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國家繼承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继承国家

國家繼承(英語:Succession of states)在國際法上,是指某一個國家因為一定的領土被別國取去,因而導致該國在國際上的部份或全部權利、義務、地位等,被取去其領土的國家所取代。[1]取得該國權利、義務、地位的國家稱為繼承國,權利、義務、地位被取代的國家稱為被繼承國。國家繼承分為很多種,主要為權利繼承和義務繼承,或分為全部繼承及部份繼承。[2]

原因

[编辑]

國家繼承發生的原因主要分為六種。[3]

繼承國家

[编辑]

當發生政權交替時,繼承國家便發生。

轉讓、交換領土

[编辑]

當一國與另一個轉讓或交換領土時,接受領土的國家便會繼承擁有該領土所得到的權利和要履行的義務。

國家聯合、合併

[编辑]

當兩個或以上國家聯合或合併時,全部參與合併的國家所擁有的權利和要履行的義務都會全部加進新成立的國家中。例如阿拉伯葉門共和國葉門民主人民共和國合併後,繼承國葉門共和國便會同時擁有兩國的權利和要履行的義務。

國家分裂、分離

[编辑]

當繼承國分裂成好幾個國家時,便稱為國家分裂。例如蘇聯解體南斯拉夫解體後分裂成好幾個國家。

國家分立

[编辑]

當被繼承國國家分裂出的繼承國繼承大部份權利和義務時,便稱為分立。例如俄羅斯聯邦繼承蘇聯大部份權利和義務。

國家獨立

[编辑]

當有領土從一個國家中獨立出來,繼承國便可能要繼承被繼承國的部份權利和義務,例如二十世紀下半葉,殖民地宗主國中獨立。譬如印度獨立後繼承英屬印度的部分權利和義務。

繼承類別

[编辑]

全部繼承

[编辑]

全部繼承,即指繼承國完全繼承被繼承國一切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國家聯合、繼承國家和國家分立時。

部份繼承

[编辑]

部份繼承,即指繼承國只繼承被繼承國部份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國家獨立、國家分裂、分離和轉讓、交換領土時。

權利繼承

[编辑]

權利繼承,即繼承國取得被繼承國的權利、待遇等。[4]

領土繼承

[编辑]

繼承國在取代被繼承國時,通常會繼承得被繼承國逾一半的領土,而且繼承國在這些領土上繼承被繼承國對之的絕對主權,而領土上的居民、建築,及領土下的天然資源,均其擁有權均會由被繼承國轉往繼承國手中。

財產繼承

[编辑]

繼承國在取代被繼承國時,能繼承一部份被繼承國的財產。而若被繼承國尚未滅亡時,則財產繼承通常為實物,如建築、遺留的文物等。而若被繼承國滅亡,則其庫房的財產,加上實物,都會由繼承國繼承。

地位繼承

[编辑]

繼承國在取代被繼承國後,若能得到國際普遍認可,便能繼承被繼承國的國際地位。通常而言,繼承國會繼承被繼承國的國力,其國際地位也會與被繼承國相近。因此,繼承國通常會繼承被繼承國的國際地位。例如俄羅斯聯邦在1991年繼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國際地位。

成員資格繼承

[编辑]

若被繼承國在某些國際組織中擁有成員資格,那麼當繼承國取代被繼承國後,若該國際組織同意繼承國取代被繼承國的成員資格,繼承國便能獲得被繼承國在該國際組織中的成員資格。

條約繼承

[编辑]

若被繼承國某些國家簽定條約,而條約是有利於被繼承國時,那麼繼承國取代被繼承國後,就要視乎繼承國的國力。若果繼承國能夠強迫或說服這些國家,繼承國便能享有與被繼承國相同的待遇。但是,若這些國家拒絕繼續條約,而繼承國無法說服這些國家,那麼繼承國便會失去這些待遇。

名稱繼承

[编辑]

被繼承國在國際通用的縮名,在繼承國得到國際認可時,其縮名將會轉往繼承國。例如「利比亞」這個國家縮名已由繼承國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手中轉往繼承國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手中。

制度繼承

[编辑]

繼承國可以選擇是否繼承被繼承國的制度。例如俄羅斯聯邦不繼承前蘇聯的蘇維埃制度。

檔案繼承

[编辑]

繼承國能繼承被繼承國遺留的檔案,而這些檔案包括典籍、歷史紀錄、文獻、論文等。但其他國家存放於此的檔案仍需歸還。

義務繼承

[编辑]

