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
在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人民,又稱中國大陸民眾、大陸居民,為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民。這個名稱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出現,於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制定後法制化。其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
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在法律與政治上多有爭議。在現行法定中,大陸地區人民的地位介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外國人之間,非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也非中華民國僑民,不具備公民權,許多法律權益也不同於外國人。
歷史
[编辑]1991年4月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1],同年6月中華民國法務部發布函釋「大陸地區同胞依憲法規定亦為我國國民」[2]。 1992年7月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當時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為「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第10條和第69條的立法理由均指「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3]。
大陸委員會曾於1992年發布函釋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2]。法務部曾於1993年8月發布函釋,主張「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4],法院依此函釋,曾經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擁有申請國賠等權力,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23年中止這項函釋,發布新函釋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停用共25條「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函釋[5][2]。律師洪永志表示此行政院函釋僅是為了解釋法律,不具法律效力[6]。
各項規定
[编辑]大陸地區人民,在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轉換為台灣地區人民之前,不能申請中華民國護照[7]以及中華民國戶籍。
註釋
[编辑]-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 2.0 2.1 2.2 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完成檢討,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之函釋清單 (PDF).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異動條文及理由(八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立法院法律系統. 1992-07-16.
- ^ 交通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编). 國家賠償交通實務彙編. 交通部. 2008-12: 23–24. ISBN 978-986-01-7188-4.
- ^ 謝君臨. 「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政院通令:即起停止適用. 中央社. 2023-05-25 [2024-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6) (中文(臺灣)).
- ^ 洪學廣. 停用「大陸人民亦為國民」函釋 律師:重點應促修法. 中央社. 2023-05-26.
- ^ 《護照條例》第六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