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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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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
Rory O'Connor
出生1925年11月26日
 英国北爱尔兰唐郡霍利伍德
逝世2015年8月10日(2015岁—08—10)(89岁)
 英国北爱尔兰唐郡班戈
职业法官

欧敬禄CBE[?](英语:Rory O'Connor,1925年11月26日—2015年8月10日),一作区敬禄区德禄[1][2]英国殖民地法官,1977年至1990年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

欧敬禄1948年毕业于都柏林大学学院,翌年取得爱尔兰执业大律师资格。1956年,他获英国殖民地部聘用,派往肯尼亚担任驻扎裁判司,任内审理不少涉及茅茅起义刑事案件。他其后于1962年调往香港出任裁判司、1970年升任地方法院法官、以及在1977年出任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

在高院按察司任内,欧敬禄参与审理过多宗重大案件,当中包括在1978年审理涉及《东方日报》创办人马惜如马惜珍兄弟的大型跨境贩毒案件。然而,马惜珍在案件开审前弃保潜逃,促使欧敬禄在当年9月向他发出拘捕令,一直到2015年6月马惜珍在台湾逝世时,拘捕令仍然有效。此外,欧敬禄分别在1984年和1987年审结伊巴谦谋杀案宝马山双尸案两宗轰动一时的谋杀案件。由于宝马山双尸案的其中一名被告和一名控方污点证人未满18岁,因此被欧敬禄判处他们等候英女皇发落。可是,两人的监禁刑期随着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而迟迟未能确定,结果两人分别迟至主权移交后的1998年和2005年才获当局确定刑期,事件更于2000年被改编名为《等候董建华发落》的纪实小说。

欧敬禄在1990年从高院退休后返回北爱尔兰过退休生活,但仍于1991年至1997年应邀出任直布罗陀上诉法院大法官,任内曾主审纽沃尔谋杀案案中主犯罗德里克·纽沃尔的引渡聆讯。欧敬禄在晚年的思路仍非常清晰,即使年过80岁,但每天仍可轻易运用手上的iPad阅读《泰晤士报》、香港报章和北爱尔兰的新闻。他在2015年8月10日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终年89岁。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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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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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1925年11月26日生于英国北爱尔兰唐郡霍利伍德[2]父母分别名叫詹姆士·爱德华·奥康纳(James Edward O'Connor)和玛丽·萨维奇(Mary Savage)。[2]他还有数名兄妹,名叫尼亚尔(Nial)、布赖恩(Brian)和杰拉尔丁(Geraldine)。[3]欧敬禄的父亲经营蔬果批发生意,也是唐帕特里克斯图尔古井(Struell Wells)的地主,那里除了是一个基督教朝圣地,也是欧敬禄童年假日游乐的地方,其父后来将之赠予国家名胜古迹信托管理。[3][4]

欧敬禄少时入读位于贝尔法斯特牛津街的圣马拉奇基督弟兄小学(St. Malachy's Christian Brothers' School),其后升读都柏林黑岩书院(Blackrock College)过奇宿生活。[3]自少便有过人记忆力的他在黑岩书院成绩优异、屡获奖项,并参与校内的榄球运动。[3][4]毕业后,他入读都柏林大学学院主修商业,修读的学科包括法律会计西班牙语等等,每当会计课和西班牙语的课堂重叠,他都会自学错过了的会计课单元。[3]他在大学学院还热衷于剑击,曾获得多个校内奖项。[4]欧敬禄于1948年从大学学院取得商学士学位(B.Com.)毕业后,[2]旋即入读都柏林的英皇律师学院,并于翌年成功考取得执业大律师资格。[5][6]1949年,爱尔兰南部正式脱离英国独立成为共和国,拥有英国和爱尔兰双重国籍的他遂选择留在当地执业,且活跃于都柏林和莫纳亨郡克龙斯(Clones)两地的巡回裁判区,主要参与刑事案件诉讼。[3][5]

