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分类
文物分类是研究文物的基本方法之一,并发展成分支学科——文物分类学[1],目前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区域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能分类法、属性分类法、来源分类法、价值分类法等[2]。
时代分类法
[编辑]时代分类法是按文物的制作时代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以中国为例,可以先分为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1]:
区域分类法
[编辑]区域分类法是按文物所在地点(出土、收藏、保存)对文物分类的方法。可以按照自然地理(水系、山脉等)进行分类,但一般按行政区划进行分类。按照自然地理是模糊的划分,而按照行政区划则有严格界限。以中国为例:[1]
存在形态法
[编辑]存在形态法是按文物是否可移动对文物分类的方法,可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1]。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又可以细分[3]:
质地分类法
[编辑]质地分类法是按制作文物的材料进行分类的方法[2],可分为:玉器、石器、骨器﹑角器、牙器、木器、竹器、蚌器、陶器﹑瓷器、漆器、铜器、铁器、金器﹑银器、铅器﹑锡器、珐琅器﹑玻璃器﹑纺织品、纸类等[1]……
功能分类法
[编辑]功能分类法是按文物的用途对文物分类的方法[2]。
以下以古建筑、古器物分别举例[2]:
属性分类法
[编辑]功能分类法是按文物的社会属性、科学文化属性对文物分类的方法[2],可分为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建筑类、交通工具类、兵器类、礼器类、明器类、俑类、科技类、宗教类、民族类、民俗类、乐器类、戏剧类、艺术类、体育类、纪念类、革命类、礼品类[1]……
来源分类法
[编辑]来源分类法是按文物来源对文物分类的方法,可分为:拨交、征集、拣选、交换、捐赠、发掘[2]……
价值分类法
[编辑]价值分类法是按文物价值对文物分类的方法[2]。
在中国大陆
[编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可分为[3]:
-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城镇、村庄、街道,分别由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