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
外观
國會法令 | |
英國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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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修訂有關丈夫與妻子之間的民事法律程序的法律。(An Act to amend the law with respect to civil proceeding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
引稱 | c. 48 |
適用地域 | 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 |
日期 | |
御准 | 1962年8月1日 |
其他法例 | |
修正法例 | 2006年家事法(蘇格蘭)法令 |
現狀:已修訂 | |
原始文本 | |
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的當今生效版本(包括所有修訂)(官方文本由英國成文法資料庫提供) |
《1962年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英語:Law Reform (Husband and Wife) Act 1962;c. 48)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准許丈夫及妻子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該法令最初涵蓋英格蘭、威爾斯及蘇格蘭。有關蘇格蘭的條文後由《2006年家事法(蘇格蘭)法令》廢除。
法令
[编辑]根據普通法及《1882年已婚女性財產法令》第12條,丈夫及妻子無能力對對方作出侵權作為,也不能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其第九次報告中建議廢除這些規定,他們的建議被納入《法律改革(丈夫與妻子)法令》。該法令於1962年8月1日獲得御准。[1]
該法令訂定,已婚夫婦可以根據侵權法起訴對方,但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當法庭認為訴訟不會帶來很大好處時(在這種情況下,可擱置法律程序),二是當爭議與財產有關時。[2]
參考文獻
[编辑]參考書目
[编辑]- K-F, O. Law Reform (Husband and Wife) Act, 1962. Modern Law Review (Blackwell Publishing). 1962, 25 (6). ISSN 0026-7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