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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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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銷的典範條目新闻自由曾屬典範條目,但已撤銷資格。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銷資格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而重新符合標準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條目里程碑
日期事項結果
2005年10月31日典範條目評選入選
2008年9月13日典範條目重審撤銷
當前狀態:已撤銷的典範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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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文WIKI条目为基础编译和扩充。 -- 沐童 2005年5月24日14:02 (UTC)

attaboy--wooddoo (talk) 06:06 2005年5月24日 (UTC)

关于 v. 或者 vs 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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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例中的v ,是指 vs 一词, 应该翻译为“诉”,这是应该是标准的译法,我看到的几本书中都是这么译的。如 Near v. Minnesota 要翻译作“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但我还有个小问题,是“尼尔诉明尼苏达案”还是“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好一些呢?我再回去查查资料。--Mountain(Talk) 15:19 2005年5月24日 (UTC)

是可以翻譯成「訴」啦!只是要搞清楚誰是控方誰是辯方,因為中文的訴一字有主動「起訴」的意味,說成被告訴原告,感覺非常奇怪。--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0:16 2005年5月26日 (UTC)

同意虎兒的意見。zzz....很睏 (叫醒我) 10:24 2005年5月26日 (UTC)


建议增加1948年3月至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的内容。该会议通过了《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这个草案是一部具有国际法效力的世界新闻规章,其内容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什么类型的新闻属于不许传播的。--Ppesk (留言) 2008年8月26日 (二) 01:48 (UTC)[回复]

新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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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添了新闻自由的“理论基础”,大规模扩充了“历史溯源”部分,对英国、德国的内容予以补充,并增添了法国、瑞典、日本的内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中国和前苏联东欧诸国的状况暂不涉及。 --User:沐童 12:30 2005年5月25日 (UTC)

写得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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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论基础”一节明明是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2. “權利具體內涵與性質”一大段一大段的列举“C·愛德恩·貝克教授”的意见,他很有代表性吗?
  3. “国际新闻自由概况”引述的都是无国界记者,好权威的组织。
  4. “新技术與新挑戰”,不知道在写什么。
  5. 没有讲述新闻自由与公众利益与其他道德议题的平衡。
  6. 欠缺参考来源。—Quarty 2008年8月23日 (六) 16:26 (UTC)[回复]
(!)意見:新聞自由於第四權理論問世前一直都僅被視為表現自由的一種,所以「理論基礎」一節並無問題。而「国际新闻自由概况」引述無國界記者並無問題,因為中文圈都是以該組織作為一國新聞自由標準。而「新技術與新挑戰」是呈現網際網路流行後對新聞媒體的實質影響及大企業對新聞媒體的諸多施壓,如抽廣告及興訟等。這是不少新聞、傳播界人士的常識。而「新闻自由与公众利益与其他道德议题的平衡」這點應於新聞倫理中介紹。參考來源部份則僅是引言為標明原始出處及原文,這點我會跟行政員虎兒等人反映。另外目前這篇條目對日本的新聞自由著墨不夠,裡邊對於GHQ統治時期新聞自由受限的情況未詳加敘述,建議多找可靠來源(如資深記者著書、新聞、傳播學者研究等)予以充實。--RekishiEJ (留言) 2008年8月24日 (日) 09:50 (UTC)[回复]

C. Edwin Baker 是專門研究憲法、言論自由、媒體法的法學教授,他的研究著作主要都與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媒體所有權等有關,他是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的教授。他的見解也經由中華民國大法官林子儀在專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著作中所引用,因此他的見解是較新、被引入華文圈較早、又具有代表性的見解,其個人資料請見:http://www.law.upenn.edu/cf/faculty/ebaker/ 參考來源已經詳列於各段落之後,至於有些部份看不懂,我想可能是陳述較為抽象。至於新聞自由與其他道德議題,有誹謗罪、隱私權、國家安全等條目都可以撰寫,也已放在相關條目一節供參,並不一定要在這個基本條目中大篇幅論述。--Theodoranian|虎兒 =^-^= (留言) 2008年8月26日 (二) 13:41 (UTC)[回复]

按照我对RekishiEJ发言的理解,新闻自由在第四权理论问世后已经发展为独立的概念,并不从属于表现自由。因此,我认为条目不应过于强调新闻自由与表现自由重叠的内容,而应集中描述其成为独立概念后的理论。我提出加入道德议题,是因为条目似乎把新闻自由视为无争议的而且理应实行的理念,而我(或许错误地)相信这并不是事实,不知道这与“新闻伦理”有没有关系?而且在群体社会里绝对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讨论一下自由的限制也无可厚非吧?
关于Baker先生,如果他真的具有代表性,我想也不至于在英语维基连条目都没有吧?而考虑到新闻自由是一个世界性的概念,华文圈对他的尊崇恐怕是无关重要的。—Quarty 2008年9月3日 (三) 07:18 (UTC)[回复]
新聞自由是國際潮流,所以那時毫無爭議的,有的也不過是與國家安全、隱私、人格權,以及兒童傳播權上的衝突。這些確實是應以單獨章節呈現。更深入的探討則應於新聞倫理中探討。另外C. Edwin Baker是美國知名法學家,所以有特筆性(英語維基條目數量雖已超過二百五十萬,但迄今仍有不少主題無單獨對應條目,如美國醫學史Iolo TechnologiesSystem Mechanic,反倒是一些可有可無的主題有獨立條目,如沒出過專輯的樂團,見en:WP:RA)。--RekishiEJ (留言) 2008年9月4日 (四) 11:40 (UTC)[回复]
“新聞自由是國際潮流”应该不是支持它“毫無爭議”的理据吧,既然您也认为那些冲突应以单独章节呈现,那么请容许我放上中立性模板。另外即使贝克先生多么知名,整个“權利具體內涵與性質”章节都引用他的观点也未免太过份了点。—Quarty 2008年9月4日 (四) 15: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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