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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繩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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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沖繩復歸日本

沖繩返還(日语:沖縄返還おきなわへんかん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沖縄の復帰おきなわのふっき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弃《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将该条涉及的所有领土及其领水(即北纬29°以南的日本领土,但已于1953年和1968年歸還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权移交日本的歷史事件[1]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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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儀式-降旗及升旗
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沖繩縣旗 日本国旗 琉球政府旗幟 美国国旗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条裡,日本表示将会同意美国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託管制度的提议,並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后,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美國在琉球群岛(沖繩)的施政引發了當地居民的部分民怨。

1951年,「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2]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1968年11月,在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的首次例行选举中,主张立即回归的复归日本运动的中心人物屋良朝苗击败了主张阶段性逐步回归的冲绳自民党的西铭顺治,当选为新的行政主席。屋良朝苗在当选后要求美国立即将冲绳归还日本,此后启动了复归日本的谈判。在1969年日美首脑会谈上,美国承诺将冲绳归还给日本,以换取《美日安保条约》有效期限的延长。

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内阁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对美国统治的胡差暴動。在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日最终于1971年6月17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将沖繩歸還日本[3]。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1972年5月15日《沖繩返還協定》生效,美國正式将其自《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取得的一切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移交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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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1972. [2015-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英语). 
  2. ^ 復帰運動 (ふっきうんどう) - 琉球新報. [2010-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13). 
  3.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Japan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June 17, 1971 [2013-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4). (英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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