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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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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地区1982年的交安标语

交通安全[1]运输安全[1]道路安全,是所有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包括参加交通的人以及交通工具)的措施的总称。道路安全措施可以大略地分为主动安全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和被动措施(减轻事故后果)。

主动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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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动安全措施又可以分为“通过使用技术获得的安全性”以及“通过使用安全的行为获得的安全性”
  • 通过建造道路时注意道路使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树立道路交通标志、通过保证交通工具的技术状态、通过遵守交通规则、通过对交通工具的技术检查以及对交通的监视、通过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的惩罚等等措施可以主动保障交通安全。
  • 汽车技术上的主动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刹车防锁死刹车系统、良好的减振器轮胎、良好的照明以及玻璃窗。其它的主动技术措施还包括循迹控制系统制动辅助系统电子稳定装置等等。
  • 在装车时平衡装载的重量、注意车辆可以承受的最高重量以及防止装载物遮蔽视线或者妨碍声音的传播也可以主动地提高安全性。
  • 对交通安全最大的威胁是人的行为:注意力分散、漫不经心、缺乏小心、缺乏顾虑他人、偏激、挑衅、恶意等等。
  • 对交通安全有益的行为有:集中注意力、消除紧张、顾虑他人、减少争吵以及遵守交通规则。
  • 交通工具内还可以装设警告危险甚至主动避免危险的设施(例:铁路交通里使用的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非属汽车及动力机械范围之动力载具、动力运动休闲器材或其他相类之动 力器具,不得于道路上行驶或使用。

被动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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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交通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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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为空难、海难及陆上交通之灾害防救业务主管,负责指挥、督导、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及公共事业,执行各项灾害防救工作。[2]

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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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8年5月25日“航空器飞航安全委员会组织规程”,设立“航空器飞航安全委员会”
  • 2001年5月23日发布“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组织规程”更名为“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
  • 2012年5月20日“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飞安会)正式成为独立机关。
  • 2019年8月1日“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运安会)由飞安会升格。[3]

台湾铁路管理局行车保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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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府接收满清铁路之后,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铁路单位特别设立相关单位,迁台后接收日治铁路,仍有设立行车保安委员会,为局本部直属单位。

海难救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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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1年,成立“中国海难救护委员会”。[4]
  • 1955年,撤销“中国海难救护委员会”,关于海难救助业务,由基隆港务局高雄港务局主持其事。[4]
  • 1981年12月9日,订定《海难救护机构组织及作业办法》,为维护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难船舶,处理海水油污及有毒物质,由交通部会同国防部组设“中华民国海难救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交通部长兼任。[5]
  • 1997年6月20日,修订《海难救护机构组织及作业办法》,增设任务管制中心[6],同年9月1日,正式编组成立“台北任务管制中心”,隶属海难救护委员会、委由民航局飞航服务总台督导[7]
  • 2003年2月13日,订定《海难救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8],同年3月27日,《海难救护机构组织及作业办法》废止[9],仍由交通部长兼任主任委员。
  • 2008年9月9日,因海难救护业务依“灾害防救法”、“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难灾害防救业务计划”及“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手册”已可有效执行,《海难救护机构设立及管理办法》删除“海难救护机构之任务与编组”相关规定,[10][11]“海难救护委员会”从此废止,但“台北任务管制中心(TAMCC)”继续运作,后于2014年6月1日起改由航港局督导[12]

另外,渔船海难救护,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颁布《渔船海难救护互助办法》规范作业程序及权责划分。[13][14]
目前台湾海难救援通报机制[2]

  • 交通部航港局督导海岸电台与台北任务管制中心,农委会渔业署督导渔业电台,台湾港务公司督导各港务分公司港口联络中心(信号台),各电台24小时作业。
  • 各电台与台北任务管制中心收到船舶海上遇险讯息时,即确认目标位置后转报海巡机关,立即派出海巡舰艇执行救难,若需增加海空兵力(航机或海军舰艇)时,迳通报行政院国家搜救中心申请支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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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交通安全运输安全广义尚可包括陆路以外(如航海或航空)的交通、运输,但一般并未特别说明前,通常指道路安全为主。“道路安全”、“交通安全”、“运输安全”分别为《中文主题词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5年版收录之正式主题词。
  2. ^ 2.0 2.1 贾凯杰 等. 運輸物流供應鏈恢復力之研究. 台北: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 2016年11月. ISBN 9789860503548. 
  3. ^ 運安會談了10年 評估報告已送立院政院. 中央社. [2017-0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8). 
  4. ^ 4.0 4.1 函各縣市政府為奉交通部令知撤銷中國海難救護委員會,其海難救助業務由基、高2港務局主持一案,轉希查照. 台北: 台湾省政府公报(44:秋:58). 1955年9月8日. 
  5. ^ 檢送「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南投: 台湾省政府公报(70:冬:72). 1981年12月30日. 
  6. ^ 修正「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部分條文. 台北: 交通部公报(29:1). 1997年7月15日. 
  7. ^ 委辦海難救護委員會台北任務管制中心值機作業. [2017-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7). 
  8. ^ 訂定「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台北: 交通部公报(40:3). 2003年3月15日. 
  9. ^ 廢止「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台北: 交通部公报(40:4). 2003年4月15日. 
  10. ^ 交通部公告:預告「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北: 行政院公报(014:133). 2008年7月14日. 
  11. ^ 交通部令:修正「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台北: 行政院公报(014:173). 2008年9月9日. 
  12. ^ 航港局為確保海難救護成效 積極規劃接辦[[臺北任務管制中心]](TAMCC)業務. [2017-06-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06). 
  13. ^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簡介. [2017-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4). 
  1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修正「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第8條條文,並修正名稱為「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台北: 行政院公报(017:134). 2011年7月19日. 

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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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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