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探長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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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撐
[编辑]那麼1960年代的三劃便裝叫甚麼?觀堂鄧生,70年代的油麻地顏雄就不是探長囉!!!高安力 2011年7月7日 (四) 09:23 (UTC)
本 人嘗試去理解閣下的句子,大概是在詢問於一九六○年代的警探隊的「三柴」相當於哪一個警銜。根據香港警務處的歷史佐證資料顯示,以及一些退休警務人員親歷 後的口述,於一九七二年,警察隊進行大規模的改革前,警探隊的「三柴」是為高級探目,顏雄於退休前所達到的警銜,是為高一級的探長,警銜徽樣是「三柴」, 上加小皇冠,配上紅帶。
另外,提醒閣下,如討論頁頁頂所示的規則般,新的發言應該置於舊的下方(於同一段落中),而新議題置於頁面底部,敬希垂注。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7月7日 (四) 10:47 (UTC)
(:)回應koonleg 「香港製造」(原文)顏雄於退休前所達到的警銜,是為高一級的探長,警銜徽樣是「三柴」,上加小皇冠,配上紅帶。
- 顏雄於1975年離任,探長制度早於1972年完結。
- 所以應該說前探長。1973年升為警署警長。
(:)回應:同意閣下首句言論;至於由探長轉為警署警長,則不能說是升任,始終兩者的職級及職能不同。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11日 (二) 10:48 (UTC)
- 親歷後的口述應該算是Primarysource吧!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01:20 (UTC)]
共識討論
[编辑]希望各方在此討論相關條目的安排。 提議:
--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8:35 (UTC)
- (~)補充有關第1點,由於現時探長 (香港)內容十分詳盡,不少篇幅關於刑偵處,故建議將其移動到刑事偵緝處,取代現有「刑事偵緝處」條目。至於第2點,所有有關探長的內容放到「探長」條目,包括現時探長 (香港)、總探長等,充實有關條目,說不定能參加優良條目候選。--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8:41 (UTC)
(!)意見
- 現時探長 (香港)內容十分詳盡,數字足夠獨立成條。而且內容為社會關注的問題,本人認為不適宜與舊警務署結構的硬件合併。
- 刑事偵緝處只為硬件,內容都來自香港警務署,況且1973年已經解體。不如多談現在的結構。祝編安。高安力 2011年9月27日 (二) 09:10 (UTC)
(:)回應刑偵處是重要部門,見證香港發展,重要度不下於探長。縱使現時內容來自HKP,不代表不可以加入新資料。況且探長也已不存在,以「已經解體」作理據似不太充分。--Gakmo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9:20 (UTC)
(!)意見這只是個人意見:
- 本人非常同意閣下所言。刑偵處是重要部門,見證香港發展,重要度不下於探長。縱使現時內容來自HKP,不代表不可以加入新資料。所以兩個條目各有不同
內容,個人認為分開更為合理。
(:)回應 對於Gakmo開辦共識討論,本人對此予以歡迎以及感謝。對於閣下所提出的兩點提議,除了將探長和總探長的內容都重定向至同一條目之內一項予以保留〈歡迎商榷〉,其他全數提案予以認同。對於高安力所提出的第二點,請閣下了解清楚探長與總探長是兩級不同的警銜,對應高級警長與總警長,兩者都被俗稱為咩喳,然而屬於不同級的警銜。對此,本人於舊探長討論頁中,已經解釋過多次了。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10:24 (UTC)
- Sergeant Major 是於一九五二年改稱為 Staff Sergeant 的,......。警隊重組及改革後,警署警長相等於總警長及高級警長的合併。
- Class I 及 Class II 的確是同級細分,......。
- 在英文中,Class I 及 Class II 的名稱相差不大;......。在香港回歸前,有段時間港英政府未有將中文納入為官方語文,故此,不同的文獻會出現紀錄同樣的英文名稱,其中文名稱又會不同。在過往的紀錄中,也許有出現過閣下所謂的「總探長 (二級)」也不定,......本人只能夠從一個網站看到類似「總探長 (二級)」此名稱〈如下:[2]〉,然而,此網站亦沒有清晰顯示「總探長 (二級)」此名稱,......。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3:12 (UTC)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2:56 (UTC)
(:)回應
- 探長從來不是警察階級的名稱。是崗位統稱,是跨越階級的,一如律師或醫生,與警銜無關。
- 香港回歸前,中文不是官方語文,故此,沒有官方的中文名稱。更沒有統一的標準名稱。
高安力 2011年9月30日 (五) 03:06 (UTC)
(:)回應:每次回應閣下,本人都覺得是對本人的知識及眾人常識的溫故知新。閣下所提出的內容,基本上又是重複的內容。以後本人將會選擇性地回應閣下,以免於重複的討論上浪費了寶貴及重要的時間。對於閣下最新提出的第二點,本人認為是挺有趣的;對於閣下發表意見,本人表示感謝了。最後,提醒閣下,討論頁不是公佈版,請不要將同一段的內容,於其他多個討論頁重複貼上,請珍惜及善用維基百科的資源及空間。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1日 (六) 11:44 (UTC)
為什麼要重複剪貼「香港制造」的回覆
[编辑](:)回應koonleg覆
- 閣下從不正面答覆。
- 顧左右而言他。
- 選擇性地回應。
- 在不同條目有不同的意見。
- 經常前後矛盾。
- 在討論頁批判他人,寫入令人討厭的自我意見。
所以必須重複討論,反覆論證,希望可以達到求同存異,以正確內容貢獻維基。高安力 2011年10月3日 (一) 08:04 (UTC)
(:)回應 由閣下道出上述問題,最適合不過了。以下為引用 Koonleg 對別人的指控的相應性回應:
- 「從不正面答覆。」。
- 可以見於其討論頁及探長等相關條目,Koonleg 對別人的糾正以及意見,多數取以漠視態度,充耳不聞及不回應。
- 「顧左右而言他。」。
- 針對本人,不對事情。可以見於管理員 Gakmo 的討論頁中,以「落升下石」〈定義詳情,可以參閱維基百科守冊〉的方式發表。
- 「選擇性地回應。」
- 見一。
- 「在不同條目有不同的意見。」
- 可以見於其討論頁及探長等相關條目,例子之一是,先後自相矛盾地說探長是警銜、簡稱、俗稱、傳統稱謂、警目、探目、高級探目及總探長等等,前言不對後語。以不負責任、未經求證的情況底下,於維基百科上編輯。
- 「經常前後矛盾。」
- 可以見於其討論頁及探長等相關條目,最近例子〈可以見於本頁的存檔中,最後一段討論〉是,Koonleg 先是報稱多個條目為其本人所創建,然而被本人以證據及在維基百科上的紀錄,予以逐一拆穿,礙於管理員的監察底下,Koonleg 於後來回應時試圖轉移視線指,其原意並不是這個意思,完全混淆視聽,以掩飾其原先所報稱的錯誤。
- 「在討論頁批判他人,寫入令人討厭的自我意見。」
- 可以見於其討論頁及有其編輯的條目,Koonleg 以為自己是判官,在編輯摘要上,均會寫上「正確內容」,然而其編列的內容通常未有經過查明證實,或者是明顯錯誤的內容。與此同時,在不同的討論頁以批判性的語調,以「生安白造」等罪名針對編輯內容與其不同的維基人。
各位有理性及有智慧的維基人,歡迎參閱其討論頁及探長等相關條目了解之。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3日 (一) 10:58 (UTC)
為什麼要重複剪貼「香港制造」的回覆
[编辑](:)回應koonleg再覆;希望閣下引用原文。不要無中生有。高安力 2011年10月4日 (二) 03:06 (UTC)
(:)回應:閣下於上述的言論,又再應驗了上述的指控了。亦都證明了閣下的雙重標準,而且喜歡「在討論頁批判他人,寫入令人討厭的自我意見。」。對於本人對閣下指控本人的回應,乃是合符事實,完成依據歷史紀錄,在回應時亦有引用連結。且看閣下在發表對本人的指控時,毫無引用連結或者原文;根據閣下的推論,就是符合了閣下所指控的「無中生有」。對於閣下對別人的誣陷又被駁倒,本人明白閣下的不忿及怨懟心情,然而請閣下保持以文明用語,以及恪守維基禮儀的方式去發表。最後,本人需要提醒閣下,希望閣下可以以認真的態度,去了解維基百科是什麼、不是什麼,在維基百科守冊上,對於上述的定義是有所定明。如果閣下於搜尋上述的條文有困難,歡迎向本人求助。最後,忠告閣下別再濫用維基百科的珍貴資源,去作出無建設性、貢獻性,甚至是構成破壞維基百科的編輯,如針對他人等不受歡迎的行為,警鑑。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3:33 (UTC) 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4日 (二) 03:33 (UTC)
本人從探長 (香港)的討論頁的存檔1中剪貼「香港制造」的矛盾觀點
[编辑]1項:b:此條目的名稱原為探長,……。2010年6月13日 (日) 03:54
17(!)意見:以下是回應 Koonleg 的意見:(與上項矛盾)
- 此條目(探長)於閣下創立之時,就已經名「探長 (香港)」。故此,何來有閣下所謂的名稱回復?
