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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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尼拉前警員劫持香港旅行團事件跟O記有何關係?[[[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7:14 (UTC)][回复]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是有份參與上述的案件,包括到菲律賓罪案現場蒐證、後續跟進、錄取口供,以及進行菲律賓以外的獨立調查,紀錄菲律賓外的香港版本報告,逞交予香港的死因裁判法庭判決。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7:39 (UTC)[回复]

只是有限度的事後參與,應否將之加進本條目值得商榷。[[[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7:50 (UTC)][回复]

請詳述閣下所謂的「事後」。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14 (UTC)[回复]

事件發生以後20多天,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方派3人到菲律賓跟進搜證的工作,這算不算「事後」?[[[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45 (UTC)][回复]

調查在事後進行是合理、正常規例,莫非會在事前或者事發期間進行。再者,事實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於「事後」幾天,就派員赴菲律賓,而非閣下宣稱的「事件發生以後二十多天」。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50 (UTC)[回复]

就算事後調查為合理,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參與極為有限,重新加進本條目值得商榷的觀點。[[[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9:00 (UTC)][回复]
已更改標題,以免讀者誤以為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在事發時有任何參與。[[[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9:08 (UTC)][回复]

調查在事後進行當然是合理,難道會在事前或者事發期間進行?另外,何以見得「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的參與極為有限」呢?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9:45 (UTC)[回复]

事件發生期間,因為不在香港警察管轄範圍,基本上沒有任何參與。其參與只限於在菲律賓當局蒐證之後,再度作出蒐證,然後撰寫報告。這樣應當算是極為有限的參與吧![[[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1:39 (UTC)][回复]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基本上是一個調查部門,不是一個負責處理人質挾持部門,故此,不論上述部門身處香港或菲律賓,自不然不會是在事發時參與其中。再者,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當日是負責重新的罪案組織、蒐證、分析及錄取口供等,然後再獨立地紀錄一份報告,提交香港死因裁判法庭判決。一切事務與菲律賓方面各自獨立進行,以進行最大規模的調查範圍,對香港的公眾對上述罪案的知悉有廣泛的影響。香港政府、傳媒及公眾得悉的很多與上述案件的相關內容,均是來自香港版本的獨立報告。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於菲律賓的參與範圍廣泛,不是閣下宣稱的「只限於在菲律賓當局蒐證之後,再度作出蒐證,然後撰寫報告。」,並非「極為有限」的參與。建議閣下多加留意上述案件的報道及後續,或會增加閣下對有關部門的了解及認知;從而可以避免提問「馬尼拉前警員劫持香港旅行團事件跟O記有何關係?」、「事件發生以後20多天,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方派3人到菲律賓跟進搜證的工作」等時事常識問題。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3:41 (UTC)[回复]

「參與馬尼拉人質事件的事後調查」的標題比單純「馬尼拉人質事件」更為貼切,以便讀者一眼看出O記在此事件的參與程度。如閣下一意孤行堅持己見,請詳細論述理由。[[[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32 (UTC)][回复]

不明白為何閣下「一意孤行堅持己見」以「參與馬尼拉人質事件的事後調查」命名,在標題下的內容已經有充份的資料去形容事件。「事後調查」本來就已經是多餘的語法及語句,調查難道會在事前或者事發期間進行?再者,於早前本人亦已經提到,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基本上是一個調查部門,有時事常識的人都會知道的。在標題上寫上「馬尼拉人質事件」以說明案在何處,已經充份足夠了。閣下都曾經說「事件發生期間,因為不在香港警察管轄範圍」,常人都會理解為上述的部門曾經負責調查上述的案件,而不會認為是上述部門曾經於該案中參與槍戰或者拯救人質。否則根據閣下的標準,又要將徐步高事件的標題改為「參與徐步高事件的事後調查」;「參與拘捕季炳雄的事前部署、事後調查」,累贅非常。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47 (UTC)[回复]

根據條目內容描述,O記主要責任為「調查及打擊」極為複雜及嚴重的有組織及三合會罪行。閣下認為的「基本上是一個調查部門」,請問資料來源出自何處?[[[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5:18 (UTC)][回复]

就是要避免不了解警察運作的讀者誤以為或聯想到「上述部門曾經於該案中參與槍戰或者拯救人質」,所以才要不厭其煩地寫明其參與限於「事後調查」,這樣比較清晰。[[[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5:27 (UTC)][回复]

本人相信只有極少數的讀者,例如閣下才會可能出現這一種的誤解。以常理去推斷,即使是「不了解警察運作的讀者」也難以會想像到,香港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曾經於菲律賓馬尼拉人質事件中曾經參與槍戰或者拯救人質。有地理及常識的人,大概都不會有這種聯想;有留意時事的人士,更加不可能會有這樣的誤解。反而本人認為,這樣寫法讓標題很累贅,反正標題下已經有精簡及充份的描述。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6:02 (UTC)[回复]

似乎背後有太多假設,建議徵求第三方意見。[[[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6:17 (UTC)][回复]

「省港旗兵」[编辑]

「省港旗兵」一詞是否應更詳細解釋或加入鏈接?讀者不一定明白這詞的意思。--Icfhg dd留言2013年12月18日 (三) 13: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