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诉
外观
非常上诉,是刑事诉讼之特别救济程式,主要目的为是纠正裁判错误、平反冤狱、统一法律见解之适用。原则上是为求被告之利益而设计,必须在刑事确定判决有违反法令情事且判决结果对被告不利,而判决确定的有罪被告可获得无罪、免刑、免诉等有利之谕知方可提起。
历史
[编辑]非常上诉源自于法国之“为公益而上诉”(1791年法国宪法第三篇第五章第27条)[1],嗣后在1808年时扩大为一般违背法令的救济程式(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第441、442条)[2],后来在1959年时移植到刑事诉讼法第620、621条[3]。日本亦仿法国立法例,于1880年颁布的治罪法第435条(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设有“非常上告”[4]。
中华民国
[编辑]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第441条至第448条。
对象
[编辑]非常上诉针对的对象有以下数种:
- 确定判决、裁定
- 诉讼程式
要件
[编辑]判决
[编辑]非常上诉无理由:
- 应以判决驳回之。原判决效力不受影响。
非常上诉有理由:
- 将原判决违背法令之部分撤销。原判决无不利于被告者,此撤销并无现实之效力,仅作为一种纠正的宣示。[7]原判决不利被告者,则应另行判决或发回。
- 诉讼程式违背法令者.撤销其程式。
著名案件
[编辑]澳门
[编辑]澳门刑事诉讼法仿自葡萄牙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典(第48/96/M号法令)第419条至第430条。 直至1996年法典生效之前,在澳门生效的刑事诉讼法例为1929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
大韩民国
[编辑]大韩民国的刑事诉讼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设有非常上诉之制度,目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六编第441条至第447条。
注释
[编辑]- ^ The Constitution of 1791. [2011-12-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2-17).
- ^ 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 DE 1808.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8).
- ^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EN).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1).
- ^ 法令全書. 明治13年 - 国立国会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 [2022-07-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紀錄.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2008-09-02 [2023-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1).
-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23-08-10 [2023-09-29].
-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学资料检索系统. 2013-08-29 [2023-09-29].
- ^ 大统18亿黑心钱被驳 最高检署提非常上诉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Yahoo!奇摩新闻,201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