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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清治时期之行政区划为1683年(永历37年、康熙23年)大清帝国攻灭东宁王国至1895年(光绪21年、明治28年)大清帝国与大日本帝国两国签定之《马关条约》生效,台湾割让予日本间之行政区域。期间经过多次改变,清朝后期由于国际情势,台湾战略地位渐趋重要,台湾行政区也逐渐增加。
清朝康熙年间将台湾纳入版图后设立了“台厦道”,与厦门共署,并同时隶属于当时的福建省。清朝后期由于国际情势,台湾战略地位渐趋重要,台湾行政区也逐渐增加,至清治最后十年间方建省设立“福建台湾省”到台湾割让予日本。
1727年(雍正5年)清廷改台厦道为台湾道,台湾正式与福建本土的厦门分离,并将道署移署于台湾府城,以便就近指挥军事。[1]
牡丹社事件后清廷认知到台湾在国际上的战略地位,治理台湾的态度渐趋积极,故有在北部增设政区之举。
1885年(光绪11年)清廷敕命台湾独立建省,因为与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业务,因此官方正式名称称为福建台湾省,不过一般仍称分治后的台湾为台湾省。建省准备工作完成后于1887年(光绪13年)正式成立新官制及新重新画定行政区。台湾省城择于原彰化县桥仔图(今台中),并于省城所在地新设台湾府及台湾县,原台湾府改称台南府,原台湾县改称安平县。主张存在鹿港厅的说法则认为此时鹿港厅并入彰化县[2],而将大肚溪以北的范围,设台湾县(约今台中市范围)。另外台湾虽建省,但台湾道并没有废除,形成省下只辖一道,且辖区完全相同的窘境,也因此造成巡抚与道台争权的情况。
1895年(光绪21年、明治28年)初,受大清帝国与大日本帝国两国爆发甲午战争,台湾亦受战火波及,战争中澎湖群岛为大日本帝国海军所占领,成立“澎湖列岛行政厅”。两国签订马关条约后,日本即规划成立台湾总督府并将台湾改为三县一厅。将三府改为县(台北县、台湾县、台南县);另因台湾改隶日本后,澎湖群岛成为清日两国之国境前线,故总督府另设置澎湖岛厅独立管辖。原本各府辖县和厅改为派出性质的县辖支厅,而台东直隶州则并入台南县;与下表不同处在于嘉义支厅在此规划中属于台湾县。日本接收台湾过程中,部分前清官民组织台湾民主国抗拒而爆发乙未战争,除台北县外之行政区规划并未施行,而改用未有自治能力的派出机关“民政支部”取代县,支厅则改为“出张所”,彰化支厅被改名鹿港出张所。直到全岛平定后,1896年(明治29年)4月总督府才正式施行下表中的区划,而与原规划不同在于台湾县改为台中县,嘉义改属台南县,施行后不久鹿港支厅旋即恢复名称为彰化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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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厦道 (1684年-1727年,一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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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道 (1727年-1875年,一府) | 台湾府 |
- 台湾县
- 凤山县
- 诸罗县 → 嘉义县(1787年改名)
- 彰化县
- 澎湖厅(1727年增设)
- 淡水厅(1731年增设)
- 噶玛兰厅(1812年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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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道 (1875年-1887年,二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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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台湾省台湾道 (1887年-1895年,三府一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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