- 15項
- 探長條目是解釋一警銜,探長〈香港〉條目是解釋歷史情況,兩者內容大不相同,故此沒有直接衝突。
- 16.1項(與上項矛盾)
- 上述條目,已經不是純粹描述探長的人物及演變,而且完全關乎了整個部門──刑事偵緝處,及香港社會的歷史。
- 17項<提議更改名稱為刑事偵緝處歷史>則稱
- 名稱與內容不相符,無完全直接的關係。
- 探長 (香港)條目並非純粹描述探長此一警銜,而是關乎整個刑事偵緝處的起沿、發展、當中歷史以及後續改革,以至整個警務處的改革資料,以至對香港社會的影響。2011年9月15日 (四) 04:57
(:)回應: 詢問一下,請問閣下是否知道為什麼討論內容需要存檔?存檔的意思是,討論內容舊陳,故此存檔予以保留,有待在將來有需要時作出相關的參考。然而閣下的行為與維基守冊背道而馳,有請閣下善用資源,切勿浪費維基空間。閣下表示希望從中展示出本人的矛盾觀點,本人以常理的角度觀乎上述「剪貼」,均未能看到有什麼矛盾地方。反而,最矛盾的地方,就是閣下在標題處寫上「矛盾觀點」四字,在行文中沒有顯示出什麼的矛盾觀點。切合閣下一向自相矛盾,及製造矛盾的風格。另外,閣下於上述所顯示的「剪貼」,內容沒有含糊及無度,沒有論點。如有需要,請以標準中文重新書寫,以便各位閱讀,以及討論。最後,提醒閣下上述做法沒有建設,對維基百科亦沒有貢獻。敬請留意,注意言行。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1:41 (UTC)
不明所以
[编辑]刑事偵緝二級總警長(英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俗稱「探長」,是香港警隊警銜制度中曾經存在過的其中一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警銜,於1958年設立,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被取消,當時的刑事偵 緝總警長全數轉任為警署警長。階級位於刑事偵緝二級總警長之上,刑事偵緝一級總警長之下。
- 問題1:當時的刑事偵緝總警長全數轉任為警署警長
- 是否全部降了級?
- 問題2:階級位於刑事偵緝二級總警長之上,刑事偵緝一級總警長之下。
- 是否筆誤?請修正
高安力 2010年9月12日 (日) 08:08 (UTC)
回應閣下提問:
- 從前刑事偵緝處的警銜和軍裝部的警銜不相同,一九七二年,基於上述兩者的警銜制度合拼,並改革,因此一級總警長和二級總警長亦一同合拼,全數轉任新銜警署警長。實際上是平調,至於前二級總警長同樣獲得平調成為警署警長,嚴格來說,更可算是「升級」。
- 多謝指正。香港製造 Made in Hong Kong (留言) 2010年9月12日 (日) 13:31 (UTC)
香港制造未有回應或意見的問題
[编辑](:)回應:
- 請提出「『探長』為1962年所設立『香港警察階級的名銜』」的原文。
- 請問是否有必要設立探長 (消歧義)與本人有何關係。亦,請提出閣下向本人提出此道問題的原文。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1:50 (UTC)
香港制造有以下之說
[编辑]2項: 香港制造指正 Koonleg 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有以下之說
- 探長 (Detective Sergeant) 並無俗稱三劃。
-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不等於總華探長。
- Detective Sergeant Major 的中文名稱是總探長……。 2010年8月9日 (一) 11:16
高安力 2011年10月4日 (二) 08:53 (UTC)
有請注意,在維基百科上編輯,避免有別字。如果閣下對於中文字的辨別有困難,可以隨時請教其他有知識及一定中文水平的維基人。最後,多謝支持及重申別人對閣下的指正,期望閣下可以反省。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1:54 (UTC)
申請封禁前的警告
[编辑]koonleg 的 回應
[编辑]Yhinz17|CVS 堅持 以 『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的職級,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在1972年後警隊架構重整後被取消』作為首句。是本人不會同意的。本人的意見如下:
- 『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的職級,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並無根據,只是Yhinz17|CVS 其個人的原創,違反維基原則。
- 探長是一般香港人都明白的通俗名稱,香港以外的中文詞典只可作字面解釋。
- 『探長』這個名稱只留行於香港及其鄰近區域及粵語。沒有必要將其世界化或中國化。
- 如果Yhinz17|CVS 堅持將並無根據的個人原創內容擺放在其他人所開拓及發展成熟的條目上的首句或首段,明顯就是破壞行為。本人曾經多次警告,建議對其作出封禁。高安力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43 (UTC)
閣下同意與否,並不是最重要,反正閣下的態度、編輯手段、立場及對條目的知識水平,眾人皆知。只要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準則,均可以被納入,並不需要閣下批准,反正現有內容是建基於眾人在經過討論的共識。對於閣下一如以往的誣告,本人會繼續地要求閣下提出證據證明之。
- ( 一如以往 ) 請提出證據證明之,然而閣下從來沒有證據可以支持閣下的原創研究及誣陷,只會猶如現在一樣,先是逃避別人對閣下的回應,然後再在別處新開一討論題,重複內容,誣陷別人,試圖混淆視聽。在維基百科一個擁有完善系統及守冊規限的平台上,不會容許任何人去顛倒是非黑白,維基人亦不會就隨一個人四處去散播謠言,就會相信。
- 似乎只有閣下認為如此 ( 似是原創研究 ),涉嫌違反維基百科守冊。
- ( ✓ )同意:此點並非本人提出,請勿將閣下所有的不滿,肆意、盲目、未經證明、未有證明的情況下諉過於人。閣下此言,又再證明閣下的態度、視野、編輯手段及立場如何;此種行為不受歡迎,違反維基百科守冊。
- 如一。此外,有請注意,閣下的 ( 包括在本條目 ) 破壞性編輯已經被回退了。管理人員亦不會因為閣下希望打壓他人的聲音,就閣下一個毫無理據及不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警告」去作出封禁執行。至於閣下曾經多次被維基百科封禁,亦是鐵一般的事實,源於閣下多次生事,包括作虛假陳述、多次加入失實內容、掀起編制戰及人身攻擊別人等。警告閣下自重,好自為之。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02 (UTC)
再次指正 Koonleg 不實及嚴重性誤導內容
[编辑]- 探長並無名稱高級探目。
- 探長與高級探目為不同職級。
- 於1972年職級改制後,「探長」此警銜被取消,當時的刑事偵緝高級警長全數被轉任為警署警長,非警長。
- 在香港歷史上,只有列等探目,沒有「列特探目」。CVS (留言) 2011年11月30日 (三) 03:19 (ETC)
本條目的正確職級名稱
[编辑]高級警長 (Staff Sergeant) 前稱 總警長 (Sergeant Major) 而在探隊的,可以稱為刑事高級警長或沿用前稱銜總探長。 高安力 2011年9月29日 (四) 08:14 (UTC)
(:)回應:Staff Sergeant 的前稱的確為 Sergeant Major,可是高級警長與總警長並非同一警銜,兩者曾經是同一時間存在的。至於閣下提出警探隊的相關警銜稱為刑事高級警長,如果有相關的資料,請提供以研究。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9月29日 (四) 08:50 (UTC)
誰在刪去相關內容
[编辑]「香港製造」在未有合理解釋之下,動輒刪去相關內容,誰人在破壞本條目,相信管理員應該採取同理的行動來維護條目的合理性。高安力 2011年10月23日 (日) 10:50 (UTC)
由 閣下去提出此番提問,實在是有趣非常的。閣下在未有合理解釋下,動輒刪去其他維基人的貢獻,故此在本人的提出報告下,本條目早前已經被管理員執行了維護操 作,並且將版本保持在本人所編輯的最後版本。至於閣下早前曾經將本條目的內容複製、然後多次另外重複「創建」條目,試圖避過被監察及維護的行為,亦在其他 熱心的維基人報告下,被維基百科刪除了。有請閣下注意,閱讀、遵守維基百科守冊的內容及規則。香港製造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0:55 (UTC)
有關香港警察相關條目
[编辑]請各方在此理清有關探長、總探長、探長 (香港)等等相關條目的問題,務求停止紛爭,並將精力放在其他更有意義的地方。--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27 (UTC)
謝謝呼籲,引起關注。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29 (UTC)
總探長
[编辑]請問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有何分別?是否兩者都是總探長?--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48 (UTC)
