《关注度通用指引》,乃还。--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5:2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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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内容纯为家族资料及历史,供后人参阅,个中并无任何立场。—1.36.88.233(留言) 2014年5月3日 (六) 15:13 (UTC)
- 此删无误,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23:36 (UTC)
- 状态: 另立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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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为何又被重定向至所属团体,其曾主演连续剧(一起吃饭吧的主角具大英)及电影(家族荣誉5:家门的归还 的张勇民),且有主持Music on Top及Show! 音乐中心,虽无发行个人专辑,但为何如今又被重定向的原因何在? 另立为文是指可以建立页面了吗? —Tina33662(留言) 2014年4月29日 (二) 10:34 (UTC)(修订于2014年5月3日 (六) 14:08 (UTC))
- (!)意见:建议阁下指出他曾主演的剧集及其角色。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9日 (二) 11:57 (UTC)
- 如上所言。--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4:53 (UTC)
- 如此,予另立为文。--J.Wong 2014年5月4日 (日) 04:25 (UTC)
- 状态: 另立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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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为何又被重定向至所属团体且被锁,其曾与4 Minute的金泫雅以Trouble Maker出过两张专辑(首张迷你同名专辑 《Trouble Maker》在2011年12月1日发行,2013年10月28日推出迷你二辑《Chemistry》),且饰演音乐剧莫札特中的主角莫札特,但为何如今又被重定向的原因何在?—Tina33662(留言) 2014年4月29日 (二) 10:37 (UTC)(修订于2014年5月3日 (六) 14:04 (UTC))
- (!)意见:建议阁下指出他曾出版的专辑,和在哪套音乐剧中演过什么角色。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9日 (二) 11:57 (UTC)
- 如上所言。--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4:57 (UTC)
- 如此,予另文述之。--J.Wong 2014年5月4日 (日) 04:2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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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为何又被重定向至所属团体,其曾主演过音乐剧Catch me if you can(其角色为Frank Abagnale), Jr,虽无发行个人专辑,但曾在多处合唱(偶像剧的原声带),且最近也有在主持Super idol chart show。为何如今又被重定向的原因何在?—Tina33662(留言) 2014年4月29日 (二) 10:38 (UTC)(修订于2014年5月3日 (六) 14:02 (UTC))
- (!)意见:建议阁下指出他在哪套音乐剧中演过什么角色,和在哪套节目中担任主持。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9日 (二) 11:57 (UTC)
- 如上所言。--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4:59 (UTC)
- 未见符《人物收录准则》之处,驳回。--J.Wong 2014年5月4日 (日) 04:27 (UTC)
[[:]]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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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页面内容只是文字的表面意思,没有任何广告行为!请复核!—Chuhushan1(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03:27 (UTC)
- 无题,结。--J.Wong 2014年5月4日 (日) 04:3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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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Jianrenbuba 99(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04:26 (UTC)希望知道被删除理由。
- 此去无误,驳回。--J.Wong 2014年5月4日 (日) 04:3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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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管理员无给出任何理由,就删除采取CC BY-SA 2.0授权的图片。相关存废讨论请参见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7—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09:44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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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条目本是用处理《无限恐怖》的版权问题,并且已更改有问题的部分。至于这条目被删的理由是因为广告,但这条目根本没有广告成分,请小心查证。—Ma920317(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14:50 (UTC)
- (!)意见:此条目最后被删前的版本并无广告成分。如果内容与之前的版本相同的话,也许说明此前的G11为误判。希望管理员复查。—Snorri(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14:59 (UTC)
- 状态: 暂时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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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中国书法出版社刚刚挂牌成立,故希望可以建立此条目。—Wzy zgsf(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3:26 (UTC)
- 非明显广告,转交存废讨论。--广雅 范★ 2014年5月5日 (一) 09:30 (UTC)
- 状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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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就是想创建一个新条目,被删了几次了,我也改了几次了,就快没有内容,怎么才能通过啊?—Wzy zgsf(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7:14 (UTC)
- 状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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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类别非空—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5日 (一) 03:28 (UTC)
- 似乎已自行重建。--广雅 范★ 2014年5月5日 (一) 09:33 (UTC)
- 状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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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知为何又被重定向至所属团体,其曾主演连续剧(一起吃饭吧的主角具大英、IRIS2的徐贤宇、全部我的爱的尹斗俊)及电影(黑道千金逼我嫁5 - 家门的归来里的张勇民、黎巴嫩感情),且有主持Music on Top及Show! 音乐中心,虽无发行个人专辑,但为何如今又被重定向的原因何在?—Tina33662(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6:40 (UTC)
- 状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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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依删除日志,该条目在系统时间2014年5月3日 (六) 07:06因速删G15被删除,但有条目连结到该页面(如台东线),希望能复原该页面,再修正当时被提交G15的原因(或以“#重定向 [[台鐵DR2700型柴油車]]”为内容重建,但希望以页面回复的方式才能找出被重定向到空页面的原因,例如被无意间修改或破坏)。—Poem(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06:21 (UTC)
- (~)补充本重定向页面已于2014年5月4日 (日) 10:36由使用者Jimmy xu wrk回退至先前版本,目前已恢复正常。Poem(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1:25 (UTC)
- 如有需要欢迎再次提出。--广雅 范★ 2014年5月5日 (一) 09:3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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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该条目的创建秉持了客观中立的态度,诚实的展现的赵琼医生的成就,赵琼医生是中国国内公认的知名微整形专家,创建该条目,是具体普遍的参考价值和公共意义的,维基百科应给与客观呈现。—自食其力88(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05:42 (UTC)
- 全文明显广告,建议您仔细阅读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再来编辑。维基百科不参考百度百科等网站。--Lanwi1(留言) 2014年5月7日 (三) 06:03 (UTC)
- 状态: 且还并介存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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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条目含介绍,不是“非百科条目”。见en:Matthew 2。—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09:22 (UTC)
- 另本站亦存在少数《圣经》章节条目,如箴言第31章、以赛亚书53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6日 (六) 09:24 (UTC)
- 当初存废议聚焦应否逐章撰文,且卒之否决。如此而言,纵该文含有介绍,亦有违此决。阁下请提据回驳。--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5:54 (UTC)
- 该讨论根本没有达成任何共识,去留双方势均力敌。由Alexsh执行的只是仓促且纯粹的删除决定,没有表明“不可逐章撰文”。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7:49 (UTC)
- 恕难苟同,主删方所虞有理,此风确不可长;而主留者反驳亦虚甚,并无言明何以必须逐章立文。
- 极致者,可发还再议,唯须有新据。--J.Wong 2014年4月27日 (日) 09:40 (UTC)
- 请问这些条目不符合哪条指引,所以“主删方有理”?为受关注的经文章节分别立文之风,何以不可长?另主留方(Timothy)已指出
- 若把马太福音5章、马太福音3章、马太福音1章、创世纪38章等一批条目(按:惜今日仅存一篇)都合并进各卷的条目中,将会造成大量不必要的过长条目。因此《圣经》按各章介绍或数章介绍(按:长远而言甚至可按节介绍),篇幅上较为合理。
- 《圣经》的经文分章有漫长的历史,按其普及的程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值得介绍。
- 英文维基也有一批圣经章节条目,而且已存在相当时间。(按:虽然本站不一定要紧跟英文版的标准,但从该批条目可见,即使把《圣经》各书细分成章,甚至节(如en:Matthew 1:1)去细述,篇幅也有一定长度。)
- 以上论据何以“虚甚”?若不允许逐章,甚至逐节立文,我也无法想像若把en:Matthew 1:1至1:25、2:1至2:23、3:1至3:17……章节条目合计251条全部合并到en:Gospel of Matthew中,阁下的电脑需要多少分钟方可载入那条目了。
- 当然阁下可以回应说本站内容远远不如英文版详尽,要待本站的主条目足够长才拆分,但既有先例可循,何以忽视?再者这样做会窒碍编者扩充内容,使详尽程度永远无法达至英文版的水平。
- 以上。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11:42 (UTC)
- 上列诸项之君援引者,实已为所反驳。讨论之中,倾向本站毋须逐章介绍。成书久远者,岂止《圣经》。其余经典,如《论语》,亦分章分节貌,研究者又不乏,是否均可绍之以章节?兹事体大,影响广远,绝未容轻言推翻。--J.Wong 2014年4月28日 (一) 02:06 (UTC)
- 可见,主删方的主要理据都出于“先例之王”之口,远较主留方的理据虚浮。难道因为我们没有为著名经典以及法例分章立文,所以也不可施之以《圣经》?另外妙诗人提出“圣经学者亦不会针对某一章,而是以书卷作单位研究……”一论据,无论真伪,也只是学界的普遍做法,无损章节的重要性,因此不足以构成删除的理由。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8日 (一) 09:00 (UTC)
- 君所言未尝无理,且虑及其存废乃议于二〇〇八年,转瞬六载,其间规矩亦几经变更,其所争者实未外乎当今之关注度,而《关注度指引》乃立于二〇〇九年,如是君未如按今之范,列来源以证其关注度。--J.Wong 2014年4月29日 (二) 09:56 (UTC)
- 《圣经》章节的关注度绝不成疑,向来所争者,只是应否按章节分别立文。而且英文条目多列有参考资料,未见为整批条目逐一列出来源之必要。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9日 (二) 11:48 (UTC)
- 歉哉,重点错放。翻查纪录,去文之意早现于互助客栈之议,且其所据者亦稳固于存废议,共识明显。--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4:46 (UTC)
- 以我所见,该讨论两家之言并存,虽然最后留言者为主删方(Douglasfrankfort及Isnow),但也未可算是已达成共识。何况更有人(战场之狼)要求举行投票,而投票未成,怎可说共识已成?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5日 (一) 12:56 (UTC)
- 可见,主删方的主要理据都出于“先例之王”之口,远较主留方的理据虚浮。难道因为我们没有为著名经典以及法例分章立文,所以也不可施之以《圣经》?另外妙诗人提出“圣经学者亦不会针对某一章,而是以书卷作单位研究……”一论据,无论真伪,也只是学界的普遍做法,无损章节的重要性,因此不足以构成删除的理由。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8日 (一) 09:00 (UTC)
- 请问这些条目不符合哪条指引,所以“主删方有理”?为受关注的经文章节分别立文之风,何以不可长?另主留方(Timothy)已指出
- 该讨论根本没有达成任何共识,去留双方势均力敌。由Alexsh执行的只是仓促且纯粹的删除决定,没有表明“不可逐章撰文”。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27日 (日) 07:49 (UTC)
- 再争无义,决且还之,并介存废议,交社群定其去留。--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3:15 (UTC)
- 状态: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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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应并入侠盗猎车手III角色列表#卡塔莉娜,而非简单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3日 (六) 03:05 (UTC)
- 请问所据。--J.Wong 2014年5月3日 (六) 05:25 (UTC)
- 或许Professorjohnas是根据以下的指引(纯属我个人推测,不代表Professorjohnas的意见)
- WP:NNC:“缺少关注度并不一定意味着来自可靠来源的信息应从维基百科中移除。可考虑将这些内容合并到更加合适的条目中去。”
- WP:FAILN:“如果在努力寻找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的来源,请考虑将条目内容合并到另一篇主题范围更广的条目中去”
- --M940504(留言) 2014年5月3日 (六) 08:35 (UTC)
- 状态: 独立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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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其曾主演连续剧《岬童夷》及电影《演员就是演员》,并获得演技奖项(第一届野花电影奖新人俳优赏,Lee Joon wins first film award),故期望恢复独立其条目—Tom...........(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04:46 (UTC)
- 符《人物收录准则》,独立其文。--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3:3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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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中华民国关怀脑瘤儿童协会为公益组织,遭恶意认定为广告而快速删除. 协会成立十多年来. 帮助无数孩童.未收分文.仅依捐款渡日.想在维基建立大事纪. 在初建之时. 就遭此作为,十分不能理解.贵站有许多协会组织说明.不能容许此一协会的存在??—Chtw189(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9:24 (UTC)
- 速删无误,驳回。--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3:3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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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此类页面类似于外语译音表,供编者参考,非如上次同类复核中J.Wong所说与本站无关。—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5日 (一) 15:55 (UTC)
- 《列表指引》既立,除有另订,则理应遵循,实未见此表何以可以例外。重申︰君可承诺修善此表以适指引,或动议修改指引。两者相悖,绝无迳留之策。--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4:03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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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理应合并而非重定向至五星物语角色列表。同理:艾奥·连、罗塔斯·巴伦卡、罗多斯·德拉库恩和贝尔克特—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3:54 (UTC)
- 其实阁下是可以自行合并的,其内容可由重定向页的修订沿革寻找。--M940504(留言) 2014年5月6日 (二) 12:27 (UTC)
- 我认为管理员执行的动作较少引起争议。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12:47 (UTC)
- 君请相助,有争议再求助于管理员。--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4:4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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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Nivekin已提出关注度来源。—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5日 (一) 15:35 (UTC)
- 该来源主题并非毕世鸿,未符关注度指引,驳回。--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3:4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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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填写的词条航海家庭都是有媒体真实的报道和本人的授权,为什么现在找不到我的词条。而且维基百科上面没有航海家庭的词条,为什么还说我编写的词条和别人的内容雷同?—Zuiarmchannel(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5:08 (UTC)
