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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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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又稱作教育工作者教員,均是對教育從業者的稱呼,是培養社會所需人才的專業。教師多任職於教育機構;因應社會需要,亦有家庭教師的私人從業者。

教师的职责为培育社会所需人才,通过其教学实践帮助学生获得知识、能力或美德。教师大多有偿任职于教育机构从事教学活动并要先取得相关认证,然而任何人皆可担任非正式的教师角色,例如在家庭从事教学活动的从业者家庭教师、在公司或工厂进行多人教学指导的教员等。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23年10月的數據,全球教師短缺4400萬名,其中以南亞撒哈拉沙漠以南最嚴重[1]

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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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上,其職責是傳授學生知識、學習方法和實踐技巧韓愈著作《師說》認為,教師有為學生授道解惑,並指導其學業的義務。同時,《師說》也指出,教師在學生的智慧啟蒙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連帶敘明文教在歷史發展中的影響力,以及教師職責的重要性。[2]

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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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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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最早被稱為「師氏」、「父師」、「少師」,「教书匠」,「先生」,「老師」,「師傳」初指年老資深的學者,亦是對教師的尊稱,私學教師則被稱為塾師、館師、館賓、館客,後人對教師的尊稱亦有西席、西賓、先生、夫子、絳帳。

近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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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語中,「先生」和「老師」都是對教師的尊稱。在現代,教師的稱呼主要包括「老師」、「教授」(大專院校學生對教師的常見稱呼)和「導師」等。「先生」一詞原本是對有學問者的尊稱,涵蓋範圍廣泛,包括教師和醫生等。在現代社會中,它的使用已擴展到幾乎所有成年男性,無論其職業背景如何。「老師」則更側重於傳授知識和技藝的人,最初主要用於學校教師,但隨著時間推移,這一稱謂逐漸擴展到非教師領域,任何具備指導能力的人都可以被稱為「老師」。

中國古代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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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為舉世聞名的文化古國,它經歷悠久的歷史發展,創造出了許多歷久不衰的人文藝術,也為後世留下豐盛的非物質遺產。在這些過程之中,「教育」當然是重要的基石,「教師」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以下介紹古中國的教師職業在平民教育普及前後各別迎來了什麼樣的變化。

平民教育普及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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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平民教育普及以前,教師多為家庭教師,因為當時只有皇族以及貴族才有權學習,於是這些人便會聘請一些教師到宮廷中授課,並給這些教師們加封爵位或賜予官職,以示獎賞。自明朝以來,一些宮廷教師改由太監擔任,比如明武宗的老師就是著名的大太監劉瑾

平民教育普及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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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時代,至聖先師孔子開創私人講學的風氣,於是使得平民有機會能受教育。此後,各大朝代的政府開始普遍設立書院,也有地方仕紳成立私塾,讓有些教師改在這些教育機構裡工作,這些人被稱為塾師中華民國建立以後,引進現代西方思想,將「受教權」列為人民基本權利,同時也是人民必須履行的義務,並將其納入《憲法》條文[3],又制定《教育基本法[4],予以進一步保障。

現代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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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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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時,中國處於政權交接的狀態,天下時局未穩,社會動盪不安,家長觀念尚未更新完全,認為孩子「不打不成器」,於是默許教師施行體罰。近年來父母觀念改變,便要求老師不得體罰學生,政府也已將「管教」的限度規定於《教師法》中[5],並規定針對違法體罰的教師之懲戒手段。

世界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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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為維護學生權益,於是透過法律的約束力,明令禁止教師使用體罰來對學生進行制裁。近年來,人們大多選擇不婚或晚婚,造成少子化。受到少子化影響,學校紛紛倒閉,教師職缺銳減,想擔任教師的人需要更多競爭力,甚至造成流浪教師人數暴增,連帶使得失業人口的增加。而且因為少子化,就算教師沒有失業,其薪水依然減少許多[可疑]

等級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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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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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裡,教師往往區分成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多個職級,有些學校還設有講座教授以及名譽教授的職級。

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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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各級學校裡,教師區分為導師、助理教師、副教授師及教授師多個職級,有些設有講座教師職級。

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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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裡,教師職級分成導師(與高級中學相同)、代理教師,也有人是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老師的身分。導師們通常會兼任任課老師,以把自己的專業科目教導給其他班級。代理教師們可能是學校特聘的專業人士,通常無法擔任導師。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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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哪裡?]導師需要獨自指導大部分科目[需要解释],偶爾會有幾位任課老師來教導[為何?]其他非主科的科目[比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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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altam 44 milhões de professores no mundo, alerta Unesco. 德國之聲. 2023-10-03 [2024-12-15] (葡萄牙语). 
  2. ^ 韓愈《師說》:「古之學者必有師。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無惑?惑而不從師,其為惑也,終不解矣。生乎吾前,其聞道也,固先乎吾,吾從而師之;生乎吾後,其聞道也,亦先乎吾,吾從而師之。吾師道也,夫庸知其年之先後生於吾乎?是故無貴、無賤、無長、無少,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嗟乎!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古之聖人,其出人也遠矣,猶且從師而問焉;今之眾人,其下聖人也亦遠矣,而恥學於師。是故聖益聖,愚益愚,聖人之所以為聖,愚人之所以為愚,其皆出於此乎?」
  3. ^ 《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4. ^ 《教育基本法》第1條:「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
  5. ^ 行政院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網站:教師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學生所為的管教措施,性質為懲戒,如叱責、罰站、退學等。依《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對學生輔導享有專業自主。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因此,懲戒為教師合法的權限,但如逾越合理必要範圍,則為體罰,如打耳光成傷、罰長時間的半蹲舉物等。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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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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