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檔案 (2,224 × 1,508 像素,檔案大小:848 KB,MIME 類型:image/jpeg )
摘要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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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攝影作品
在日本 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
著作權法 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
著作權法 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
在美國 也屬於公有領域 ,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
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 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致上傳者:
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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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由於其著作權在中華民國 (臺灣 )已經到期,所以目前該圖在其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0到34條,在中華民國政府的管轄下所有非攝影的著作將在其創作者逝世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若在有複數創作者的情況下,以最後一位逝世者為準);如果作品創作者未知、匿名或著作權持有者為組織,則為發表之年份起50年後過期。攝影作品則在公開5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請特別注意 :非美國來源的外國作品,必需在來源國與美國皆為自由授權,才能被維基共享資源接受。從臺灣首次發表的作品,除了某些情況下(如該發表作品不符合美國的著作權型態)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如果該作品在來源地的《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 》生效日期當時(2002年1月1日[1] )受著作權保護,則美國可以依據該法案進行回溯,恢復在美國的著作權保護。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 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這個作品在不適用較短期限法則 的國家可能並不屬於公有領域,並有超過作者逝世後50年的著作權期限。其中,墨西哥為100年,牙買加為95年,哥倫比亞為80年,瓜地馬拉與薩摩亞為75年,瑞士和美國為70年,委內瑞拉為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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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work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because it meets three requirements:
it was first publish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and not published in the U.S. within 30 days),
it was first published before 1 March 1989 without copyright notice or before 1964 without copyright renewal or before the source country established copyright relations with the United States,
it 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its home country on the URAA date (January 1, 1996 for most countries).
有關於背景資訊,請參考
非美國著作權 的解釋。
注意 :本標籤
不 應用於錄音檔案。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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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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