- 主要是语调像宣传。还请阅读相关指引及版权方针。--广雅 范★ 2014年5月9日 (五) 09:32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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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研发管理咨询没有包含广告宣传性质的内容,一切都是依照条目内容来进行内容扩充,有据可查—刚要成熟,又要老去,时光,好不经用 2014年5月9日 (五) 02:15 (UTC)
- 删除无误。--广雅 范★ 2014年5月9日 (五) 09:34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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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您好!我第一次提交这篇文章的时候,说是侵权文章,原文在百度百科文库里,但是我想澄清的是,我就是百度文库相同文章的原作者,是版权持有人,我曾经通过在百度文库注册的邮箱(35440609@qq.com)发授权信到permissions-zh-hans@wikimedia.org,但是没有收到回复。请重新审核。—自动喷枪(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1:30 (UTC)
- 所给条目未发现删除日志。--广雅 范★ 2014年5月9日 (五) 09:35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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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管理员无给出任何理由,就删除采取CC BY-SA 2.0授权的图片,相关存废讨论请参见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7—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09:41 (UTC)
- (!)意见:虽然《亚洲人》适用的民国53年著作权法规定著作在注册后才享有著作权,由于民国81年著作权法中删除了注册条款,请在检讨后来著作权法是否有追溯力后作出决定。-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12:05 (UTC)
- 一般而言,著作权法除非有条款明确规定,否则新著作权法对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作品会自动适应新著作权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08 (UTC)
- 而且民国81年著作权法并未规定禁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无禁止即可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13 (UTC)
- 在这里我先说明一下。1980年时的台湾,属于戒严时期,当时适用的法律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等相关法规,简言之是对出版品进行政治审查的法律来源。而该期杂志也是据此被查禁,并非阁下所指出的著作权法。如有需要,我可以上传台湾省政府公报佐证。另,禁书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地的版权法规不尽相同,我不敢妄论,也许在中国大陆仍受保护;但在该杂志的出版地,由于当年并非依据著作权法查禁,所以论究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禁书,与本图片并无相关。另外一方面,该杂志的著作所有权人“亚洲人杂志社”现已不存,也无继承著作所有权人,请一并考虑。--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16:45 (UTC)
- (~)补充:既然阁下提到了著作权法,虽然与本图片存废复核讨论无关,不过正好维基百科也有介绍,请参见著作权法#中华民国。当然,维基百科仅做摘要叙述,但吾人可从叙述中得知,1992年6月10日前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台澎金马)的出版物,保护期为出版后30年;另外,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并不溯及既往,其意旨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可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例不尽相同,希望阁下日后再提删任何源自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台澎金马)的出版品时能稍加参酌,谢谢。--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1:39 (UTC)
- 在这里我先说明一下。1980年时的台湾,属于戒严时期,当时适用的法律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等相关法规,简言之是对出版品进行政治审查的法律来源。而该期杂志也是据此被查禁,并非阁下所指出的著作权法。如有需要,我可以上传台湾省政府公报佐证。另,禁书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地的版权法规不尽相同,我不敢妄论,也许在中国大陆仍受保护;但在该杂志的出版地,由于当年并非依据著作权法查禁,所以论究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禁书,与本图片并无相关。另外一方面,该杂志的著作所有权人“亚洲人杂志社”现已不存,也无继承著作所有权人,请一并考虑。--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16:45 (UTC)
- 而且民国81年著作权法并未规定禁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无禁止即可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13 (UTC)
- 一般而言,著作权法除非有条款明确规定,否则新著作权法对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作品会自动适应新著作权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08 (UTC)
- 完成-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2:55 (UTC)
- @Mys_721tx:, @金刚不坏::虽然不熟悉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但是上面举出的证据完全没有说服力。首先,禁止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书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条法律与国际法冲突,饱受指责;其次1992年问题,参考[25],1980年出版作品,在1992年著作权未过期,则按照新法延续保护期,如果在1992年之前已经过期,则不会重新受到保护。所以这两张图片在1992年适用新法的保护期;再次,既然查禁的依据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那么与著作权无关,所以是不是禁书与本讨论无关;最后,亚洲人杂志社并非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所有人应当是杂志中文字和图片作品的作者,所以亚洲人杂志社是否存在不影响著作权的存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5日 (一) 01:48 (UTC)
- 民国74年著作权法中规定依法查禁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民国81年著作权法中一百零七条规定该法只追溯至民国74年时出版的作品。《亚洲人》一、二期于民国69年出版,因缺少追溯力限制适用于民国74年著作权法,因此在该法实行时应已丧失保护。-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2:28 (UTC)
- @百无一用是书生::维基文库有民国62年出版法,欢迎阁下参看行政处分章节。1980年时被中华民国查禁的该期杂志,因丧失了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内之合法出版权利,所以权利人无从主张对侵权者的法律诉究,另外建议也可在文库查找旧版的中华民国刑法。好,《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等政治审查法规,如今在台湾都已废止,但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不溯及既往,因为新旧法若有冲突,不能侵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就是先前遵循旧法的人,否则会对法律失去信赖,其他请见楼上Mys_721tx的说明。--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9:53 (UTC)
- @Mys_721tx:, @金刚不坏::虽然不熟悉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但是上面举出的证据完全没有说服力。首先,禁止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书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条法律与国际法冲突,饱受指责;其次1992年问题,参考[25],1980年出版作品,在1992年著作权未过期,则按照新法延续保护期,如果在1992年之前已经过期,则不会重新受到保护。所以这两张图片在1992年适用新法的保护期;再次,既然查禁的依据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那么与著作权无关,所以是不是禁书与本讨论无关;最后,亚洲人杂志社并非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所有人应当是杂志中文字和图片作品的作者,所以亚洲人杂志社是否存在不影响著作权的存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5日 (一) 01:48 (UTC)
@百无一用是书生::阁下既然提到了著作人格权,应当知道在著作“财产权”跟著作“人格权”属不一样的概念吧?另外阁下不可断章取义。该杂志在1980年被查禁,是适用旧法,而旧法的保护期为30年,假定按照阁下理论,该杂志的版权保护期是1980+30=2010年,就算以您举出的74年版与81年版,亦是1985年与1992年修改后的法律,所以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查文库可知最接近的修订是1964年。1990年十一月十二日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加入马拉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议定书,并自1992年一月一日生效,这是阁下提到的81年版106条的由来。若再推一万步,真适用于81年版的好了,也请阁下再参看110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注册之著作,不适用之。”,此即信赖保护原则。而第106条也该录出:“著作合于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条之一规定,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规定。”,而此条中所指的“著作合于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条之一规定”,即79年版的50条之一:“著作已完成注册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其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依本法所定期间计算其著作权期间。
完成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经注册取得著作权之著作,其发行未满二十年者,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后适用本法之规定。但侵害行为之赔偿及处罚,须该行为发生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始适用本法。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增订之著作,依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所定期间,其著作权仍在存续中者,适用本法规定。但侵害行为之赔偿及处罚,须该行为发生于本法增订该著作后,始适用本法。”
简言之,106条是补正在加入WTO前,旧法采未注册之出版物不得主张著作权。所以,法律的修订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术语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人,而非据有好意)。因为如果有人在1981年翻印了该杂志,而杂志社在1992年引用新法条去控告1981年的人,但问题是1981年的人翻印该期杂志并未侵权,所以50条之一是这样来的。
真实的情况是,现在是2014年,该期杂志的保护期已经过了。
回题,以上假设都是基于该期杂志未被查禁的情况下作讨论的。顺带一提,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当时叫“大漠英雄传”)、《书剑恩仇录》、《碧血剑》等书在台湾也曾被查禁,所以出版社同样也不能主张被“查禁版”的这三本书籍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拥有版权。而为何这三本书之后又受到保护呢?因为出版社再提出通过政审的新版而已,且之后政治审查法规也废止了。若按照阁下这样无限制的扩张解释法律,海峡两岸的出版社要被金庸或该出版社告倒一大片。
著作权区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人格权不可让与或继承,财产权则相反。著作人格权包含有“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即禁止改作)。
著作财产权包含有:
- 重制权
- 公开口述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上映权
- 公开演出权
- 公开传输权
- 公开展示权
- 改作或改编权
- 散布权
- 出租权
所以,“版权”是著作权的“其中一种”,而不是等号;严格来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中并无“版权”二字;在理据讨论时,为了叙述方便而采用俗称并无不可,但若探讨法条时,个人认为还是先明确指出较妥。--金刚不坏(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9:42 (UTC)
- 完成。--Lanwi1(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8:47 (UTC)
- 抱歉 名字写错了 :) Liangent(留言) 2014年5月10日 (六) 07:44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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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报导[26][27]。—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4:18 (UTC)
- 此人亦著名,则其报导为所着重,有其新闻价值,符《人物收录准则》末项,乃还。--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2:5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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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此条目被合并至主条目五星物语。然而,主条目长达50kB,此条目则长约2kB,根据维基百科:条目长度#条目长度的衡量规则,此条目应可独立存在。—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4:38 (UTC)
- 包括章节:〈地名〉。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4:53 (UTC)
- 此页非指引,非必遵循,驳回。--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3:0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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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此条目被合并至主条目五星物语。然而,主条目长达50kB,此条目则长约5kB,根据维基百科:条目长度#条目长度的衡量规则,此条目应可独立存在。—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4:43 (UTC)
- 包括章节:〈Fatima〉、〈骑士〉、〈魔导士〉、〈龙〉、〈电气骑士〉及〈其他用语〉。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4:53 (UTC)
- 此页非指引,非必遵循,驳回。--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3:06 (UTC)
- 状态: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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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应合并至五星物语角色列表,而非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4:58 (UTC)
- 并。--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3:17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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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莫名其妙的删除理据,同类条目多不胜数。—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5:14 (UTC)
- 鉴于《收录准则.禁杂琐》并无禁止简略纪事,犹“新闻动态”,显然援据有误,且虑及孰可孰不可并无明确准则,无端而独独削之,未免不公,更甚者,当初互助客栈讨论并无共识,乃翻前决,复还之。--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4:2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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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有多方来源[28],关注度不成疑。从来源某些来源[29][30]可见,事件引发教育界的讨论,因此非“时间性极短的网络事件”,而具影响力的网络事件获本站收录早有先例(如All your base are belong to us)。最后,我不认为“抄袭香港网络大典”是合理的删除理由,虽然两站取向不同,但仍可先行收录,再作维基化,删去不适合的内容。—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5:28 (UTC)
- 此事偶然,未符《关注度指引.无昙花一现》,驳回。历时而犹可证其关注度,则再立亦未为迟。--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4:3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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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依照User talk:LIULIGONGFANG的纪录,本条目5月7日由JuneAugust提出存废讨论,依照Wikipedia:删除守则应有七日讨论期。且讨论正反意见兼有,实应广纳更多意见。但讨论仍在进行中,即由M940504于5月8日挂上速删模版,并由管理员广雅 范于挂上速删模版后3分钟删除。这样似乎略显草率。另,单以条目存废来看,导演张毅对于台湾新浪潮电影、以及文化产业的贡献与知名度,在相关论文、报章期刊(如国家电影资料馆、商业周刊、中央社)皆有报导,显见其具足够关注度。而该条目自5月5日至5月7日的修改,已减少宣传用语,并正在修正中,应不符速删标准及生者传记删除守则。因此,我对此条文遭删,在这些细节能否合于维基百科的规则感到疑惑。
在此申请复原词条,也请求大家继续协助检视是否有需要修正的部分。非常感谢。
PS. 本人为琉璃工房员工,因为身份之便,对相关资料之搜集较一般网友为易,故投入编修本条目。依照维基百科:利益冲突的规定,在此宣告身份,并会依照维基百科规范自我要求。Atonny(留言) 2014年5月10日 (六) 05:17 (UTC)
- 语调乏客观,内客欠中立,违《收录准则.禁广告》,符《快速删除守则》款G11,此删无误,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5:0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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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内容确实,并非广告,请重新审核,感谢 2014年5月10日 (六) 08:55 (UTC)
- 内容杂琐,此删无误,驳回。--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5:2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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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含有广告性质,纯属百科。—天空是我的(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00:20 (UTC)