前者是總探長,後者則是探長,在民間都有簡稱兩者為「探長」;情況尤同警署警長及警長,傳媒都有簡稱兩者為「警長」,然而兩者職級不同。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4:59 (UTC)
- 探長又好,總探長又好,其關注度未必足夠分出兩個條目,建議將他們合併。其實所有香港警察職級均可以綜合用列表方式將他們的正式中英文名稱、俗稱、警徽章衣飾等等一併列出,無需要每個職級皆獨立成條。[[[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15 (UTC)]
本來都是這樣子的,然而後來每職級的條目都發展至有一定的內容才被分斥。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20 (UTC)
另外,多數條目都极大地依赖于单一的来源(香港警察的官方網站),奈何部份內容無法從該網站中查證,例如各職級的俗稱,未能佐證的資料可能需要刪除。[[[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31 (UTC)]
每個職級的條目都會列出該職級的「著名」人物,怎樣才算是著名人物?是根據什麼標準?有沒有方法查證?[[[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38 (UTC)]
警察職級的資料由警察官方網站的資料來源去支持,是正常不過、亦是最能夠確保資料正確的做法。至於職級的俗稱為通俗用語或者民間用法,找查合規格的資料來源需要時間。目前,是沒有針對著名人物的標準,不如列出閣下心目中的標準,好讓維基百科用戶參考。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42 (UTC)
- 贊成合併「探長」和「總探長」,分拆不一定方便查閱,反而較為分散,不夠集中。--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57 (UTC)
也好,反正兩者在職務上有層疊性的關係。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5:59 (UTC)
- 也可將華總探長等名稱重定向到歸一頁面,作全面介紹--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00 (UTC)
不過新條目的名稱應該如何定命,探長及總探長?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02 (UTC)
- 不知能否概括地叫作「探長」?另外,參看香港警察警銜#歷史沿革,沒有探長的名銜,是否表示這名銜在二戰後取消?--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14 (UTC)
同意將條目統稱為探長,反正探長及總探長亦是探長級。香港警察職級條目的內容未全面,所以只提及了軍裝部職級,沒有列出刑事偵緝處職級。探長及總探長等刑事偵緝處職級,均是在一九七二年警務處改革後被取消。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19 (UTC)
- 類似合併亦可以應用於警员/高级警员、警长/高级警长/总警长、副督察/督察/高级督察/总督察和助理警司/警司/高级警司/总警司之上。[[[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33 (UTC)]
如果職級在職務上有層疊性的關係,合併方案是可行的。如果將跨時代的產物合併則有問題及麻煩之處,有必要保留如現時般分開以方便讀者查閱及理解。另外,提醒閣下,請注意,此處的討論主題是總探長。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38 (UTC)
- (+)同意,這個可稍後再議,應集中討論探長相關條目。--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00 (UTC)
- 多謝「第三方」的和議。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20 (UTC)
探長條目名稱
[编辑]既然中文的「探長」對應英文的「Detective Staff Sergeant」,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非香港獨有,那麼條目現今是否存在地方色彩?正名為「探長(香港)」會否更加適合?[[[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44 (UTC)]
這個議提在早前已經有所討論,敬請翻查。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46 (UTC)
- 討論沒有大家都能同意的結果,當時與閣下持相反意見的人都被閣下視為「搞破壞」,所有編輯亦強行復回。[[[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6:52 (UTC)]
請提交證據以支持「當時與閣下〈本人〉持相反意見的人都被閣下視為『搞破壞』,所有編輯亦強行復回」的說法,否則純粹閣下對本人的一番誣陷。有關議提,已經有充份的解釋。本人明白閣下對很多相關的時事常識及狀況不了解,及對政府部份的部門的架構認識不深。例如閣下曾經問及「叫消防處或消防局有分別嗎?」等非常之有趣的問題,已經可見一斑。然而閣下可以透過各方渠道去印證事實,方便非常的。對於閣下多番編輯,都被多位維基人及管理員評定為有問題,隨而作出修正,甚至予以剷除。閣下抱有這種不忿心情,轉移發泄在本人身上,本人是予以深切的明白。最後,期望閣下能夠遵守維基百科守冊,以理性、中立、客觀及在符合禮儀的情況下編輯,及與其他的維基人對話。至於何謂禮儀,可以在相關的頁面學習。如果有需要,可以向各方查詢,本人及各正常的維基人都會樂意提供幫助。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07 (UTC)
- 閣下曾多翻誣蔑別人「破壞」閣下參與過編輯的條目,無視他人作出的貢獻,並無理地復回或作出無建設性的所謂修飾,這正正是爭議的源頭。本人了解閣下可能對參與過編輯的條目產生了情意結,並極力地捍衛自己的編輯的完整性,不願別人更改,請勿因此而霸佔編輯權,維基是個開放的平台,大家都可以編輯或撰寫的。[[[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28 (UTC)]
是否如閣下宣稱的誣蔑,相信諸位有智慧、理性、中立、客觀及明辦的維基人能夠獨自分析。本人作出每次的撤銷,均有建基於維基百科守冊的支持,並非如閣下誣衊本人般「多翻誣蔑別人『破壞』閣下〈本人〉參與過編輯的條目,無視他人作出的貢獻,並無理地復回或作出無建設性的所謂修飾」。爭議的源頭,亦可以見於閣下的編輯紀錄中。閣下的編輯是否有建設性質,相信曾經與閣下有多返爭論的管理員就最清楚不過了。借用閣下的一句話,誰人「總是擺出一副眾人皆醉我獨醒的姿態」,且看閣下抱有立場及不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編輯,及觀摩閣下如何像狗仔隊般追蹤本人的一切編輯,各位已經能夠了解閣下的動機及立場。對於閣下的多番編輯,都被多位本人、其他維基人及管理員評定為有問題,隨而作出修正,甚至予以剷除。閣下抱有這種不忿心情,轉移發泄在本人身上,本人是予以深切的明白。對於閣下誣衊本人「不願別人更改,霸佔編輯權」,本人需要強調本人歡迎各位在遵守維基百科守冊的前題下,進行編輯。維基百科是一個開放的平台,然而是有規則及規舉的。閣下必須遵守維基百科守冊,學習如何尊重其他維基人的編輯。如果是破壞的話,被其他維基人執行維護操作是理所當然。對於閣下的編輯多次被多人,包括一般維基人及管理員撤銷或者回退,建議閣下反省,而不是以自我中心的態度去批判別人,敬請閣下好自為之。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46 (UTC)
- 「像狗仔隊般追蹤本人的一切編輯」用來形容閣下亦非常貼切。「何謂禮儀」亦不見得閣下有什麼身體力行。勿再挑釁,請反回正題。[[[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57 (UTC)]
在維基百科上,一切均有紀錄,事實如此,閣下無從狡辯。本人促請閣下返回正題,以理性、中立、客觀及有禮儀的態度討論。「第三方」維基人〈Gakmo〉於早前已經建議「回到主題」,是閣下不斷挑釁,誣衊本人,本人故此需要澄清。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15 (UTC)
- 有多少條目是閣下未曾參與,每當本人作出編輯或增加內容時,閣下旋即針對性作出些微或加行、或加連結,或將中文數字改成阿拉伯數字的「修飾」?是誰挑釁誰,不由閣下狡辯,請反回正題。[[[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24 (UTC)]
是誰先行如狗仔般跟蹤本人,在維基百科上有所紀錄。閣下於本人所參與過的條目及編輯,作出清洗及機械式的濫用模板等無建設性的行為,已經是明顯破壞,無從閣下狡辯。本人於條目中作出小修改、增加連結及將中文數字轉化為阿拉伯數字,乃是根據維基手冊,將條目維基化以及符合維基格式。閣下不明白維基守冊,本人是有所理解。然而,如果將自己對本人的挑釁誣衊成別人對閣下的挑釁,則已經構成討論的缺口,對維基百科、其他維基人不予尊重。有請閣下重返正軌,回到正題。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0:20 (UTC)