義務繼承,即繼承國要繼續進行被繼承國所肩負的義務。

條約繼承

[编辑]

若被繼承國某些國家簽定條約,而條約是有利於這些國家時,那麼繼承國取代被繼承國後,就要視乎條約內容。若果條約內容是關於政治的,那麼通常而言繼承國無需繼承條約。但是若條約內容是關於經濟的,那就要參考該條約的內容。而領土轉移條約多數要繼續履行。例如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後仍要繼續履行前朝與列強簽定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

債務繼承

[编辑]

繼承國取締被繼承國時,被繼承國的債務也會自動轉往繼承國,成為繼承國的債務。但是,繼承國有時候會拒絕還款。例如聯邦德國要繼承魏瑪共和國的戰爭債務。

崗位繼承

[编辑]

被繼承國可能在國際間擔任一些職務、崗位。當繼承國取締被繼承國時,繼承國有義務繼續被繼承國的崗位。例如,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奪得利比亞後,仍要繼續輸出石油,繼續擔任被繼承國的石油輸出國崗位。

示例

[编辑]

国家主体改变

[编辑]
繼承國 被繼承國 繼承原因 繼承性質 繼承類別 備註
 葉門  北也門
 南也門
葉門統一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名稱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全部繼承 北葉門最早在1947年9月30日申请加入联合国,代表葉門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和取代它的阿拉伯葉門共和国。民主葉門(南葉門)则在1967年12月14日以“葉門南部”的名义申请加入联合国,代表南葉門人民共和国和改名后的葉門民主人民共和国。两国在1990年5月22日合并成葉門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亦合并为“葉門”,自此就以一个“葉門”席位为代表。
 越南  越南民主共和国
 越南共和国
越南戰爭結束
南北越公投統一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全部繼承
 俄羅斯  苏联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蘇聯解體國家分裂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部分繼承 1991年《阿拉木图宣言》通过,独联体认可俄罗斯联邦繼承蘇聯的聯合國會員國席位和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地位。但俄罗斯仅能继承原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的领土。
 白俄羅斯
 烏克蘭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苏联解体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名稱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部分繼承 白俄羅斯烏克蘭都在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聯合國,皆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1991年兩國重新獨立以前在聯合國的席位名稱分別是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埃及
 叙利亚
泛阿拉伯主義政治統一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名稱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部分繼承 埃及和叙利亚同时在1945年10月24日加入联合国,皆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两国于1958年2月21日的公民投票后,决定合并成为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在联合国的席位也合二为一。直到1961年10月13日,叙利亚决定恢复国号为“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也一分为二。其后,埃及继续在联合国使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这个名称,直至1971年9月2日改回现在的名称为“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捷克
 斯洛伐克
 捷克斯洛伐克 捷克斯洛伐克解體東歐劇變 領土繼承、國家符號繼承、文化繼承 部分繼承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的國旗由捷克共和國繼承;斯洛伐克、捷克在分開之後同時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繼承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國際地位。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即前身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波黑
 克罗地亚
 斯洛維尼亞
 北馬其頓
 南斯拉夫 南斯拉夫解體南斯拉夫内战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部分繼承 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对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声称一直受到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和波黑的挑战。联合國大會47/1号决议认为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不能自动继承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席位,并必须重新申请会员,这个联合國大會决议的前提是安理会777号决议。最后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通过并实行了塞尔维亚和黑山宪法,南联盟正式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
 塞爾維亞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2006年黑山獨立公投 領土繼承、地位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部分繼承 按憲法,塞爾維亞繼承塞黑包括聯合國席位在内的所有國際法地位;蒙特內哥羅獨立後則以新身份重新申請有關國際組織的成員地位。

