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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時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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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時濟
大明
籍貫山東青州府壽光縣
出生正德七年壬申九月二十四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娶张氏
出身
  • 嘉靖二十年辛丑科同進士出身

李時濟(1512年—?),字伯舟,山東青州府壽光縣人,軍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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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鄉試第十五名舉人。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式辛丑科會試第四十三名,登第三甲第十名進士[1][2]。授行人司行人,二十五年升工部虞衡司主事[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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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李隨;祖父李海,稅課局副史;父李鏞,縣丞。母馬氏;繼母劉氏。具庆下[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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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三百十三》:嘉靖二十五年七月癸丑,政高简先为文选郎中,尝拟升行人李时济为工部虞衡司主事,而未有员缺,盖误也,已,得旨如拟,简乃取其疏刮改为营缮司,然后送科发钞,今原疏在内府可验,其欺君如此;前奉诏举废,尚书唐龙令简会议于大学士夏言、严嵩所,简乃于所私者圈注,欺龙以为此辅臣意,幸而 圣明不用,简之奸计始沮,其欺大臣如此;白昼闭户,昏夜纳贿,如任维贤被勘未久,而抚治郧阳;副使程资未及到任而升为参政,专任都吏李灼,通赂以私擢署丞陈诗,其罔上行私如此;罪宜重治。尚书唐龙衰暮,不辨欺诈,难胜大任,亦宜罢,疏入, 上恶简狥私违法,并时济、灼、诗俱令锦衣卫执送镇抚司拷讯,已而吏科都给事中杨上林徐良傅等复论简罪之大有三:一狥私殖货,变乱选法;一恣行胸臆,不恤人言;一引用私人,布植党与,乡人傅卓、吴镒俱以吏员得补王府辅导官;知县邹守业已在逃,得升主事;州同知熊过方坐事当罢,寻拟量调;傅㫤初授河间盐课大使,寻改两淮;卫兰既除郑府典膳,旋改伊府;吏部有张斗寅、李栋,湖广已二人矣,乃何迁以讲学故,复极力引之于铨曹;知县茅坤历俸未二年也,以门生故,三月两迁礼部主事;憎吏部员外刘汀之刚方,阴为挤排,外补副臬;忌礼科给事中李念之峭直,乘其给假,出为郡;其他专擅如是者多。 上以其章下镇抚司并问,诏吏部紏正毙端,已镇抚司上其狱。得旨:高简轻信奸吏,刮改御批章奏,又任意专擅,改选官员,肆行欺蔽,不畏国法,锦衣卫逮至午门前重杖六十充军;杨上林、徐良传不先紏正,俱革职为民,永不叙用。李灼等俱发充边卫军,陈诗调外任,李时济还职,唐龙等令从实置对。龙先以九德疏参,上疏固陈老病求去,未报,会给事中臧珊言龙诚贤大臣,第衰病不任事,宜令致仕,上疑其右龙,责以奸佞,夺俸一年,随下龙疏,数其称老忘国,黜为民。比吏部引罪疏入, 上曰:属官违法作奸,尔等漫不觉举,狥私隐护,法当逮治。唐龙已有旨,徐阶、韩邦奇各降俸二级。久之,吏部奉诏详核简乱法行私,及一应积弊所当厘正者。得旨:吏部首百司举措,当协公论,凡简所为,宜亟行更正。邹守、熊过及傅卓、吴鉴等俱削籍为民,何迁、茅坤既系私党,亦调外任。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二十年辛丑科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