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陕西千亿矿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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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無倒簽[编辑]

06年判決以沒有證據認為無、11年判決依據商業登記認為有、17年判決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三條規定:「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能以凱奇萊公司沒有商業登記就認定有倒簽,公司籌備階段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合同在公司成立後自然的繼受合同責任,而且你附的連結裡趙接受訪問時也沒有提到倒簽,所以僅留下無爭議的部份。—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FF0901對話貢獻)於2019年1月21日 (一) 14:46 (UTC)加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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