回到主題,探長究竟較常用作generic term,指detective/偵探警員,抑或是源自香港的探長?暫時我在字典查不到它用作一般用語的用法,而從網路上的搜查,其使用都是衍生於香港的探長(歸功於電影)。故我傾向以「探長」作為香港的探長的條目名,其他意義在「探長 (消歧義)」交代。--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18 (UTC)
- 探長 (消歧義)已經被AT刪掉。當時大家對各意義的詮釋亦有分歧。[[[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14 (UTC)]
(+)同意:一如本人於早前的討論提到,「時至目前,只有證明香港是會使用探長一詞用以表示 Detective Sergeant,表示探長很大可能是為香港獨有使用的名詞。」。同意閣下所提出的建議。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23 (UTC)
- 本人之前則提出中文版維基不應只記載大中華地區的物事,非使用中文的國家沒有可能將所有詞語作官方翻譯。閣下最近亦曾參與出租車條目的編輯,出租車一詞為中國大陸獨有,台灣稱之為計程車,香港澳門作的士,馬來西亞新加坡作德士,然而出租車條目包含世界上所有Taxi,並非只記載大陸的出租車。探長條目亦當如此。[[[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7:42 (UTC)]
- Detective Staff Sergeant在其他地區的中文名稱我不熟悉,但如果香港叫「探長」,而其內容可獨立成條目,亦應該比其他相關條目豐富,可根據WP#D:「如果各種定義中有一個是明顯地較普遍的,我們會保留該名稱,而在該頁的最頂加入往其它定義的鏈接,或者往[[XXX (消歧義)]]的鏈接(如果有很多其它定義的話)...。」我相信「探長」符合此規定。不過,個人覺得條目叫什麼名字實在關係不大,畢竟我們有重定向功能。--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43 (UTC)
(+)同意前大半段,不如部份人般,以個人的觀點解釋標準;建議根據維基百科守冊,做法合情、合理、合規。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8:51 (UTC)
- 相信如閣下撤銷別人的編輯時能與Gakmo一般的清晰地表達原因,以往就不會有那麼多紛爭。未經討論下,任憑閣下意願又好,根據維基的規則下作出修改又好,只會引起爭議。[[[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04 (UTC)]
根據維基百科守冊,在進行撤銷時,如果屬於維護操作,是可以不留下編輯摘要。然而破壞者往往不會承認自己的破壞行為,為免引起爭議,本人在撤銷時,基本上都是會作出相關的理由及根據。閱讀及了解維基百科守冊是每位維基人的義務,而不是任意妄為地編輯,在每次對維基百科做成破壞後,才被人提醒維基百科存在相關規則。最後,促請閣下返回正題,以理性、中立、客觀及有禮儀的態度討論。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15 (UTC)
探長(香港)條目名稱
[编辑]條目內部份內容文不對題,建議針對性刪除或遷移。餘下內容合併至「探長」。[[[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28 (UTC)]
- 故建議「探長(香港)」→「探長」,同時建立「探長 (消歧義)」以放置其他內容(但不知現時有沒有?)--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31 (UTC)
- 「探長(消歧義)」被AT於本年9月刪除。[[[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35 (UTC)]
- 有需要的話我們可以再創建。條目的最大分歧可能出於首數段,故建議大家在此討論,期望達成共識,以達至解封條目的目標。--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0:03 (UTC)
(+)同意兩位建議,探長 (香港)條目部份內容自相矛盾及有嚴重的誤導性,最明顯的錯誤就是,其中一位主要的編輯者〈Koonleg(讨论·贡献·封禁(日志))〉宣稱探長從來都不是一個官方的職級,並且於後段表示探長是相等於其他職級的統稱。本人的建議是,將探長的內容,合併至總探長及探長條目之內〈或者將來可能被合併而成的新探長條目內〉,另一方案是,將探長 (香港)條目,移動為刑事偵緝處歷史。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10:24 (UTC)
比較適合的處理方法可能是:
- 先將總探長及探長合併,新條目名稱為「探長」,
- 然後將「探長 (香港)」內與探長相關的內容遷移至「探長」,
- 其他內容如果沒有佐證可以考慮刪除,
- 有佐證的遷移至刑事偵緝處歷史或其他相關條目,
- 清空後的「探長(香港)」可考慮移除或設置轉移到「探長」,
- 重新設立「探長 (消歧義)」。
[[[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1:13 (UTC)]
以下是對上位討論者的逐一回應:
- (+)同意
- (+)同意
- (!)意見:除非是明顯的錯誤內容,故此需要執行閣下於早前所提出的「針對性刪除」;否則,本人認為應該予以保留,有待更多資料來源補上。
- (!)意見:如果其內容是直接與探長有關係,移動至探長條目;如果其內容是直接與刑事偵緝處有關係,則移動至刑事偵緝處條目。如果其內容都直接與兩者有關係,就移動至兩者條目。
- (+)同意:建議重定向至新的探長條目,以免被人有機可乘,重新建立重複條目。
- (!)意見:沒有太大意見,只是希望了解建議理由。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3:35 (UTC)
- 3.是否明顯錯誤需佐證,否則只憑個人觀點定論,似乎不太客觀。無法查證之內容則無法符合維基3大原則之一,可以先行刪除,以後有資料來源再度補上也不遲。
- 4.(+)同意
- 6.雖然沒有官方翻譯,但是廣義來看探長可以對應英文的Detective Sergeant或Detective Staff Sergeant。據Gakmo的意見,建立探長(消歧義),以表達狹義以外的其他意思,這樣的處理可以接受。
[[[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01 (UTC)]
下以是對上位討論者的逐一回應:
- 本人明白閣下的憂慮之處,然而明顯的錯誤內容,例如「探長只是一個傳統稱謂」,而不是一個官方的職級,這種顯而易見,以常理及常識均能夠推斷到的錯誤是應該予以立即刪除。至於未能確定的資料,則當然需要證據支持。
- 本人對建立探長 (消歧義)條目其他沒有太大立場,只是考慮是否有此必要。所謂「廣義來看探長可以對應英文的Detective Sergeant或Detective Staff Sergeant」似乎是香港人的一般理解,Gakmo 仁兄早前亦都曾經提過,「在字典查不到它〈探長〉用作一般用語的用法,而從網絡上的搜查,其使用都是衍生於香港的探長(歸功於電影)。」。舉個例子,香港的警長是 Sergeant,然而在一些外地媒體中,亦可以看到以警長稱相等於香港警務處處長職級的情況。所謂探長,目前仍然沒有證據表示其他地方是會使用此個名稱去代表 Detective Sergeant 或 Detective Staff Sergeant。故此,如果建立探長 (消歧義)條目,其中的內容又可以如何填寫?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28 (UTC)
據在線新華字典,「探」可以解作侦察人员〖detective;scout〗。如:敌探;探子;暗探;探人(军中从事侦察工作的人);探丁(探卒,探兵。军中的侦察兵)。 探長探員之別只在於官階,故探長廣義可以解作警察部門侦察人员中比較高級的職位,這並不局限於香港。[[[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50 (UTC)]
「故探長廣義可以解作警察部門侦察人员中比較高級的職位」,這解釋相信讓人接受。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52 (UTC)
謝謝各位的意見。對於第3點,如果不想將內容顯示出來,未必須要刪除,可以使用<!--(要隱藏的內容)-->的格式暫時隱藏,留待日後補充,當然相關隱藏內容要符合方針如不能侵權等。--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1:00 (UTC)
- 建議下一步可以共同編寫大家都認可的版本,探長/Temp--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11:07 (UTC)
- 我已對探長/Temp作出整合,不知大家有何意見,歡迎在此發表。--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29日 (六) 05:22 (UTC)
其他香港警察職級條目的合併
[编辑]建議考慮將以下條目合併:
- 警员/高级警员
- 警长/高级警长/总警长
- 副督察/督察/高级督察/总督察
- 助理警司/警司/高级警司/总警司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9:32 (UTC)]
koonleg 的反映
[编辑]- 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兩者都是總探長。總探長是公認的職銜,而相對而言,探長是下屬,但是從探長發展出來。
- (+)同意;將華總探長等名稱重定向到歸一頁面