- 确为广告,驳回。--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02:04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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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该条目之前为台湾工党内部人员所编辑,所以立场并不完全中立。但是否可以回复之后再行修改为不偏颇之叙述?—TLSU(留言) 2014年5月12日 (一) 08:23 (UTC)
- 电邮已发送。--广雅 范★ 2014年5月12日 (一) 09:26 (UTC)
合并的请求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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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户:Outlookxp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18一口气把当天有提出关注来源的名侦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决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废复核请求,复核过程不需要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是错,只要求集中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例如判决为“保留”、“无共识保留”或“并入”的过程准则中有否任何出错。—Talesrunningman(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3:3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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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户:Outlookxp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18一口气把当天有提出关注来源的名侦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决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废复核请求,复核过程不需要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是错,只要求集中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例如判决为“保留”、“无共识保留”或“并入”的过程准则中有否任何出错。—Talesrunningman(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3:42 (UTC)
- 基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的“基于现实世界的非资料陈列式介绍”,这条目内容应该合并。--Outlookxp(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10:23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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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户:Outlookxp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18一口气把当天有提出关注来源的名侦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决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废复核请求,复核过程不需要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是错,只要求集中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例如判决为“保留”、“无共识保留”或“并入”的过程准则中有否任何出错。—Talesrunningman(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03:44 (UTC)
- 以上三个条目均确认管理员处理出错。在有用户提供来源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合并。鉴于用户并未要求对结果做出复核,因此未对条目本身做出任何操作。若用户对结果持有异议,可将“[[Special:diff/31237331/31238999|复核结果]]”作为编辑摘要撤销合并编辑--广雅 范★ 2014年5月9日 (五) 07:47 (UTC)
- 既然成功确认管理员处理出错。那么如果我正式请求把这些条目独立,撤销合并编辑,我接下来可怎样做?Talesrunningman(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3:35 (UTC)
- 已撤销合并编辑,并于编辑摘要中记下“[[Special:diff/31237331/31238999|复核结果]]”。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9日 (五) 14:20 (UTC)
- 我不认为“均处理出错”,我是基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的“基于现实世界的非资料陈列式介绍”而决定合并。像高木涉 (名侦探柯南)因在现实有青山刚昌与配音员的原由,可独立之,我没意见,但远山和叶、目暮十三、阿笠博士有吗?现在傀儡都这么嚣张,被封后又用分身搞投票[33]。电影电视、动漫游戏、小说多的是一连串虚构角色的介绍小文,如以此当标准,那各虚构角色都可独立成条目,很多被删被合并的就可通通回复了。--Outlookxp(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08:41 (UTC)
- 著未敢苟同,君请持平而论之,勿先入为主。《关注度(虚构事物)》仅为论述,可参考而勿独循之,君请记取。《关注度通用指引》方为其则。存废议乃讨论之所,而非投票,君应衡量意见而取决,而非数票。不过,君所言非虚,《收录准则》确明言禁止纯粹介绍剧情,然而观乎现况,此类条目之多,实令人不得不思虑应否去执行此一规例,而此文又有否落后于现况。本人深信值得诸位深思细议。--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4:53 (UTC)
- 我不认为“均处理出错”,我是基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的“基于现实世界的非资料陈列式介绍”而决定合并。像高木涉 (名侦探柯南)因在现实有青山刚昌与配音员的原由,可独立之,我没意见,但远山和叶、目暮十三、阿笠博士有吗?现在傀儡都这么嚣张,被封后又用分身搞投票[33]。电影电视、动漫游戏、小说多的是一连串虚构角色的介绍小文,如以此当标准,那各虚构角色都可独立成条目,很多被删被合并的就可通通回复了。--Outlookxp(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08:41 (UTC)
- 已撤销合并编辑,并于编辑摘要中记下“[[Special:diff/31237331/31238999|复核结果]]”。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9日 (五) 14:20 (UTC)
- 状态: 另立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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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户:Outlookxp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18一口气把当天有提出关注来源的名侦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决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废复核请求,复核过程不需要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是错,只要求集中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例如判决为“保留”、“无共识保留”或“并入”的过程准则中有否任何出错。—Talesrunningman(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3:31 (UTC)
- 既有来源,则翻所决,予另立为文。--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4:4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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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户:Outlookxp在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18一口气把当天有提出关注来源的名侦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决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废复核请求,复核过程不需要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是错,只要求集中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例如判决为“保留”、“无共识保留”或“并入”的过程准则中有否任何出错。—Talesrunningman(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3:32 (UTC)
- 无误,驳回。--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4:53 (UTC)
- 请问为何Nivekin提供的来源([34][35])不符标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1日 (日) 08:05 (UTC)
- 电影电视、动漫游戏多的是各虚构角色的介绍文,如以此当标准,那各虚构角色都可独立成条目,基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的“基于现实世界的非资料陈列式介绍”,这条目内容纯为剧情介绍。--Outlookxp(留言) 2014年5月11日 (日) 08:41 (UTC)
- 来源一并非专注介绍此角色,而讨论亦提到此非主要角色,值予参考,况来源二亦无法阅览,乃有此决。--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4:30 (UTC)
- 话说J.Wong君您没办法打开Internet Archive?那个是用来保存参考文献网址的内容的网站,避免来源变成HTTP 404导致参考文献内容遗失的补救措施,这在时光机有提到怎么去使用,我偶尔会去检查自己所主编的WP:GA是否来源是否删除,因此通常会每加入一个网络文献都会进行一次存档动作,一旦来源消失就可以马上用存档来代替,不过不适每位用户都知道这个功能,如果J.Wong没办法访问这网站的话建议直接更换DNS,通常ISP业者的DNS服务有时候不管怎样都会找不到网站。--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5月11日 (日) 15:01 (UTC)
- T.A Shirakawa君,感谢。来源二已阅,虽符《关注度指引》基本要求,唯讨论之中,有两位用户同言此非要角,则恕难轻言翻之。--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5:21 (UTC)
- 我只是过来提醒一下原网址消失的参考文献的处理方式而已,并没有要对这条目进行任何评论,因为有许多人不知道有这网站的用途,因此已经决定的事项我不会进行任何干涉动作。另外,我给编者的一个建议是,这条目除了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项目皆为列表方式呈现,如果要独立成一个条目,只用关注度一个指引并没有办法完整说明这条目有什么问题,因为条目的内容的并非当作现实事物来写,如果要我评量的话顶多落在小作品到初级而已,如果写到丙级或以上的内容,基本上就不属于关注度范围,因为它已经满足要求,前提是虚构的内容必须要用叙述现实的内容一样,标准都在条目质量评级专题当中。另外,我给编者的一个建议是,这条目除了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项目皆采用列表方式呈现,如果要独立成一个条目,只用关注度一个指引并没有办法完整说明这条目有什么问题,因为条目的内容的并非当作现实事物来写,如果要我评定的话顶多落在小作品到初级而已,如果写到丙级或以上的内容,基本上就不属于关注度范围,因为它已经满足要求,前提是虚构的内容必须要用叙述现实的内容一样,所有的标准都在条目质量评级专题当中,除此此外希望您阅读小周的维基攻略,这是一位前任管理员所写,希望能够帮到您。--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5月11日 (日) 16:56 (UTC)
- 请问为何Nivekin提供的来源([34][35])不符标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1日 (日) 08:05 (UTC)
[[:]]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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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没有意见—Tony8216(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5:05 (UTC)
- (!)意见:请提供条目链接,谢谢--林勇智 2014年5月9日 (五) 15:17 (UTC)
- 一周既逾,仍无回应,结。--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4:4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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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是我失误删除的—深渊基层(留言) 2014年5月14日 (三) 09:20 (UTC)
- 未发现日志。--广雅 范★ 2014年5月14日 (三) 10:30 (UTC)
- 易题。驳回,去之无误。--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4:57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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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所有内容均有来源,如有不合规之处,请明示—Zjwjs(留言) 2014年5月14日 (三) 23:51 (UTC)
- 非广告,未符《速删守则》款G11,乃还。--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5:0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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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只有两句背景资料不可能是G11—Nivekin※请留言 2014年5月16日 (五) 04:38 (UTC)
- 察其志,标之为“小小作品”以后,此文始沦为广告。况此,本应复还,惟当初内容诚然贫乏,乃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5:1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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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们只是还没写完而已阿!再给我们一些时间,而且到底为什么这样子不行?—220.129.28.176(留言) 2014年5月16日 (五) 08:51 (UTC)
- 内容遣词均有欠中立,广告貌,驳回。--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8:3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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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广告/宣传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张鹏期(对话|贡献)于2014年5月16日 (五) 18:44 (UTC)加入。
- 此删无误,驳回。--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8:33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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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36],杰志体育会著名球员。—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3:23 (UTC)
- 《人物收录准则》未含运动员,遂断以《关注度指引》,请列来源。--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4:41 (UTC)
- 香港足球总会的介绍不可算作独立于球员本身的来源吗?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8日 (四) 08:45 (UTC)
- 其介绍似乎未够深入。未知有否其他来源补足?--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2:47 (UTC)
- 一周既逾,仍无回应,结。--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8:42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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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37],太阳飞马著名球员。—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6日 (二) 03:26 (UTC)
- 同理,《人物收录准则》未有另订,需断之以《关注度指引》,请列来源。--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4:43 (UTC)
- 一周既逾,仍无回应,结。--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8:43 (UTC)--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8:4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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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人为浙江野鸟会现任理事会成员,此内容为本协会正式对外简介,不存在侵权问题。—黄秦(留言) 2014年5月16日 (五) 15:13 (UTC)
- 该文乃出于贵会,即版权归汝所有,未变更之因其目的。--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9:4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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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删除了可能侵权的部分,这是第二段。—商羽(留言) 2014年5月16日 (五) 22:33 (UTC)
- 仍值版权验证,无可复核。--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9:4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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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只是一个人物介绍。你们可以看看。—Shanjian168(留言) 2014年5月19日 (一) 07:45 (UTC)
- 广告无误。--广雅 范★ 2014年5月19日 (一) 10:24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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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Template:Money-NTD模板所属分类,但因为该服务器清除缓存过慢,因此直到今天相关图片才移动至此分类,还请恢复此分类。—台湾杉 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4年5月20日 (二) 22:58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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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无理由删除—AB仔(留言) 2014年5月21日 (三) 01:12 (UTC)
- 并非无理由,但现在理由不适用。--广雅 范★ 2014年5月21日 (三) 09:08 (UTC)
- 状态: 存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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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人为O2F理论提出者,对原文已经进行了修订,对可能被判定为涉及广告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去除,文章中仅对O2F理论进行了基础阐述,未有任何广告,特提出复核请求!—Keddyzhou(留言) 2014年5月19日 (一) 08:18 (UTC)
