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甲制
外观
都甲制,为明、清行政区划,县下设置“都”,都下设置“甲”,一般以序数命名,分别为一都、二都……以及X都一甲、X都二甲……,征收田赋(俗称钱粮),是都甲的主要任务。
“都”起源于北宋保甲法[1]。北宋熙宁三年( 1070)实行保甲法,《宋史》记载:“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副。”每一都为五百家。熙宁六年( 1073)修改《保甲条例》,保甲规模减半:“开封府界保甲,以五家相近者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但及二百户以上并为一都保,其正长人数且令依旧,即户不及二百者,各随近便并隶别保,诸路依此。”每一都为两百五十家。
民国时期,都改为乡或镇。以长沙为例,旧善化县,原分一至九都;旧长沙县,原分十都。
民国初年,经國民大会议决,一律改为镇乡。人口满五万以上者称镇,不足五万者称乡。
但在某些地方,这种地名仍舊一直保存下来了,如江西省广丰县十都村(十都大屋今为江西最大的古民宅)、浙江省江山市廿八都镇、浙江省温州市七都镇(今七都街道)等。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陈宏进. 宋元时期"都""图"探析[J].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6,38(1):89-94.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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