- (+)同意Gakmo君所言;香港警察警銜#歷史沿革,沒有探長的名銜。
- (+)同意;從網絡上的搜查,其使用都是衍生於香港的探長(歸功於電影)。故我傾向以「探長」作為香港的探長的條目名,其他意義在「探長 (消歧義)」交代。--Gakmo (留言)
- (+)同意;香港叫「探長」,而其內容可獨立成條目,亦應該比其他相關條目豐富,可根據WP#D:「如果各種定義中有一個是明顯地較普遍的,我們會保留該名稱,而在該頁的最頂加入往其它定義的鏈接,或者往XXX (消歧義)的鏈接(如果有很多其它定義的話)...。」我相信「探長」符合此規定。不過,個人覺得條目叫什麼名字實在關係不大,畢竟我們有重定向功能。--Gakmo (留言)
- (+)同意;故建議「探長(香港)」→「探長」,同時建立「探長 (消歧義)」以放置其他內容(但不知現時有沒有?)--Gakmo (留言)
- (+)同意;條目的最大分歧出於首段,以下是個人建議;
高安力 2011年10月30日 (日) 02:17 (UTC)
若無其他意見,將採用上面為條目探長首段的版本。--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7日 (一) 04:35 (UTC)
- 處理完探長條目之後,請跟進其他警察相關條目的合併,現存在着太多不應獨立成條的條目,這樣有礙閱讀。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1:43 (UTC)
(-)反对:反對 Koonleg 所提出的首段、職級提議。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07 (UTC)
- 為促進討論,請給出反建議,謝謝。--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10 (UTC)
- (-)反对:反對Yhinz17在沒有反建議的情況下,為反對而反對。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21 (UTC)
(:)回應:非常有趣,謝謝反對。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57 (UTC)
原因在於其內容屬於錯誤及有嚴重誤導性,其實有很多內容都已經在相關的討論頁指正過,重複過後,又再重複。奈何上述用戶漠視一如概往地他人的指正,繼續縱行自我正確主義。以下為本人對其所發表的「koonleg的反映」的逐一質疑及指正:
- Koonleg宣稱原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和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兩者都是總探長。總探長是公認的職銜,而相對而言,探長是下屬,但是從探長發展出來。
- 質疑及指正:兩者職級不同,只有前者是總探長,後者名稱探長。其宣稱「總探長是公認的職術」,然而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反正香港警務處官方網站上,有清楚地顯示探長一名。再者,其上文與下文不通,「探長是下屬,但是從探長發展出來」,什麼叫做探長是從探長發展出來?
- Koonleg宣稱原文:同意Gakmo君所言;香港警察警銜#歷史沿革,沒有探長的名銜。
- 質疑:根據其言,上述條目並沒有任何刑事偵緝職級,那麼總探長亦不是真實職級?從此,可以看到其為反而反的態度,完全沒有去初步理解過內容而作出的反映。
- 首段提議原文: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並涵蓋三個已取消的警階,包括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高級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和總探長(Detective Sergeant Major),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在1972年後警隊架構重整後被取消。除了警察職級的狹義,受到偵探電影(較為著名的有曹達華飾演探長的粵語片)的影響,探長一詞漸漸成為普通稱謂,被用作泛指刑事偵緝的警務人員,包括差館雜差房的主管。
- 質疑及指正:其一直主張探長為一個俗稱,相信各位已經能夠知道到底是什麼的一回事了。探長根本是為單一職級,並非其所述的「涵蓋三個已取消的警階」。香港警察歷史上沒有所謂的「便衣探目」,只有警目,或者探目。探長純粹為一個職級的指向,沒有所謂「探長一詞漸漸成為普通稱謂,被用作泛指刑事偵緝的警務人員」。探長就是探長、探員就是探員,職級分野清楚,正如不會有人叫一名警員做警長一樣。此外,雜差房的主管職級根本就是探長以至是總探長,而不會其所宣稱的「普通稱謂」。
- 職級提議原文:總探長(DS/SGT II)的階級位於高級探目之上,甲級總探長之下。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此級被取消,當時的總探長全數轉任為新創造的職級──警署警長。
- 質疑及指正:其所謂的總探長(DS/SGT II)根本就是探長,以常識去推斷,沒有普通級別,何來總級?正如沒有相對地較低級的督察,何來會有總督察?沒有相對地較低級的警司,何來會有總警司?對於有關錯誤,歡迎參考閱讀相關條目的討論頁,特別是討論:探長 (香港)/存檔1,以助大幅度地了解。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7:54 (UTC)
請列出你的references以佐證所有「指正」。218.103.151.21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5:26 (UTC)
請您先行閱讀相關的討論頁,再作了解,內裡有豐富的資料,以及明顯對錯分別。有待閣下對此討論議題有一定的了解後,再添加意見。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5:52 (UTC)
首段
[编辑]謝謝各方意見,現整合版本如下(未必盡如人意,但希望各方放下分歧,以尋求共識為大前提):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8:20 (UTC)
- (:)回應:廣義應寫明探長不只局限於香港,可以涵蓋任何地區警察部門侦察人员中比較高級的職位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8:46 (UTC)
- 完成已加入--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09:10 (UTC)
- (-)反对〈首段〉:理由同上一次的回應中一樣。
- (+)同意〈次段〉:有關曹達華的一小段,在條目底部已經有了,不必重複。CVS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0:38 (UTC)
隱藏有爭議內容,待有確切文獻佐證時補回(如下),不知可否?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8日 (二) 10:49 (UTC)
(+)同意:基本上是同意,至於有關曹達華的一小段,在條目底部已經有了,不必重複。
本人建議:
最後一句,也可以放置於新的探長 (消歧義)中。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6:00 (UTC)
- 請Gakmo勇敢地編輯,要獲得所有人的不反對,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2:43 (UTC)
「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又如何了?不是進展或者進步的話,原地踏步,也總好過行差踏錯。如果人人都如您的思維一樣,相信爭議「真的不知道要等到何年何月」才會休止。此外,亦請各位注意,最近一位用戶又再大幅刪除探長條目〈由16,257減至513位元組〉、將內容改變至不屬於此處共識的內容。目前,該條目已經被回退至被破壞前的模樣。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5:59 (UTC)
只要世界上有兩個人就會有爭議,爭議是不可能有休止的,根據維基五大支柱之一:維基百科不墨守成規,我們應該勇敢地去編輯、移動和修改條目,而且不要求做到十全十美。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6:28 (UTC)
「只要世界上有兩個人就會有爭議」?只能夠說有些人,就是比較會惹起爭議,反之亦然。不要求做到十全十美,又應該以進步的理念進行。從來沒有人提出過,必須做到十全十美,但求沒有錯誤,更加不能存在重大錯誤。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46 (UTC)
爭議是可以解決的,只要各方願意妥協。新建議如下,另根據之前討論,總探長應併入「探長」條目。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6:54 (UTC)
為什麼探長的廣義解釋只適用於「一些華語地區」,而不能泛指全世界所有地區偵緝部門中職級較高的人員?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00 (UTC)
- 已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18 (UTC)