殖民地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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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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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8月,欧敬禄返回英国,成功获殖民地部受聘,获派到非洲肯尼亚司法部出任驻扎裁判司[2][7]除了有一段时间在内罗毕工作,他主要时间都被派到涅里汤普森瀑布(尼亚胡鲁鲁前身)、纳库鲁湖尼耶利等地方任职。[3]虽然他曾说过最喜爱在肯尼亚生活的日子,但当时正值茅茅起义,反抗英国殖民地管治的武装冲突时有发生,他不单止负责审理各类相关的刑事案件,而且还获当局分发手枪作自卫用途。[3]此外,由于不少基库尤族人因为参与茅茅起义而被关押于拘留营内,他经常要走访不同的拘留营主持审讯,但鉴于拘留营环境挤迫,他甚至要在户外树下开庭审案。[3]他曾经在拘留营审理一宗案件期间,与另一名裁判司公开进食营内的食物,用行动向被拘留的人士证明当局没有在营内的食物下毒;[3]在另一宗案件,他裁定一名白人警官杀害被关押于拘留营内的一名黑人罪名成立,更是引起当地舆论的一阵轰动。[3]

欧敬禄在1977年奉委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
欧敬禄在1984年迁到新落成的最高法院新大楼办公

随着肯尼亚在1963年脱离英国独立,欧敬禄在前一年的1962年被调往香港担任裁判司,其后于1970年6月升任地方法院法官。[5]1977年6月,他进一步奉委为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即大法官),[5][7]任内审理过多宗轰动一时的案件,当中包括涉及《东方日报》创办人马惜如马惜珍兄弟的大型跨境贩毒案件。[8]该案原本在1978年9月25日由欧敬禄主持开审,但案中九名被告当中,包括马惜珍在内的其中五人却在开审前成功潜逃海外,引起舆论哗然。[9]虽然如此,他按计划如期开审,并同时发出通缉令要求缉拿马惜珍等人归案。[10][11]由于马惜珍三十多年来均潜逃在外,因此当他于2015年6月在台湾逝世的时候,欧敬禄发出的通缉令仍然有效。[12]至于案中余下四名被告,其中一人最后被陪审团裁定贩毒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11]但余下三名被告却被陪审团一致裁定贩毒罪名成立,当中两人于同年11月15日各被欧敬禄重判入狱15年,余下一名被告也被重判入狱八年。[8]

1978年10月,欧敬禄审理33岁外籍律师锺德辉(John Richard Duffy)被警方落案起诉七项涉嫌鸡奸多名未成年男童的案件,被告延聘了沈澄御用大律师求情,但都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入狱三年。[13]欧敬禄判案时特别严辞批评被告“败坏社会道德”、“博取他人的信任而犯案”,并直斥被告的行为是一种病态,认为有必要予以严惩。[13]锺德辉入狱后,法院更颁令吊销其律师执照,而他的律师楼也以清盘收场。[14]

欧敬禄还于1981年参与审理电视艺员高岗被杀一案。该案起因源于1980年8月4日晚上,高岗在西贡因为泊车问题在争执中遭休班探员郑沛锟枪杀。[15]陪审团在翌年3月18日裁定郑沛锟谋杀罪名不成立,但误杀罪名成立,被主审原讼庭按察司梅贤玉判监五年。[15]郑沛锟其后上诉,经合议庭李安澜李福善康士三位按察司审议后,于同年9月批准就被告的误杀罪名发还原讼庭重审。[16]这次重审由欧敬禄主持,其后陪审团认为被告是出于自卫杀人开枪,结果在12月21日裁定被告误杀罪名不成立,并由欧敬禄当庭释放。[17]然而,有舆论认为高岗手无寸铁,郑沛锟也没有开枪杀人的必要,加上欧敬禄被指多番引导陪审团,质疑裁决并不恰当。[18]

