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赓廷
王赓廷(?—?),字芷飏,一作子飏,直隶省抚宁县榆关镇小李庄(今称崔李庄)人,清朝末年官员。
生平
[编辑]光绪十五年(1887年),王赓廷中举人,以誊录议叙分发山东,署济宁州知州,任内主修了《济宁州乡土志》。[1]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王赓廷升任濮州知州。不久,他因功署曹州府知府。[2]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濮州孙汪至阎店段的堰长周五典为了修河堤而强抓民夫并勒索堰捐,濮州王榔头庄(今隶属鄄城县箕山乡)人、红沙会创立者王宗朋率众抗捐,周五典乃同濮州知州王赓廷连夜赴曹州诬告王宗朋造反,同年农历三月十日,王宗朋被诱至王崮堆(今鄄城镇)杀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3]、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4],王赓廷均受清廷嘉奖。宣统元年(1909年),王赓廷获选部引见。[5]
宣统元年(1909年),文童萧春旺之妻萧李氏自缢身亡,濮州知州蒋兹怀疑本案另有隐情,对萧春旺刑讯逼供,导致其死亡。案发后,家属赴曹州府上告,被知府王赓廷驳回,家属乃上告兖沂曹济道吴永。吴永将此案提交山东巡抚孙宝琦,孙宝琦派员查实情况后,奏参都察院巡城御史瑞璐革职查办,知州蒋兹发往军台效力,知府王赓廷革职。[6][7]宣统二年二月(1910年),王赓廷遭孙宝琦参劾革职。[8]
宣统三年到民国元年(1911年-1912年),王赓廷任奉天昌图府知府。[9]
民国元年七月(1912年),天津县裁撤,天津府保留;民国二年四月(1913年),天津府裁撤,天津县重设。1914年到1917年10月,王赓廷署天津县知事。
民国六年三月到民国八年五月(1917年-1919年),民国八年七月到民国十一年二月(1919年-1922年),民国十一年三月(1922年),王赓廷三次出任江苏沪海道尹。[10][11]
此后,王赓廷生平不详。
参考文献
[编辑]- ^ 济宁州乡土志,光绪三十一年石印
- ^ 宣统元年《濮州志·续官师历年表·知州》载:“李銓,直隶天津人,癸未进士,光绪三十一年任。”“王赓廷,直隶抚宁人,己丑举人,升署曹州府知府。”“李杜,举人,光绪三十二年任。”
- ^ 《清德宗实录》称:“光绪三十二年丙午五月丁酉朔。辛亥,以剿办山东滋阳濮洲匪徒出力,予署濮州知州王赓廷等升叙有差。”
- ^ 《宣统朝政纪》称:“光绪三十四年戊申冬十月癸丑朔。壬午,谕内阁、袁树勋奏分别举劾属员一摺。山东泰安府知府玉构、沂州府知府李于锴、登州府知府文淇、署曹州府知府候补直隶州知州王赓廷、益都县知县李祖年、诸城县知县李敬修、夏津县知县张汝钧、博平县知县向植、署齐河县知县试用同知冯庆恩、署郓城县知县候补知县潘时琮,既据该抚胪陈政绩,均著传旨嘉奖。”
-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宫档案称,宣统元年闰二月十八日,山东巡抚袁树勋奏请敕部调取引见署曹州知府王赓廷,闰二月二十四日朱批:“王赓廷着选部引见”。
- ^ 徐凌霄《凌霄一士随笔·办理濮州一案》称:“州民某为知州蒋兹滥刑毙命,家属控之府,曹州知府王赓廷驳斥之,又控之道。兖沂曹济道吴永上其事,孙派员查覆属实,立奏参蒋兹遣戍,王赓廷革职。”
- ^ 《宣统朝政纪》称:“宣统元年己酉十二月丙子朔。辛巳,谕内阁、孙宝琦电奏:山东濮州知州蒋兹非刑毙命,曹州府知府王赓廷徇私溺职等语,朝廷慎重民命,停止刑讯,不啻三令五申,凡为地方官者,自当一体遵守,乃署濮州知州蒋兹,于文童萧春旺一案,擅用非刑毙命,实属残酷妄为,著即行革职,归案讯办。曹州府知府王赓廷,于尸亲叠次控告,置之不理,著一并革职,听候查办,以为玩视民命者戒。”
- ^ 国立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宫档案称,宣统二年二月,山东巡抚孙宝琦奏为曹州府知府王赓廷因案奏参革职等由,二月二十六日朱批:“知道了。”
- ^ 《昌图县志·知府》(民国五年)称:“王赓廷,直隶抚宁县人,宣统三年任。”“王赓廷,民国元年任。”
- ^ 《上海县志·沪海道道尹》(民国二十五年)称:“沪海道道尹,民国三年二月置上海观察使,以特派江苏交涉员兼任之,六月改为沪海道道尹,辖上海、宝山、嘉定、太仓、松江、奉贤、金山、南汇、青浦、川沙、崇明、海门十二县。仍以交涉员兼任之。”“王赓廷,字芷飏,直隶抚宁人。民国六年三月任(八年五月沈宝昌护理)。王赓廷,八年七月回任(十一年二月沈宝昌护理)。王赓廷,十一年三月回任。”
- ^ 《近代上海大事记》称:1917年3月9日大总统黎元洪任命王赓廷为江苏沪海道尹,24日王赓廷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