- 全條目皆為狹義的詮釋,廣義這一句務必寫明可以泛指「全世界所有地區」的...,以免讀者被誤導。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30 (UTC)
- 已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33 (UTC)
- 全條目皆為狹義的詮釋,廣義這一句務必寫明可以泛指「全世界所有地區」的...,以免讀者被誤導。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30 (UTC)
根據Gakmo提議,將總探長合併入探長條目內,本人現在作出整理合併,建議如下:
探長是香港警察職級中曾經存在過的其中兩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包括總探長及探長。總探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DS/SGT I〉是曾經存在過的最高級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階級位於探長之上。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總探長此級被取消,當時的總探長絕大部份轉任為新創造的職級──警署警長,部份直接越級升為督察〈俗稱為經驗幫〉。
探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曾經存在過的其中一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階級位於高級探目之上。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探長此級被取消,當時的探長全數轉任為新創造的職級──警署警長。
在廣義上,探長可以作為對各地的偵緝部門中職級較高的人員稱謂。
上述提議首段內容,已經整理合併上述多位意見,並且進行精簡,以免重複。匿名用戶曾經提議,將其他相關的職級亦作條目合併。故此,本人同樣建議,如果恰用,在此達成共識的首段內容亦可以用作其他合併條目的參考或模板。CVS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46 (UTC)
本人建議如下:
探長是香港警察職級中曾經存在過的其中兩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包括總探長及探長。總探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DS/SGT I〉是曾經存在過的最高級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階級位於探長之上。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總探長此級被取消,當時的總探長絕大部份轉任為新創造的職級──警署警長,部份直接越級升為督察〈俗稱為經驗幫〉。
探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是曾經存在過的其中一個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階級位於高級探目之上。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探長此級被取消,當時的探長全數轉任為新創造的職級──警署警長。
在廣義上,探長可以作為對世界各地的偵緝部門中職級較高的人員稱謂。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7:52 (UTC)
很好,但不建議用書名號作為括號--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9日 (三) 09:09 (UTC)
(+)同意:已經是最達符共識的內容了,目前同意。對於最後一段,可以在探長條目成形後,移動至探長 (消歧義)之內,以及於探長條目的頂部置上相關模板。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14 (UTC)
koonleg 的 回應
[编辑]Yhinz17|CVS 堅持 以 『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的職級,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在1972年後警隊架構重整後被取消』作為首句。是本人不會同意的。本人的意見如下:
- 『探長是香港警察曾經存在的職級,即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DS/SGT II),屬於刑事偵緝處的員佐級職級』並無根據,只是Yhinz17|CVS 其個人的原創,違反維基原則。
- 探長是一般香港人都明白的通俗名稱,香港以外的中文詞典只可作字面解釋。
- 『探長』這個名稱只留行於香港及其鄰近區域及粵語。沒有必要將其世界化或中國化。
- 如果Yhinz17|CVS 堅持將並無根據的個人原創內容擺放在其他人所開拓及發展成熟的條目上的首句或首段,明顯就是破壞行為。本人曾經多次警告,建議對其作出封禁。高安力 2011年11月13日 (日) 04:40 (UTC)
閣下同意與否,並不是最重要,反正閣下的態度、編輯手段、立場及對條目的知識水平,眾人皆知。只要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準則,均可以被納入,並不需要閣下批准,反正現有內容是建基於眾人在經過討論的共識。對於閣下一如以往的誣告,本人會繼續地要求閣下提出證據證明之。
- ( 一如以往 ) 請提出證據證明之,然而閣下從來沒有證據可以支持閣下的原創研究及誣陷,只會猶如現在一樣,先是逃避別人對閣下的回應,然後再在別處新開一討論題,重複內容,誣陷別人,試圖混淆視聽。在維基百科一個擁有完善系統及守冊規限的平台上,不會容許任何人去顛倒是非黑白,維基人亦不會就隨一個人四處去散播謠言,就會相信。
- 似乎只有閣下認為如此 ( 似是原創研究 ),涉嫌違反維基百科守冊。
- (+)同意:此點並非本人提出,請勿將閣下所有的不滿,肆意、盲目、未經證明、未有證明的情況下諉過於人。閣下此言,又再證明閣下的態度、視野、編輯手段及立場如何;此種行為不受歡迎,違反維基百科守冊。
- 如一。此外,有請注意,閣下的 ( 包括在本條目 ) 破壞性編輯已經被回退了。管理人員亦不會因為閣下希望打壓他人的聲音,就閣下一個毫無理據及不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警告」去作出封禁執行。至於閣下曾經多次被維基百科封禁,亦是鐵一般的事實,源於閣下多次生事,包括作虛假陳述、多次加入失實內容、掀起編制戰及人身攻擊別人等。警告閣下自重,好自為之。CVS (留言) 2011年11月13日 (日) 05:10 (UTC)
(!)意見,其實兩位各自有沒有文獻可作證明,使大家心服口服,無須在這裡爭吵,這樣只會沒完沒了,對兩位對維基百科都不是好事。--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10:46 (UTC)
Gakmo您好!上述用戶的一貫作風以及編輯手法,相信閣下都有所了解,其被多次封禁的理由亦非常充份。本人一直期望以理服人,然而上述用戶一如概往地充耳不聞,明顯地錯誤仍然堅持己見,硬將其以為正確的內容加諸維基百科,並且在四處〈各討論頁〉重複地貼上相同內容〈例如上述留言,亦被其同樣地複製至探長及探長 (香港)的討論頁〉,針對、誣陷及攻擊本人。「屢次增加不實資料」、「多次破壞條目」及「無故刪除條目內容」等,均是涉及的管理人員對其的評論。不說遠的,且看上述用戶,一次[3]、兩次[4]、三次[5]對在此討論的各位,經過討論、近乎達成完全共識、共同整理及合併過的條目,全數地撤銷,再次更改至其心目中的版本,已經可以了解其手法、對維基百科守冊及其他維基人所帶來的衝擊。本人只是強硬地堅持以維基百科守冊為大前題及大標準,然而亦都承認,是有改善空間。最後,對於閣下表示本人沒有文獻可以作為證明一事,深感失望以及遺憾。不說於其他討論頁或者用戶的對話頁,本人最近就有握持上述所戶所宣稱的「資料來源」對其所提出的虛假內容帶來完全反駁,參考[6]。在首段,已經清楚地提到「當年的警務處將香港島、九龍及新界劃分為三個警區,在每個警區內設立一個『總探長』的職位,旗下有『探長』負責偵查罪案。」,與本人及其他維基人所編輯的條目內容,完全吻合;反之,上述用戶一直所宣稱的「探長不是真實職級」根本被一擊道破了。其實,這個根本是簡單的常識,也許基於條目不算非常熱門,所以沒有吸引到其他維基人熱烈參與討論或者深表關注,以至到現在仍然未解決。幸得Gakmo是次在此打開討論議題,方便各位任公證人,理性地討論及參與辨別內容,對維基百科重新灌入正面力量。CVS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11:22 (UTC)
- 根據[7],英文為「The territory was then divided into three main police regions: Hong Kong Island, Kowloon and the New Territories. Each region had its own chief detective sergeant, and under him were detective sergeants responsible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and were invariably Chinese.」,其中chief detective sergeant對應「總探長」,detective sergeants對應「探長」,英文全名為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Class II,故此「探長」未必是該職級的全名,但可合理推斷是其簡稱;而可以肯定的是,「探長」比該職級的全名更為常用,若事實真的如此,CVS的草案只要加上「...職級的簡稱」或類似文字便沒有問題。--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4日 (一) 16:01 (UTC)