- 转存废讨论。--广雅 范★ 2014年5月21日 (三) 09:10 (UTC)
- 状态: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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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是本条目的创建者,在删除决定通过时正等待管理员J.Wong发还条目原码作扩充之用(见用户讨论:Wong128hk#请求发还条目原码及用户讨论:Professorjohnas#回︰请求发还条目原码),因此不应仓促合并或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0日 (六) 08:43 (UTC)
- 欣甚,君既欲改善此条,乃许期两周,届五月廿四日,时再定其去向。惟事先声明,若仍细琐,或介存废议,或迳去而不论,时勿谓言之而不预。--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5:17 (UTC)
- 此文得善,且可望为之继续,乃留。谨谢Professorjohn君。--J.Wong 2014年5月24日 (六) 18:19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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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捐献版权—吾甜蜜蜜(留言) 2014年5月14日 (三) 01:48 (UTC)
- 请列授权网址或OTRS回报单号以资核实。--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4:52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音,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5月24日 (六) 18:20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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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公众人物需要这些资料提供大家搜寻管道—Chiu2(留言) 2014年5月16日 (五) 12:53 (UTC)
- 请列来源以证之符《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5月18日 (日) 08:37 (UTC)
- 候复良久,尚未得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5月24日 (六) 18:2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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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语支”是语言的谱系分类法中的一个单位,“汉语支”即包括所有可称为“汉语”的语言。该跳转没有问题,建议保留。—Raphchin(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06:17 (UTC)
- 尝寻之于网,此说似乎不通。语支隶于语族而下分语言,然则汉语支似未等于汉语。不然则请君列来源证之。--J.Wong 2014年5月24日 (六) 18:47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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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曾存在过的、较有影响力的免费空间服务商,有关注度。手头没有香港地区的图书资源,仅在超星网上对中国大陆的公开出版物进行检索,有《WAP & WML手机网站开发手册》、《网站架设DIY——站长管理最佳方案》等图书对UHome有专门章节介绍,《电脑报:2000年合订本(下册)》等杂志、报刊中有提及。—DukeAnt(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07:01 (UTC)
- 此等来源似未经详审,乃发还再议,以期社群详而审之。--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5:41 (UTC)
- 状态: 且续其状,待内容足再行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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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找到有效来源[38][39]。另管理员Gakmo在决定并入后没有执行,只将此条改为重定向。—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22日 (四) 07:35 (UTC)
- 内容短浅,未须另文绍之,遂续其状,唯所援来源符指引所定,他日内容足则可副拆。--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7:55 (UTC)
- 状态: 介存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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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不知道之前删除的原因。但此页面为我个人重新所编写,也提出参考来源,如要删除,应重新提出存废讨论,而不是由管理员直接快速删除。—Alfredo ougaowen(留言) 2014年5月23日 (五) 08:29 (UTC)
- 所言有理,两版确实有别,遂之,介存废议。--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8:22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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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鉴于管理员提出的广告原因删除词条我持反対意见,此词条旨在于翻译同义英文词条Engineered cementitious composite,,谢谢!或许由于我操作失误或过慢导致管理员误解我在此表示道歉,但请恢复此词条以让我继续编辑—月识(留言) 2014年5月24日 (六) 13:28 (UTC)
- 还,请注意语调。--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8:42 (UTC)
- 状态: 且续其状,待内容足再行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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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度提删中虽四票合并,但有两票有关注度理据之保留,相对合并票没有一票提出关注度相关之反驳,依共识决裁定应是“无共识”,或是“保留”,依多数决合并令人无法接受。--张雨星(留言给我) 2014年5月24日 (六) 14:02 (UTC)
- 内容短浅,未须另文绍之,遂续其状,唯所援来源符指引所定,他日内容足则可副拆。--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9:1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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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认为,此条目较先前已有所改善,并非以前内容,不能满足快速删除的需求。而且,此条目已多次重复被创建,我认为此即是需要该条目的理由,不能称得上是“缺乏关注度”,所以我的观点是该条目没有理由被删除。谢谢—Lizi-republic(留言) 2014年5月26日 (一) 11:49 (UTC)
- 除模板外主要内容完全一样。另请参阅WP:NOTABILITY来了解何为关注度。--广雅 范★ 2014年5月27日 (二) 09:42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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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需要改写—青青子衿 2014年5月27日 (二) 09:33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Baizx BIG(对话|贡献)加入。
- 未发现删除日志。--广雅 范★ 2014年5月27日 (二) 09:45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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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发这个只是为业界朋友提供了解并无他意 本人愿精简部分不适内容 请求复核!谢谢—Jyhackteam(留言) 2014年5月26日 (一) 11:35 (UTC)
- 广告无误。请精简完毕后直接重建。--广雅 范★ 2014年5月27日 (二) 09:4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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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只是对公司,以2句话的简单介绍,并无明显的广告宣传痕迹。—Michael Gagne(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04:50 (UTC)
- 非明显广告。--Lanwi1(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07:1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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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条目只是介绍学校,描述客观,不是广告宣传。—弘道经理学院(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11:09 (UTC)
- ……您真的认为此条目描述“客观”?--广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3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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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很多品牌都有wiki , 我刚刚也做了许多更新,最后还是被列入快速删除选项。要怎么样做编辑才不会被当成广告删除呢 谢谢—Goldalpaca(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09:58 (UTC)
- 请参看WP:SPAM及WP:NOTABILITY。另请不要重复提交请求。--广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49 (UTC)
- 状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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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许多品牌都有wiki条目,新编辑内容并无广告以及宣传,仅是针对其创办人物做简介—Goldalpaca(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10:06 (UTC)
- 重复请求,关闭。--广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5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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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是一个全球线上游戏里在亚洲区有影响力的群组,请在审核一次,谢谢—114.42.147.252(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12:19 (UTC)
- 广告无误。--广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5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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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公司简介,并没有广告—小通2014(留言) 2014年5月29日 (四) 05:21 (UTC)
- 宣传内容。--广雅 范★ 2014年5月29日 (四) 09:03 (UTC)
- 状态: 存废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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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是哥伦毕业大学的Coursera公开Economics of money and banking 的合作交流词条,由于这门课于2014.05.27 刚刚开课,所以词条内容较少。但是会随着课程进展一直补充完善,成为这门课的此条。不会有任何商业广告行为,谢谢!—Francine333eee(留言) 2014年5月29日 (四) 02:29 (UTC)
- G11不适用,转为存废讨论。--广雅 范★ 2014年5月29日 (四) 09:0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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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领导,这个词没有广告啊。实际的公司。珠海的。有官网、有营业执照的。—8ware(留言) 2014年5月30日 (五) 03:40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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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中国大陆20世纪90年代最知名的字处理软件、表格软件,名气不亚于同时代的WPS,是DOS时代中国大陆计算机的必备软件。在万方数据中的“新方志”板块中进行检索,有39条志书结果提及CCED及其应用情况。—DukeAnt(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07:07 (UTC)
- 如果CCED达到删除标准,PC_Tools_(软件)之流也应该被提删。--DukeAnt(留言) 2014年5月22日 (四) 07:09 (UTC)
- 请列来源以证之符《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7:21 (UTC)
- 在CNKI的“文献”搜索功能下,搜索CCED,以“篇名”为条件有156条记录,以“主题”为条件有161条记录。其中绝大多数为介绍CCED使用技巧的文章。文献(靳雷. CCED软件简介[J]. 电气时代,1997,12:19.)对CCED做了简介,文献(韩振江. 跨平台中文字处理系统[D].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计算技术研究所),1996.)中声称CCED是与WPS齐名的字表处理软件,文献(孙永杰. 无限风光的软件市场[J]. 科技潮,1997,10:12-15.)声称CCED销量排名一直名列前茅,但在97年已显颓势。在万方数据中的“新方志”板块中进行检索,有中国大陆新疆、湖北、江苏、山东、甘肃、广东等16个省的部分机构志提及了CCED在其机构中的应用情况。--DukeAnt(留言) 2014年5月25日 (日) 12:02 (UTC)
- 复还。呈请,请查明状况始递案存废议,无谓朝秦暮楚。--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1:46 (UTC)
不过搜索了一下原条目创作者的信息,似乎是张贾龙在现实生活中的朋友。—DukeAnt(留言) 2014年5月23日 (五) 14:39 (UTC)
好吧,条目已经被其他维基人重建了。-DukeAnt(留言) 2014年5月25日 (日) 00:46 (UTC)
- 然则是否仍然复核?--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8:25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1:48 (UTC)
—灵车甩尾棺材甩(留言) 2014年5月24日 (六) 04:51 (UTC)
- 一、请列来源反驳,此会更为有力。
- 二、素计之以日,未尝准确如斯,未见有误,乃否纳之。
- 以上。--J.Wong 2014年5月25日 (日) 08:30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1:4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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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因华语地区大多以汉语的不同方言对待汉语族诸语言,而西方语言学界也常“客随主便”,不再使用语言系属分类中的术语描述它们。但“汉语支”的提法也会在某些场合下指代“汉语”诸语言,或将“汉语”作为“汉语支”下唯一的 macrolanguage 加以讨论。故建议恢复该跳转。参见:藏缅语中值得注意的演变类型 ,训诂资料所见到的几个音韵现象,汉族的发展和演变,你认为汉语支诞生在哪里? - 分子人类学论坛—Raphchin(留言) 2014年5月26日 (一) 02:53 (UTC)
- 两者未尽相通,未宜迳渡,唯可立为释义。--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2:09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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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内容匮乏,欠独立关注,请参考同类条目的判决。(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2#SPM道德教育、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2#SPM马来文、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2#SPM 华文、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2#SPM 中国文学、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2#SPM会计学、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4#SPM高级数学、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4#SPM历史、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4#SPM科学、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4#SPM化学、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4#SPM生物学、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4/24#SPM物理学)—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5月30日 (五) 06:32 (UTC)
- 既无定论,则续按其序,待其再议,结。--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2:46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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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马太福音2章〉已获保留,详见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马太福音2章及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5/07#马太福音2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30日 (五) 12:37 (UTC)
- (~)补充:删除原判载于维基百科: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3月8日。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30日 (五) 12:50 (UTC)
- 鉴于上述议决历时既久,迄今规矩亦几经转化,乃发还再议,以期社群断之以现则。--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5:1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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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这个条目存在了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印象中应该不是广告,或者存在不是广告的历史版本。—彭鹏(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1:01 (UTC)
- 确为广告,此删无误。--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5:35 (UTC)
