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交通法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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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法案(英语:Red flag traffic laws)是英国与美国在19世纪发布的法案,要求早期汽车的驾驶采取安全性的预防措施,包含在汽车的前方挥舞红色旗帜示警。
英国
[编辑]1865铁路机车法是英国在1865年发布的红旗法案,要求要有一名挥舞红色旗帜或是手持提灯的人员徒步行走在自走车辆的前方,用来警示车辆附近的行人与旁观者。
引述部分条文如下所示:
“ | 首先,需雇用至少三名工作人员驾驶或引导铁路机车,假如后方附挂之载货或载人车厢数量超过两个,需额外雇用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附挂车厢。 第二,前述之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当车辆行进期间,需在车辆前方不得少于六十码间距徒步行走引导车辆[注 1],以及需手持明显可见之红色旗帜、需警告车辆附近之骑士与马车驾驶、如有必要需警示车辆驾驶停止行进、需协助马匹与马车之交通。 |
” |
美国
[编辑]佛蒙特州在1894年通过类似的红旗法案。
宾夕法尼亚州大约在1896年曾发布红旗法案的议案,虽然法案未成立但被视为是恶法,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两院在当时皆无异议通过,议案要求“无马马车”驾驶在行进途中意外遭遇家畜时的做法如下:
“ | 一、立即停止车辆之行进 二、立即且尽可能迅速…拆解车辆 三、隐藏车辆部件并移至视线之外,移至路旁之树林后方 |
” |
达成前述之要求并直到骑马之骑士或家畜自惊吓中受到充分的安抚为止[1]。宾夕法尼亚州州长动用否决权使州议会两院之议案未能成为法案。
注释
[编辑]- ^ 六十码,约55.864米
参考资料
[编辑]- Bailey, T., and Kennedy, D. The American Pageant. Lexington: D. C. Heath, 1994.
- Olyslager, P. and Sir J. Brabham. Illustrated Motor Cars of the World. New York: Grosset & Dunlap, 1967.
- The Underground California Highway Patrol Hand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