上述職級的中文名稱,在該等職級存在的期間未有改變過,英文則有。Chief Detective Sergeant 在電影中的翻譯是非常普遍,是否為官方名稱則有待查證。本人並不建議,以英文版本為推斷,原因與本留言的首段同樣,上述的職級英文名稱,曾經經歷多次變化,中文則是從來未有。最後,感謝您的用心理解。CVS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6:15 (UTC)
- 該可靠來源並無說明「探長」為官方中文全稱,存在期間有否改變亦未有交代,未知閣下是否有更多資料可以分享?--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9:16 (UTC)
本人曾經講過Detective Sergeant的Detective用以形容職系屬性,其意思可以在字典裡查證,Sergeant則是職位或官階。而究竟是否Chief,Class I 或者Class II 只是細分。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6:24 (UTC)
(:)回應:?CVS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06:27 (UTC)
新建議
[编辑]根據三聯出版《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一般市民會覺得探員的地位比軍裝警員高...其實,探員跟軍裝警員的職級安排是一樣的,也是警員、警目、警長及高級警長。每個警區通常只有一位軍裝高級警長和一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高級警長是警隊員佐級人員中最高的階級,他們身為「兵頭」,深受員佐級同僚的尊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負責統領一個警區的全體探員,所以被人稱為「探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港島偵緝處和九龍偵緝處曾設有甲級高級警長,各自管轄港島和九龍的警探隊,被人稱為「總探長」。由於他們都是華人,所以又稱為「華總探長」...但在警隊職級上,他們只是員佐級人員,在權責上仍然要聽命於官佐級的督察和警司。」(117,121頁)根據上面的參考資料,我提出下面的新建議。
--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15日 (二) 14:28 (UTC)
受到華語偵探電影的影響,探長在廣義上可泛指世界各地執法部門中職級較高的刑事偵緝人員。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02:50 (UTC)
Gakmo英明,已經可以看到此討論議題的最後共識眉目,感謝各位曾經就此提出具建設性的維基人,積極化解爭議。
根據Gakmo及匿名用戶的建議,本人現在作出整理合併,建議如下:
探長是對應香港警察職級中兩個曾經存在的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的稱謂,包括總探長(刑事偵緝甲級高級警長)及探長(刑事偵緝高級警長)。刑事偵緝甲級高級警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DS/SGT I)1俗稱總探長,職級位於刑事偵緝高級警長之上。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此級被取消,當時上述職級絕大部份轉任為新創造的合併職級──警署警長,部份越級升為督察〈俗稱為經驗幫〉。
刑事偵緝高級警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DS/SGT II)俗稱探長,階級位於高級探目之上。於1972年,警隊架構重整後此級被取消,當時上述職級全數轉任為新創造的合併職級──警署警長。
受到香港電影影響,在廣義上,探長可以作為對世界各地的偵緝部門中職級較高的人員稱謂。
至於高級探目一名,相信亦是對應刑事偵緝高級警目的稱謂,此則容後查證之。上述提議首段內容,已經整理合併上述多位意見。匿名用戶曾經提議,將其他相關的職級亦作條目合併。故此,本人同樣建議,如果恰用,在此達成共識的首段內容亦可以用作其他合併條目的參考或模板。CVS (留言) 2011年11月16日 (三) 03:57 (UTC)
- 已放置一周,已根據共識編輯,謝謝--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08:49 (UTC)
衷心感謝Gakmo的勞苦及功高,以及匿名用戶在此討論期間的協助及建設性的參與。CVS (留言) 2011年11月24日 (四) 11:21 (UTC)
跟進其他警察條目的合併
[编辑]現存職級中的總警司/高級警司/警司可以考慮合併,另外:
- 總督察/高級督察/督察/見習督察
- 警署警長/警長
- 高級警員/警員
- 曾存在的職級中的:
- 甲級高級警長/高級警長
- 高級警目/警目
亦可合併。 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1月25日 (五) 01:14 (UTC)
澄清 Koonleg 對本人的誣陷
[编辑]高安力於[8]中,在編輯摘要寫上了「回復Yhinz17錯誤內容前的歷史版本」,並且「警告Yhinz17」。實際上,被上述用戶所刪除的內容方為正確的內容,亦附有可靠及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資料來源支持;相反地,被上述用戶所添加的內容實為錯誤的內容,並沒有任何可靠或符合維基百科守冊的資料來源支持。有關於早前舉行及已經通過的共識討論,請參加閱讀上處「有關香港警察相關條目」。CVS (留言) 2011年12月7日 (三) 10:56 (UTC)
從詠春拳討論頁貼上
[编辑]閣下於探長條目中的[9]中,在編輯摘要寫上了「回復Yhinz17錯誤內容前的歷史版本」,並且「警告Yhinz17」。請指出何謂「Yhinz17錯誤內容」,候聽之。CVS (留言) 2011年12月7日 (三) 11:00 (UTC)
- koonleg(:)回應
- 應該在探長討論頁提出。
- 探長並非香港警務處對應某一警察階級的官方名稱。
- 對應階級的官方名稱是沒有必要一定放於介紹首段中。高安力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3:27 (UTC)
請問為何閣下使用「從詠春拳討論頁貼上」,與本條目有何關係?
- 此討論是關於閣下對本人的指控,故此在閣下的用戶討論頁中提出恰當,並且可以維護到閣下的尊嚴。當然,閣下既然希望在此對簿,本人甚是無任歡迎。
- (三) 即使沒有必要,閣下又是以什麼理由將整段刪除至你本來的編輯版本,並且完全撤銷所有其他維基人及匿名用戶的編輯?再者為何沒有必要?此為香港探長條目,有關其他,請移步至消歧義頁。CVS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3:39 (UTC)
喜見再次被破壞多時的探長條目再被保護
[编辑]本人對於此條目被管理員作永久性保護,深表支持以及歡迎。此舉大可避免高安力無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編輯戰,更重要的是可以維護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守則免被高安力漠視性地破壞,並且鼓勵尊重維基精神。期望管理員們繼續密切監察,謝謝執行保護提議。CVS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3:46 (UTC)
koonleg 的一點意見
[编辑]根據香港警階1946-1971所見:
- 論述探長條目,應該分析清楚時段
上述連結不過是個人的用戶內容,不是可靠的資料來源或參考。
- 根據上述連結,一九四九年前,有咩喳 (Sergeant Major) 的職級,非閣下所報稱的「四九年前探隊根本沒有咩喳」。
- 根據上述連結,沒有提到閣下所謂的「探長從探目過度至警長或高級探目」。
- 根據上述連結,高級警長之名於一九五三年已經出現,非閣下所報稱的「一九五九至一九七二。匿名者所謂的高級警長時代。」。
閣下所引用及報稱的內容,與閣下所展示的連結根本不符,連結完全沒有對於閣下所報稱的資料,支持或者予以證明。
另外,對於閣下於早前「未有回應或意見的問題」,本人促請閣下回應,以證明閣下對本人的指控是合理:
- 高安力:「從詠春拳討論頁貼上」
- 本人於早前的回應:請問為何閣下使用「從詠春拳討論頁貼上」,與本條目有何關係?
- 高安力:對應階級的官方名稱是沒有必要一定放於介紹首段中。
- 本人於早前的回應:即使沒有必要,閣下又是以什麼理由將整段刪除至你本來的編輯版本,並且完全撤銷所有其他維基人及匿名用戶的編輯?再者為何沒有必要?此為香港探長條目,有關其他,請移步至消歧義頁。
促請閣下回應問題,並且提醒閣下不要肆意「中斷」討論,然後於別處再創建「新的討論問題」,以作逃避。CVS (留言) 2011年12月8日 (四) 04:54 (UTC)
koonleg 再多點意見
[编辑]- (一) 證據?
- (二) 同上,證據?
- (三) 證據?
