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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祚 (永樂九年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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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陳祚 (明朝御史)
陳祚
清《吳郡名賢圖傳贊》卷四載《陳僉事像》
清《吳郡名賢圖傳贊》卷四載《陳僉事像》
大明福建按察使司僉事
籍貫南直隸吳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永錫
出生生年不詳
南直隸吳縣
逝世卒年不詳
南直隸吳縣
出身
  • 永樂九年辛卯科同進士出身

陳祚(?—?),字永錫南直隸吳縣(今屬蘇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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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九年(1411年)辛卯科三甲第一名進士。選庶吉士,擢升河南布政使司參議。永樂十五年(1417年),與布政使周文褒王文振聯名上疏,反對定都北京,結果三人均被謫爲均州太和山佃戶。陳祚卻躬耕力作,處之泰然。[1]

宣德二年,朝廷派人到均州召試,陳祚策論第一,又試吏部,再得第一,於是擢爲御史,巡按福建江西[2]

當時天下承平日久,宣宗好遊獵玩好,陳祚上疏諫言,宣宗大怒,將其逮至京師,籍沒家産,家人十餘口也被禁錮,父親死在獄中。[3]

英宗即位後,獲釋復官,再出按湖廣,上奏遼王朱貴烚有罪,卻被指責有所隱瞞,又被逮至京師關押,不久獲得赦免,改南京任職,又遷任福建按察使司僉事。數年後,引疾致仕[4]。家鄉房舍早已被籍沒,值得在葑門郊外租房居住,人稱其“冷鐵御史”。四年後卒,年七十五歲。葬橫山桃花塢。[5]《明史》有傳。[6]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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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列傳第五十》:陳祚,字永錫,吳人。永樂中進士。擢河南參議。十五年與布政使周文褒、王文振合疏,言建都北京非便,並謫均州太和山佃戶。躬耕力作,處之晏然。仁宗立,詔選用遷謫諸臣,祚在選中。會帝崩,不果用。
  2. ^ 《明史·列傳第五十》:宣德二年命憲臣即均州群試之,祚策第一。試吏部,復第一。遂擢御史,巡按福建。方面大吏多被彈擊,禁止和買,閩人德之。還奏白塔河上通邵伯湖,下註大江,蘇、松舟楫,多從往來,淺狹湮塞,請開浚。從之,轉漕果便。尋出按江西。
  3. ^ 《明史·列傳第五十》:時天下承平,帝頗事遊獵玩好。祚馳疏勸勤聖學。其略曰:「帝王之學先明理,明理在讀書。陛下雖有聖德,而經筵未甚興舉,講學未有程度,聖賢精微,古今治亂,豈能周知洞晰?真德秀《大學衍義》一書,聖賢格言,無不畢載。願於聽政之暇,命儒臣講說,非有大故,無得間斷。使知古今若何而治,政事若何而得。必能開廣聰明,增光德業。而邪佞之以奇巧蕩聖心者自見疏遠,天下人民受福無窮矣。」帝見疏大怒曰:「豎儒謂朕未讀《大學》耶!薄朕至此,不可不誅。」學士陳循頓首曰:「俗士處遠,不知上無書不讀也。」帝意稍解。下祚獄,逮其家人十余口,隔別禁系者五年,其父竟瘐死。其時,刑部主事郭循諫拓西內皇城修離宮,逮入面詰之。循抗辯不屈,亦下獄。英宗立,祚與循皆得釋復官。
  4. ^ ·杨循吉,《吴邑志》(卷十·人物传四):陈祚,永锡,在城甘节坊人。治《春秋》,素工书翰。永乐九年,以府学生进士擢 第。明年,有制亲除河南参议,坐与宪司许奏,谪太和山佃户十年。宣德元年,使 者群试其文第一,擢御史。坐上书得罪,阖门系锦衣狱。又五年,正统初,赦复旧 官,出巡湖广,又坐条奏宗藩事论死,再免,改南台。屡更危险,志气不挠。终福 建佥事,所至称廉,卒。见《大明一统志》。著有《书卓跃》、《小学集解》。
  5. ^ 《吳郡名賢圖傳贊·卷四》:公姓陳,諱祚,字永錫,吳縣人。居葑門外,即今陳僉事巷。永樂九年進士,選庶吉士,擢河南參議,謫太和山佃戶。宣德初,召爲御史,出按江西。時帝頗事遊獵玩好,公馳疏極諫,帝大怒,逮至京,籍其家,家人十餘口,隔別禁繋者五年。父庾死。英宗立,得釋復官,再按湖廣,以奏遼王貴烚罪,同巡撫侍郎吳政逮至京下獄。尋赦出,改南京,遷福建按察使僉事,有威惠,神祠不載祀典者,悉撤去。久之,引疾致仕歸。廬舍久籍沒矣,僦屋於葑門郊外,遠近稱冷鐵御史。越四年卒,年七十五,葬橫山桃花塢,祠在甘節坊。
    贊曰:諤諤陳公,正言不諱,屢批逆鱗,剛直自遂。
  6. ^ 《明史·列傳第五十》:祚再按湖廣。以奏遼王貴烚罪有所隱,與巡撫侍郎吳政逮至京,下獄。尋赦出。時王振用事,法務嚴峻,祚上言:「乃者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如侍郎吳璽誤舉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律,乃坐以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獄卒罪應遞減,乃援不應為重罪,概杖之。一事如此,余可推矣。天時不順,災沴數見,未必非此。」帝是之,以其章示法司。尋改南京,遷福建按察使僉事。有威惠,神祠不載祀典者悉撤去。久之,以疾歸,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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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顧沅 輯,張應麐 纂,孔繼堯 繪,張錦章 鐫,《吳郡名賢圖傳贊》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