伊巴谦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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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欧敬禄审理了轰动一时的伊巴谦谋杀案,案中死者是马来西亚裕民银行助理总经理贾利勒·伊巴谦(Jalil Ibrahim),他于1983年被马来西亚总行派到香港,负责调查香港分行的账目,但却在7月18日于下榻的尖沙咀丽晶酒店被大马男子麦福祥勒死,尸体被藏于一个行李箱,其后更被弃尸于新界大埔一处蕉林。[19][20]不过,警方未几就因为伊巴谦失踪而展开调查,并根据线索成功捉拿麦福祥归案。[19][20]麦福祥起初向警方谎称自己是被马来西亚财政部派到香港执行任务,其后又称真正凶手是一名韩国籍杀手。[19][20]直到后来经过警方深入盘问后,他才供称受佳宁集团主席陈松青透过一名韩国籍男子指使杀害伊巴谦。[19][20]伊巴谦被杀一案随后于1984年4月初由欧敬禄主持下开审,案件审讯历时一个多月,[21]最终陪审团在5月17日一致裁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由欧敬禄依例判处缳首死刑[19]麦福祥其后不服裁决,并延聘英国御用大律师提出上诉,但在翌年1月被上诉庭驳回。[22]

另外,麦福祥在案中供称,陈松青下令杀害伊巴谦,背后原因是因为当时濒临于破产边缘的佳宁集团正向裕民银行申请借款400万美元救亡,但却被伊巴谦从中阻挠。[19][20]虽然控方未能掌握到充分证据指证陈松青就是谋杀案的主谋,但案件揭露裕民银行原来已累积向佳宁集团借出5亿美元,触发大马等多个地方的金融当局调查裕民银行与佳宁集团之间存在的不法勾当,并促使后来轰动香港舆论的佳宁诈骗案浮面。[20][23]欧敬禄主审期间甚至形容案件情节犹如“纸牌屋”一样,“拿走一张纸牌,整间屋就倒下”。[23]

宝马山双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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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在任原讼庭按察司后期主审了另一宗轰动社会的宝马山双尸案[24]该案发生于1985年4月20日,一对居港年轻英籍情侣在香港岛东部宝马山约会的时候被五名华籍男子乱棍打死,男女死者除了伤痕累累、身上财物被抢去外,女死者更被奸污。[24][25]事后警方一度大举搜捕,最后掌握线索于同年11月拘捕彭信义、谭士欢、尹三龙、张有恒及赵伟文五人,随后他们被落案起诉谋杀17岁英籍中学生麦布莱(Kenneth McBride)和他的18岁英籍女同学梅雅丝(Nicola Myers)。[24][25]案件于1986年10月由欧敬禄主持下开审,期间第三被告尹三龙经接纳后转为控方证人。[24]经过前后两个月的冗长聆讯,陪审团于1987年1月20日一致裁定彭信义、谭士欢、张有恒和赵伟文四人谋杀罪名成立,欧敬禄遂依例判处其中三人即彭信义、谭士欢和赵伟文缳首死刑,但余下一名被告张有恒和控方污点证人尹三龙由于未满18岁,因此被判等候英女皇发落[24][25]

欧敬禄判刑后,彭信义、谭士欢、张有恒和赵伟文四人曾经就判决提出上诉,但翌年2月被上诉庭三位按察司邵祺柏嘉甘士达驳回。[26][27]虽然如此,彭信义、谭士欢和赵伟文三人后来相继获得特赦改判终身监禁,但唯独张有恒和尹三龙却一直等候英女皇发落。[25]过往,被判等候英女皇发落的少年重犯通常成为成年人后,才会被确定实际刑期;[25]可是,随着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法律上却未有相应衔接,这导致张有恒和和尹三龙一类被判等候英女皇发落的囚犯无从被当局确定刑期,变相被判终身监禁。[25]几经争取,当局在行政长官董建华介入下才于1998年确定尹三龙的监禁刑期是27年,而张有恒的刑期要迟至2005年才被确定为35年。[25][28]有关事件后来在2000年由作家杨漪珊写成名为《等候董建华发落》的纪实小说,并在同年拍成同名电影,以唤起社会的关注。[29]