- (五) 請尊重各方維基人所達成的共識,不要漠視維人維權。CVS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8:05 (UTC)
另外,對於閣下於早前「未有回應或意見的問題」,本人促請閣下回應,以證明閣下對本人的指控是合理:
- 高安力:對應階級的官方名稱是沒有必要一定放於介紹首段中。
本人於早前的回應:即使沒有必要,閣下又是以什麼理由將整段刪除至你本來的編輯版本,並且完全撤銷所有其他維基人及匿名用戶的編輯?再者為何沒有必要?此為香港探長條目,有關其他,請移步至消歧義頁。
促請閣下回應問題,並且提醒閣下不要肆意「中斷」討論,然後於別處再創建「新的討論問題」,擾亂「討論」。CVS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8:05 (UTC)
koonleg 談《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
[编辑]根據三聯出版《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一般市民會覺得探員的地位比軍裝警員高...其實,探員跟軍裝警員的職級安排是一樣的,也是警員、警目、警長及高級警長。每個警區通常只有一位軍裝高級警長和一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高級警長是警隊員佐級人員中最高的階級,他們身為「兵頭」,深受員佐級同僚的尊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負責統領一個警區的全體探員,所以被人稱為「探長」。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港島偵緝處和九龍偵緝處曾設有甲級高級警長,各自管轄港島和九龍的警探隊,被人稱為「總探長」。由於他們都是華人,所以又稱為「華總探長」...但在警隊職級上,他們只是員佐級人員,在權責上仍然要聽命於官佐級的督察和警司。」(117,121頁)
- 《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何家騏、朱耀光,三聯書店(香港),2011年。今年出版、
- 「一般市民會覺得探員的地位比軍裝警員高...其實,探員跟軍裝警員的職級安排是一樣的,也是警員、警目、警長及高級警長。每個警區通常只有一位軍裝高級警長和一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高級警長是警隊員佐級人員中最高的階級,他們身為「兵頭」,深受員佐級同僚的尊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負責統領一個警區的全體探員,所以被人稱為「探長」。
- 是接近2011年香港人的見解。所指的警察階級,包括軍裝和便衣的警員、警目、警長及高級警長——沒有探長這個階級。
- 原文『每個警區通常只有一位軍裝高級警長和一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高級警長是警隊員佐級人員中最高的階級,他們身為「兵頭」,深受員佐級同僚的尊重。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負責統領一個警區的全體探員,所以被人稱為「探長」。』這是指警區,不是指單一警署,更沒有指明時段。所以被人稱為「探長」。明顯就是接近2011年代認知的俗稱。更加印證「探長」因為身為「兵頭」,深受員佐級同僚的尊重-之故。
- 探長根本就與警察階級無關。擔任探隊主管的階級是從刑事偵緝處成立以來而有所演變的。高安力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7:52 (UTC)
讀畢全文,不明白高安力的討論點在哪裡。對於上文本人存有以下疑問:
- 請問「高安力談《香港警察──歷史見證與執法生涯》」,其實是說表達些什麼?
- 什麼「是接近二○一一年香港人的見解」?
- 「所指的警察階級」是指哪個「警察階級」?
- 「所指的警察階級,包括軍裝和便衣的警員、警目、警長及高級警長」又是什麼意思?
- 「所以被人稱為『探長』。明顯就是接近二○一一年代認知的俗稱」,證據在?
候覆。CVS (留言) 2011年12月11日 (日) 08:18 (UTC)
喜見又再被破壞多時的探長條目再被保護
[编辑]本人對於此條目被管理員作永久性保護,深表支持以及歡迎。此舉大可避免User:Koonleg無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編輯戰,更重要的是可以維護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守則免被User:Koonleg漠視性地破壞,並且鼓勵尊重維基精神。期望管理員們繼續密切監察,多謝執行保護提議。CVS(留言) 2012年4月30日 (一) 09:55 (UTC)
喜見再次被破壞多時的探長條目再被保護
[编辑]本人對於此條目被管理員作永久性保護,深表支持以及歡迎。此舉大可避免高安力無了期地掀起多次的編輯戰,更重要的是可以維護維基百科的內容以及守則免被高安力漠視性地破壞,並且鼓勵尊重維基精神。期望管理員們繼續密切監察,多謝執行保護提議。CVS(留言) 2012年6月3日 (日) 02:28 (UTC)
請提出確實證明
[编辑]刑事偵緝高級警長(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DS/SGT II)俗稱「探長」;請提出確實證明.高安力(留言) 2012年7月2日 (一) 09:22 (UTC)
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7月2日 (一) 09:27 (UTC)
「沙展」(又稱為「探長」、「三柴」)
[编辑]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news/headline_news_detail_columnist.asp?id=135941 佔Sir on Duty——雜差房裏的「後生」.....有些「沙展」(又稱為「探長」、「三柴」)及「咩喳」(又稱為「總探長」,即現時的警署警長),便會額外聘用一名「後生」擔任其私人助理。高安力(留言) 2012年10月2日 (二) 12:59 (UTC)
- 歡迎各維基人參考閱讀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10:17 (UTC)
探長是俗稱,而不是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的稱謂
[编辑]- 所以介紹段落的第一句是不適當的-探長[1]是香港警察職級中兩個曾經存在的刑事偵緝處員佐級職級的稱謂。
刑事偵緝甲級高級警長(英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縮寫:DS/SGT I)和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英文:Detective Staff Sergeant II,縮寫:DS/SGT II),例如呂樂與籃剛,在1972年之前俗稱總探長[2],前稱咩喳。
- 戰後的總探長姚木由列特警目(後稱警長-探長)升為咩喳(總探長)。高安力(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09:45 (UTC)
- 歡迎各維基人參考閱讀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10:17 (UTC)
建議的介紹段落
[编辑]请求已处理--Good afternoon! (Discussion) 2014年6月13日 (五) 13:52 (UTC)
探長一詞源自英文的翻譯,普遍對應英聯邦警銜的偵緝警長。在廣義上,可以引申至對應世界各地的警察部門中負責偵緝的較高級人員。
由於英國曾經是香港的宗主國。探長[1]是一個與香港警務人員有關的傳統稱謂[2],在刑事偵緝處成立後至1949年,基本上包括便衣探目(Detective Corporal)和高級探目(Detective Sergeant];及後加上重設的總探長(Detective Sergeant Major)。探長這個稱謂在二戰前後已經流行,加上香港演員曹達華於1960年代所飾演探長的角色,探長一詞更加深入民心及廣泛流行起來。他所演活的探長原來就是指戰後香港差館雜差房的主管。
隨着香港警察隊於1973年進行改革及架構重整,刑事偵緝處被撤銷之後,隊長由高級督察出任,探長這個稱謂已經被淘汰了。高安力(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10:33 (UTC)
- 应非无争议之修改。--Jimmy Xu
查 · 论 · 编 2012年10月3日 (三) 10:41 (UTC)
- 不建議、反對採用上述含有原創研究及存有嚴重誤導性內容的版本,歡迎維基人參考閱讀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13:50 (UTC)
- (:)回應 請Yhinz17/CVS直接指出有那些內容是(1)原創研究及(2)存有誤導內容容。高安力(留言) 2012年10月4日 (四) 01:34 (UTC)
- 不建議、反對採用上述含有原創研究及存有嚴重誤導性內容的版本,歡迎維基人參考閱讀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10月3日 (三) 13:50 (UTC)
- 歡迎各維基人參考閱讀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10月4日 (四) 01:54 (UTC)
純為Yhinz17個人創作
[编辑]刑事偵緝高級警長(英文:Detective StaffSergeant II,縮寫:DS/SGT II)俗稱探長。高安力(留言) 2012年10月11日 (四) 03:38 (UTC)
- 你除了誣陷別人外,根本毫無證據支持自己的論點 (根本是原創研究,甚或「個人創作」);另外請你處理好於討論頁排板的問題。歡迎各維基人參考閱讀討論:探長/存檔1及本討論頁等。CVS(留言) 2012年10月11日 (四) 03:4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