只继承政府

[编辑]
繼承代表 被繼承代表 繼承原因 繼承性質 繼承類別 備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華民國 中國代表權兩岸分治 地位繼承、名稱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政府繼承 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代表宣布退出聯合國,隨後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不再視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的合法代表,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自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联合国席位名称前后均为「中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继承。[5]
 利比亞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2011年利比亞內戰第二次利比亞內戰政權更替 地位繼承、名稱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政府繼承 「利比亞」這個國家縮名已由被繼承國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手中轉往繼承國利比亞全國過渡委員會手中。2016年在聯合國斡旋下,當時各自運作的兩個對立議會(托布魯克国民代表大会的黎波里大国民议会)的代表於2015年12月17日簽署《利比亞政治協議》,同意共同組成民族團結政府,結束國家分裂。2016年1月19日,利比亞總統委員會公佈32人的政府成員名單,由法耶茲·薩拉傑出任總理,民族團結政府正式成立。[6][7]2016年4月5日,「救國政府英语National Salvation Government」宣佈解散。不過原「救國政府」總理哈利法·加維其後發表聲明,反對與民族團結政府合作。[8]2021年3月10日,国民代表大会在苏尔特召开会议,以121票赞成、11票反对的结果批准组建民族统一政府,由穆罕默德·门菲担任总统委员会主席,阿卜杜勒·哈米德·德贝巴担任总理[9]。3月15日,新政府在托布鲁克宣誓就职[10]。3月17日,新政府与原民族团结政府举行交接仪式,门菲在仪式上称赞这一仪式为“权力的和平移交”[10]。3月24日,在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利比亚局势的会议上,联合国秘书长利比亚问题特使扬·库比什英语Ján Kubiš表示,在历经多年的“瘫痪和内讧”之后,利比亚新政府终于成立[11]。这一政府将担任过渡政府,直到2021年12月24日全国大选[12]

2021年2月,國民代表大會批准成立民族统一政府,作为过渡政府,随后民族统一政府于3月15日在托布鲁克宣誓就职,利比亚实现名义上的统一[10]。然而第二年3月3日,国民代表大会在苏尔特另立对立的民族稳定政府,利比亚再次分裂[13]。5月,民族稳定政府试图进军首都的黎波里,导致新一轮冲突英语2022 Tripoli clashes爆发[12]。2023年11月,联合国秘书长利比亚问题特别代表巴蒂利英语Abdoulaye Bathily邀请了民族统一政府、国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务委员会、利比亚国民军和总统委员会五大机构的代表参加会谈,但是没有任何一方愿意改变立场[14]2024年8月13日,利比亞國民代表大會放棄承認民族統一政府,改承認民族穩定政府為合法政府。[需要較佳来源][15]

 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  阿富汗伊斯蘭國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
阿富汗内战2021年塔利班攻势、政權更替 地位繼承、名稱繼承、會員資格繼承 政府继承 塔利班在1990年代中期成为占据阿富汗九成以上领土的「事实上」的国家政府,并使用国号“阿富汗伊斯兰酋长国”,但阿富汗伊斯兰国仍然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并由北方联盟保留其联合国席位。

2021年塔利班攻陷喀布尔後,此情况又再重現。虽然前共和国政府的残余阿富汗全国抵抗阵线不控制任何领土,但塔利班仍然未被国际承认为阿富汗政府[16]

参考文献

[编辑]
  1. ^ 国家继承.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27). 
  2. ^ 國家繼承條約的理論與實例.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6-12). 
  3. ^ 國家繼承[永久失效連結]
  4. ^ 國家繼承的原則和規則[永久失效連結]
  5. ^ 论 1949 年以来的“中华民国”问题 (PDF). [2022-04-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8-08). 
  6. ^ 潘基文:利比亚成立民族团结政府将是解决政治危机的重要一步. 聯合國新聞. 2016-01-20 [2017-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9). 
  7. ^ 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终于出炉. 新華網. 2016-01-20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22). 
  8. ^ 利比亚:“双政府”僵局打破 和平曙光初显. 新華網. 2016-04-08 [2017-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4). 
  9. ^ Libya lawmakers approve interim govt in key step towards elections.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 法新社. 2021-03-10. 
  10. ^ 10.0 10.1 10.2 利比亚新民族团结政府正式上任. 新华社. 2021-03-17 [2024-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7). 
  11. ^ 秘书长特使:利比亚新民族团结政府在多年的“瘫痪和内讧”后终于成立. 联合国. 2021-03-24. 
  12. ^ 12.0 12.1 利比亚国家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023-10-29 [2024-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30). 
  13. ^ Assad, Abdulkader. Bashagha's government sworn in at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in Tobruk. 利比亚观察英语The Libya Observer. 2022-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5) (英语). 
  14. ^ 利比亚持续的政治僵局威胁到国家的未来. 联合国新闻. 2024-02-15 [2024-06-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6-30). 
  15. ^ Libyan parliament ends term of Tripoli-based government amid political rift. www.aa.com.tr. [2024-08-17]. 
  16. ^ 钮松. 阿富汗临时政府的合法性困境及国际社会的关切 (PDF). 《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 》. 2022年, (第4期) [2024-06-03]. doi:10.19780/j.cnki.ytaq.2022.4.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4-06-03).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