- 求源代码。——彭鹏(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10:26 (UTC)
- (~)补充:再求发2014年1月12日 (星期日) 06:37历史版本的源代码。感谢!——彭鹏(留言) 2014年6月2日 (一) 02:42 (UTC)
- 遣。--J.Wong 2014年6月3日 (二) 07:09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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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台中市知名政治人物,前台中市议员,现为行政院中部联合服务中心执行长—115.80.211.51(留言) 2014年6月2日 (一) 16:02 (UTC)
- 内容短浅,符《小小作品指引》,驳回。--J.Wong 2014年6月3日 (二) 07:14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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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已在被认为侵权的原文中(进化的城市艺术:外滩十八号),加上知识产权可以共享的文字,也在时效7天之内提交,为何页面还是被移除?应无其他侵权文字,且所有文字均可版权共享,谢谢。—Bellybb(留言) 2014年6月3日 (二) 01:57 (UTC)
- 既再无侵权,还。唯该文貌若广告,亦失平衡,请速改善。--J.Wong 2014年6月3日 (二) 08:39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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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你好: 我想提出曾经被删除的条目:灏府千岁 在当时协助编辑的管理员Kolyma 与Iokseng 指导下相继将此条目指向林园中港福安宫的新条目 而当时协助编辑的管理员Kolyma 与Iokseng 认定资料来源是属于林园中港福安宫 所以主动创立了新条目林园中港福安宫并以无第三方资料删除了灏府千岁此条目 时经一年 相信维基百科已相对成熟 资料也比较健全 并提出教有利来源 维基百科内之条目:林园区内有提到:西贤宫 灏府千岁‧倪府千岁 林园乡西溪村西溪路一四二号 来证明我要提出的条目是存在的 而且并非仅是林园中港福安宫所有
还有林园中港福安宫的条目内容是针对 西贤宫 之灏府千岁所编写 并不专属于林园中港福安宫这条目的 但我愿意我的编辑让林园中港福安宫条目使用 在不与我编辑灏府千岁前提下 既然林园中港福安宫可以被接受 为何灏府千岁却被删除 我整整想了一年 望请管理员接受申覆请求 或提供相关求助与方法 感激不尽—灏府千岁(留言) 2014年5月27日 (二) 13:38 (UTC)
- 确乎相异。然而,当初存废议乃论其关注度匮乏,今,则请列来源以资核证。--J.Wong 2014年6月1日 (日) 02:30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音,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7:31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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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自认已将有广告成分与联想的字句删除并修改,修改之内容请问是否应寄给管理员,或是先编辑于沙盒中—Jmouse0726(留言) 2014年5月28日 (三) 08:23 (UTC)
- 此处是“请求恢复已被删除的内容”的地方,若您已经修改条目,您可以直接post 上去。会有巡查员进行检查。您决定是?--广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45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音,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7:32 (UTC)
- 状态: 遂君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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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曾由存废讨论删除[40],但当时并非取得共识,而且最后一票(Edouardlicn)明确说“觉得可以用原来的资料整理后重开条目”,而且他后来确实重开了条目。这条目头几个版本是我写的,并无版权/关注度或中立性问题,只是后来被人改坏。我请求恢复指定版本,保留条目的真实历史--综合征与一万年(留言) 2014年6月4日 (三) 03:01 (UTC)
- 稀见此请,唯未见禁,乃遂君所愿,还。--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8:11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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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请求检查[41]之前的一个版本(Wong yu ting的版本,但我不是管理员看不到)。这个条目曾被IP用户大肆无理删除内容。乌拉提供的那个链接[42]中有大量情节介绍,但是[43]本条目2008年的版本即有大量情节介绍,谁抄谁清楚得很。请管理员比对Wong yu ting那个版本看是否真的侵权,如果不是就请复还,保留正常的编辑历史。我现在把条目退到2012年的版本,别再乱回退了--综合征与一万年(留言) 2014年6月4日 (三) 08:17 (UTC)
- 复还既删版本。--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9:35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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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要求重新编辑与审核—Xiaoyaopapapa(留言) 2014年6月6日 (五) 00:45 (UTC)
- 请迳重撰。--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9:3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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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此文章是我写的,在我的新浪微博发表。现想在贵站发表。谢谢。请不要删除。—136qazxswedc(留言) 2014年6月6日 (五) 12:45 (UTC)
- 察之,该文有违于《生者传记方针》,符《快速删除守则》款G12。虽删者有所误援,唯该文确有违方针,遂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9:4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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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当代汉服复兴第一人,应该有一个属于他的词条—我来自塘㙍(留言) 2014年6月8日 (日) 02:57 (UTC)
- 未见志删,恕无可效劳,结。--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9:57 (UTC)
- 状态: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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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户要求回复自已的子页面。谢谢。—AT 2014年6月8日 (日) 06:19 (UTC)
- 还。--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10:00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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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我是击缶客网友,我所编写的内容均来自该网站自述,不存在侵权内容,如有需要,可再次编辑并附上相关链接,谢谢—Qumingzihaofan(留言) 2014年6月10日 (二) 11:44 (UTC)
- 请先了解版权方针。--广雅 范★ 2014年6月10日 (二) 12:3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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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揍敌客家族原被指侵权。原文本疑似来自:http://wenwen.sogou.com/z/q41500134.htm,可是“揍敌客家族”部分在2008-02-05前的2008-02-01T15:39:09版本special:永久链接/6146573已经存在。不算侵权。现申请版权质疑。—Yygeneration(留言) 2014年6月9日 (一) 08:44 (UTC)
- 呈请所言,查实无误,确非侵权,唯是文有违《收录准则.禁杂琐》,亦重复既有,乃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6月11日 (三) 01:47 (UTC)
- 日本维基却有独立条目,现更改为提出重定向及到wikidata 揍敌客家族 - wikidata加入中文连结,以取缔删除条目,请答复。Yygeneration(留言) 2014年6月11日 (三) 09:37 (UTC)
- 状态: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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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删除连个通知都没有,我检查过往创建条目才无意中发现。我不记得当时建立条目的情形,但我肯定不可能建立纯英文的条目。条目中绝对有足够的中文内容,最多是有一些没翻译完。请求复还。--综合征与一万年(留言) 2014年6月4日 (三) 02:45 (UTC)
- 综合征与一万年君,该文确符《速删守则》。现请问是否有意改善条目?--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7:52 (UTC)
- 如果复还,我会小幅度扩充。非常感谢--综合征与一万年(留言) 2014年6月8日 (日) 09:40 (UTC)
- 君既愿承诺,则且还之,并许期两周,届六月廿三,以便迁善。期届,再定去留。此间,请勿移去模板。--J.Wong 2014年6月9日 (一) 08:30 (UTC)
- 我加了一些东西,英文的作品点列删除了。但我认为改之前的文章也明显不符合速删守则,因为其中的中文内容超过了50个字。--综合征与一万年(留言) 2014年6月10日 (二) 10:01 (UTC)
- 已见改善,且显著甚,乃留。--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14 (UTC)
- 状态: 予另立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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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与一年前相比,知名度已经完全不同。一年以前“合并至AKB条目”的决定已经不合适。—烧饼柯南(留言) 2014年6月13日 (五) 15:08 (UTC)
- 察存废议及文中所载来源,符《关注度指引》,乃翻原决,予另立为文。存废议所决者,请勿再擅改之。--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53 (UTC)
- 状态: 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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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该批角色已在上年年未开始正式登埸,其中"六道仙人"乃火影忍者中的忍者之祖,最近亦正式登埸于火影忍者漫画里,该批角色能更新的信息亦愈渐愈多,没必要再将大量新的信息混合在木叶村忍者列表中,不然看起来不但混乱,也令读者感到无奈。除此之外,既然该批角色在上年年未开始已经陆续登埸,也说明其关注度亦会随之上升,包括"六道仙人"的秘密与有关他一切的能力、信息等也颇为重要,希望管理员能够取消当时的"合并"决定,提供一个较为正常阅读"空间"以供使用者随漫画信息更新页面。火影忍者第631 话、火影忍者第670 话—Samjai001(留言) 2014年6月12日 (四) 13:29 (UTC)
- 请列来源以证其关注度。--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37 (UTC)
- (:)回应你好,最后的两个连结已经是了。这个是千手柱间、千手扉间与其他人开始正式登埸,火影忍者第631 话。这个是六道仙人正式登埸,火影忍者第670 话。另补充一下,现在该漫画正处于一个"传说人物"开始正式登埸的时候,很多页面例如"六道仙人"在从前一直没关注度的原因是他只是一个传说人物,但现在已经大大不同了,可以更新的信息已经非常之多,没理由再堆在一个页面里了。感谢。--森仔(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3:54 (UTC)
- (:)回应 非可靠来源。--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6月14日 (六) 04:03 (UTC)
- (:)回应 不能以漫画本身作为其中人物的关注度来源。来源必须独立--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04 (UTC)
- (:)回应为何不是可靠来源? 那这个能证明其关注度吗?1、2、3
- 顺便说明一下,贴吧与火影忍者中文网是中国非常多人集中讨论火影忍者的地方。或者再引用一下来自其他网站的资料,4、5、6--森仔(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28 (UTC)
- 正是因为“贴吧与火影忍者中文网是中国非常多人集中讨论火影忍者的地方”,所以内容多而鱼龙混杂,不可靠。--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39 (UTC)
- (:)回应百度百科讲关注度么?如果百度百科可以,为什么日文维基不可以?--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44 (UTC)
- (:)回应虽然已决定不再讨论,但想回应你,不只是维基百科谈关注度的,百度百科也谈关注度的,而且若要修改条目是有级别要求的。请看。--森仔(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5:08 (UTC)
- (:)回应百度百科讲关注度么?如果百度百科可以,为什么日文维基不可以?--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44 (UTC)
- 正是因为“贴吧与火影忍者中文网是中国非常多人集中讨论火影忍者的地方”,所以内容多而鱼龙混杂,不可靠。--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39 (UTC)
- 来源须符《可靠来源指引》。--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4:40 (UTC)
- (:)回应抱歉,若果一个人物被很多人在不同网站,不同地方去讨论,也不能说明其关注度之高的话,那怨小弟多此一举了。可以结束讨论了。感谢各位。--森仔(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53 (UTC)
- (:)回应你好,最后的两个连结已经是了。这个是千手柱间、千手扉间与其他人开始正式登埸,火影忍者第631 话。这个是六道仙人正式登埸,火影忍者第670 话。另补充一下,现在该漫画正处于一个"传说人物"开始正式登埸的时候,很多页面例如"六道仙人"在从前一直没关注度的原因是他只是一个传说人物,但现在已经大大不同了,可以更新的信息已经非常之多,没理由再堆在一个页面里了。感谢。--森仔(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3:54 (UTC)
- 撤案。此乃政策,有所不满者,则请动议于互助客栈,以修之、订之、废之。--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00:26 (UTC)
- 状态: 转介存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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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不好意思,我想是你们误会了。我猜测你们认为所谓“广告宣传”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听说过这个软件。可是这个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自行车骑行圈的使用非常广泛,请求复原,谢谢你们。YuZeQian(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12:59 (UTC)
- 非明显广告,暂还并转介存废议。--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01:29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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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条目本身没来源,只因挂模板者为傀儡而被快速保留。难道又要再挂模板等30天?—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5日 (日) 05:10 (UTC)
(:)回应建议阁下与Lanwi1管理员沟通。--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5日 (日) 05:14 (UTC)
- 参考《删除守则》、《快速保留指引》、《页面存废讨论.指引》、《关注度指引》、惯例及英文版《存废程序》,此等皆发还再议,兹因︰
- 呈请及原提案者已按《删除守则》、《页面存废讨论.指引》及《关注度指引》张贴适当模板于文以昭其是,而时间亦见充裕;
- 呈请后续动议于存废议,勿论原提案者合资格否,均未应影响存废议案,呈请自有其责,辨之以识,晓之以理;及
- 该等提案未尝无理,实未见违则之处。
- 请诸君视此等为Nivekin君提案,定其去留。谨此。--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16:32 (UTC)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B3%E6%99%89%E5%90%89 审核投票删除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4年6月17日 (二) 02:42 (UTC)之前加入的。
- 您好,我很遗憾您的条目被删除,由于维基百科不是宣传工具,加上条目内容皆为广告等宣传内容,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标准,因此无法在此同意您的条目复核请求,推荐您先阅读小周的维基攻略再来思考为何维基百科不接受广告内容。--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6:19 (UTC)
- 状态: 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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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并不是重复页面。—GZWDer(留言) 2014年6月16日 (一) 01:49 (UTC)
- 经检查后,确实是错误提删,因此依照WP:RPP方针,复原条目讨论页面。--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6:2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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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G15理由不成立—AB仔※要事按此※资料※欢迎报名参加第十二次动员令 2014年6月9日 (一) 04:15 (UTC)
- AB仔君,敬悉所请,尝寻其志,唯无所获,请正其题,以资处理。--J.Wong 2014年6月9日 (一) 08:39 (UTC)
- J.Wong君,删时题曰"中港矛盾"也。连结却为"陆港矛盾",本人不知何故更题。—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heodoreianmo2(对话|贡献)于2014年6月9日 (一) 17:24 (UTC)加入。
- 该模乃经二〇一四年四月廿六日存废议而删除,并非快速删除。请列其他理由。--J.Wong 2014年6月10日 (二) 09:57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06:21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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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前次缺“路线”两字,今复加,望管理员还—AB仔※要事按此※资料※欢迎报名参加第十二次动员令 2014年6月9日 (一) 04:20 (UTC)
- 请援来源以证其关注度。--J.Wong 2014年6月11日 (三) 01:35 (UTC)
- 候复良久,尚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3:5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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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
Octopus Catch 独立设计师潮牌 主要设计元素来自于美国加州以及世界各地流行文化元素,是另一个高端品牌的子牌,主牌还未上市;而OC却起源于一段青年好友之间的友谊,让人们感受到年轻人友情的美好!