其他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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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在司法界工作多年,也曾发表一些重要的法律意见。1966年,当时仍任裁判司的他应时任经历司的邀请,就某些法官处理简易治罪程序下的轻微罪行时,仅仅将保释金充公了事而不发出拘捕令的做法发表意见。[30]他质疑这种做法无疑要法庭默许由控方决定刑罚,除了造就贪污机会外,似乎也是一种绕过立法程序私自制定的一套定额罚款制度,情况并不妥当。[30]有关看法后来于1988年被引用到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以“刑事诉讼的保释问题”为题材的报告书,并且获得法改会的认同。[30]

另一方面,欧敬禄在1980年6月联同上诉庭按察司李福善和另一原讼庭按察司鲍伟华在一宗于1979年6月发生的严重伤人案中驳回被告杜启瑞等人不服被定罪而提出的上诉,[31][32][33]欧敬禄在判词中同意自愿的供认陈述只要获得法庭接纳,供认陈述本身就足以支持定罪,但他特别强调如果供认陈述是法官入罪的唯一证据,那么“主审法官就必须特别小心审视和估量证据”。[33][34]他在判词中进一步指出,法官没有特权决定一项陈述是否自愿作出以及可否在法律上获得接纳;如果陈述出于自愿,便可获得接纳。[33][34][35]因此,只有当陈述被裁定为自愿和可接纳后,法官才有特权把陈述从证据中豁除;对于非自愿的陈述,法官没有特权将之接纳为证据。[33][35]

有鉴于一项陈述是否出于自愿的证据,往往取决于规范警方取证的《法官规则》(Judges' Rules),欧敬禄也在杜启瑞案的判词中质疑香港采用的《法官规则》承袭自英国,未必能够完全切合香港的实际情况,故此他呼吁警方按香港的实际情况对《法官规则》作出诠释,并作出相应修订。[33][36]欧敬禄的看法后来于1984年被引用于法改会另一份以“招供词及其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予采纳程度”为题材的报告书中。[37]

欧敬禄在任原讼庭按察司多年,尤善于审理刑事案件,且被视为原讼庭最能干的法官之一。[3][4]1987年,他累迁成为原讼庭资深按察司,并于同年起分别兼任文莱高等法院专员和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委员。[2][38]1988年,他还分别获委任为长期囚禁复检委员会主席和法改会拘捕、羁押、搜查及没收问题小组委员会委员,任内参与编写法改会于1992年8月发表以“拘捕问题”为主题的报告书。[38][39]欧敬禄服务原讼庭前后13年,于1990年11月正式退休,[39]未几更于1991年元旦授勋名单获英廷颁授CBE勋衔,以肯定他多年来在司法界的工作。[40]

晚年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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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退休后返回英国北爱尔兰唐郡班戈定居,[3]但旋于1991年至1997年获邀出任直布罗陀上诉法院大法官,间中又获邀前往文莱伦敦审案,并曾与乔治·卡门(George Carmen)和迈克尔·曼斯菲尔德(Michael Mansfield)等知名的御用大律师交手。[4][6]1993年3月,他在直布罗陀审理27岁泽西岛男子罗德里克·纽沃尔(Roderick Newall)的引渡案。[4][41]纽沃尔于1987年在泽西岛家中设局杀害父母以继承100万英镑遗产,但数年后东窗事发,他于是循海路潜逃,但于1992年8月在海上被捕,并被解往直布罗陀。[4][41][42][43]欧敬禄随后裁定把纽沃尔引渡返回英国受审,他最后在1994年被判处终身监禁,惟服刑13年后于2007年获准提早假释;[42][43]其胞弟马克·纽沃尔(Mark Newall)在法国落网后也被引渡回英国受审,并因为非法协助处理尸体罪名成立被判监六年,但服刑三年后获得假释。[42][43]

晚年的欧敬禄热爱旅游、阅读、运动和收看电视喜剧,即使年过80岁,思路仍非常清晰,面对iPad智能电视等崭新电子产品都能够轻易上手,并每天运用手上的iPad阅读《泰晤士报》、香港报章和北爱尔兰的新闻。[3][4]2014年4月,被指在30多年前卷入贩毒案但弃保潜逃的香港《东方日报》创办人马惜珍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撤回欧敬禄于1978年9月向他发出的拘捕令[44]代表马惜珍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提出的其中一项理据是欧敬禄在拘捕令中“要求将马惜珍带到本席面前”,惟欧敬禄已退休多时,可能已经身故,即使在世也无法执行拘捕令。[10]然而,申请最终被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陈庆伟驳回,而事实上欧敬禄在2014年4月仍然在世。[3][44]

