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卷款案
彰银卷款案,为台湾发生于2005年的经济犯罪事件。
事件
[编辑]2005年10至12月间,位于台北县新店市的彰化银行吉成分行理财专员田国雄,利用职务转移盗领客户资金新台币6千多万元。
三十六岁的田国雄,在该分行内主持针对富裕阶层客户的财富管理业务,利用替熟悉客户保管印鉴的机会,以客户名义在吉成分行另外开一户头。且利用内部关系与银行内控失查漏洞取得主管的账号、密码,等于同时手握客户端、业务端、主管端三方授信凭证于一人之手,遂开始设计五鬼搬运的诈欺案。他先利用客户印鉴盗卖客户原账户里投资的共同基金,所得钱款汇到他帮客户开立的假账户,再逐日一点一点转出到自己开在其他银行的五个账户中。长达两个月的作案期间,客户原有新台币9000多万元净值最后只剩新台币500万元,其中新台币2500万元为他不顾行情与合约赎回盗卖基金的市场损失,个人实得利益则为新台币6000多万元。[1]
2005年12月21日,田国雄卷款潜逃出境,从此音讯全无;彰银此时才发觉有异,主动报案,展开调查。
其实,彰银总行信托部还要检讨,当初急就章,急着把交易系统【中菲AS400】权限下放分行。只透过2小时的讲习,就让行员把3组系统密码,带回分行端直接上阵。根本没有透过再测试,建立完好的防火墙之前,急于业务的无缝接轨。同时,也没有恪守【前台后台分治的内控】原则。
官方态度
[编辑]2006年2月金管会调查后作出结论,彰银内控疏失重大,且当初金融界因应高资产客户需求,财富管理成为各银行重点业务的潮流行成后,金管会就于2005年初完成《财富管理业务应注意事项》与《银行对非财富管理部门客户销售金融商品应注意事项》等法规,已经三令五申要求各银行必须成立专属部门加强内控机制、由专人来服务高资产客户;但是彰银依然轻忽高资产业务的潜藏弊端,疏忽职守。
另外此案疑点尚有:依现行规定,必须客户本人亲自持双证件才能开户,为何田国雄只有客户印鉴与资料就可以替客户另外开假账户?可见彰银除财富管理业务弊端甚多外,一般银行业务也有内控瑕疵。
2006年2月9日,彰银遭金管会依中华民国《银行法》第129条核处罚锾上限新台币一千万元与命令解除田国雄职务,彰银吉成分行也遭停止卖基金、连动债等金钱信托业务。金管会发言人林忠正说明核处新台币一千万元罚锾的原因:“这个弊端属于重大舞弊案,希望借此让各银行业引以为鉴。”[2][3]
后续
[编辑]2008年3月,田国雄妻子以丈夫犯重罪潜逃长期不履行同居义务,且本身在事发后遭到社会与亲友歧视精神遭受莫大痛苦,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获准;至于田国雄至今仍未落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