OC:品质,追求,自由,引领;
并不是广告了,之前第一次发,不知道规定,所以被删理解,但是现在这条是仅仅的介绍给大家知道阿,补充知识而已,为什么还是被删除了,完全符合标准的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Yaolanyaolan(对话|贡献)于 2014年6月18日 (三) 13:10加入。
- 此文,有失偏颇,正文匮乏,遣词欠妥,符《快速删除守则》,驳回。--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4:10 (UTC)
- 状态: 改以暂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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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10/11#乌速龙站,管理员在完全没有来源及理由的情况下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5:26 (UTC)
- @Nivekin,请问您认为这个条目到了已经没有办法挽救的地步,然后必须将整个条目删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6:12 (UTC)
- (:)回应 要独立保留请提供来源,不然应合并--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6:29 (UTC)
- 首先,我希望您能够了解到,没有参考文献或者是关注度并非存废的唯一原因,因为还有其他的因素存在,这条目一开始就没有满足三大内容方针的需求,只要补上去就可以满足条件。我的建议是您可以与条目的创建者以及当初提出保留意见的用户进行沟通,请编辑者提出符合三大内容方针的参考文献,如果用这方式真的没办法解决的话,删除条目或是合并才是最终手段。除此之外,我希望您能够提出意见的时候具体的表达出来,要不然其他人无法了解您真正的意思,另外‘谨记善意推定。维基百科的成功是基于一套接近全开放自由的政策方针上——人们来此是作贡献及撰写好的条目的。’,这次的存废复核案取决于否,在于您愿不愿意采取这样的方式沟通。--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1 (UTC)
- 已经挂模版30天及在第一次提删时通知创建者。在创建条目时提供满足内容方针的需求是创建者的责任。在整个提删讨论的过程至今中没有任何人,包括创建者及提出保留意见的用户,对条目作过任何的改善或补充,亦没有提出保留的理据。--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9 (UTC)
- 虽然您表达的没有错,但是也可以说是不对的。您并不是管理员,不能不依照共识就删除条目,但是可以进行提删的动作,但是结果如何必须由管理员去判断,这点我无法决定个人意见是否是正确。我三个月前提过,如果您的理据有办法说服他人,理据合理并达成舆论,那么我会认为我做的事情是错的,虽然您经常引用这一条却没有仔细去引用,您挂关注度模板没有去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并且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这就是您的疏忽所在。尽管我并没有完全遵守关注度指引,但是我不遵守并非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维基百科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我们没有要求条目一定要做到十全十美,这就是维基百科的规则。我的建议是给别人多一点空间,不要局限在小框架当中锁死,否则没有人愿意去勇于更新页面,这样的话维基百科会一直流失新的创意。--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19:34 (UTC)
- 维基是共同创作的百科,不能把责任推在找到问题的人身上。在经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任何一个人去改善条目,那不合格的条目便应该删除或合并。正如作为支持方的你所言,你又有没有“去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并且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我们要求的不是做到十全十美,而是最基本的“满足三大内容方针的需求”。更大的问题是,当“结果如何必须由管理员去判断”时,管理员根据的是维基方针;当讨论没有结果时,管理员应做的是把条目作(=)中立的“无共识保留”,而不是判定有倾向的(○)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8日 (三) 02:42 (UTC)
- 本次存废复核案是由我所负责,您这样回答,这样如何能够面对其他使用者的质疑?又如何能够要求其他使用者尊重方针呢?“对事不对人”并非推卸责任的方式,请不要认为您自己以及挂关注度模板的用户没有任何责任,既然您找到问题的症结点那么理当应该跟用户讨论吧,为何您不主动与用户之间进行沟通讨论,就是因为您没有主动去做,如果不讲出来谁会了解您的意思?那您应该跟当初判定的管理员User:Jimmy xu wrk反映才对,发现问题理应与他人进行讨论,而不是挂完关注度模板就置之不理,起码最基本的礼仪也要去做吧,这是您可以做得到的事情,不要全盘推卸责任于他人。--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8日 (三) 06:27 (UTC)
- 维基是共同创作的百科,不能把责任推在找到问题的人身上。在经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任何一个人去改善条目,那不合格的条目便应该删除或合并。正如作为支持方的你所言,你又有没有“去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并且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我们要求的不是做到十全十美,而是最基本的“满足三大内容方针的需求”。更大的问题是,当“结果如何必须由管理员去判断”时,管理员根据的是维基方针;当讨论没有结果时,管理员应做的是把条目作(=)中立的“无共识保留”,而不是判定有倾向的(○)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8日 (三) 02:42 (UTC)
- 虽然您表达的没有错,但是也可以说是不对的。您并不是管理员,不能不依照共识就删除条目,但是可以进行提删的动作,但是结果如何必须由管理员去判断,这点我无法决定个人意见是否是正确。我三个月前提过,如果您的理据有办法说服他人,理据合理并达成舆论,那么我会认为我做的事情是错的,虽然您经常引用这一条却没有仔细去引用,您挂关注度模板没有去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并且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这就是您的疏忽所在。尽管我并没有完全遵守关注度指引,但是我不遵守并非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维基百科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我们没有要求条目一定要做到十全十美,这就是维基百科的规则。我的建议是给别人多一点空间,不要局限在小框架当中锁死,否则没有人愿意去勇于更新页面,这样的话维基百科会一直流失新的创意。--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19:34 (UTC)
- 已经挂模版30天及在第一次提删时通知创建者。在创建条目时提供满足内容方针的需求是创建者的责任。在整个提删讨论的过程至今中没有任何人,包括创建者及提出保留意见的用户,对条目作过任何的改善或补充,亦没有提出保留的理据。--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9 (UTC)
- 首先,我希望您能够了解到,没有参考文献或者是关注度并非存废的唯一原因,因为还有其他的因素存在,这条目一开始就没有满足三大内容方针的需求,只要补上去就可以满足条件。我的建议是您可以与条目的创建者以及当初提出保留意见的用户进行沟通,请编辑者提出符合三大内容方针的参考文献,如果用这方式真的没办法解决的话,删除条目或是合并才是最终手段。除此之外,我希望您能够提出意见的时候具体的表达出来,要不然其他人无法了解您真正的意思,另外‘谨记善意推定。维基百科的成功是基于一套接近全开放自由的政策方针上——人们来此是作贡献及撰写好的条目的。’,这次的存废复核案取决于否,在于您愿不愿意采取这样的方式沟通。--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1 (UTC)
- (:)回应 要独立保留请提供来源,不然应合并--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6:29 (UTC)
- @Nivekin,请问您认为这个条目到了已经没有办法挽救的地步,然后必须将整个条目删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6:12 (UTC)
- (!)意见 一个已经有50年历史的车站不可能会缺乏关注。--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6月18日 (三) 15:01 (UTC)
- TA君,就请以事论事,实在不宜推得太远。大是大非,尚可有人异见。何况此等事宜?故此,指引既立,则理应遵循,以一诸见,绝未宜轻言例外,以免不公,徒添争议。就算有所值得斟酌,亦应述明所以,以便跟进。另外,存废讨论既有此称,则好应名实相符,惜此次沦为表态。姑勿论提案者有否尽其责去查证、沟通,既已交付存废议,则与会者应尽责审核,并细议其去留。未克审核,而草草了事则不如结以待续。既建基不稳,乃翻之,并改为无共识暂留,唯不建议近期内再交存废议,兹因车站等交通条目,其关注度问题向易受争议,实未宜于子则得立之前,再交类似提案。--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6:16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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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萌乐宠只是想让他因为维基百科变得更加权威一些,而不是有广告的意义。—Xdkaka(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9:00 (UTC)
- 宣传语调。--广雅 范★ 2014年6月19日 (四) 11:0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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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您好!财富魅力是一本发行量很大的期刊,我所编写的百科并没有掺杂营销行为,完全是为已有读者介绍杂志的定位,受众,栏目,社会影响这些方面,为的是已有读者可以通过维基百科对杂志的历史及现状有更深的了解。感谢!—伟大9号(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12:30 (UTC)
- 宣传语调。--广雅 范★ 2014年6月19日 (四) 14:10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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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本条目中立性存疑、过于冗长。条目资讯只包含此角色在作品各话的超详细经历和没必要的剧情透露,本来在角色列表中的介绍其实已经十分足够;而且作品世界观的庞大程度以及人气均不及其他有个别角色条目的大作如高达系列和ONE PIECE等;加上本条目一直被本作品支持者不停加入更多无谓资料,目前作品出版了十四卷,但本角色条目已比日本版的“アムロ・レイ”条目更长,难以保证日后本条目会比如毛泽东、丘吉尔或坂本龙马等重要历史名人的条目更长,变相成为疯狂粉丝自我满足的页面。所以我认为本条目没有存在的必要。—Pineappleson(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7:09 (UTC)
- (*)提醒,这里不是页面存废讨论。若阁下认为条目太冗长,可自行修改。--M940504(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8:48 (UTC)
- 非DRV请求。--广雅 范★ 2014年6月19日 (四) 14:12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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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为广大的网友提供更多的网球学习服务。—Diyixue(留言) 2014年6月21日 (六) 02:51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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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日语版有该条目,且该条目有六种语文版本。另外职业及半职业运动选手和社会人运动选手、高中棒球队教练只要能用可靠资料予以证实即有关注度(日语维基百科惯例)—RekishiEJ(留言) 2014年6月6日 (五) 13:28 (UTC)
- RekishiEJ君,两站相异,还请列来源以证其关注度。--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9:53 (UTC)
- 有[44]此一可供查证来源。--RekishiEJ(留言) 2014年6月11日 (三) 12:15 (UTC)
- 似非可靠来源?--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21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2:04 (UTC)
- 状态: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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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曾为日本国家足球队一员的男人还会不重要吗?—RekishiEJ(留言) 2014年6月6日 (五) 13:41 (UTC)
- RekishiEJ君,请列来源以证其关注度。--J.Wong 2014年6月8日 (日) 09:55 (UTC)
- [45]、[46]及竹内至著《日本蹴球外史》皆可证明该人物有关注度。--RekishiEJ(留言) 2014年6月11日 (三) 12:43 (UTC)
- 未有深入介绍,未符《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25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2:05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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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该配音员有一定指名度,由于是自由身配音员,资料来源较少,但尽量提供资料作为此配音员有一定知名度之证明,并保证日后会提供更多资料,希望管理员能多作考虑,恢复页面。—Komama(留言) 2014年6月21日 (六) 13:22 (UTC)