2015年8月10日,身体状况如常的欧敬禄因为心脏病突发在班戈逝世,终年89岁。[3][4]家属于同年8月14日在当地的圣康格耳教堂(St Comgall's Church)举行丧礼,遗体随后落葬于克兰德博伊坟场(Clandeboye Cemetery)。[3]

个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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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敬禄在肯尼亚任职裁判司的时候结识伊丽莎白·芒罗·迪尤(Elizabeth Munro Dew)。[3]伊丽莎白是腓特烈·迪尤(Frederick Dew)的女儿,曾任职于意大利航空,两人其后于1963年9月7日在香港结婚。[2][3][6]欧敬禄夫妇共育有一子两女,分别名叫罗里·布兰登(Rory Brendan,1967年生)、费奥纳(Fiona,1962年生)和西沃恩(Siobhan,1981年生),惟欧敬禄夫人于2012年逝世。[2][3]此外,在香港生活期间,欧敬禄是英皇御准香港赛马会三军会妇女游乐会会员。[2]

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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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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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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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ivil and Miscellaneous Lists, Hong Kong Government (1973), p. 6.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Sinclair (1988), p.306.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OBITUARY: Rory O'Connor sat as judge under African trees and Asian skyscrapers" (19 September 2015)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Co Down man was gifted judge on three continents" (15 August 2015)
  5. ^ 5.0 5.1 5.2 5.3 〈区敬禄奉委原讼庭法官〉(1977年9月9日)
  6. ^ 6.0 6.1 6.2 "O'CONNOR, Rory" (2012), p.1714.
  7. ^ 7.0 7.1 Who's who in Hong Kong: A bibliographical dictionary of Hong Kong (1979), p.277.
  8. ^ 8.0 8.1 〈被控串谋马氏兄弟贩毒案,李辉、余毓光、陈基贤分别判囚八至十五年〉(1978年11月16日)
  9. ^ 〈八人保释五人潜逃,警方已下令通缉〉(1978年9月20日)
  10. ^ 10.0 10.1 〈欧敬禄出手令〉(2014年4月15日)
  11. ^ 11.0 11.1 〈贝世雄无罪获释〉(1978年10月19日)
  12. ^ 〈马惜珍病逝:警方:被通缉者死亡将申撤拘捕令〉(2015年6月17日)
  13. ^ 13.0 13.1 〈外籍律师鸡奸男童七罪共判入狱三年〉(1978年10月20日)
  14. ^ 赵文宗(1999年),页192。
  15. ^ 15.0 15.1 〈郑沛锟判监五年〉(1981年3月19日)
  16. ^ 〈郑沛锟须重审被控误杀罪名〉(1981年9月10日)
  17. ^ 〈郑沛锟无罪释放〉(1981年12月22日)
  18. ^ 施达郎(1982年),页85至89。
  19. ^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伊巴咸被杀案,麦福祥判死刑〉(1984年5月18日)
  20.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何亮亮(2006年),页38至41。
  21. ^ 〈伊巴咸案控方证供全部终结,今起由麦福祥答辩〉(1984年5月10日)
  22. ^ 〈麦福祥上诉被驳回,维持缳首死刑原判〉(1985年1月12日)
  23. ^ 23.0 23.1 Schweisberg (6 May 1984)
  24. ^ 24.0 24.1 24.2 24.3 24.4 〈宝马山双尸案死者沉冤得雪,四被告谋杀罪成,三人依例判死刑〉(1987年1月21日)
  25. ^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𬞟话当年:1985年宝马山双尸案,死者家属宽恕少年犯〉(2014年4月20日)
  26. ^ 〈宝马山双尸案四被告昨联同向上诉庭上诉〉(1988年2月12日)
  27. ^ 〈宝马山外籍男女双尸案,三死囚与少年上诉已遭驳回〉(1988年2月13日)
  28. ^ 〈宝马山双尸案,张有恒上诉失败〉(2006年4月7日)
  29. ^ 吴君玉主编(2003年),页68至69。
  30. ^ 30.0 30.1 30.2 Topic 16: Bail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ecember 1988), pp.102-103.
  31. ^ 〈码头外女子遭毁容,六名青年涉嫌被控〉(1979年6月10日)
  32. ^ 〈被控将一女子毁容,何玉麟获释〉(1979年6月21日)
  33. ^ 33.0 33.1 33.2 33.3 33.4 CACC1189/1979
