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鴻臚寺事務大臣,為清朝總領管理鴻臚寺之職官,定額1人,由皇帝於大臣中特簡充任。
清制鴻臚寺原以鴻臚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簡大臣綜理寺事,即。乾隆十四年(1749年)定例由禮部滿尚書兼管理鴻臚寺事務大臣,例外時由管理禮部之大學士、禮部左右侍郎、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兼管。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併入禮部。[1][2]
- ^ 朱金甫、張書才編,《清代典章制度辭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7月,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工具書叢刊),頁671。
-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職官二,鴻臚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