- 那就先把关注度来源列出来啊--广雅 范★ 2014年6月22日 (日) 03:52 (UTC)
- 符《人物收录准则》,复还。--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4:53 (UTC)
- 若是配一套电影,与配三线台的剧集配音员,关注度有没有分别?请到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关注度:配音员参与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22日 (日) 07:15 (UTC)
- 符《人物收录准则》,复还。--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4:53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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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按Wikipedia:删除守则 删除前应先有共识 请问该存废讨论共识是什么?———C933103(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2:27 (UTC)
- 请明言问题所在。--J.Wong 2014年6月20日 (五) 09:11 (UTC)
- 希望负责总结该存废讨论的管理员明言从该页的存废讨论内支持删除和反对删除的意见间找到什么共识以达到能将此模板删除的结果(或者换个说法,个人认为按照存废讨论来看的话,该模板应该继续存废讨论或者无共识保留)——C933103(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11:01 (UTC)
- 此模板似未可做到英文版《分类、列表与导航模板指引》导航模板指引二及三,结构似乎未够严谨,分类或为更佳选择。而主留方理据亦虚。遂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3:55 (UTC)
- Thx.——C933103(留言) 2014年6月22日 (日) 16:07 (UTC)
- 状态: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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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虽然此条目存废讨论达删除共识,但是目前人物列表对此人物的介绍几乎是空白,因此希望将此条目改为重定向,或者用电邮传给我最后版本,以利进行相关编辑。--M940504(留言) 2014年6月23日 (一) 06:14 (UTC)—M940504(留言) 2014年6月23日 (一) 06:14 (UTC)
- (?)疑问有一些供查证的资料 http://narutocn.52pk.com/data/146168.html --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23日 (一) 07:54 (UTC)
- 已经电邮联系。--广雅 范★ 2014年6月23日 (一) 08:23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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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刚建立条目不久的时候,就被挂上存废。Wangxuan8331800用户不认识就把条目挂上关注度低,才新建不久就被挂上存废,好几回是这样,才刚新建就被挂上存废。没有编辑一个月,又以关注度低被挂上存废,知名度低不等于要扼杀一个条目,还望恢复词条。—chaus(留言) 2014年6月13日 (五) 15:41 (UTC)
- 请列来源以证其关注度。--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4:37 (UTC)
- [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供查证来源,声优本人的博客和推特,日本和外国网站的资料记载,日本WIKI。—chaus(留言)
- 请阅《关注度指引》段二以悉何为所需来源。--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00:35 (UTC)
- 候复良久,仍无回应,结以待续。--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4:54 (UTC)
- 已经写明了资料,来源出自配音员本人,还有所属公司资料,电视台的CAST,还不会看?还要怎样给你提供?来源来自本人不可靠,电视台CAST不可靠,公司资料不可靠,那请问什么叫可靠?配音员自己写了出来你都说不可靠,是不是要他人写出来才叫可靠?标了来源给你看又不会看,词条刚建不久就以关注度不足给我乱存废,提供资料又不会看。除了只会把词条存废,不知道还会什么。喜欢怎样就怎样了,烦死。—chaus(留言)
- 抱歉,未有细察,不过建议新来源置新留言之后,以资判别。
- 察内文,悉此声优曾声演多个主角,符《人物收录准则》,复还。--J.Wong 2014年6月25日 (三) 07:46 (UTC)
- 状态: 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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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因我稍前己修定好了,请查看历史—Pedrotangtang(留言) 2014年6月25日 (三) 11:01 (UTC)
- 当初所虞,经为所修正,更有据可稽,实再无删文之理,乃还。--J.Wong 2014年6月26日 (四) 11:31 (UTC)
- 状态: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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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提删理由是:疑似恶作剧。但实际上,该条目不是恶作剧,所以提删理由不成立。依据存废讨论:保留7票,删除6票,中立1票[60],所以最多做无共识保留,而不该删除。—中华爱国阵线(留言) 2014年6月24日 (二) 07:11 (UTC)
- 您好,首先在维基百科,共识是视讨论,而不是投票决定的,并且不同的观点更有价值,而不像人们支持一个观点的数量。请略微浏览删除守则中的删除程序和我们如何决定保留什么、删除什么。因此,我无法认同您的观点是正确的,更何况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炼场,如果您的理据能够说服于他人,并且达成舆论,那我会做出其中一边的理据为共识,相反的,您如果没有任何合理的理据,我不会做出“无共识”或是“删除”以及“保留”的决定。加上这条目的内容涉及不文明、人身攻击与骚扰等方针,在维基百科不允许这类型的事件发生,因此这次的存废讨论维持原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09:10 (UTC)
- @T.A Shirakawa:白河兄,虽然存废讨论的确不该单单数人头。但仍然请管理员注意,这个提删的理由是“疑似恶作剧”,但事实上,本条目的确不是恶作剧,所以提删不成立,至于关注度问题,那么如讨论中不少用户所言,要提关注度,请先挂30天关注度模板,而不该直接提删。所以,综上,该提删是违反删除程序的。当然,我没有删除或保留页面的权力,维基的事情怎么样才算“正确、有理”,最终还是管理员的鼠标喜欢点到哪里。--中华爱国阵线(留言) 2014年6月24日 (二) 14:00 (UTC)
- 首先,管理员的权利并没有比较大,我跟您一样都是用户,只是管理员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而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是来约束维基人的行为,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前者优于后者。这次的存废讨论与复核案,我并没有以关注度指引的观点来去复核,而是以生者传记方针的观点为主,因为这条目违反这个方针,它是属于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决议,所有计划都必须遵守基金会的决议,生者传记方针也就是当时所产生出来的方针,因此有绝对的约束性存在,再加上生者传记条目与其他类型的条目比起来生者传记的标准高出许多,在处理条目主角所作的编辑以及关于您本人的条目段落有相关的解释,一旦条目涉及不文明、人身攻击与骚扰等事项,很容易演变成很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这次的事件简单来说当事人认为这个条目是涉及到当事人的名声,因此当事人有权利去提出删除的意见,并且将原本的条目讨论进行礼貌地消隐,如果事情演变成非常严重的情况的话,维基媒体基金会的职员会强制执行删除动作,到时候不是管理员能够去掌握的了的事情。书生除了是本地的行政员之外,他同时也是全域的监管员,我想是他了解到这一点才会执行删除动作,我们要求的是以理服人,很多时候阻饶您的编辑是方针与指引以及共识,并不是用户或者是管理员,因此我希望您能够了解到这一点,祝您编安。--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16:15 (UTC)
- 我说的大多都说完了,只就您回复的再补充一句:该条目内容不存在人身攻击,不违反生者传记。维基百科违反生者传记的条目是有,曾经有用户试图回退违反生者传记的编辑而发生编辑战时,未见管理员按照合理的符合生者传记的版本进行保护。祝您生活愉快,编安!--中华爱国阵线(留言) 2014年6月25日 (三) 04:39 (UTC)
- 首先,管理员的权利并没有比较大,我跟您一样都是用户,只是管理员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而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是来约束维基人的行为,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前者优于后者。这次的存废讨论与复核案,我并没有以关注度指引的观点来去复核,而是以生者传记方针的观点为主,因为这条目违反这个方针,它是属于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决议,所有计划都必须遵守基金会的决议,生者传记方针也就是当时所产生出来的方针,因此有绝对的约束性存在,再加上生者传记条目与其他类型的条目比起来生者传记的标准高出许多,在处理条目主角所作的编辑以及关于您本人的条目段落有相关的解释,一旦条目涉及不文明、人身攻击与骚扰等事项,很容易演变成很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这次的事件简单来说当事人认为这个条目是涉及到当事人的名声,因此当事人有权利去提出删除的意见,并且将原本的条目讨论进行礼貌地消隐,如果事情演变成非常严重的情况的话,维基媒体基金会的职员会强制执行删除动作,到时候不是管理员能够去掌握的了的事情。书生除了是本地的行政员之外,他同时也是全域的监管员,我想是他了解到这一点才会执行删除动作,我们要求的是以理服人,很多时候阻饶您的编辑是方针与指引以及共识,并不是用户或者是管理员,因此我希望您能够了解到这一点,祝您编安。--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16:15 (UTC)
- @T.A Shirakawa:白河兄,虽然存废讨论的确不该单单数人头。但仍然请管理员注意,这个提删的理由是“疑似恶作剧”,但事实上,本条目的确不是恶作剧,所以提删不成立,至于关注度问题,那么如讨论中不少用户所言,要提关注度,请先挂30天关注度模板,而不该直接提删。所以,综上,该提删是违反删除程序的。当然,我没有删除或保留页面的权力,维基的事情怎么样才算“正确、有理”,最终还是管理员的鼠标喜欢点到哪里。--中华爱国阵线(留言) 2014年6月24日 (二) 14:00 (UTC)
- 您好,首先在维基百科,共识是视讨论,而不是投票决定的,并且不同的观点更有价值,而不像人们支持一个观点的数量。请略微浏览删除守则中的删除程序和我们如何决定保留什么、删除什么。因此,我无法认同您的观点是正确的,更何况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炼场,如果您的理据能够说服于他人,并且达成舆论,那我会做出其中一边的理据为共识,相反的,您如果没有任何合理的理据,我不会做出“无共识”或是“删除”以及“保留”的决定。加上这条目的内容涉及不文明、人身攻击与骚扰等方针,在维基百科不允许这类型的事件发生,因此这次的存废讨论维持原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09:10 (UTC)
- (!)意见 单单只因当事人害怕名声有损而提出删除条目,是不合理的。重点是其内容有没有可靠来源,不然谁也可以要求维基删除对自己不利的生者传记,管理员受不受理?--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11:55 (UTC)
- 算了,别纠结了,楼上加入维基百科也很多年了,维基百科的事情向来没有标准,向来就是管理员说什么就是什么,多说无益。-- 上海滩悍将复活 守望者再现 2014年6月26日 (四) 13:52 (UTC)
- 平心而论,此文无甚特别,未见诋毁,亦未见偏颇。最大问题不过其中联系。移去及消隐以后,自可作一般处理,交付社群定其去留,而非如今,无端例外。行使例外,则应交代凭据,否则只会徒惹更多争议。虽然维基并非官僚,但管理员处事准则绝应趋于一致,否则社群就会无所适从。--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02:3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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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来源参考如有需要,可以补充参考资料—钱皇蚕丝被(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01:29 (UTC)
- 确为广告,驳回。--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18:5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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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首先,本条目并不是由前两次用户所创建,不应使用先前的资料进行评估,更不应进行快速提删。同时,本条目也较前两次更具准确性及可信性。在内容方面,本条目有充分的介绍,以及有连结到相关网站供使用者查阅,亦有表明来源为三采文化有限公司。就关注度来说, 根据维基百科的准则,只要一本书籍符合关注度(书籍) 中的任何一项,这条目就能创建。 这条目所说的《世界历史探险系列》的韩国漫画家姜境孝曾经在世界漫画博览会获奖,他的作品《冰河历险记》亦获得大韩民国漫画出版大赏 。而世界历史探险系列本身亦在多国出版,深受各地读者喜爱,至今也已出版三十余本。再进一步, 本条目的提删程序并不恰当,在提删的过程中并没有通知创建者,亦就是本人,用户Leonel20。我衷心希望本条目能取消删除, 继续供广大使用者查阅,谢谢。—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3日 (五) 11:40 (UTC)
- 请列出关注度来源。--广雅 范★ 2014年6月13日 (五) 13:45 (UTC)
请问是指“这条目所说的《世界历史探险系列》的韩国漫画家姜境孝曾经在世界漫画博览会获奖,他的作品《冰河历险记》亦获得大韩民国漫画出版大赏 。而世界历史探险系列本身亦在多国出版,深受各地读者喜爱,至今也已出版三十余本。”这段话的来源吗?--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3日 (五) 15:24 (UTC)