  34. ^ 34.0 34.1 Topic 8: Confession Statements and Their Admissibilit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ecember 1984), pp.71-72.
  35. ^ 35.0 35.1 Topic 8: Confession Statements and Their Admissibilit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ecember 1984), p.75.
  36. ^ Topic 8: Confession Statements and Their Admissibilit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ecember 1984), p.85.
  37. ^ Topic 8: Confession Statements and Their Admissibility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December 1984), pp.71-71, 75, 85 & 87.
  38. ^ 38.0 38.1 〈一九九一年元旦日,女皇授勋本港官民〉(1990年12月31日)
  39. ^ 39.0 39.1 Topic 25: Report on Arrest (August 1992), p.2.
  40. ^ 40.0 40.1 "Supplement to Issue 5238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London Gazette, 31 December 1990, p.16.
  41. ^ 41.0 41.1 "French police arrest Newall's brother" (18 March 1993)
  42. ^ 42.0 42.1 42.2 "The Newall Murders" (retrieved on 1 December 2015)
  43. ^ 43.0 43.1 43.2 "Parents' killer to be freed after 13 years" (25 May 2007)
  44. ^ 44.0 44.1 〈马惜珍倘回港,律政司将撤控贩毒〉(2014年4月15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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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主要经历
  • 在爱尔兰私人执大律师业
    (1949年-1956年)
  • 肯尼亚驻扎裁判司
    (1956年8月-1962年)
  • 加入香港司法部,任职裁判司
    (1962年-1970年6月)
  • 地方法院法官
    (1970年6月-1977年6月)
  • 高等法院原讼庭按察司
    (1977年6月-1990年11月)
  • 香港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委员
    (1987年-1990年)
  • 文莱高等法院专员
    (1987年-1990年)
  • 长期囚禁复检委员会主席
    (1988年-1990年)
  •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拘捕、羁押、搜查及没收问题小组委员会委员
    (1988年-1990年)
  • 直布罗陀上诉法院大法官
    (1991年-1997年)

英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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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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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敬禄奉委原讼庭法官〉,《香港工商日报》第七页,1977年9月9日。
  • 〈八人保释五人潜逃,警方已下令通缉〉,《香港工商日报》第一页,1978年9月20日。
  • 〈贝世雄无罪获释〉,《香港工商日报》第一页,1978年10月19日。
  • 〈外籍律师鸡奸男童七罪共判入狱三年〉,《华侨日报》第三张第一页,1978年10月20日。
  • 〈被控串谋马氏兄弟贩毒案,李辉、余毓光、陈基贤分别判囚八至十五年〉,《香港工商日报》第七页,1978年11月16日。
  • 〈码头外女子遭毁容,六名青年涉嫌被控〉,《华侨日报》第一张第四页,1979年6月10日。
  • 〈被控将一女子毁容,何玉麟获释〉,《香港工商日报》第八页,1979年6月21日。
  • 〈郑沛锟判监五年〉,《华侨日报》第三张第四页,1981年3月19日。
  • 〈郑沛锟须重审被控误杀罪名〉,《工商日报》第八页,1981年9月10日。
  • 〈郑沛锟无罪释放〉,《华侨日报》第三张第一页,1981年12月22日。
  • 施达郎,《香港社会前途论衡》。香港:大学出版印务,1982年。ISBN 978-9-62706-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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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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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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