- (:)回应关注度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被继承。即使该漫画家具有关注度,也不能说明他的作品具有关注度。--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2:56 (UTC)
- 请阅《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39 (UTC)
也就是说要能证明本作品被受关注,也就是拥有很高的关注度就行了吗?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4:48 (UTC)
有注册商标并申请版权,翻译成多国版本及语言,长居网上书店畅销排行榜第一名, 在facebook三采童书粉丝团备受关注及讨论,在维基百科也有泰文和韩文版本。
- 连结:
三采文化(中文):
- 1.三采热门新书预告:本书为三采热门新书预告的长驻军,更设有专属的问答区。
- 2.三采文化寻宝记的声明启事:说明本书深受读者的肯定与支持。
- 3.最新的寻宝记---台湾寻宝记:充分介绍作者和绘者,同时表明本系列全球畅销1000万册。
韩国List Magazine中文版:
- 4.畅销书榜2010/5-2010/7请看南非寻宝记的部分:虽然是2010年的资讯,但仍说明寻宝记系列的新书无一例外都会登上畅销书排行榜。
- 5.儿童书销售持续低迷:即使儿童书销售持续低迷,但本书的销售情况却非常乐观。(请注意,本系列为学习类图书)
- 6.漫画的责任:为世界发掘快乐:请看第四段:此篇文章说明世界历史探险系列以超高的人气震动了少儿出版市场,获得很多正面的评价。
Facebook:
- 7.三采童书粉丝团:三采童书粉丝团中的照片
暂时就用以上的资料作为关注度来源,如有不足或有任何疑问,请告诉本人。同时,如阁下可以给本人改善的建议,本人会忠心感谢,并会尽力改善。在此感谢阁下花时间处理我的存废复核请求,也请求能将本条目回复,谢谢。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4日 (六) 08:18 (UTC)
请阅《关注度指引》段二以悉何为所需来源。--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00:34 (UTC)
- 请问上述那些网站不能作为关注度来源吗?原因是什么?其中的List magazine网站已正正反映了此系列具备了相当的人气, 以及备受关注,亦屡次登上销销排行榜。
- 另外,我仍然不明白你所说的“所需来源”和我提供的网站有什么差异,我希望可以更清楚了解,并希望下次管理员阁下不要再留下像“请看关注度来源”等回应及连结,这令本人感到十分无所适从。我希望有一个详细的回应,而不再是叫人去参考维基百科上的指引。毕竟那些都是由人所编写,所以希望管理员能清楚告诉本人“所需来源”是什么。
- 此外本系列的原本语言是韩文,是由三采文化出版社翻译为中文。与此同时本条目本来已具备韩文及泰文,内容也跟这两条目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语言变成了中文。请阁下理解本条目作为一个翻译版本,酌情处理。
- 以下为本人的心声:我不理解为何一个很有人气、备受关注、多次获奖的“学习性漫画”,仅仅因为来源不足而惨遭删除。 最严重的原因,也是最令我愤怒的原因,就是在删除前竟然没有及时通知本人,让本人作出修改。而且每次的提问都得不到全面及满意的答复,对此感到十分无奈,我希望各位管理员能理解我的诉求及心情,特别是我和众多网友在其投放的时间和心力。
在结束前想问各位一个问题,你们有看过这系列吗?如果有,你们必定会明白这套书是多么的受欢迎及关注。
希望各位能谨慎对待本条目。以上,谢谢。 (我明白以上两次回应的段落较长,但希望各位管理员能用心看完全文,以及我提供的全部网站。)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6日 (一) 14:21 (UTC)
入境问禁,君好应自行参阅方针指引,以悉权与限。须知他人何如阐释绝未如亲睹其文。援于君者均未有详述主题,未符《关注度指引》段二。现行程式仅会留言通知作者,君仅须列出来源之独立、可靠并有详细介绍主题者。维基讲求中立客观,其文当证之以二手文献,切忌于作者想当然。尚祈阁下阅毕要求,再提来源证其关注度。谨此候复。--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5:29 (UTC)
我现在的问题有两个:
- 1.先不要说关注度来源,为何本条目有韩文和泰文却不能建立?就不能把其当作翻译版本吗?
- 2.为何你们每次回复都要古文?你们觉得这样很好玩吗?还是觉得这样会显得你们很“高尚”? 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5:24 (UTC)
(:)回应先看看韩文和泰文版有没有给出来源,如果没有,只是代表没人发现这些条目的问题,它们迟早是要被删除的。另Wong128hk爱用文言是他的习惯。说出“还是觉得这样会显得你们很“高尚””这种话的人我不知道是何居心。--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5:32 (UTC)
(:)回应*那一句话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故意说古文让别人摸不着头脑,要花心机去明白他的意思。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5:47 (UTC)
(:)回应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都不可靠,百度百科更不是可靠来源,因为没有存废讨论。可以找到的来源仅有 http://www.jyb.cn/book/xskd/200812/t20081225_231365.html http://www.news365.com.cn/xwzx/sjdt/201007/t20100709_2763573.htm --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5:58 (UTC)
(:)回应两个来源还不够吗?那我提供第三个,虽然是韩文:http://news.naver.com/main/read.nhn?mode=LSD&mid=sec&sid1=101&oid=009&aid=0000325680 (这是韩国搜索引擎Naver的新闻,在韩国境内相当具人气,相当于yahoo和google)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6:09 (UTC)
本人上面给的List magazine等几个连结为何不可以作为来源?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19日 (四) 06:14 (UTC)
抱歉,未有告知于始,此文广告,有违《收录准则》,恕未克复还。唯此来源符《关注度指引》,请君重撰。关注度指引订,来源须可靠、独立并详细讲述主题,而List Magazine则未符此等。--J.Wong 2014年6月20日 (五) 08:44 (UTC)
不好意思,看不懂“未有告知于始,此文广告”这句话的意思。还有是说此条目具有关注度来源吗?谢谢。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09:43 (UTC)
这篇文章有两个问题,一是主题无关注度,二是语调不对。前面只是集中讨论了关注度问题,现在已有来源符合关注度指引。但是Wong128hk还发现文章语调不对,所以不能复还条目。由于他起先忽略了这个问题,有错在先,这里向阁下道歉。--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09:46 (UTC)
请问语调错了是什么意思?是指书本简介还是人物介绍?还有是只要本人重撰本条目,并修改语调,就可以建立吗?而且如果是语调错了,那并不关管理员的事,是本人的过失。本人在此道歉,亦烦请各位多加指导。以上三个问题,谢谢。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12:22 (UTC)
过于宣传性。“只要本人重撰本条目,并修改语调,就可以建立”。另请阁下自查世界文明探险系列等其他类似条目,添加多方来源,修正语调。--180.155.69.97(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13:11 (UTC)
很抱歉,我知道我很长气,但是不是只有开头简介太过具宣传性?人物介绍应该没问题吧?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14:55 (U5TC)
首段可以,不算广告,可讲述现实中本系列状况如何,唯切记配以来源。段二“绘者介绍”及段三“作者介绍”请多留意语调用字。段四“主要人物介绍”,似乎过多?段五“各集名称”,应简介各集。--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2:26 (UTC)
谢谢您的指引,本人一定会尽力重撰本条目,亦会遵从有关守则作修改。不过在此本人有一个担心,会不会创建后又会被快速删除?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2日 (日) 04:40 (UTC)
君请安心,创建以后,可寻管理员核查条目,是否有违规则。--J.Wong 2014年6月25日 (三) 07:27 (UTC)
(:)回应本人已重新创建"世界历史探险系列"条目,敬请阁下提出意见。另外,我一创建完毕就被用户9shi提删,我该怎样做?请帮帮我!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09:02 (UTC)
- 已更改为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请多找来源。 9shi✔紧急联络 2014年6月26日 (四) 09:08 (UTC)
(:)回应此条目已经修改,其来源亦被确认符合关注度指引,请看上面和管理员的对话。(这篇文章有两个问题,一是主题无关注度,二是语调不对。前面只是集中讨论了关注度问题,现在已有来源符合关注度指引。)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09:18 (UTC)
该案无理,有违《删除守则》,大可不必理会。建议合并首三段,以平衡全文架构。“各集介绍”遣词有欠中立,敬请修正。--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01:52 (UTC)
(:)回应抱歉,请问“各集介绍”四字为何有欠中立?又请问要如何修改?谢谢。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7日 (五) 06:30 (UTC)
本人指该段落,而非其题。--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18:48 (UTC)
原来如此。请问阁下能提供例子,并举例要如何修改?谢谢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8日 (六) 03:11 (UTC)
(!)意见这里是drv,非drv问题请到条目讨论页或相关人员用户页讨论。--180.155.72.174(留言) 2014年6月28日 (六) 03:2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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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用法如{{$wg|ReadOnly}},不过实际没怎么用过(我自己基本都是直接打Manual:$wgReadOnly),所以处理的管理员决定要不要保留吧。—Liangent(留言) 2014年6月27日 (五) 03:00 (UTC)
- Liangent君,知否此模是否仍有人使用?--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18:52 (UTC)
- 不确定,其实就是抄mw:Template:$wg的。Liangent(留言) 2014年6月28日 (六) 04:00 (UTC)
- 如此,似乎未见复还之需。--J.Wong 2014年6月28日 (六) 15:14 (UTC)
- 状态: 予另文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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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相比之1年前知名度已大为提高,2013年该条目提删之后经历了正式成员升格,且2014年AKB总选举速报更是取得32位的高顺位,在杂志和电视番组有较高曝光率。1年前“合并至AKB条目”的决定已不适用。—0 is Start.(留言) 2014年6月27日 (五) 03:13 (UTC)
- 请列来源证之。--J.Wong 2014年6月28日 (六) 15:17 (UTC)
- 新闻来源:
- 状态: 暂还并介存废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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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马太福音2章〉及〈马太福音3章〉已获保留。全事始末,详见:
- 维基百科: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3月8日
- 互助客栈的旧讨论
- 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马太福音2章
-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5/07#马太福音2章
- 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马太福音3章
-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6/01#马太福音3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6月28日 (六) 09:26 (UTC)
- 马太福音9章︰内容匮乏,驳回。
- 其余复核案,参考先前做法,暂还并介存废议,再定其去留。--J.Wong 2014年6月28日 (六) 15:51 (UTC)
- 何时处理其余复核案?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6月29日 (日) 09:50 (UTC)
- 不日--J.Wong 2014年6月29日 (日) 10:4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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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该词条刚刚创建,人物确实为东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请问为什么删除—封印九尾的路飞(留言) 2014年6月30日 (一) 02:34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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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核理由:严格遵守维基百科的相关规定,不带任何商业性广告性的宣传目的,只是单纯的介绍攻城网这个网站,以帮助需要了解这方面的用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严宏(留言) 2014年6月30日 (一) 04:38 (UTC)
- 那就是非商业性质的宣传。--广雅 范★ 2014年6月30日 (一) 08:2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